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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
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8 号楼 512;
刘伟,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柴健,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
经查明,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谊嘉信”)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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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1 日,华谊嘉信披露的《关于清理资金占用事
项的更正公告》显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伟于 2018 年 1
月至 5 月期间,通过北京伟捷营销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华谊嘉
信的资金 5,740.66 万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26 日,刘伟已归还
非经营性占用款项。
二、控股股东隐瞒代持并导致华谊嘉信信息披露违规
2013 年 12 月 3 日,华谊嘉信披露的《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
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公
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显示,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通过千石资本-天泽 6 号-李晓龙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
称“千石天泽 6 号”)认购华谊嘉信非公开发行股票 135 万股,认
购价格为 22.51 元/股。
2019 年 3 月 14 日, 华谊嘉信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 刘伟为千石天泽 6 号认购华谊嘉
信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了认购资金,拥有千石天泽 6 号的交易决
策权并享有分红收益,实际控制千石天泽 6 号,是华谊嘉信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实际认购对象,但刘伟向华谊嘉信隐瞒了其参与认
购相关事实。华谊嘉信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刘伟是华谊嘉
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认购对象,且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
的“发行对象与华谊嘉信不存在关联关系”与事实不符,存在虚
假记载。同时,华谊嘉信在《 2013 年年度报告》《 2014 年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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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中披露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伟的持股数量和持
股比例时,未将刘伟通过千石天泽 6 号认购的 135 万股股票计算
在内,存在虚假记载。
三、控股股东违规减持股份
2018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9 年 9 月 26 日期间,刘伟持有的华
谊嘉信股份因被强制平仓和司法拍卖减持 4,977.63 万股,占华谊
嘉信总股本的 7.33%。其中, 2018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9 年 9 月
12 日期间合计减持 4,820.93 万股,交易金额 1.47 亿元,华谊嘉
信分别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 2019 年 3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
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深专调查通字 2018360 号)、《行政
处罚决定书》( 2019[14]号),上述减持处于华谊嘉信被立案调查
期间和收到处罚决定书之后的六个月内; 2019 年 9 月 16 日至 9
月 26 日期间合计被动减持 156.7 万股,交易金额 440.48 万元,
华谊嘉信于 2019 年 9 月 4 日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所持公司部分股票存在平仓风险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上
述减持距离减持计划预披露日不足十五个交易日。
四、控股股东未按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2010 年 4 月 21 日华谊嘉信上市时,刘伟持有华谊嘉信 37.92%
的股份。上市后因华谊嘉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事项,截至 2017
年 6 月 27 日刘伟持股比例被动下降至 31.24%。 2018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9 年 7 月 2 日期间,因被强制平仓和司法拍卖,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刘伟持有华谊嘉信股份比例由 31.24%下降至 2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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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在被强制平仓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动减持华谊嘉信股份
时,其持股比例较上市时已累计减少超过 5%,但未按照《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停止买卖华谊嘉信的股份并及时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
华谊嘉信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2012 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华谊嘉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伟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2 年修订)》《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2.10 条、第 3.1.5 条、第 3.1.7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 条、第 2.10
条、第 3.1.5 条、第 3.1.7 条、第 11.8.1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11 条、
第 3.1.7 条、第 11.8.1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8 条、
第 4.2.9 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华谊嘉信财务总监柴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创业板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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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华谊嘉信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的规定和《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五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决定:
一、对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
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柴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刘伟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
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
请应当由华谊嘉信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
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
0755-8866 8399)。
对于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
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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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