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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 776 号
关于对张鑫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张鑫,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润建股份有限公司、蓝盾信息安全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张鑫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2 月 10 日、 12 月 28 日和 12 月 31 日,张鑫通过大
宗交易方式受让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股
份”)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合计 150 万股,占盐湖股份总股— 2 —
本的 0.03%。 2021 年 12 月 13 日、 12 月 29 日和 2022 年 1 月 4 日,
张鑫分别卖出盐湖股份股票 50 万股、 50 万股、 50 万股,减持金
额合计 5,036.46 万元,减持股份比例占盐湖股份总股本的 0.03%。
2022 年 6 月 20 日,张鑫通过大宗交易受让浙江世宝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世宝”)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 429.28
万股,占浙江世宝总股本的 0.54%。 2022 年 6 月 21 日,张鑫卖出
浙江世宝股票 429.28 万股,减持金额为 4,092.24 万元,减持股
份比例占浙江世宝总股本的 0.54%。
2022 年 11 月 15 日,张鑫通过大宗交易受让武汉华中数控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数控”)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
198.7 万股。 2022 年 11 月 16 日,张鑫卖出华中数控股票 198.7
万股,减持金额为 4,977.16 万元,减持股份比例占华中数控总股
本的 1%。
2023 年 3 月 23 日,张鑫通过大宗交易受让润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润建股份”)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 433 万股,
占润建股份总股本比例的 1.86%。2023 年 3 月 24 日和 3 月 27 日,
张鑫分别卖出润建股份股票 388.37 万股、 44.63 万股,减持金额
合计 21,646.51 万元,减持股份比例占润建股份总股本的 1.86%。
2023 年 3 月 23 日,张鑫通过大宗交易受让蓝盾信息安全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股份”)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
股份 50 万股。 2023 年 3 月 24 日,张鑫卖出蓝盾股份股票 50 万
股,减持金额为 60.5 万元,减持股份比例占蓝盾信息总股本的— 3 —
0.04%。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张鑫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上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
股份后,未满六个月即转让所受让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当事人张鑫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
张鑫的主要申辩理由包括: 通过大宗交易受让股份前其已向
介绍人确认交易股票的性质为非限售股,且受让的股票在大宗交
易自助委托系统中均以非受限的委托方式进行买卖,其不存在故
意违规的情形。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张鑫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张鑫作为上市公司股份大宗交易受让方,应当知悉并遵守股
份转让相关规定。张鑫在通过大宗交易受让上述公司大额股份前,
应结合公司已披露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信息、受让股份折扣率等
情况,对出让方身份及受让股份性质进行审慎核实及合理判断,
不应以介绍人误导以及由委托系统非特定股东通道卖出股份为由
免除其违规减持的责任。综上,本所对张鑫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 4 —
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3.2.3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2.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
标准》第四十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
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张鑫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张鑫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
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
请应当由润建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
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
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张鑫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