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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宁(30001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5816.01 13.038
2024-06-30 1 其他 3 6158.70 13.802
2024-03-31 1 其他 3 6158.90 13.788
2 QFII 1 231.69 0.519
2023-12-31 1 其他 4 6395.50 14.318
2 上市公司 2 652.69 1.461
3 基金 10 77.52 0.174
2023-09-30 1 其他 4 6395.50 14.31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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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2-24 4.50 4.48 0.45 440.00 1980.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广中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定路证券营业部

2022-04-13 5.44 5.79 -6.04 893.37 4859.93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盐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1-12-01 3.36 4.27 -21.31 30.00 100.80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狮山路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前进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1-11-30 3.21 4.20 -23.57 437.32 1403.80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狮山路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前进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1-09-09 4.45 4.50 -1.11 150.00 667.50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万荣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1-09-08 4.35 4.40 -1.14 200.00 870.0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9-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新宁受到坪山海关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坪山海关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9-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武汉物流收到武昌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
发文单位 武昌海关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武汉新宁物流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9-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武汉物流受到汉口海关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汉口海关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武汉新宁物流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2-02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受到深交所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伍晓慧,周博,王雅军,谭平江,马汝柯,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7-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宁物流)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谭平江,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新宁受到坪山海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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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9-24

处罚对象:

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坪山海关出具了坪关审(快)违字〔2022〕0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新宁因工作疏忽导致第三方持核放单向海关申报空车出区,而该车实际载有未申报货物液晶显示器,未申报货物单价为89.18美元,总价为165,874.8美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处以25,000元罚款。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缴款凭证,深圳新宁已足额缴纳相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海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一)对公民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十万元以上罚款;……”深圳新宁上述处罚金额为规定罚款区间的较低标准,未达到海关应当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标准,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亦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因此,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武汉物流收到武昌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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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9-24

处罚对象:

武汉新宁物流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昌海关出具了武关武昌缉告字〔2022〕0004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因武汉物流经营的公用型保税仓库发生库存与账册库存数不符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13,000元罚款。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缴款凭证,武汉物流已足额缴纳相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武汉物流上述处罚金额为规定罚款区间的较低标准,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因此,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武汉物流受到汉口海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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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9-24

处罚对象:

武汉新宁物流有限公司

2023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汉口海关出具了汉口关缉违字〔2023〕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武汉物流经营的公用型保税仓库发生库存与账册库存数不符、漏缴部分税款、保税核注清单与实际品名不符(实际品名货物价值2,187.16万元)等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处以38,000元罚款。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缴款凭证,武汉物流已足额缴纳相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 5%以上 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的或者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武汉物流上述处罚金额为规定罚款区间的较低标准,并且由于武汉物流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处罚机关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因此,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受到深交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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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2-02

处罚对象:

伍晓慧,周博,王雅军,谭平江,马汝柯,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公司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2023年7月4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查明的事实,2018年,公司原控股子公司贵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通过将视频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置换服务合同伪造成销售及服务合同,虚构车载终端销售及服务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95,858,939.32元;公司原控股子公司重庆亿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虚构软、硬件销售合同和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销售与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9,261,561.57元。上述事项导致公司2018年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05,120,500.89元,占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的10.06%。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根据公司2023年7月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司时任董事、原实际控制人的配偶伍晓慧在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期间占用公司资金累计1,900万元。截止到2020年12月,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公司时任总裁、总经理谭平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的配偶、时任董事伍晓慧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公司时任董事长王雅军,时任总经理周博,时任财务总监马汝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宁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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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7-10

处罚对象:

谭平江,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宁物流)
当事人: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物流或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八大街160号附60号728室。
谭平江,男,1966年12月出生,新宁物流时任董事、总裁,香港永久性居民。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宁物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8月至2021年12月,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程)系新宁物流全资子公司,贵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亿程)和重庆亿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亿程)系广州亿程全资子公司。
2018年,贵州亿程通过将视频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置换服务合同伪造成销售及服务合同,虚构车载终端销售及服务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对贵州成黔天骄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贵阳致远城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贵州兴筑凯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的营业收入95,858,939.32元。
2018年,重庆亿程通过虚构软、硬件销售合同和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销售与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对重庆海外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上述公司关联公司的营业收入9,261,561.57元。
上述两家公司2018年合计虚增收入105,120,500.89元,占新宁物流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10.06%。
以上事实有新宁物流相关公告、相关合同、相关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新宁物流虚增营业收入,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新宁物流时任董事、总裁谭平江,组织、实施了前述财务造假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谭平江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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