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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913 号
关于对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
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 294 号和科达工业园 2栋 1层-3层;
孟宇亮,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总经理;
王冠芳,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
经查明,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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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公司”) 及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孟宇亮、财务总监王冠芳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1 月 31 日,公司披露《 2022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亏损 6,400 万元至 9,000 万元,扣除后营业收入为 10,000 万元
至 12,500 万元。 2023 年 4 月 6 日,公司披露《 2022 年度业绩预
告修正公告》,将预计扣除后营业收入向下修正为 6,500 万元至
7,500 万元,公司同日披露《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司 2023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显示, 2022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后营业收入为 6,867
万元,净利润为亏损 8,107 万元;公司股票交易因此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披露的业绩预告不准确, 未
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予以提示。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1.3 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孟宇亮、财务总监王冠芳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
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5.1.9 条的规定,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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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
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
经理孟宇亮、财务总监王冠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
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
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