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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物流(30001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10 77.52 0.174
2023-09-30 1 其他 4 6395.50 14.318
2023-06-30 1 其他 4 6395.50 14.339
2023-03-31 1 其他 3 6158.90 13.809
2022-12-31 1 其他 3 5564.67 12.47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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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2-24 4.50 4.48 0.45 440.00 1980.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广中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定路证券营业部

2022-04-13 5.44 5.79 -6.04 893.37 4859.93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盐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1-12-01 3.36 4.27 -21.31 30.00 100.80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狮山路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前进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1-11-30 3.21 4.20 -23.57 437.32 1403.80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狮山路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前进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1-09-09 4.45 4.50 -1.11 150.00 667.50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万荣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1-09-08 4.35 4.40 -1.14 200.00 870.0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2-02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受到深交所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伍晓慧,周博,王雅军,谭平江,马汝柯,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7-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宁物流)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谭平江,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7-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新宁物流: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谭平江,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4-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新宁物流: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谭平江,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3-29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赖星宇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赖星宇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受到深交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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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2-02

处罚对象:

伍晓慧,周博,王雅军,谭平江,马汝柯,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公司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2023年7月4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查明的事实,2018年,公司原控股子公司贵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通过将视频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置换服务合同伪造成销售及服务合同,虚构车载终端销售及服务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95,858,939.32元;公司原控股子公司重庆亿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虚构软、硬件销售合同和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销售与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9,261,561.57元。上述事项导致公司2018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05,120,500.89元,占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的10.06%。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根据公司2023年7月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司时任董事、原实际控制人的配偶伍晓慧在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期间占用公司资金累计1,900万元。截止到2020年12月,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公司时任总裁、总经理谭平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的配偶、时任董事伍晓慧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公司时任董事长王雅军,时任总经理周博,时任财务总监马汝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宁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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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7-10

处罚对象:

谭平江,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宁物流)
当事人: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物流或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八大街160号附60号728室。
谭平江,男,1966年12月出生,新宁物流时任董事、总裁,香港永久性居民。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宁物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8月至2021年12月,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程)系新宁物流全资子公司,贵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亿程)和重庆亿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亿程)系广州亿程全资子公司。
2018年,贵州亿程通过将视频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置换服务合同伪造成销售及服务合同,虚构车载终端销售及服务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对贵州成黔天骄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阳致远城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贵州兴筑凯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的营业收入95,858,939.32元。
2018年,重庆亿程通过虚构软、硬件销售合同和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销售与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对重庆海外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上述公司关联公司的营业收入9,261,561.57元。
上述两家公司2018年合计虚增收入105,120,500.89元,占新宁物流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10.06%。
以上事实有新宁物流相关公告、相关合同、相关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新宁物流虚增营业收入,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新宁物流时任董事、总裁谭平江,组织、实施了前述财务造假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谭平江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7月4日

新宁物流: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3-07-06

处罚对象:

谭平江,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公告编号: 2023-058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于 2022 年 12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
字 0102022027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117)。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
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苏证监罚字[2023]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 2023-041)。
2023 年 7 月 4 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3]5 号)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
“当事人: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宁
物流或公司),住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八大街
160 号附 60 号 728 室。
谭平江,男, 1966 年 12 月出生,新宁物流时任董事总裁,
香港永久性居民。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宁物流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
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
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 8月至 2021年 12月,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州亿程)系新宁物流全资子公司,贵州亿程交通信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亿程) 和重庆亿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重庆亿程) 系广州亿程全资子公司。 2018 年,贵州亿程
通过将视频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置换服务合同伪造成销售
及服务合同,虚构车载终端销售及服务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方
式,虚增对贵州成黔天骄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阳致远城达
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贵州兴筑凯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贵阳市城
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安顺
分公司的营业收入 95,858,939.32 元。
-3-
2018 年,重庆亿程通过虚构软、硬件销售合同和卫星定位
汽车行驶记录仪销售与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对重庆海外旅游客
运有限公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长途汽车运输
(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上
述公司关联公司的营业收入 9,261,561.57 元。
上述两家公司 2018 年合计虚增收入 105,120,500.89 元,占
新宁物流 2018 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 10.06%。
以上事实有新宁物流相关公告、相关合同、相关说明、相关
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新宁物流虚增营业收入,导致 2018 年年度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
款的规定,新宁物流时任董事、总裁谭平江,组织、实施了前述
财务造假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
定:
一、对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谭平江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4-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
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
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
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相关违法事实主要发
生在 2018 年, 经公司测算并与审计机构初步沟通,公司 2018 年
至 2021 年财务数据涉及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其中 2018 年
度需重新出具审计报告,经初步测算,预计追溯重述后, 2018
年至 2021 年营业收入分别约为 93,976.02 万元、 89,862.43 万
元、 80,568.57 万元、 88,034.72 万元, 2018 年至 2021 年归母
净利润分别约为-45,760.09 万元、-25,979.35 万元、-42,703.90
万元、 -17,493.64 万元, 2018 年至 2020 年总资产分别约为
213,568.11 万元、 174,035.85 万元、 109,129.68 万元, 2018 年
至 2020 年归母净资产分别约为 89,792.28 万元、 60,807.21 万
元、 19,938.51 万元, 2021 年和 2022 年度期末归母净资产不变。
最终调整数据以经公司审议并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审计意见为准。
由于 2016 年、 2017 年归母净利润为正值, 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
-5-
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的情形,亦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13.1.1、 13.4.1;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10.3.1、 10.5.1、 10.5.2;
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2 月修
订) 10.3.1、 10.5.1、 10.5.2 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
形。
目前,公司已与审计机构开展对 2018 年年报及后续年度财
务数据追溯调整的相关工作,将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完成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公司治理的规范性,不断提升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
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
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5 日

新宁物流: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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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4-28

处罚对象:

谭平江,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公告编号: 2023-041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2023年4月27日,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物流”或
“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5号)。根据《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亦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
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
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2027号),因公司涉嫌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2022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
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117)。
2023年4月27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
监罚字[2023]5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内容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谭平江: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新宁物流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
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
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8月至2021年12月,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程)系
新宁物流全资子公司,贵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亿程)和重庆亿程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亿程)系广州亿程全资子公司。
2018年,贵州亿程通过将视频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置换服务合同伪造成
销售及服务合同,虚构车载终端销售及服务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对
贵州成黔天骄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阳致远城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贵州兴
筑凯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中国移动通信集
团贵州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的营业收入95,858,939.32 元。
2018年,重庆亿程通过虚构软、硬件销售合同和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销
售与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对重庆海外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
有限公司、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及上述公司关联公司的营业收入9,261,561.57元。
上述两家公司2018年合计虚增收入105,120,500.89元,占新宁物流2018年年度
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10.06%。
以上事实有新宁物流相关公告、相关合同、相关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新宁物流虚增营业收入,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
嫌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
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第三款的规定,新宁物流时任董事、总裁谭平
江,组织、实施了前述财务造假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
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
元罚款;
二、对谭平江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
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
你们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
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
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亦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江苏
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
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关于对赖星宇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3-29

处罚对象:

赖星宇

— 1 —
关于对赖星宇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赖星宇,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美特斯邦威
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经查明,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宁物
流)、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美邦服饰)原
股东赖星宇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新宁物流股
份超过 1%
2020 年 8 月 12 日,赖星宇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新宁物流首次
公开发行前股份 1,315.49 万股,占总股本的 2.95%; 8 月 17 日至
9 月 2 日,赖星宇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全部卖出。赖星宇在连续九
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新宁物流股份合计超过总股
— 2 —
本的 1%,违规减持比例为 1.95%,违规减持金额为 5,243.75 万元。
二、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美邦服饰股
份超过 1%
2021 年 2 月 2 日, 赖星宇协议受让美邦服饰首次公开发行前
股份 5,427 万股,占总股本的 2.16%; 2 月 3 日至 2 月 4 日, 赖星
宇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全部卖出。赖星宇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美邦服饰股份合计超过总股本的 1%,违规减
持比例为 1.16%,违规减持金额为 3,419.39 万元。
2021 年 6 月 28 日, 赖星宇协议受让美邦服饰首次公开发行
前股份 5,025 万股,占总股本的 2%; 6 月 29 日, 赖星宇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全部卖出。 赖星宇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美邦服饰股份合计超过总股本的 1%,违规减持比例为
1%,违规减持金额为 9,623.93 万元。
赖星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1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修订)》第 12.4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赖星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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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星宇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
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
请应当由新宁物流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
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赖星宇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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