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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恒久(00280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3-31 1 其他 1 1315.63 7.041
2024-12-31 1 其他 2 1470.56 7.870
2024-09-30 1 其他 1 1315.63 7.059
2 QFII 1 202.70 1.088
2024-06-30 1 其他 1 1315.63 7.059
2024-03-31 1 其他 1 1315.63 7.05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1苏州恒久荣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公司1315.634078.447.04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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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701 1.49 1.55 -3.87 43.00 64.07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控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人民路证券营业部

20240701 1.49 1.55 -3.87 40.00 59.6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证券营业部

卖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人民路证券营业部

20240628 1.49 1.50 -0.67 50.00 74.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卖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人民路证券营业部

20240628 1.49 1.50 -0.67 30.00 44.7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控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人民路证券营业部

20240628 1.49 1.50 -0.67 40.00 59.6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证券营业部

卖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人民路证券营业部

20231102 5.49 5.78 -5.02 50.00 274.50

买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太湖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太湖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31102 5.49 5.78 -5.02 40.00 219.60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太湖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31102 5.49 5.78 -5.02 50.00 274.50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太湖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31102 5.49 5.78 -5.02 50.00 274.5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阳江盈信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太湖西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1-22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恒久:关于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林章威
公告日期 2024-12-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恒久: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余荣清,冯芬兰,林章威,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8-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韶隽、黄智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韶隽,黄智俊
公告日期 2023-09-1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恒久:关于对林章威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林章威
公告日期 2022-08-0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恒久科技:关于对林章威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林章威

ST恒久:关于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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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01-22

处罚对象:

林章威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5〕 63 号
关于对林章威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林章威,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林章威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11 月 2 日,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恒久科技或公司) 披露的《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协议的公告》
显示,公司以 1.40 亿元价格购买林章威持有的福建省闽保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保信息) 71.26%的股份,林章威承
诺闽保信息 2019 年至 2024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
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为: 2019 年不低于 1500 万元、 2019 年至 2020
年累计不低于 3700 万元、 2019 年至 2021 年累计不低于 6560 万— 2 —
元、 2019 年至 2022 年累计不低于 1.03 亿元、 2019 年至 2023 年
累计不低于 1.47 亿元、 2019 年至 2024 年累计不低于 1.98 亿元,
如闽保信息业绩未达到上述承诺金额,林章威将予以补偿。
2024 年 4 月,恒久科技披露的《关于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 2023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公告》和《更正公告》显示,
闽保信息 2019 至 2023 年累计净利润为-5549.71 万元,未实现公
开披露的承诺业绩,林章威累计应补偿恒久科技现金 1.43 亿元,
其中 2023 年度新增应补偿金额 5064.47 万元。 截至目前,林章威
未按公开披露的承诺履行前述业绩补偿义务。
林章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7.7.6 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3.2.3 条,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
作出以下处分决定:
对林章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林章威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 月 20 日

ST恒久: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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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12-30

处罚对象:

余荣清,冯芬兰,林章威,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808             证券简称:ST恒久公告编号:2024-071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0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
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3023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荣清先生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 0102024008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决定对其立案。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
的相关公告。
    2024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
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4]16 号),主要内容如
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荣清、林章威、冯芬兰: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科技或公司)、余荣清涉嫌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拟依法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
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
权利予以告知。
                                     1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9 年 11 月,恒久科技完成对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
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保信息)71.26%股权的收购并将其纳
入合并报表范围。
    为完成业绩承诺,2019 年下半年,闽保信息及其全资子公司湖南超互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超互)在与贵州银达汇智大数据应用有限公司(现名
称变更为南昌银达汇智大数据应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银达)签署的合同未
实际履行的情况下,通过制作虚假验收材料和伪造项目回款等方式虚增当年的收
入和利润;2020 年下半年,闽保信息在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
兴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
况下,通过福州思贤铭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正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威正智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银达、湖南超互等 5 家供应商的配合,制
作虚假验收材料、采购合同和伪造项目回款等,虚增当年的收入和利润,以及虚
增 2021 年度的成本;2021 年上半年,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闽保信息通
过虚构其与鸿达兴业的技术开发合同和验收材料,虚增上半年的收入和利润。上
述行为导致恒久科技披露的《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
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和
利润总额各 1,400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 4.43%、
47.48%;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18,566.37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860.43 万元,
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 38.14%、103.96%;2021 年上半年,
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各 1,754.72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
润总额的 11.86%、123.56%;2021 年,虚增营业成本 1,348.74 万元,虚减利润
总额 1,348.74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6.07%
和 7.49%。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客户及供应商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财
务数据及财务资料、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相关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
条第二款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恒久科技作为信息披露
义务人,未依法真实披露相关财务数据,导致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涉嫌违反《证券法》的上述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
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182 号)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恒久科技董事长、总经理余荣
清,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理应全面掌握
闽保信息的经营情况,持续跟踪关注闽保信息规范整合及业绩实现情况,但其未
能有效管控、及时发现和阻止闽保信息 2019 年的财务造假行为,且无证据表明
其已勤勉尽责;知悉闽保信息 2020 年和 2021 年的财务造假行为,并连续 3 年签
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 4 期定期报告。时任闽保信息总经理林章威,全面负责闽保
信息的经营管理,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闽保信息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且
造假期间长、涉及金额大,虽未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但其行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恒久科技财务总监冯
芬兰,具体负责恒久科技财务管理工作,对闽保信息财务状况进行跟踪、关注和
审核是其基本职责,但其未能在履职过程中及时发现和阻止闽保信息 2019 年的
财务造假行为,且无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明知恒久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和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涉及的鸿达兴业项目存在重大异常时,未能履行财务总监职
责及时识别、阻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并连续 3 年签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
4 期定期报告。以上三人是恒久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自恒久科技上市以来,余荣清一直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知悉闽保信息 2020
年和 2021 年的财务造假行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3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万元罚款;
    二、对余荣清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万元罚款,其中以董事长、总经理身份
处以四百万元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六百万元罚款;
    三、对林章威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四、对冯芬兰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五十万元罚款。
    当事人余荣清作为恒久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知悉闽保信息
2020 年和 2021 年的财务造假行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证券市场禁入
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
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余荣清采取 5 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林章威作为时任闽保信息总经理,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闽保信
息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
三条第七项、第四条、第五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
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林章威采
取 3 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上述二人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
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4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
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8.1 条第(八)
款相关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
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
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的,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基于上述规定,公司将被叠加实施其他
风险警示,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对于本次行政处罚涉
及事项带来的相关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引以为戒,要求公司
及有关子公司相关人员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规则
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进一步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加强关键业务
环节管理,提升财务核算水平,切实提高公司整体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
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7 日
                                     5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韶隽、黄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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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8-09

处罚对象:

陈韶隽,黄智俊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韶隽、黄智俊)
〔2024〕82号
当事人:陈韶隽,男,1973年4月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黄智俊,男,1982年11月出生,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韶隽、黄智俊操纵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808,以下简称恒久科技)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韶隽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黄智俊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会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陈韶隽、黄智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11月26日,陈韶隽和黄智俊共同控制使用马某行方正证券账户、刘某方正证券账户等2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陈韶隽和黄智俊于2018年4月开始筹划合谋操纵“恒久科技”股价,一同前往恒久科技公司所在地苏州调研并谋求承接恒久科技二股东江苏省苏高新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减持股份。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11月26日,陈韶隽和黄智俊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影响“恒久科技”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11月26日共有119个交易日,账户组共交易118天,其中:
买入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90个交易日,占期间119个交易日(以下简称占比)的76.47%,买入成交量排名前十的有112个交易日,占比94.12%。卖出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70个交易日,占比58.82%,卖出成交量排名前十的有98个交易日,占比82.35%。
买入“恒久科技”股票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有100个交易日,占比84.03%;超过300万元的有55个交易日,占比46.22%;超过500万元的有32个交易日,占比26.89%;超过1,000万元的有7个交易日,占比5.88%。2018年8月17日,买入“恒久科技”股票2,921,900股,成交金额最高达33,973,078元。
持有“恒久科技”股票占其A股流通股超过5%的有75个交易日,占比63.03%,超过10%的有21个交易日,占比17.65%。2018年10月11日持股比例最高为13.34%。2018年9月27日,账户组持有“恒久科技”股票占总股本达到5%。在上述期间,账户组共有12个交易日持股占总股本超过5%。
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87个交易日,占比73.11%,申买量排名前十的有114个交易日,占比95.80%,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65个交易日,占比54.62%,申卖量排名前十的有101个交易日,占比84.87%。账户组在此期间共申报16,337笔,其中申买8,246笔,申买价高于前一秒成交价的共2,769笔,占比33.58%,申卖8,091笔,申卖价低于前一秒成交价的共3,099笔,占比38.30%。其中,2018年6月29日14时54分29秒,申卖价格9.24元,前一秒成交价格10.46元,申卖价格低于成交价格11.66%。2018年10月19日14时42分39秒,申买价格15.48元,前一秒成交价格13.40元,申买价格高于成交价格15.52%。
账户组每日交易量占该股市场交易总量超过10%的有83个交易日,占比69.75%,超过20%的有25个交易日,占比21.01%,超过30%的有3个交易日,占比2.52%。2018年8月1日,账户组交易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最高达41.40%。账户组每日买成交量占市场买成交量超过10%的有76个交易日,占比63.87%,超过20%的有40个交易日,占比33.61%,超过30%的有13个交易日,占比10.92%。2018年8月6日,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比最高达52.69%。账户组每日卖成交量占市场卖成交量超过10%的有62个交易日,占比52.10%,超过20%的有24个交易日,占比20.17%,超过30%的有8个交易日,占比6.72%。2018年8月1日,账户组卖出成交量占比最高达40.19%。
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11月26日,“恒久科技”股票价格从9.41元(统计期间前一日前复权收盘价)下跌至8.91元(前复权),期间实际下跌5.31%。期间最高价11.07元,最低价6.57元,振幅68.49%。在此期间,中小板指数由7001.55点持续下跌至5020.95点,跌幅28.29%。“恒久科技”股价走势与中小板指数偏离22.98%。
经测算,截至2019年6月18日,账户组实际盈利31,642,219.84元。
本案中,陈韶隽主要负责找证券账户和资金,也参与部分交易,黄智俊主要负责交易,根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两人曾就本案盈利进行五五分成达成一致。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上市公司公告、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11月26日期间,陈韶隽、黄智俊控制账户组交易“恒久科技”,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影响“恒久科技”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账户组共计盈利31,642,219.84元。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黄智俊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上提出:
第一,本案违法主体认定错误。
第二,本案违法所得计算不合理,对黄智俊不公平且不符合事实。此外,操纵结束后,股价卖出行为不是黄智俊操作,其后果不应由黄智俊承担。
第三,本案交易行为的截止时间认定错误。处罚决定认定的操纵结束时间仅仅是黄智俊个人退出的时间,在此之后涉案操纵行为还在继续进行。证监会应对相关事实进一步调查。
第四,本案未全面公正客观调查。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关于本案的违法主体。根据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通讯联络情况、账户交易地址等证据,足以证明本案为陈韶隽、黄智俊二人共同操纵。
第二,关于本案违法所得的认定。本案所认定违法所得是陈韶隽、黄智俊二人共同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收益,陈韶隽和黄智俊之间具体分成情况以及操纵结束后由谁卖出获利,均不影响违法所得的认定。根据二人笔录所称约定分成比例和各自在操纵行为中所起作用的大小等事实,我会认定黄智俊承担没收违法所得中的一半,并无不当。
第三,关于本案交易行为的截止时间。2018年11月26日陈韶隽、黄智俊操纵行为结束后,没有证据显示存在继续操纵行为,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第四,关于本案是否全面调查。本案充分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进行了全面充分的补充调查,向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取了当事人听证期间所提出的其他全部涉案账户。因此,本案不存在没有全面调查的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韶隽和黄智俊共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1,642,219.84元,由陈韶隽承担15,821,109.92元、黄智俊承担15,821,109.92元。并对陈韶隽、黄智俊共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处以63,284,439.68元罚款,由陈韶隽承担31,642,219.84元、黄智俊承担31,642,219.84元。
综上,对陈韶隽共计处以罚没款47,463,329.76元,对黄智俊共计处以罚没款47,463,329.76元。
陈韶隽、黄智俊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韶隽和黄智俊分别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8月9日

ST恒久:关于对林章威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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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9-11

处罚对象:

林章威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862 号
关于对林章威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林章威,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林章威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11 月 1 日,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ST 恒久”)与林章威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以支付现金的
方式购买林章威持有的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闽保信息”) 71.26%的股份,林章威就闽保信息 2019 年至
2024 年业绩作出承诺,其中 2019 年至 2021 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2 —
6,560 万元, 2019 年至 2022 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10,278 万元。
闽保信息 2019 年至 2021 年累计实现净利润-329 万元,未实
现业绩承诺,本所于 2022 年 8 月 2 日就林章威未履行 4,857.38
万元的业绩补偿义务给予其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根据 ST 恒久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 5 月 17 日披露的《关
于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
公告》和《关于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业绩承诺
补偿的进展公告》,闽保信息 2019 年至 2022 年累计实现净利润
-2,817 万元,未实现业绩承诺。对此,林章威应补偿现金 9,233.17
万元,其中 2022 年度新增应补偿金额为 4,375.79 万元,占 ST 恒
久 2022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2,068.79 万元绝对值的 211.51%。截
至目前,林章威仍未按照前期公开披露的信息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林章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7.7.6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 本所作出以下处分决定:
对林章威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3 —
对于林章威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11 日

恒久科技:关于对林章威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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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8-02

处罚对象:

林章威

— 1 —
关于对林章威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林章威,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林章威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11 月 1 日,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恒久科技”)与林章威签署《股权收购协议》,购买林章威
所持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保信息”)
71.26%的股份,同时林章威将该股权收购款中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购入恒久科技股票,并就闽保信息 2019 年至 2024 年业绩作
出承诺,其中,承诺 2019 年至 2021 年累计实际净利润不低于
6,560 万元。 2020 年 3 月 3 日,恒久科技披露《关于签署股权收
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称,林章威就前述安排涉及买入的股
份作出承诺,自股份购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
— 2 —
让;自股份购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购买
股份总数的 20%;自股份购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累计减持股
份数额不超过购买股份总数的 40%;自股份购买完成之日起 48 个
月内,累计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购买股份总数的 60%;自股份购
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累计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购买股份总数
的 80%;剩余股份可在股份购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之后进行转让。
恒久科技 2022 年 4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福建省闽保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公告》显示,闽保信息
2021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360 万元,2019
年至 2021 年累计实现净利润-329 万元,未实现业绩承诺,应补
偿现金 4,857.38 万元,占恒久科技 2021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6,346 万元绝对值的 29.71%。截至目前,林章威尚未履行业绩
补偿承诺。
自 2022 年 1 月 28 日至 2022 年 2 月 15 日期间,林章威因司
法裁定累计执行恒久科技股份 205.85 万股,于 5 月 19 日又因司
法裁定执行恒久科技股份 72,179 股,合计卖出金额 1,536.62 万
元,违反前述关于“自股份购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减持股份
数额不超过购买股份总数的 20%”的承诺。恒久科技就上述减持
情况于 2022 年 2 月 19 日和 5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因司
法强制执行被动减持股份的公告》。
林章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3.4.1 条、第 7.7.5 条的规定。
— 3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 本所作出以下处分决定:
对林章威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林章威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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