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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
产业实验区C1-001;
王忠军,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忠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笑宇,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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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8日,华谊兄弟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为2,252.09万元至3,371.39万元。4月28日,华谊兄弟
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1年度预计净利润
修正为亏损24,600万元至25,000万元。同日,华谊兄弟披露《2021
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24,624.34万元。华谊兄弟
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
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存在较大差异。
华谊兄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的
相关规定。
华谊兄弟董事长王忠军、总经理王忠磊、财务总监王笑宇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
条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忠军、总经理王
忠磊、财务总监王笑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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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