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锡新环罚决﹝2020﹞56号),因智能自控“贮存废油和废乳化液的贮存场所,三防措施未落实到位,有废油和废乳化液流失地面”的行为违反了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订)》第十七条,对智能自控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智能自控事后积极整改,已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流失,改正了违法行为,相关罚款已缴纳完毕。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订)》第七十五条,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次罚款金额3万元属于法定罚款金额区间内的较低档次。2023年7月27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对<关于核查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核查证明的办理件>的复函》,说明:智能自控已经及时改正上述处罚事项涉及的相关违法行为,并缴纳了全部罚款。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相关罚款金额为法定罚款金额区间内的较低档次,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罚款金额较小”的情形;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规定,本次处罚所涉行为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