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2 月 12 日,陆丰市碣石镇人民政府向陆丰核电出具《行政处罚决
定书》(陆丰碣石自然处罚决定[2024]9 号),认为陆丰核电未经批准,擅自于
2022 年非法占用位于陆丰市碣石镇南山头的 380,306.09 平方米土地(其中农用
地 19,915.42 平方米,建设用地 311,469.96 平方米,未利用地 48,920.70 平方
米)进行非农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和第四十四条第
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手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陆丰核电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将非法占用
的土地退还陆丰市碣石镇经济联合总社农民集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
条第一款,并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土地类)》序号 5 的规定,对陆丰核电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①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②
罚款 49,619,813.60 元,其中,非法占用 19,915.42 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
平方米 320 元的罚款,计 6,372,934.40 元;非法占用 311,469.96 平方米建设
用地和 48,920.70 平方米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 120 元的罚款 , 计
43,246,879.20 元。陆丰核电已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及时缴纳罚款,正在积极推进办理用地手续
等事宜。上述处罚发生后,陆丰核电成立专项小组,全面排查清理已发生或潜
在的土地瑕疵事项,积极与当地主管部门沟通整改方案,争取于 2025 年底前完
成所涉地块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土
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土地类)》序号 5 的
相关规定,针对占用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违法行为,裁量档次“较轻”的
罚款幅度为“每平方米 100 元(含)以上 300 元以下”;针对占用除耕地以外的
其他农用地的违法行为,裁量档次“一般”的罚款幅度为“每平方米 300 元以
上 500 元以下”。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陆丰碣石自然处罚决定[2024]9 号)载明的罚款
标准,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 320 元的罚款、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处以每
平方米 120 元的罚款,陆丰市碣石镇人民政府对陆丰核电作出的处罚裁量档次
属于较轻或者一般的裁量档次,不属于较重或严重档次。
2024 年 12 月 19 日,陆丰市碣石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明“由于陆丰
公司核电项目建设规模大、工期紧,该项目在未正式取得建设用地批复前已开
工建设。鉴于陆丰公司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的行业特殊性,且项目用地行为未造
成持续、重大影响,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结合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处罚档次及陆丰市碣石镇人民政府出具的
证明文件,陆丰市碣石镇人民政府对陆丰核电作出的处罚裁量阶次属于较轻或
者一般的裁量档次,陆丰核电的上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此外,
陆丰核电已及时缴纳罚款,该等处罚不会对陆丰核电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因此,陆丰核电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
实质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