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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银江(30002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5-06 0 0 0 0 0
2024-04-30 53977.00 0 11.54 77.20 0
2024-04-29 56231.87 4067.18 11.54 77.20 4.76
2024-04-26 55008.55 2199.15 9.72 62.11 0
2024-04-25 55293.81 1741.09 9.72 59.97 0
2024-04-24 55898.39 2055.01 9.72 61.72 0
2024-04-23 55831.34 1032.28 10.10 61.71 0.46
2024-04-22 55880.45 1457.00 11.86 71.28 0.68
2024-04-19 56458.62 1251.13 11.58 70.17 0
2024-04-18 57350.72 1745.75 13.95 86.35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1 8188.30 10.682
2025-06-30 1 其他 1 8188.30 10.681
2025-03-31 1 其他 1 8188.30 10.681
2024-12-31 1 其他 1 8188.30 10.681
2024-09-30 1 其他 2 8424.45 10.989
2 QFII 1 365.61 0.47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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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228 6.42 6.42 0 104.00 667.6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20240226 6.75 6.75 0 48.00 324.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20240124 6.44 6.44 0 969.34 6242.53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门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1122 9.04 9.04 0 94.67 855.79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231121 9.03 9.03 0 98.00 884.94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231121 9.03 9.03 0 70.00 632.10

买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世贸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1121 9.03 9.03 0 54.00 487.62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1-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庞玉文,高敏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5-04-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于俊高,任刚要,吴孟立,徐铮波,王瑞慷,王腾,王辉,程平,蒋立靓,韩振兴,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4-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银江: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于俊高,任刚要,吴孟立,徐铮波,王瑞慷,王腾,王辉,程平,蒋立靓,韩振兴,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4-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银江: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于俊高,任刚要,吴孟立,徐铮波,王瑞慷,王腾,王辉,程平,蒋立靓,韩振兴,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9-3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银江:关于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任刚要,吴孟立,王腾,韩振兴,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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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1-13

处罚对象:

庞玉文,高敏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0470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68263794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1号
  
 当事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系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技术或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丰台区。
 高敏建,男,1977年7月出生,系银江技术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杭州市上城区。
 庞玉文,男,1980年8月出生,系银江技术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杭州市拱墅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兴华所对银江技术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兴华所出具的银江技术2021年度、2022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银江技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2022年,银江技术向中兴华所重复提供驻马店某智能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驻马店项目)材料,中兴华所误以为系前期未记账的新项目,重复核算项目收入,导致公司2022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5,170.87万元、利润总额944.33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3.21%、12.63%。二是2021年,银江技术山东某光伏电站项目(以下简称山东项目)签订项目补充协议并调减最终结算总价,银江技术未及时根据前述协议确定的最终结算总价调减项目营业收入1,645.71万元,导致公司2021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645.7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621.02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0.82%、15.08%。三是2018年至2019年,银江技术先后向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智某创业园有限公司购买其处于开发中的6幢房产(以下简称案涉不动产),银江技术购买案涉不动产时已披露抵押情况,但未及时披露后续新增关联担保事项。2021年、2022年年报未披露案涉不动产用于关联担保的情况,存在重大遗漏。2021年、2022年年末未披露用于关联担保的案涉不动产账面价值分别为61,544.59万元、45,832.03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金额的17.68%、13.00%。
 中兴华所为银江技术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2022年4月13日和2023年4月25日,中兴华所分别对2021年和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2)第510004号、中兴华审字(2023)第510040号),两份审计报告均存在虚假记载,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高敏建、庞玉文。中兴华所2021年、2022年审计服务收费分别为290万元、300万元(均含税,税率6%)。
 二、中兴华所在银江技术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2022年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驻马店项目合同金额显著高于审计实际执行重要性水平金额,且中兴华所已识别银江技术存在建造合同收入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在项目存在发票开具年份和收入确认年份错配、涉及大额审计调整事项等异常情况下,中兴华所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情况下,基于重复项目资料对同一项目重复确认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
 中兴华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2021年未对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的异常情况保持合理职业怀疑
 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山东项目合同金额显著高于审计实际执行重要性水平金额,且中兴华所已识别银江技术存在建造合同收入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在该项目存在竣工验收日期和发票开具日期均大幅晚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可能触发延期赔偿责任的异常情况下,中兴华所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进一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兴华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三)2021年、2022年关联担保事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1年、2022年,中兴华所在对银江技术关联担保事项审计过程中,仅获取了无法体现抵押担保登记情况的案涉不动产产权证书扫描件,未执行查验产权证书原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抵押记录等进一步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案涉不动产为公司控股股东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况。
 中兴华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业务约定书及收费凭证、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兴华所在为银江技术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相关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高敏建、庞玉文是中兴华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566,037.74元,并处以5,566,037.74元罚款;
 二、对高敏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庞玉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6年1月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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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4-24

处罚对象:

于俊高,任刚要,吴孟立,徐铮波,王瑞慷,王腾,王辉,程平,蒋立靓,韩振兴,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5号
当事人: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技术或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王辉,男,1967年10月出生,银江技术实际控制人,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王腾,男,1987年1月出生,时任银江技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韩振兴,男,1989年2月出生,时任银江技术总经理、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任刚要,男,1982年10月出生,时任银江技术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住址:河南省襄城县。
吴孟立,男,1991年7月出生,时任银江技术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桐庐县。
王瑞慷,男,1975年11月出生,时任银江技术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于俊高,男,1979年7月出生,时任银江技术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程平,男,1992年9月出生,时任银江技术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徐铮波,男,1987年2月出生,时任银江技术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蒋立靓,男,1984年5月出生,时任银江技术副总经理、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银江技术、王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银江技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年年报和2024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一)
2023年至2024年6月,在实际控制人王辉组织、指使下,银江技术及子公司浙江银江智慧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智慧交通)、杭州银江智慧健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智慧健康)等,通过支付往来款、员工借款、供应商预付款等多种方式,与控股股东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年、2024年1-6月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分别为66,329.13万元、43,451.85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5.66%、10.43%;期末余额分别为2,883.64万元、19,695.49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0.68%、4.73%。截至2024年底,案涉资金占用款已全部归还。
银江技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仅对上述认定的资金占用额进行了部分披露,披露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
二、银江技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2018年至2023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事项二)
2018年至2019年,银江技术先后向银江集团子公司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谷创业)购买其处于开发中的6幢房产,购买时房产对应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已作为抵押物用于担保智谷创业对外借款。期间银江技术已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房产已交付使用,并确认入账。
后续,在实际控制人王辉明确知悉的情况下,智谷创业多次以未过户的土地使用权、房产作为抵押物用于担保银江集团及智谷创业对外借款,截至调查日部分未过户房产仍未解除抵押,用于担保银江集团及智谷创业对外借款,实质构成关联担保。
银江技术购买6幢房产时已披露抵押情况,但未及时披露后续新增关联担保事项。2018年至2023年期间,各期年报已披露房产权属情况,但未披露房产用于关联担保情况,2018年至2023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2018年至2023年年末未披露用于关联担保房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31,157.84万元、65,790.02万元、63,667.31万元、61,544.59万元、45,832.03万元、45,089.17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9.51%、19.74%、18.16%、17.68%、13.00%、10.65%。
三、2021年至2023年三季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三)
(一)2021年,因某光伏项目并网延期等原因,项目整体结算总价下调,银江技术未及时根据最终结算总价调减项目收入,导致2021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645.71万元、利润总额1,621.02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0.82%、15.08%。
(二)2022年,银江技术重复核算项目收入、未及时根据最终结算总价调减项目收入,导致2022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5,727.41万元、利润总额1,492.52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3.55%、19.97%。
(三)2023年1月至9月,银江技术通过虚构5个项目业务、虚构项目收入、延期确认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银江技术2023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5,714.74万元、利润总额2,224.76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5.43%、23.45%。2023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7,258.53万元、利润总额2,626.39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4.71%、21.79%。
四、银江技术相关公告文件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事项四)
2022年8月,银江技术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022年8月30日起银江技术公告的募集说明书以及2022年9月28日起公告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等文件,一是就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所涉不动产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原因,未披露不动产为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信息;二是引用了2021年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数据。2023年3月20日,银江技术公告取得发行注册批复。2023年5月16日银江技术公告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了2021年、2022年主要财务数据。银江技术上述公告文件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银江技术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银江技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王辉作为银江技术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隐瞒关联担保事项,导致银江技术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腾,全面主持公司日常工作,知悉并参与资金占用,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2019年至2023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及三季报、2024年半年报,以及募集说明书等公告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事项三、事项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董事韩振兴,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2022年年报、2023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及三季报、2024年半年报,以及募集说明书等公告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事项三、事项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任刚要,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知悉并参与资金占用,主导实施虚构5个项目、在财务核算时虚增项目利润总额等,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2019年至2023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及三季报、2024年半年报,以及募集说明书等公告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事项三、事项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吴孟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2022年年报、2023年年报,以及募集说明书等公告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事项四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王瑞慷,负责公司资金收付管理,知悉并参与资金占用,知悉5个项目不具备商业实质并在相关合同及付款审批流程中签字,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2023年年报、2023年三季报、2024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是事项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事项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于俊高,同时曾担任子公司银江智慧健康董事长,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公司2023年年报、2023年三季报、2024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程平,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公司2023年年报、2023年三季报、2024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徐铮波,同时曾担任子公司银江智慧交通董事长,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公司2023年年报和2024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蒋立靓,知悉5个项目不具备商业实质并在相关合同审批流程中签字,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2023年三季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
二、对王辉处以600万元罚款;
三、对王腾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四、对韩振兴、任刚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五、对吴孟立、王瑞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六、对于俊高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罚款;
七、对程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八、对徐铮波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九、对蒋立靓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5年4月18日

*ST银江: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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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4-22

处罚对象:

于俊高,任刚要,吴孟立,徐铮波,王瑞慷,王腾,王辉,程平,蒋立靓,韩振兴,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 年 4 月 15 日,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5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5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技术或公司),住所:浙江省
杭州市西湖区西园八路 2 号 G 座。
王辉,男,1967 年 10 月出生,银江技术实际控制人,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
王腾,男,1987 年 1 月出生,时任银江技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
省杭州市***。
韩振兴,男,1989 年 2 月出生,时任银江技术总经理、董事,住址:浙江
省杭州市***。
任刚要,男,1982 年 10 月出生,时任银江技术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住址:河南省襄城县***。
吴孟立,男,1991 年 7 月出生,时任银江技术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
址:浙江省桐庐县***。
王瑞慷,男,1975 年 11 月出生,时任银江技术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
于俊高,男,1979 年 7 月出生,时任银江技术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
州市***。
第1页
程平,男,1992 年 9 月出生,时任银江技术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
市***。
徐铮波,男,1987 年 2 月出生,时任银江技术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
州市***。
蒋立靓,男,1984 年 5 月出生,时任银江技术副总经理、董事,住址:浙
江省杭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银江技术、王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银江技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 年年报和 2024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一)
2023 年至 2024 年 6 月,在实际控制人王辉组织、指使下,银江技术及子公
司浙江银江智慧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智慧交通)、杭州银江智慧健康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智慧健康)等,通过支付往来款、员工借款、供应商
预付款等多种方式,与控股股东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集团)及
其控制的企业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 年、2024 年 1-6 月资金占用累计发
生额分别为66,329.13万元、43,451.85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5.66%、
10.43%;期末余额分别为 2,883.64 万元、19,695.49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净
资产 0.68%、4.73%。截至 2024 年底,案涉资金占用款已全部归还。
银江技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2023 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仅对上
述认定的资金占用额进行了部分披露,披露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
二、银江技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2018 年至 2023 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事项二)
2018年至2019年,银江技术先后向银江集团子公司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智谷创业)购买其处于开发中的 6 幢房产,购买时房产对应土地使用权等
资产已作为抵押物用于担保智谷创业对外借款。期间银江技术已支付绝大部分购
房款,房产已交付使用,并确认入账。
第2页
后续,在实际控制人王辉明确知悉的情况下,智谷创业多次以未过户的土地
使用权、房产作为抵押物用于担保银江集团及智谷创业对外借款,截至调查日部
分未过户房产仍未解除抵押,用于担保银江集团及智谷创业对外借款,实质构成
关联担保。
银江技术购买 6 幢房产时已披露抵押情况,但未及时披露后续新增关联担保
事项。2018 年至 2023 年期间,各期年报已披露房产权属情况,但未披露房产用
于关联担保情况,2018 年至 2023 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2018 年至 2023 年年末
未披露用于关联担保房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31,157.84 万元、65,790.02 万元、
63,667.31 万元、61,544.59 万元、45,832.03 万元、45,089.17 万元,分别占当
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9.51%、19.74%、18.16%、17.68%、13.00%、10.65%。
三、2021 年至 2023 年三季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三)
(一)2021 年,因某光伏项目并网延期等原因,项目整体结算总价下调,银
江技术未及时根据最终结算总价调减项目收入,导致 2021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1,645.71 万元、利润总额 1,621.02 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 0.82%、
15.08%。
(二)2022 年,银江技术重复核算项目收入、未及时根据最终结算总价调减
项目收入,导致 2022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5,727.41 万元、利润总额 1,492.52
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 3.55%、19.97%。
(三)2023 年 1 月至 9 月,银江技术通过虚构 5 个项目业务、虚构项目收入、
延期确认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银江技术 2023 年半年报虚增
营业收入 5,714.74 万元、利润总额 2,224.76 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
5.43%、23.45%。2023 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 7,258.53 万元、利润总额 2,626.39
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 4.71%、21.79%。
四、银江技术相关公告文件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事项四)
2022 年 8 月,银江技术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022 年 8 月 30 日起银江
技术公告的募集说明书以及2022年9月28日起公告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等
文件,一是就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所涉不动产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原因,未披露不
动产为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信息;二是引用了 2021 年营业收入、
净利润等数据。2023 年 3 月 20 日,银江技术公告取得发行注册批复。2023 年 5
第3页
月16日银江技术公告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了2021年、2022年主要财务数据。
银江技术上述公告文件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银江技术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
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银江技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
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王辉作为银江技术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隐
瞒关联担保事项,导致银江技术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腾,全面主持公司日常工作,知悉并参与资金占用,
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2019年至2023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及三季报、2024 年半年报,以及募集说明书等公告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
项二、事项三、事项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董事韩振兴,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
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 2022 年年报、2023 年年报、2023 年
半年报及三季报、2024 年半年报,以及募集说明书等公告文件真实、准确、完
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事项三、
事项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任刚要,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知悉并
参与资金占用,主导实施虚构 5 个项目、在财务核算时虚增项目利润总额等,
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2019年至2023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及三季报、2024 年半年报,以及募集说明书等公告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
项二、事项三、事项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吴孟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未勤勉谨慎
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 2022 年年报、2023 年年
报,以及募集说明书等公告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事项四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4页
时任董事王瑞慷,负责公司资金收付管理,知悉并参与资金占用,知悉 5
个项目不具备商业实质并在相关合同及付款审批流程中签字,未能保证公司依
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 2023 年年报、2023 年三季报、2024 年半年报真实、
准确、完整,是事项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事项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于俊高,同时曾担任子公司银江智慧健康董事长,未勤勉谨
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公司 2023 年年报、
2023 年三季报、2024 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程平,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
息,未能保证公司 2023 年年报、2023 年三季报、2024 年半年报真实、准确、
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三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徐铮波,同时曾担任子公司银江智慧交通董事长,未勤勉谨
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公司 2023 年年报和
2024 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事项一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蒋立靓,知悉 5 个项目不具备商业实质并在相关合同
审批流程中签字,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3 年三季报真实、
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三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罚款;
二、对王辉处以 600 万元罚款;
三、对王腾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四、对韩振兴、任刚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五、对吴孟立、王瑞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第5页
六、对于俊高给予警告,并处以 110 万元罚款;
七、对程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八、对徐铮波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九、对蒋立靓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
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4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
形,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0.5.1
条、第 10.5.2 条、第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针对此
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
作、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 、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 《 证券日报 》 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2 日
第6页

*ST银江: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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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4-16

处罚对象:

于俊高,任刚要,吴孟立,徐铮波,王瑞慷,王腾,王辉,程平,蒋立靓,韩振兴,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
立案字 01120240033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实际控制人王辉先生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
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120240039 号)。因王辉先生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王辉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
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
处罚字〔2025〕5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王辉先生、王腾先生、韩振兴先生、任刚要先生、
吴孟立先生、王瑞慷先生、于俊高先生、程平先生、徐铮波先生、蒋立靓先生: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技术或公司)、王辉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
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
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银江技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 年年报和 2024
第1页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一)
2023 年至 2024 年 6 月,在实际控制人王辉组织、指使下,银江技术及子公
司浙江银江智慧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智慧交通)、杭州银江智慧健康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智慧健康)等,通过支付往来款、员工借款、供应商
预付款等多种方式,与控股股东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江集团)及
其控制的企业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 年、2024 年 1-6 月资金占用累计发
生额分别为66,329.13万元、43,451.85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5.66%、
10.43%;期末余额分别为 2,883.64 万元、19,695.49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净资
产 0.68%、4.73%。截至 2024 年底,案涉资金占用款已全部归还。
银江技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2023 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仅对上
述认定的资金占用额进行了部分披露,披露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
二、银江技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2018 年至 2023 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事项二)
2018年至2019年,银江技术先后向银江集团子公司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智谷创业)购买其处于开发中的 6 幢房产,购买时房产对应土地使用权等
资产已作为抵押物用于担保智谷创业对外借款。期间银江技术已支付绝大部分购
房款,房产已交付使用,并确认入账。
后续,在实际控制人王辉明确知悉的情况下,智谷创业多次以未过户的土地
使用权、房产作为抵押物用于担保银江集团及智谷创业对外借款,截至调查日部
分未过户房产仍未解除抵押,用于担保银江集团及智谷创业对外借款,实质构成
关联担保。
银江技术购买 6 幢房产时已披露抵押情况,但未及时披露后续新增关联担保
事项。2018 年至 2023 年期间,各期年报已披露房产权属情况,但未披露房产用
于关联担保情况,2018 年至 2023 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2018 年至 2023 年年未
未披露用于关联担保房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31,157.84 万元、65,790.02 万元、
63,667.31 万元、61,544.59 万元、45,832.03 万元、45,089.17 万元,分别占当
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9.51%、19.74%、18.16%、17.68%、13.00%、10.65%。
三、2021 年至 2023 年三季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三)
(一)2021 年,因某光伏项目并网延期等原因,项目整体结算总价下调,银
第2页
江技术未及时根据最终结算总价调减项目收入,导致 2021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1,645.71 万元、利润总额 1,621.02 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 0.82%、
15.08%。
(二)2022 年,银江技术重复核算项目收入、未及时根据最终结算总价调减
项目收入,导致 2022 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5,727.41 万元、利润总额 1,492.52
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 3.55%、19.97%。
(三)2023 年 1 月至 9 月,银江技术通过虚构 5 个项目业务、虚构项目收入、
延期确认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银江技术 2023 年半年报虚增
营业收入 5,714.74 万元、利润总额 2,224.76 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
5.43%、23.45%。2023 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 7,258.53 万元、利润总额 2,626.39
万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 4.71%、21.79%。
四、银江技术相关公告文件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事项四)
2022 年 8 月,银江技术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022 年 8 月 30 日起银江
技术公告的募集说明书以及2022年9月28日起公告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等
文件,一是就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所涉不动产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原因,未披露不
动产为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信息;二是引用了 2021 年营业收入、
净利润等数据。2023 年 3 月 20 日,银江技术公告取得发行注册批复。2023 年 5
月16日银江技术公告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了2021年、2022年主要财务数据。
银江技术上述公告文件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银江技术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
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银江技术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
二款第三项、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王辉作为银江技术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隐瞒
关联担保事项,导致银江技术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腾,全面主持公司日常工作,知悉并参与资金占用,
第3页
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2019年至2023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及三季报、2024 年半年报,以及募集说明书等公告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
事项二、事项三、事项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董事韩振兴,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
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 2022 年年报、2023 年年报、2023 年半年
报及三季报、2024 年半年报,以及募集说明书等公告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事项三、事
项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任刚要,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知悉并参
与资金占用,主导实施虚构 5 个项目、在财务核算时虚增项目利润总额等,未勤
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 2019 年至 2023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及三季报、2024 年半年报,以及募集说明书等公告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
事项二、事项三、事项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吴孟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未勤勉谨慎履
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 2022 年年报、2023 年年报,
以及募集说明书等公告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
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事项四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王瑞慷,负责公司资金收付管理,知悉并参与资金占用,知悉 5
个项目不具备商业实质并在相关合同及付款审批流程中签字,未能保证公司依法
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 2023 年年报、2023 年三季报、2024 年半年报真实、准
确、完整,是事项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事项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于俊高,同时曾担任子公司银江智慧健康董事长,未勤勉谨慎
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公司 2023 年年报、2023
年三季报、2024 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
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程平,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
未能保证公司 2023 年年报、2023 年三季报、2024 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
第4页
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三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徐铮波,同时曾担任子公司银江智慧交通董事长,未勤勉谨慎
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依法及时披露信息,未能保证公司 2023 年年报和 2024
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
事项一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蒋立靓,知悉 5 个项目不具备商业实质并在相关合同审
批流程中签字,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3 年三季报真实、准确、
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三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罚款;
二、对王辉处以 600 万元罚款;
三、对王腾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四、对韩振兴、任刚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五、对吴孟立、王瑞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六、对于俊高给予警告,并处以 110 万元罚款;
七、对程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八、对徐铮波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九、对蒋立靓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
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第5页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4 条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
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 10.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
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根据本次收到
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4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0.5.1 条、第 10.5.2
条、第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
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针对此
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
作、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4 、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 《 证券日报 》 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15 日
第6页

*ST银江:关于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9-30

处罚对象:

任刚要,吴孟立,王腾,韩振兴,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810 号
关于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益乐路 223 号
1 幢 1 层;
王腾,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韩振兴,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任刚要,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吴孟立,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银江”或— 2 —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ST 银江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 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
2023 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4 亿元。公司
未在 2023 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ST 银江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6.2.2 条第一项的规定。
*ST 银江董事长王腾、总经理韩振兴、财务总监任刚要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
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银江董事会秘书吴孟立作为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公司的违
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腾、总经理韩振兴、
财务总监任刚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吴孟立给予通报批
评的处分。— 3 —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王腾、 韩振兴、 任刚要如对本所作
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通过邮寄或者
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潘先生 , 电话 :
0755-88668308)。
对于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9 月 27 日—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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