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于德翔,周君,宋国峰,杜波,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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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
336 号;
于德翔,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君,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杜波,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宋国峰,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经查明,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锐德)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特锐德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的公告》显示,因对多个经营事项的会计处理存在差错, 特锐— 2 —
德对 2016 年至 2020 年年度财务报表以及 2021 年前三季度财务报
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其中,调减 2017 年利润总额 11,547.01 万元、
占调整前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39.27%,调减 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8,675.65 万元、占调整前净
利润的比例为 31.17%;调增 2020 年利润总额 4,328.70 万元,占
调整前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35.13%。
特锐德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特锐德董事长于德翔、总裁周君、 财务总监杜波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
特锐德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特锐德时任总裁宋国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特锐德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
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6.3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六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
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3 —
二、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于德翔、总裁周
君、财务总监杜波、时任总裁宋国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5 月 5 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