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214 号
关于对杭州福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杭州福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
山街道白沙泉 108 号 102 室。
经查明,杭州福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石资产)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1 月,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现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石控股)与
福石资产签订《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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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福石
资产承诺福石控股 2022 年至 2024 年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合计不低于 36,000 万元,未达到部分由福石资产在 2024
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公布后三个月内向福石控股以现金方式予以
补足。
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
告》,福石控股 2022 年至 2024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计为-19,920.39 万元,福石资产应
补偿金额为 55,920.39 万元。截至 2026 年 2 月 4 日,上述业绩
补偿款尚有 48,800 万元未履行完毕,福石资产未按照公开披露的
信息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福石资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8.7.1 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第7.4.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修订)》第 12.5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杭州福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福石资产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
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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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申请应当由福石控股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
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
0755-88668399)。
对于福石资产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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