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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信退(00278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3-31 1 其他 3 8106.81 36.204
2022-12-31 1 其他 2 8798.51 39.293
2022-09-30 1 其他 2 9022.69 40.294
2022-06-30 1 其他 3 7595.99 33.923
2022-03-31 1 其他 2 9472.67 42.303
2 QFII 1 79.28 0.35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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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2-09 3.85 3.85 0 49.00 188.65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雍和宫证券营业部

2023-02-08 4.45 4.05 9.88 49.50 220.28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证券营业部

2023-02-06 4.93 4.48 10.04 49.50 244.04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证券营业部

2023-02-03 5.19 4.72 9.96 49.50 256.91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证券营业部

2023-02-02 5.46 4.97 9.86 49.00 267.54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证券营业部

2023-02-01 5.75 5.23 9.94 49.50 284.63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4-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奇信: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乔飞翔,伍小勇,何定涛,余少雄,刘松,叶家豪,叶小金,叶洪孝,宋雪山,张翠兰,朱勇珍,王晖,罗卫民,苏丽君,谢志攀,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2-0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奇信:关于对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2-0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奇信:关于对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2-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奇信: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展公告
发文单位 新余市城市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江西奇信建工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2-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奇信: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展公告(余城重罚决字[2022]第001号)
发文单位 新余市城市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江西奇信建工工程有限公司

*ST奇信: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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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4-20

处罚对象:

乔飞翔,伍小勇,何定涛,余少雄,刘松,叶家豪,叶小金,叶洪孝,宋雪山,张翠兰,朱勇珍,王晖,罗卫民,苏丽君,谢志攀,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ST 奇信公告编号:2023-052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风险提示: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
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19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根
据《告知书》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公司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 年至 2019
年连续五年虚增利润总额总计 178,452.72 万元,将导致公司经追溯调整后连续
5 年净利润为负。上述事项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5.2 条第(三)项及 9.5.3 条第
(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
市。目前,公司正在对《告知书》涉嫌违法的事实和财务数据予以核实,最终
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正式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在收到正式的处罚
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同时,因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披露了《2022 年度业
绩预告》,预计 2022 年度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9,600.00 万
元至-6,800.00 万元。若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其披露情况触及《股
票上市规则》第 9.3.11 条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在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后将被终止上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6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终止上
市情形的,股票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实施终止上市交易。1、如公司在 2022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收到中国证监会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且违法行为触及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会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
市情形而被终止上市。2、如公司未在 2022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收到正式的处罚
决定或收到处罚决定书但上述违法行为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情形,且公司经审计的 2022 年年度报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1 条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会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
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而被终止上市。
    公司股票将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无
需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奇信”,证券代码不变,仍为 002781,公司
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为 5%。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24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于巨潮
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关于本次立案调查,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
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19 号)。
    二、《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内容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叶家豪先生、叶洪孝先生、余少雄先生、乔飞
翔先生、宋雪山先生、张翠兰女士、罗卫民先生、何定涛先生、叶小金先生、朱
勇珍女士、谢志攀先生、王晖先生、苏丽君女士、刘松先生、伍小勇先生: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市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奇信股份)涉嫌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一案,我会已调查完毕并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
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
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奇信股份及相关人员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一)《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 12 月 11 日,奇信股份披露《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奇信股份涉嫌在《招
股说明书》中作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2 年,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
少计成本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 25,591.47 万元,虚增成本总额 22,357.83 万元,
少计成本总额 19,171.1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22,404.80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
总额的 127.21%。
    2013 年,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
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 13,413.82 万元,虚增成本
总额 11,766.37 万元,少计成本总额 23,108.93 万元,少计费用 365.18 万元,
虚增利润总额 25,121.5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31.96%。
    2014 年,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
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 12,540.85 万元,虚增成本
总额 10,027.80 万元,少计成本总额 33,968.73 万元,少计费用 520.92 万元,
虚增利润总额 37,002.70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62.94%。
    2015 年上半年,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
包项目少计成本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 17,628.26 万元,虚增成本总额 14,373.54
万元,少计成本总额 14,803.8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8,058.59 万元,占当期披
露利润总额的 157.56%。
    (二)上市后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奇信股份上市后,涉嫌在定期报告中作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5 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
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 43,740.72
万元,虚增成本总额 36,773.44 万元,少计成本总额 29,519.84 万元,少计费用
602.10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7,089.22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79.68%。
    《2016 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
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 28,725.74
万元,虚增成本总额 24,079.34 万元,少计成本总额 27,043.78 万元,少计费用
828.0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2,518.24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03.47%。
    《2017 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
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 2,234.28
万元,虚增成本总额 2,002.78 万元,少计成本总额 38,079.77 万元,少计费用
1,379.11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9,690.38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01.35%。
    《2018 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
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 4,332.19
万元,虚增成本总额 3,855.58 万元,少计成本总额 37,112.53 万元,少计费用
338.9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7,928.10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58.94%。
    《2019 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
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 441.57 万
元,虚增成本总额 451.30 万元,少计成本总额 31,044.12 万元,少计费用 192.39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1,226.78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42.64%。
    我会认为,奇信股份《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后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
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
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0 年 3 月 31 日,奇信股份公告《2020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发行公告》。4 月 3 日,奇信股份公告《2020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其中所含 2017 年、2018 年财务数据
存在前述《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中的重大虚假内容。同日,
奇信股份完成“20 奇信 01”的发行,募集资金 2 亿元。
    我会认为,奇信股份《募集说明书》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涉嫌违反《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13 号)第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奇信股份发行文件、相关公告、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财
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行
为,时任董事、副董事长、董事长叶洪孝,时任董事、总裁余少雄,时任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高级副总裁乔飞翔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监事宋雪山,时
任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张翠兰,时任副总经理、高级副总裁、执行总裁罗卫民,
时任董事会秘书何定涛,时任副总经理、执行总裁叶小金,时任副总裁朱勇珍,
时任副总裁谢志攀,时任监事王晖,时任监事苏丽君,时任财务部职员伍小勇是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时任财务部副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刘松是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叶家豪作为奇信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述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和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行为,构成了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和《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拟决定:
    对奇信股份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和叶家豪的组织、指使行为,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
罚款;
    二、对叶家豪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三、对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0 万元罚款;
    四、对宋雪山、张翠兰、罗卫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五、对何定涛、叶小金、朱勇珍、谢志攀、王晖、苏丽君、刘松、伍小勇给
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对奇信股份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和叶家豪的
组织、指使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
款,即处以 4,000 万元罚款;
    二、对叶家豪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三、对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分别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四、对宋雪山、张翠兰、罗卫民分别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五、对何定涛、叶小金、朱勇珍、谢志攀、王晖、苏丽君、伍小勇分别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 万元
罚款;
    二、对叶家豪处以 1,400 万元罚款;
    三、对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700 万元罚款;
    四、对宋雪山、张翠兰、罗卫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50 万元罚款;
    五、对何定涛、叶小金、朱勇珍、谢志攀、王晖、苏丽君、伍小勇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六、对刘松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叶家豪作为奇信股份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
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行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
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2015 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以下简称《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七
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叶家豪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叶洪孝作为时任董事、
副董事长、董事长,余少雄作为时任董事、总裁,乔飞翔作为时任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高级副总裁,宋雪山作为时任监事,张翠兰作为时任副总裁、高级副总
裁、总工程师,罗卫民作为时任副总经理、高级副总裁、执行总裁,知悉或参与
实施涉案财务造假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市
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叶洪孝、
余少雄、乔飞翔分别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宋雪山、张翠兰、罗卫民分别
采取 5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
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
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
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根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
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风险提示及相关说明
    1、根据《告知书》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公司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
年至 2019 年连续五年虚增利润总额总计 178,452.72 万元,将导致公司经追溯
调整后连续 5 年净利润为负。上述事项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股票上市
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5.2 条第(三)项
及 9.5.3 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目前,公司正在对《告知书》涉嫌违法的事实和财务数据予以核
实,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正式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在收到正式
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同时,因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披露了《2022 年度业
绩预告》,预计 2022 年度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9,600.00 万
元至-6,800.00 万元。若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其披露情况触及《股
票上市规则》第 9.3.11 条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在披露 2022 年
年度报告后将被终止上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6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终止上市
情形的,股票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实施终止上市交易。1、如公司在 2022 年
年度报告披露前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且违法行为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
司股票将会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而被终止上市。
2、如公司未在 2022 年年度报告披露前收到中国证监会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收
到处罚决定书但上述违法行为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情形,且公司经审计的 2022 年年度报告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1 条规定
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会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财务类强制
退市情形而被终止上市。
    公司股票将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无需
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奇信”,证券代码不变,仍为 002781,公司股票
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为 5%。
    2、目前公司仍在生产经营中。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不断规范运作水平和提高信息披露
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
东利益。
    3、如果深交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根据深交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深交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书后将依规对公司股票实
施终止上市。深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交易进入退市整理期。
    4、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根据《股票
上市规则》第 9.5.5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进展公告并
就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
资,注意投资风险。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
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23〕19 号)
   2、《关于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说明》
    特此公告。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0 日

*ST奇信:关于对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2-03

处罚对象:

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60 号
关于对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 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
发区新城大道行政服务中心 2 楼 217 室。
经查明,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奇信”
或“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智大投资”)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4 月 1 日, *ST 奇信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目前,调查尚未结束。因融资融券业务发生逾期违约, 2022 年 4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1 日,智大投资通过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账户持有
的*ST 奇信股票被强制平仓。截至 2022 年 11 月 11 日,智大投资
所持*ST 奇信股票累计被强制平仓减持 674.16 万股,占*ST 奇信
总股本的 2.9963%,成交金额 4,288.85 万元。智大投资的上述减
持行为均发生在*ST 奇信被立案调查期间。
智大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
订)》 第 1.4 条、第 3.4.12 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
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2 月 2 日

*ST奇信:关于对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2-02

处罚对象:

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60 号
关于对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 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
发区新城大道行政服务中心 2 楼 217 室。
经查明,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奇信”
或“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智大投资”)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4 月 1 日, *ST 奇信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目前,调查尚未结束。因融资融券业务发生逾期违约, 2022 年 4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1 日,智大投资通过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账户持有
的*ST 奇信股票被强制平仓。截至 2022 年 11 月 11 日,智大投资
所持*ST 奇信股票累计被强制平仓减持 674.16 万股,占*ST 奇信
总股本的 2.9963%,成交金额 4,288.85 万元。智大投资的上述减
持行为均发生在*ST 奇信被立案调查期间。
智大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
订)》 第 1.4 条、第 3.4.12 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新余高新区智大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
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2 月 2 日

*ST奇信: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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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12-08

处罚对象:

江西奇信建工工程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ST 奇信           公告编号:2022-155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奇信建工
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信建工”)近日收到新余市城市管理局出具的《撤
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余城撤罚决字[2022]第 100 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余
城重罚决字[2022]第 001 号),新余市城市管理局决定撤销对奇信建工的前期处
罚,并作出新的处罚决定。前期行政处罚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4)。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新余市城市管理局关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对奇信建工涉嫌不按照工程设计图
纸和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作出处人民币肆佰玖拾伍万肆仟肆佰圆整
(¥4,954,4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余城罚决字[2022]第 100 号)。
现因新余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在《行政复议意见书》(余府复意字[2022]3
号)中指出“本案中的工程合同价款的‘工程’应为‘单位工程’,应为具有独
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地下室’,而非反山棚改项目的全部建筑
物和构筑物”。据此,新余市城市管理局撤销余城罚字[2022]第 100 号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余城重罚决字[2022]第 001 号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据新余市城市管理局新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余城重罚决字[2022]第
001 号)显示:反山棚改项目地下工程合同价款为 2,118.70 万元,奇信建工的行
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新余市城市管理局决定对奇信建工作出如下行政处
罚:处工程合同价款 2%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肆拾贰万叁仟柒佰叁拾玖圆整
(¥423,739.00 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江西、建设、工商、邮政、农业、农商)等银
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新余市城市管理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措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新余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南
昌铁路运输法院或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新余市城市管理
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三、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
    自奇信建工收到前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公司梳理了在建项目相关情况,并
对公司项目进行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的大检查,严格依据相关法规对项目进
行管控,在建项目在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均有相关措施、条例、流程等进行
管理,保障业务开展合规,防止类似事项再次发生。
    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
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事项涉及的全资子公司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中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情形。本次事件不会对公司当期业绩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
续经营。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余城重罚字[2022]第 100 号)。
    2、《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余城撤罚决字[2022]第 100 号)。
    特此公告。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7 日

*ST奇信: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展公告(余城重罚决字[2022]第001号)

x

来源:证券时报2022-12-08

处罚对象:

江西奇信建工工程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81           证券简称:*ST 奇信           公告编号:2022-155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奇信建工
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信建工”)近日收到新余市城市管理局出具的《撤
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余城撤罚决字[2022]第 100 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余
城重罚决字[2022]第 001 号),新余市城市管理局决定撤销对奇信建工的前期处
罚,并作出新的处罚决定。前期行政处罚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4)。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新余市城市管理局关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对奇信建工涉嫌不按照工程设计图
纸和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作出处人民币肆佰玖拾伍万肆仟肆佰圆整
(¥4,954,4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余城罚决字[2022]第 100 号)。
现因新余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在《行政复议意见书》(余府复意字[2022]3
号)中指出“本案中的工程合同价款的‘工程’应为‘单位工程’,应为具有独
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地下室’,而非反山棚改项目的全部建筑
物和构筑物”。据此,新余市城市管理局撤销余城罚字[2022]第 100 号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余城重罚决字[2022]第 001 号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据新余市城市管理局新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余城重罚决字[2022]第
001 号)显示:反山棚改项目地下工程合同价款为 2,118.70 万元,奇信建工的行
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新余市城市管理局决定对奇信建工作出如下行政处
罚:处工程合同价款 2%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肆拾贰万叁仟柒佰叁拾玖圆整
(¥423,739.00 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江西、建设、工商、邮政、农业、农商)等银
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新余市城市管理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措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新余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南
昌铁路运输法院或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新余市城市管理
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三、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
    自奇信建工收到前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公司梳理了在建项目相关情况,并
对公司项目进行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的大检查,严格依据相关法规对项目进
行管控,在建项目在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均有相关措施、条例、流程等进行
管理,保障业务开展合规,防止类似事项再次发生。
    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
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事项涉及的全资子公司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中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情形。本次事件不会对公司当期业绩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
续经营。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余城重罚字[2022]第 100 号)。
    2、《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余城撤罚决字[2022]第 100 号)。
    特此公告。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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