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韶隽、黄智俊)
〔2024〕82号
当事人:陈韶隽,男,1973年4月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黄智俊,男,1982年11月出生,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韶隽、黄智俊操纵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808,以下简称恒久科技)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韶隽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黄智俊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会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陈韶隽、黄智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11月26日,陈韶隽和黄智俊共同控制使用马某行方正证券账户、刘某方正证券账户等2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陈韶隽和黄智俊于2018年4月开始筹划合谋操纵“恒久科技”股价,一同前往恒久科技公司所在地苏州调研并谋求承接恒久科技二股东江苏省苏高新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减持股份。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11月26日,陈韶隽和黄智俊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影响“恒久科技”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11月26日共有119个交易日,账户组共交易118天,其中:
买入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90个交易日,占期间119个交易日(以下简称占比)的76.47%,买入成交量排名前十的有112个交易日,占比94.12%。卖出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70个交易日,占比58.82%,卖出成交量排名前十的有98个交易日,占比82.35%。
买入“恒久科技”股票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有100个交易日,占比84.03%;超过300万元的有55个交易日,占比46.22%;超过500万元的有32个交易日,占比26.89%;超过1,000万元的有7个交易日,占比5.88%。2018年8月17日,买入“恒久科技”股票2,921,900股,成交金额最高达33,973,078元。
持有“恒久科技”股票占其A股流通股超过5%的有75个交易日,占比63.03%,超过10%的有21个交易日,占比17.65%。2018年10月11日持股比例最高为13.34%。2018年9月27日,账户组持有“恒久科技”股票占总股本达到5%。在上述期间,账户组共有12个交易日持股占总股本超过5%。
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87个交易日,占比73.11%,申买量排名前十的有114个交易日,占比95.80%,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65个交易日,占比54.62%,申卖量排名前十的有101个交易日,占比84.87%。账户组在此期间共申报16,337笔,其中申买8,246笔,申买价高于前一秒成交价的共2,769笔,占比33.58%,申卖8,091笔,申卖价低于前一秒成交价的共3,099笔,占比38.30%。其中,2018年6月29日14时54分29秒,申卖价格9.24元,前一秒成交价格10.46元,申卖价格低于成交价格11.66%。2018年10月19日14时42分39秒,申买价格15.48元,前一秒成交价格13.40元,申买价格高于成交价格15.52%。
账户组每日交易量占该股市场交易总量超过10%的有83个交易日,占比69.75%,超过20%的有25个交易日,占比21.01%,超过30%的有3个交易日,占比2.52%。2018年8月1日,账户组交易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最高达41.40%。账户组每日买成交量占市场买成交量超过10%的有76个交易日,占比63.87%,超过20%的有40个交易日,占比33.61%,超过30%的有13个交易日,占比10.92%。2018年8月6日,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比最高达52.69%。账户组每日卖成交量占市场卖成交量超过10%的有62个交易日,占比52.10%,超过20%的有24个交易日,占比20.17%,超过30%的有8个交易日,占比6.72%。2018年8月1日,账户组卖出成交量占比最高达40.19%。
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11月26日,“恒久科技”股票价格从9.41元(统计期间前一日前复权收盘价)下跌至8.91元(前复权),期间实际下跌5.31%。期间最高价11.07元,最低价6.57元,振幅68.49%。在此期间,中小板指数由7001.55点持续下跌至5020.95点,跌幅28.29%。“恒久科技”股价走势与中小板指数偏离22.98%。
经测算,截至2019年6月18日,账户组实际盈利31,642,219.84元。
本案中,陈韶隽主要负责找证券账户和资金,也参与部分交易,黄智俊主要负责交易,根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两人曾就本案盈利进行五五分成达成一致。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上市公司公告、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11月26日期间,陈韶隽、黄智俊控制账户组交易“恒久科技”,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影响“恒久科技”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账户组共计盈利31,642,219.84元。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黄智俊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上提出:
第一,本案违法主体认定错误。
第二,本案违法所得计算不合理,对黄智俊不公平且不符合事实。此外,操纵结束后,股价卖出行为不是黄智俊操作,其后果不应由黄智俊承担。
第三,本案交易行为的截止时间认定错误。处罚决定认定的操纵结束时间仅仅是黄智俊个人退出的时间,在此之后涉案操纵行为还在继续进行。证监会应对相关事实进一步调查。
第四,本案未全面公正客观调查。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关于本案的违法主体。根据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通讯联络情况、账户交易地址等证据,足以证明本案为陈韶隽、黄智俊二人共同操纵。
第二,关于本案违法所得的认定。本案所认定违法所得是陈韶隽、黄智俊二人共同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收益,陈韶隽和黄智俊之间具体分成情况以及操纵结束后由谁卖出获利,均不影响违法所得的认定。根据二人笔录所称约定分成比例和各自在操纵行为中所起作用的大小等事实,我会认定黄智俊承担没收违法所得中的一半,并无不当。
第三,关于本案交易行为的截止时间。2018年11月26日陈韶隽、黄智俊操纵行为结束后,没有证据显示存在继续操纵行为,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第四,关于本案是否全面调查。本案充分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进行了全面充分的补充调查,向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取了当事人听证期间所提出的其他全部涉案账户。因此,本案不存在没有全面调查的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韶隽和黄智俊共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1,642,219.84元,由陈韶隽承担15,821,109.92元、黄智俊承担15,821,109.92元。并对陈韶隽、黄智俊共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处以63,284,439.68元罚款,由陈韶隽承担31,642,219.84元、黄智俊承担31,642,219.84元。
综上,对陈韶隽共计处以罚没款47,463,329.76元,对黄智俊共计处以罚没款47,463,329.76元。
陈韶隽、黄智俊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韶隽和黄智俊分别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