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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樟树市睿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姜培枫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樟树市睿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江西省宜春
市樟树市中药城 E1 栋 25 号楼 241 号,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
公司交易对手方、业绩补偿承诺方;
姜培枫,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业绩补
偿承诺方。
经查明,樟树市睿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
“睿圣投资”) 、姜培枫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 年 6 月,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
基股份”)以 38,000 万元现金收购睿圣投资和姜培枫持有的北京
彼岸春天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彼岸春天”) 100%的股权,— 2 —
睿圣投资为姜培枫持股 99%的合伙企业。根据台基股份与睿圣投
资及姜培枫签订的《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
补充协议》,睿圣投资及姜培枫承诺彼岸春天 2016 年至 2020 年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
利润”)分别不低于 3,000 万元、 3,900 万元、 5,070 万元、 5,000
万元、 5,000 万元。若 2016 年至 2018 年内彼岸春天截至各期末
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以及 2019 年至 2020
年内彼岸春天各期末实际净利润低于当年承诺净利润的 80%,睿
圣投资、姜培枫应逐年向公司补偿。如发生上述业绩补偿情形,
台基股份有权从未支付的收购价款中扣除睿圣投资、姜培枫应补
偿的金额。如睿圣投资、姜培枫应补偿的金额大于台基股份剩余
应支付的收购价款,由睿圣投资、姜培枫自当年度《专项审核报
告》出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额外向台基股份补足。
此外,若彼岸春天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减值额大于已补
偿金额,睿圣投资、姜培枫应自《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的二十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台基股份补偿。
彼岸春天 2017 年至 2020 年均未完成业绩承诺。其中 2017
至 2019 年应补偿金额合计 11,393.57 万元,台基股份已从未支付
的收购价款中扣除 11,234.01 万元,剩余 159.56 万元姜培枫已以
现金方式支付。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北京彼岸春天影视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1]005886 号)和— 3 —
《收购标的资产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1]005888
号),睿圣投资、姜培枫应在相关报告出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以现金方式向台基股份支付 2020 年度业绩补偿款 4,497.67 万元
以及资产减值补偿款 12,658.41 万元,合计 17,156.08 万元。截
至目前,补偿承诺期已届满,台基股份尚未收到前述补偿款项。
睿圣投资、姜培枫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补偿义务,违反了其作
出的承诺。
睿圣投资、姜培枫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8.6.1 条和《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7.4.1 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月修订)》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试行)》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樟树市睿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姜培枫给予公开
谴责的处分。
睿圣投资、姜培枫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
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
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台基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
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
女士, 0755-8866 8240)。
对于樟树市睿圣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姜培枫上述违— 4 —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