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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奈儿(00287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3-31 1 其他 2 2556.06 14.012
2024-12-31 1 其他 3 2807.53 15.390
2 QFII 1 220.96 1.211
3 基金 6 13.88 0.076
2024-09-30 1 其他 2 2556.06 14.012
2024-06-30 1 其他 3 2651.78 14.537
2 QFII 1 59.83 0.328
3 基金 5 6.69 0.037
2024-03-31 1 其他 3 2635.82 15.237
2 QFII 2 133.08 0.76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1浙江永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永禧永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1278.0315758.107.006
2晋江乾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乾集聚宝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1278.0315758.107.00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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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723 10.25 10.89 -5.88 28.09 287.92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江厝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福人路证券营业部

20221214 19.69 19.69 0 100.00 1969.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220908 8.60 8.80 -2.27 232.00 1995.20

买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卖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新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08 8.60 8.80 -2.27 130.00 1118.00

买方: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台州黄岩西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新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08 8.60 8.80 -2.27 70.00 602.00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台州云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新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06 8.50 8.74 -2.75 294.00 2499.00

买方: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州营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新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06 8.50 8.74 -2.75 117.00 994.50

买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卖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新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2-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杨波
公告日期 2025-02-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杨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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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2-27

处罚对象:

杨波

杨波先生:
  因你操纵“安奈儿”等股票的行为违反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杨波违法所得140,194,187.90元,并处以140,194,187.90元的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8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电话0755-88666585),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如果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2月2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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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2-14

处罚对象:

杨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28号
当事人:杨波,男,住址:江西省上饶市。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杨波操纵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杨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杨波控制使用账户和交易情况
涉案期间,杨波实际控制多个证券账户,以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拉抬、虚假申报、封涨停等手段操纵“安奈儿”等多只股票,违法所得合计140,194,187.90元。
杨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杨波违法所得140,194,187.90元,并处以140,194,187.9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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