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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胶囊(00281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3-31 1 其他 1 8969.95 30.927
2 基金 1 150.73 0.520
2024-12-31 1 其他 2 8970.34 30.928
2 基金 26 215.23 0.742
2024-09-30 1 其他 2 9063.95 31.251
2 基金 1 84.87 0.293
2024-06-30 1 其他 3 9158.07 31.575
2 QFII 1 159.52 0.550
3 基金 32 148.64 0.512
2024-03-31 1 其他 2 9069.95 31.271
2 QFII 1 155.83 0.537
3 保险 1 92.42 0.31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1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8969.9558394.4030.927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元顺安元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50.73981.250.52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914 10.30 10.84 -4.98 47.00 484.10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万荣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黄山前园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10914 10.30 10.84 -4.98 100.00 1030.00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万荣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黄山前园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10707 10.06 11.70 -14.02 58.00 583.48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黄山前园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同安路证券营业部

20210707 11.18 11.70 -4.44 72.50 810.55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黄山前园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同安路证券营业部

20210630 10.83 10.81 0.19 213.62 2313.50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长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来福士广场证券营业部

20210106 11.83 12.80 -7.58 40.00 473.20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同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亚欧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2-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号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卫炜
公告日期 2025-02-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2号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项曦彪
公告日期 2025-02-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3号)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徐正栋
公告日期 2025-02-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1号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恺
公告日期 2025-02-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国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4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2-05

处罚对象:

卫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4号
当事人:卫炜,男,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卫炜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卫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2年9月29日,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胶囊)公告原实际控制人余某明2022年拟转让黄山胶囊控股权暨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上述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2年3月15日形成,于2022年9月29日公开。徐某栋作为收购方之一,是《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2年3月15日。
二、卫炜泄露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公开前,徐某栋将上述收购事项告知卫炜。卫炜将徐某栋收购黄山胶囊消息告诉管某东。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联络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卫炜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卫炜及其代理人提出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对卫炜所提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卫炜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1月2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2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2-05

处罚对象:

项曦彪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22号
当事人:项曦彪,男,住址:上海市青浦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项曦彪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项曦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2年9月29日,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胶囊)公告原实际控制人余某明2022年拟转让黄山胶囊控股权暨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上述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2年3月15日形成,于2022年9月29日公开。徐某栋作为收购方之一,是《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2年3月15日。
二、项曦彪内幕交易情况
2022年8月25日,项曦彪使用本人及妻子账户首次买入“黄山胶囊”23.63万元,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频繁交易,累计买入298,700股,交易金额2,295,620.00元,并在内幕信息公告后全部卖出,亏损45,444.89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联络记录、银行交易流水、证券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项曦彪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项曦彪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1月2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3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2-05

处罚对象:

徐正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
〕
13
号
      
当事人:徐正栋,男,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徐正栋泄露
内幕信息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徐正栋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内幕信息
情况
  
2022年
9
月
29
日,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胶囊)公告
原实际控制人
余某明2022年拟转让黄山胶囊控股权暨实控人变更事项
。上述事项
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2年
3
月
15
日形成,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开。徐正栋作为收购方之一,是《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
  
二、徐正栋泄露内幕信息
  
徐正栋和卫某
联络接触
频繁。内幕信息公开前,徐正栋告知卫某上述收购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
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联络
记录
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徐正栋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
徐正栋
提出
相关
申辩意见
,
经复核,
对徐正栋所提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徐正栋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将罚款汇
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
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1
月
26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1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2-05

处罚对象:

陈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21号
当事人:陈恺,男,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恺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陈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2年9月29日,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胶囊)公告原实际控制人余某明2022年拟转让黄山胶囊控股权暨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上述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2年3月15日形成,于2022年9月29日公开。徐某栋作为收购方之一,是《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2年3月15日。
二、陈恺内幕交易情况
陈恺于2022年8月23日首次买入“黄山胶囊”,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5万股,共41.09万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盈利47,456.85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联络记录、银行交易流水、证券账户交易明细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陈恺违法所得47,456.85元,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1月2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2-05

处罚对象:

张国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
〕
12
号
      
当事人:张国希,男,
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张国希
内幕交易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
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张国希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内幕信息
情况
  
2022年
9
月
29
日,安徽黄山胶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胶囊)公告
原实际控制人
余某明2022年拟转让黄山胶囊控股权暨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
。上述事项
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2年
3
月
15
日形成,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开。徐某栋作为收购方之一,是《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
  
二、张
国希
内幕交易
情况
  
张国希获知内幕信息后,即在当天买入“黄山胶囊
”
,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多次交易,
合计买入3.97万股,共
33.29
万元,亏损
12,646.80
元。
  
以上事实,
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联络
记录、银行交易流水、证券账户交易明细
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张国希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
张国希及其代理人
提出
相关
申辩意见
,
经复核,
对
张国希
所提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张国希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将罚款汇
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
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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