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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平股份(30007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18-04-16 0 0 0 0 0
2018-04-13 71360.64 2871.01 0 0 0
2018-04-12 73612.18 573.77 0 0 0
2018-04-11 73542.98 252.99 1.00 7.54 0
2018-04-10 73681.53 361.00 1.00 7.60 1.00
2018-04-09 73966.25 330.52 0 0 0
2018-04-04 74004.92 330.61 0 0 0
2018-04-03 74218.54 300.57 0 0 0
2018-04-02 74598.26 1257.36 0 0 0
2018-03-30 74496.57 1151.80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2 8646.73 16.219
2024-06-30 1 其他 2 8601.18 16.148
2 基金 8 537.75 1.010
2024-03-31 1 其他 1 8306.18 15.658
2 基金 1 528.41 0.996
2023-12-31 1 其他 4 8903.80 16.786
2 基金 18 1464.12 2.760
3 上市公司 1 422.13 0.796
2023-09-30 1 其他 4 9317.37 17.564
2 上市公司 2 478.66 0.902
3 QFII 1 183.92 0.34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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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8-22 3.92 4.35 -9.89 165.00 646.8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营口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06 3.67 4.17 -11.99 30.00 110.1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营口路证券营业部

2023-03-06 3.67 4.17 -11.99 106.00 389.02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营口路证券营业部

2022-03-03 3.87 4.30 -10.00 50.00 193.50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营口路证券营业部

2022-03-03 3.87 4.30 -10.00 65.00 251.55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营口路证券营业部

2022-03-03 3.87 4.30 -10.00 65.00 251.55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水城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营口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6-1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熊模昌、吴国荣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国荣,熊模昌
公告日期 2021-01-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熊模昌、吴国荣)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吴国荣,熊模昌
公告日期 2021-01-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吴国荣)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吴国荣
公告日期 2020-12-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
发文单位 青岛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徐露

关于对熊模昌、吴国荣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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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6-11

处罚对象:

吴国荣,熊模昌

— 1 —
关于对熊模昌、吴国荣给予
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熊模昌,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吴国荣,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熊模昌
的一致行动人。
经查明,熊模昌、吴国荣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及发出收购要约义务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平股份”)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截至公告日,熊
模昌持有华平股份 9.906%的股份。2021 年 1 月 26 日,华平股份
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
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熊模昌与吴国荣签订协议,委托吴国
— 2 —
荣控制使用账户组增持代持华平股份的股份,由吴国荣为熊模昌
按照 1:4 比例提供融资安排,并约定盈利分成。上述情形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熊模昌、
吴国荣构成一致行动人。2017 年 7 月 24 日至 2018 年 6 月 26 日
期间,熊模昌、吴国荣通过吴国荣控制的账户组持续交易华平股
份的股票。截至 2018 年 2 月 6 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 20.39%,
与熊模昌持有的股份合计达到 30%。熊模昌、吴国荣作为合计持
有华平股份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合计持股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
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在合计持股比例达
到 30%时未按规定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且持续交易华平股份
股票。
二、熊模昌未配合华平股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6 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14 日期间,熊模昌通过大宗交易
减持个人账户持有的华平股份 1,373.50 万股,占总股本的
2.563%,并于 2016 年 11 月 3 日、11 月 15 日通过华平股份披露
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前述大宗交
易的买方为四只私募基金产品,资金均来源于熊模昌,产品成立
后由熊模昌实际控制,产品清算后资金划归至熊模昌。熊模昌通
过控制的私募产品进行大宗交易虚假减持,向华平股份报送权益
变动的有关减持信息与事实不符,导致华平股份后续披露的相关
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熊模昌、吴国荣作为华平股份持股 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
— 3 —
人,未能诚实守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10 条、第 11.8.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6.2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
行)》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熊模昌、 吴国荣给予
公开谴责的处分。
熊模昌、吴国荣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
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
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华平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
交,或者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
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熊模昌、吴国荣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
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6月 10 日
— 4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熊模昌、吴国荣)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1-11

处罚对象:

吴国荣,熊模昌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熊模昌、吴国荣) 
 
〔2021〕1号
 
当事人:熊模昌,男,1976年3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吴国荣,男,1966年5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规定,我会对熊模昌、吴国荣操纵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平股份)股票价格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熊模昌、吴国荣未听证也未提供陈述申辩材料。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熊模昌、吴国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熊模昌、吴国荣利用相关证券账户操纵华平股份
(一)吴国荣实际控制196个证券账户
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以下称操纵期间或涉案期间),吴国荣控制使用“白某飞”等186个个人账户和“金谷·信惠18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等10个机构账户,共计196个证券账户(以下称账户组)。
(二)账户组资金来源及去向
熊模昌与吴国荣签订《委托增持代持协议》等相关协议约定,熊模昌向吴国荣支付保证金,吴国荣按照1:4的比例提供配资资金。熊模昌通过熊某松、熊某楚、熊某概的银行账户,分三个阶段累计向吴国荣指定银行账户划转资金17200万元,吴国荣按配资比例转至其控制的配资账户。
吴国荣通过周某珍、李某等人帮助寻找并确定配资账户后,经李某莉、李某、汤某仁等银行账户向配资账户划转保证金及利息。
(三)吴国荣使用其控制的账户组交易“华平股份”情况
吴国荣使用其控制的196个证券账户在操纵期间内,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用盘中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方式交易“华平股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及成交量,吴国荣主观操纵市场的意图明显。操纵期间未能盈利。
(1)吴国荣操纵“华平股份”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7年7月24日至9月25日(共计46个交易日),账户组快速建仓并拉升股价,其中伴随少量卖出和自成交。该期间账户组买入“华平股份”7,716.81万股,买入成交金额55,272.93万元,卖出2,777.81万股,卖出成交金额20,214.90万元,该期间账户组对倒量567.56万股。截至2017年9月25日,账户组持股数量为4,951.79万股,流通股持股占比从0.00%上升至12.51%,股价从6.35元/股(2017年7月24日开盘价)上涨至7.62元/股(2017年9月25日收盘价),涨幅为20.00%(同期创业板综指上涨10.59%,期间偏离度为9.41%)。该期间,市场总成交量为34,253.78万股,买入成交量占当期市场交易量的22.53%。第二阶段,2017年9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共计170个交易日),账户组连续交易、大量对倒并试图维持股价。该期间账户组买入“华平股份”17,346.56万股,买入成交金额 137,711.26万元,卖出 13,921.66 万股,卖出成交金额 108,788.52万元,该期间账户组对倒量 3,784.30万股。截至2018年6月25日,账户组持股数量为8,293.01万股,流通股持股占比从12.51%上升至15.58%。该期间,市场总成交量为90,576.03万股,买入成交量占当期市场交易量的19.16%,对倒量占市场交易量的4.18%。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26日,“华平股份”股价出现连续多日跌停,截至6月15日(6月19日的前一交易日),股价从7.61元/股(2017年9月26日开盘价)震荡下跌至7.1元/股(2018年6月15日收盘价),跌幅为6.7%(同期创业板综指下跌10.8%,期间偏离度为4.9%)。第三阶段,2018年6月26日(共计1个交易日),该日账户组买入“华平股份”109.03万股,买入成交金额411.04万元,卖出6,079.25万股,卖出成交金额23,143.30万元,该期间账户组对倒量58.26万股。截至2018年6月26日,账户组持股数量为2,322.79万股,流通股持股占比从15.86%下跌至4.36%,当天股价较前一日下跌9.07%。该日,市场总成交量为10,746.55万股,卖出成交量占当期市场交易量的56.57%。
(2)操纵“华平股份”价格的主要特征
①连续交易: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共有217个交易日,账户组在213个交易日交易了“华平股份”,占总交易天数的98.16%。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53个交易日,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99个交易日。账户组买入“华平股份”数量占市场买成交量超过10%的有148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99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62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39个交易日,超过50%的有17个交易日,超过60%的有6个交易日。2018年2月9日,买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达到66.91%。卖出“华平股份”数量占市场卖成交量超过10%的有9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53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32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21个交易日,超过50%的有16个交易日。
在操纵期间,熊模昌本人持有华平股份原始股占总股本比为9.78%,账户组2018年2月2日持股占流通股20.04%,与熊模昌本人合计持股占流通股约达30%,2018年2月2日后账户组存在多个连续20个交易日买卖股份数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的30%,最高达到45.88%。
 ②对倒交易:在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交易期间内,对倒交易持续整个过程,在213个交易日中有114个交易日存在对倒行为,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3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0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3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1个交易日,2018年5月18日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最高达到51.90%。
③持股优势: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账户组持有“华平股份”数量占其A股流通股超过10%的有181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54个交易日,其中,2018年2月26日流通股持股占比最高为22.30%。
④资金优势:账户组在该股的交易中具有明显的资金优势,在操纵期间,账户组有193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130.43万股,日均成交金额1,002.04万元,占此期间市场日均成交额的21.50%(市场日均成交额均值为4,661.65万元),其中151个交易日的买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账户组在其中173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131.67万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879.46万元,占此期间市场日均成交额的18.87%(市场日均成交额均值为4,661.65万元),并在94个交易日的卖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
(3)操纵期间比较典型的拉抬区间
操纵期间,吴国荣控制的配资账户存在多次小单多笔拉抬股价行为,账户组多次出现申买价格大于申买前最新市场成交价情形,拉抬股价意图明显。
①2018年3月2日,10:56:50至10:58:06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7笔,有6笔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占比85.72%,有5笔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卖一价,占比71.43%。申买数量151.25万股,成交数量29.69万股,申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买量93.31%,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88.26%,成交金额236.86万元。最高申买价格、最低申买价格比委托前最新市场成交价分别高出0.50%(高出0.04元)、0.13%(高出0.01元),股价从7.90元拉升至8.06元,拉升幅度2.03%。
②2018年3月8日,9:31:53至14:52:24期间,吴国荣使用其控制的“王某”“林某丽”等账户进行对倒交易,对倒交易数量143.35万股,对倒数量占账户组当日买入成交量的77.46%,占账户组当日卖出成交量的61.87%,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31.02%。
③2018年3月23日,14:18:02至14:19:43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5笔,5笔全部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及申报前一刻市场卖一价,占比100.00%。申买数量88.16万股,成交数量50.84万股,申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买量97.45%,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98.53%,成交金额389.47万元。最高申买价格、最低申买价格比委托前最新市场成交价分别高出0.79%(高出0.06元)、0.52%(高出0.04元),股价从7.50元拉升至7.76元,拉升幅度3.47%。
14:42:46至14:44:56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8笔,8笔全部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占比100.00%,有7笔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卖一价,占比87.50%。申买数量68.26万股,成交数量44.52万股,申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买量71.90%,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68.05%,成交金额348.55万元。最高申买价格、最低申买价格比委托前最新市场成交价分别高出0.78%(高出0.06元)、0.13%(高出0.01元),股价从7.68元拉升至7.97元,拉升幅度3.78%。
④2018年4月16日,13:11:08至13:11:51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4笔,4笔全部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及申报前一刻市场卖一价,占比100.00%。申买数量20.08万股,成交数量17.37万股,申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买量96.08%,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99.94%,成交金额127.01万元。最高申买价格、最低申买价格比委托前最新市场成交价分别高出0.83%(高出0.06元)、0.41%(高出0.03元),股价从7.24元拉升至7.40元,拉升幅度2.21%。
⑤2018年4月20日,14:41:10至14:42:22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8笔,其中6笔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及申报前一刻市场卖一价,占比75.00%。申买数量39.84万股,成交数量34.94万股,申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买量96.42%,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99.57%,成交金额244.34万元。最高申买价格、最低申买价格比委托前最新市场成交价分别高出0.86%(高出0.06元)、0.29%(高出0.02元),股价从6.93元拉升至7.07元,拉升幅度2.02%。
⑥2018年4月23日“华平股份”开盘价格6.99元,9:30:02至9:31:03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11笔,其中10笔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占比90.91%,有11笔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卖一价,占比100.00%。申买数量90.17万股,成交数量90.17万股,申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买量86.30%,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96.67%,成交金额645.64万元。最高申买价格、最低申买价格比委托前最新市场成交价分别高出2.58%(高出0.18元)、0.14%(高出0.01元),股价从7.00元拉升至7.19元,拉升幅度2.71%。
⑦2018年4月23日,9:30:17至9:33:36期间,吴国荣使用其控制的“王某凤”“华某珍”等账户进行对倒交易,对倒交易数量98.26万股,对倒数量占账户组当日买入成交量的76.21%,占账户组当日卖出成交量的82.84%,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31.22%。
⑧2018年5月18日,9:30:01至14:38:23期间,吴国荣使用其控制的“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谷·信惠185号证券投资集合”“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爱建扬帆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陆某平”等账户进行对倒交易,对倒交易数量237.18万股,对倒数量占账户组当日买入成交量的84.54%,占账户组当日卖出成交量的85.59%,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51.90%。   
(4)操纵期间股票价格变动情况
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15日(多日跌停的前一交易日),华平股份股票价格从6.35元/股上涨至7.1元/股,涨幅11.8%,期间最高价8.86元/股,6月19日至6月26日股票出现多日跌停,截至6月26日,收盘价为3.81元/股。
(5)操纵期间账户组亏损32,372.33万元。
(四)熊模昌与吴国荣共同操纵“华平股份”
熊模昌与吴国荣的合作模式为熊模昌提供配资保证金,要求吴国荣买入“华平股份”数量占流通股数量的15%,并维持股价,吴国荣负责配资并操作账户实施交易。熊模昌可以登录账户进行查看,但是无权进行操作,增持专用账户出售全部代持股票后,剩余盈利由吴国荣、熊模昌按照6:4比例进行分配,二人存在约定实施操纵职责分工和收益分配的事实,共同完成操纵行为。
二、熊模昌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国荣交易“华平股份”期间增持数量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未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
熊模昌与吴国荣签订协议,委托吴国荣控制使用账户组增持“华平股份”,由吴国荣为熊模昌按照1:4比例提供融资安排,并约定盈利分成,上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二人构成一致行动人。
涉案期间,熊模昌持有9.78%“华平股份”,其与一致行动人吴国荣通过吴国荣控制的账户组大量买入“华平股份”,2018年2月6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20.39%,与熊模昌共同持有的股份达到30%,未按规定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且在2018年2月6日后仍持续交易“华平股份”。熊模昌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国荣构成未按规定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要约的违法行为。
三、熊模昌通过其控制的私募产品进行大宗交易虚假减持“华平股份”相关情况
熊模昌系华平股份原始股东,截至2015年年底熊模昌持股6,683.32万股,占比12.66%,系华平股份第二大股东。2016年5月、6月,熊模昌将其个人证券账户交给上海迎水卢某文开展打新股业务使用。由于打新股业务按账户进行核算,尽管熊模昌证券账户市值较高,但也仅能获得一份打新资格。为了赚取更大的收益,卢某文帮助熊模昌设计一个减持方案,即分别成立勤远韶昌1号私募投资基金、勤远韶昌2号私募投资基金和涌津涌鑫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涌津涌鑫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熊模昌个人证券账户内的持有的2.563%的“华平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至上述四只产品中,再使用熊模昌及上述四只产品共计五个账户进行打新业务。
上述四只产品资金均来源于熊模昌,产品成立后由熊模昌实际控制,卢某文进行操作管理。产品清算后资金划归至熊模昌。华平股份收到熊模昌权益变动通知后,分别于2016年11月4日和2016年11月16日对熊模昌减持情况予以公告。
综上,熊模昌向华平股份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有关减持情况与事实不符,导致华平股份后续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各违法事实,有《公司资产管理表》、借款协议、华平股份委托代持补仓及利息通知律师函、委托增持代持协议、银行账户及交易流水、账户组证券交易数据、减持公告、熊模昌证券账户结算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熊模昌、吴国荣操纵“华平股份”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熊模昌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国荣交易“华平股份”期间增持数量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未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14年修正《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所述行为。
熊模昌虚假减持“华平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2014年修正《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熊模昌、吴国荣操纵华平股份的行为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对熊模昌处以120万元罚款,对吴国荣处以180万元罚款;
二、对熊模昌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国荣增持数量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未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其中对熊模昌处以25万元罚款,对吴国荣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熊模昌虚假减持“华平股份”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综上,对熊模昌给予警告,合计处以205万元罚款,对吴国荣给予警告,合计处以18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月4日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吴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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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1-11

处罚对象:

吴国荣

索引号:40000895X/2021-00119	分类: 市场禁入 ; 市场禁入决定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21年01月06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吴国荣)
文  号: 〔2021〕1号	主题词: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吴国荣) 
〔2021〕1号
 
当事人:吴国荣,男,1966年5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规定,我会对熊某昌、吴国荣操纵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平股份)股票价格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吴国荣未听证也未提供陈述申辩材料。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吴国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吴国荣实际控制196个证券账户
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以下称操纵期间或涉案期间),吴国荣控制使用“白某飞”等186个个人账户和“金谷·信惠18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等10个机构账户,共计196个证券账户(以下称账户组)。
二、账户组资金来源及去向
熊某昌与吴国荣签订《委托增持代持协议》等相关协议约定,熊某昌向吴国荣支付保证金,吴国荣按照1:4的比例提供配资资金。熊某昌通过熊某松、熊某楚、熊某概的银行账户,分三个阶段累计向吴国荣指定银行账户划转资金17200万元,吴国荣按配资比例转至其控制的配资账户。
吴国荣通过周某珍、李某等人帮助寻找并确定配资账户后,经李某莉、李某、汤某仁等银行账户向配资账户划转保证金及利息。
三、吴国荣使用其控制的账户组交易“华平股份”情况
吴国荣使用其控制的196个证券账户在操纵期间内,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用盘中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方式交易“华平股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及成交量,吴国荣主观操纵市场的意图明显。操纵期间未能盈利。
1.吴国荣操纵“华平股份”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7年7月24日至9月25日(共计46个交易日),账户组快速建仓并拉升股价,其中伴随少量卖出和自成交。该期间账户组买入“华平股份”7,716.81万股,买入成交金额55,272.93万元,卖出2,777.81万股,卖出成交金额20,214.90万元,该期间账户组对倒量567.56万股。截至2017年9月25日,账户组持股数量为4,951.79万股,流通股持股占比从0.00%上升至12.51%,股价从6.35元/股(2017年7月24日开盘价)上涨至7.62元/股(2017年9月25日收盘价),涨幅为20.00%(同期创业板综指上涨10.59%,期间偏离度为9.41%)。该期间,市场总成交量为34,253.78万股,买入成交量占当期市场交易量的22.53%。第二阶段,2017年9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共计170个交易日),账户组连续交易、大量对倒并试图维持股价。该期间账户组买入“华平股份”17,346.56万股,买入成交金额 137,711.26万元,卖出 13,921.66 万股,卖出成交金额 108,788.52万元,该期间账户组对倒量 3,784.30万股。截至2018年6月25日,账户组持股数量为8,293.01万股,流通股持股占比从12.51%上升至15.58%。该期间,市场总成交量为90,576.03万股,买入成交量占当期市场交易量的19.16%,对倒量占市场交易量的4.18%。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26日,“华平股份”股价出现连续多日跌停,截至6月15日(6月19日的前一交易日),股价从7.61元/股(2017年9月26日开盘价)震荡下跌至7.1元/股(2018年6月15日收盘价),跌幅为6.7%(同期创业板综指下跌10.8%,期间偏离度为4.9%)。第三阶段,2018年6月26日(共计1个交易日),该日账户组买入“华平股份”109.03万股,买入成交金额411.04万元,卖出6,079.25万股,卖出成交金额23,143.30万元,该期间账户组对倒量58.26万股。截至2018年6月26日,账户组持股数量为2,322.79万股,流通股持股占比从15.86%下跌至4.36%,当天股价较前一日下跌9.07%。该日,市场总成交量为10,746.55万股,卖出成交量占当期市场交易量的56.57%。
2.操纵“华平股份”价格的主要特征
①连续交易: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共有217个交易日,账户组在213个交易日交易了“华平股份”,占总交易天数的98.16%。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53个交易日,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99个交易日。账户组买入“华平股份”数量占市场买成交量超过10%的有148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99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62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39个交易日,超过50%的有17个交易日,超过60%的有6个交易日。2018年2月9日,买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达到66.91%。卖出“华平股份”数量占市场卖成交量超过10%的有9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53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32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21个交易日,超过50%的有16个交易日。
在操纵期间,熊某昌本人持有华平股份原始股占总股本比例为9.78%,账户组2018年2月2日持股占流通股20.04%,与熊某昌本人合计持股占流通股约达30%,2018年2月2日后账户组存在多个连续20个交易日买卖股份数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的30%,最高达到45.88%。
 ②对倒交易:在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交易期间内,对倒交易持续整个过程,在213个交易日中有114个交易日存在对倒行为,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3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0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3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1个交易日,2018年5月18日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最高达到51.90%。
③持股优势: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账户组持有“华平股份”数量占其A股流通股超过10%的有181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54个交易日,其中,2018年2月26日流通股持股占比最高为22.30%。
④资金优势:账户组在该股的交易中具有明显的资金优势,在操纵期间,账户组有193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130.43万股,日均成交金额1,002.04万元,占此期间市场日均成交额的21.50%(市场日均成交额均值为4,661.65万元),其中151个交易日的买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账户组在其中173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131.67万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879.46万元,占此期间市场日均成交额的18.87%(市场日均成交额均值为4,661.65万元),并在94个交易日的卖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
3.操纵期间比较典型的拉抬区间
操纵期间,吴国荣控制的配资账户存在多次小单多笔拉抬股价行为,账户组多次出现申买价格大于申买前最新市场成交价情形,拉抬股价意图明显。
①2018年3月2日,10:56:50至10:58:06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7笔,有6笔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占比85.72%,有5笔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卖一价,占比71.43%。申买数量151.25万股,成交数量29.69万股,申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买量93.31%,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88.26%,成交金额236.86万元。最高申买价格、最低申买价格比委托前最新市场成交价分别高出0.50%(高出0.04元)、0.13%(高出0.01元),股价从7.90元拉升至8.06元,拉升幅度2.03%。
②2018年3月8日,9:31:53至14:52:24期间,吴国荣使用其控制的“王某”、“林某丽”等账户进行对倒交易,对倒交易数量143.35万股,对倒数量占账户组当日买入成交量的77.46%,占账户组当日卖出成交量的61.87%,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31.02%。
③2018年3月23日,14:18:02至14:19:43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5笔,5笔全部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及申报前一刻市场卖一价,占比100.00%。申买数量88.16万股,成交数量50.84万股,申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买量97.45%,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98.53%,成交金额389.47万元。最高申买价格、最低申买价格比委托前最新市场成交价分别高出0.79%(高出0.06元)、0.52%(高出0.04元),股价从7.50元拉升至7.76元,拉升幅度3.47%。
14:42:46至14:44:56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8笔,8笔全部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占比100.00%,有7笔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卖一价,占比87.50%。申买数量68.26万股,成交数量44.52万股,申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买量71.90%,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68.05%,成交金额348.55万元。最高申买价格、最低申买价格比委托前最新市场成交价分别高出0.78%(高出0.06元)、0.13%(高出0.01元),股价从7.68元拉升至7.97元,拉升幅度3.78%。
④2018年4月16日,13:11:08至13:11:51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4笔,4笔全部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及申报前一刻市场卖一价,占比100.00%。申买数量20.08万股,成交数量17.37万股,申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买量96.08%,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99.94%,成交金额127.01万元。最高申买价格、最低申买价格比委托前最新市场成交价分别高出0.83%(高出0.06元)、0.41%(高出0.03元),股价从7.24元拉升至7.40元,拉升幅度2.21%。
⑤2018年4月20日,14:41:10至14:42:22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8笔,其中6笔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及申报前一刻市场卖一价,占比75.00%。申买数量39.84万股,成交数量34.94万股,申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买量96.42%,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99.57%,成交金额244.34万元。最高申买价格、最低申买价格比委托前最新市场成交价分别高出0.86%(高出0.06元)、0.29%(高出0.02元),股价从6.93元拉升至7.07元,拉升幅度2.02%。
⑥2018年4月23日“华平股份”开盘价格6.99元,9:30:02至9:31:03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11笔,其中10笔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占比90.91%,有11笔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卖一价,占比100.00%。申买数量90.17万股,成交数量90.17万股,申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买量86.30%,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96.67%,成交金额645.64万元。最高申买价格、最低申买价格比委托前最新市场成交价分别高出2.58%(高出0.18元)、0.14%(高出0.01元),股价从7.00元拉升至7.19元,拉升幅度2.71%。
⑦2018年4月23日,9:30:17至9:33:36期间,吴国荣使用其控制的“王某凤”“华某珍”等账户进行对倒交易,对倒交易数量98.26万股,对倒数量占账户组当日买入成交量的76.21%,占账户组当日卖出成交量的82.84%,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31.22%。
⑧2018年5月18日,9:30:01至14:38:23期间,吴国荣使用其控制的“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谷·信惠185号证券投资集合”“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爱建扬帆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陆某平”等账户进行对倒交易,对倒交易数量237.18万股,对倒数量占账户组当日买入成交量的84.54%,占账户组当日卖出成交量的85.59%,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51.90%。   
4.操纵期间股票价格变动情况
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15日(多日跌停的前一交易日),华平股份股票价格从6.35元/股上涨至7.1元/股,涨幅11.8%,期间最高价8.86元/股,6月19日至6月26日股票出现多日跌停,截至6月26日,收盘价为3.81元/股。
5.操纵期间账户组亏损32,372.33万元。
四、熊某昌与吴国荣共同操纵“华平股份”
熊某昌与吴国荣的合作模式为熊某昌提供配资保证金,要求吴国荣买入“华平股份”数量占流通股数量的15%,并维持股价,吴国荣负责配资并操作账户实施交易。熊某昌可以登录账户进行查看,但是无权进行操作,增持专用账户出售全部代持股票后,剩余盈利由吴国荣、熊某昌按照6:4比例进行分配,二人存在约定实施操纵职责分工和收益分配的事实,共同完成操纵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资产管理表》、借款协议、华平股份委托代持补仓及利息通知律师函、委托增持代持协议、银行账户及交易流水、账户组证券交易数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吴国荣操纵“华平股份”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吴国荣操纵“华平股份”金额巨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违法情节严重。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吴国荣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月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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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2-25

处罚对象:

徐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
时间:2020-12-25 来源:
〔2020〕1号
 
当事人:徐露,男,1985年9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徐露内幕交易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平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徐露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徐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9年12月中旬,华平股份与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前海证券”)相关人员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进行初步商谈,涉及“智停车系统建设项目”的有关内容。
2019年12月24日,华平股份与东亚前海证券签订保密协议。
2019年12月下旬,北京汉鼎科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咨询”)进场编制“智停车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2月27日,华平股份与汉鼎咨询签订保密协议。
2020年2月14日晚间,东亚前海证券、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准备、起草、编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相关材料及文件。
2月15日晚间,华平股份初步确定岳迅信息等7家战略投资者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2月17日上午,华平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包括《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在内的12个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中确定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领达投资、晟汇南海、陨石投资、岳迅信息、壹玖捌壹、皓谦信息和赣州景赫。
2月17日11:45,华平股份在指定媒体发布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称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
华平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9年12月24日,公开于2020年2月17日11:45。
二、徐露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华平股份”
(一)徐露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2020年2月16日,华平股份实际控制人叶某彭通过邮件向徐露发送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认购协议,当晚徐露通过邮件进行了回复。徐露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岳迅信息的法定代表人,知悉了华平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知悉时间不迟于2020年2月16日。
(二)徐露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操作本人账户交易“华平股份”情况
“徐露”账户,2016年9月7日开立于海通证券上海真华路营业部,资金账号为010XXXX077,下挂沪市证券账户A62XXXX130和深市证券账户021XXXX636。“徐露”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开立于交通银行,账号尾号为0927。
2019年2月17日上午,徐露通过手机操作该账户,分4笔累计买入“华平股份”165,600股,成交金额764,343元;2月20日,全部卖出“华平股份”165,600股,成交金额852,850元,扣除相关税费后实际盈利87,249.85元。
以上事实有华平股份公告、保密协议、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邮件记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和交易流水、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和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徐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徐露违法所得87,249.85元,并处以261,749.55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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