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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户外(00278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12-31 1 基金 74 727.81 5.571
2025-09-30 1 其他 1 480.42 3.677
2 基金 3 343.72 2.631
2025-06-30 1 基金 66 1368.23 10.472
2 其他 1 480.42 3.677
3 QFII 1 99.07 0.758
2025-03-31 1 基金 3 526.19 4.027
2 其他 1 480.42 3.677
3 保险 1 94.43 0.723
2024-12-31 1 基金 78 2135.35 16.344
2 其他 1 480.42 3.67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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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1101 8.90 10.35 -14.01 43.89 390.62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明路证券营业部

20221031 8.88 9.88 -10.12 48.00 426.24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明路证券营业部

20220505 9.80 11.98 -18.20 127.69 1251.37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江滨路证券营业部

20210429 14.00 14.74 -5.02 142.84 1999.79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10429 14.00 14.74 -5.02 88.70 1241.74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10428 14.00 14.82 -5.53 71.43 1000.0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10428 14.00 14.82 -5.53 71.43 1000.0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2-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维)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维
公告日期 2023-02-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易伟)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易伟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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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2-02

处罚对象:

张维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维)
〔2023〕4号
当事人:张维,女,1972年2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张维内幕交易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三夫户外”)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易某为上海春山新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山新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春山新棠稳健成长型私募基金6号(以下简称春山6号)和春山新棠事件驱动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春山驱动)为春山新棠管理的基金产品。易某拥有上述产品的交易决策权。2018年6月,春山6号开始买入“三夫户外”,2018年11月,春山驱动开始买入“三夫户外”。
2020年7月1日至10月30日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易某拥有“中意资管-浦发银行-中意资产-精选2号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中意2号)、“中意资管-浦发银行-中意资产-精选3号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中意3号)的交易决策权。2020年7月29日,春山驱动、春山6号、中意2号和中意3号账户组持股总数占总股本比例从4.98%增至5.15%。直至2020年10月30日,账户组持股比例一直保持在5%以上。
2020年9月14日,李某旻在微信群聊中建议易某、黄某找出股东名册,以计算易某控制的账户合计持股是否超过第一大股东。9月30日,春山驱动持有504.33万股“三夫户外”,持股占比3.47%,为第三大股东。春山6号持有87.66万股“三夫户外”,持股占比0.60%。两只基金合计持股占比4.07%。中意2号持有325.1295万股“三夫户外”,持股占比2.24%,中意3号持有381.2094万股“三夫户外”,持股占比2.62%。前述持股合计占比8.93%。
2020年10月初,易某筹划收购“三夫户外”,将两只基金持股增至5%以上。10月14日,易某计划与三夫户外第二大股东上海歌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某平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收购“三夫户外”。10月20日,易某与何某平在上海见面,商议联合收购事项,并起草了一致行动协议。何某平最终未同意联合收购。
2020年10月26日,春山驱动增持113.65万股“三夫户外”,当日春山驱动和春山6号合计持有820.09万股,持股占比首次超过5%,占“三夫户外”总股本5.64%。春山驱动、春山6号、中意2号和中意3号账户组持股占比合计10.50%。2020年10月27日收市后,三夫户外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春山驱动、春山6号两只基金持有“三夫户外”超过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易某筹划与三夫户外当时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某平达成一致行动协议,联合举牌“三夫户外”,通过春山新棠管理的基金产品直接增持“三夫户外”至5%以上,以及通过春山驱动、春山6号、中意2号和中意3号账户组持股占比合计10.50%,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述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和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所述的“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敏感期为2020年10月14日至10月27日。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易某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张维知悉内幕信息
张维为易某初中同学,于2015年开始多次委托易某理财。2019年1月,张维提供1,000万元资金和名下华泰证券账户委托易某理财。李某旻为张维朋友。为保证资金安全,2020年1月,张维介绍李某旻认识易某,委托李某旻代为监管张维华泰证券账户交易情况,不晚于8月份从易某处收回证券账户控制权。易某与张维、李某旻、黄某在同一微信群中频繁交流三夫户外相关事项。
2020年10月14日,易某在微信群说要和何某平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一起举牌“三夫户外”,张维对此进行了回复。10月20日,易某在微信群中发出与何某平坐在茶桌旁的照片。10月21日,易某在微信群发出了一致行动协议草稿,并说“这几天签”。10月26日,易某在微信群中说“我在办举牌手续”“已过5%”。张维进行了回复。
综上,张维知悉内幕信息,知悉时间不晚于2020年10月14日。
三、张维内幕交易“三夫户外”
(一)张维实际控制账户情况
2020年10月23日至30日,张维华泰证券账户由其本人实际控制。2015年4月,张维证券资金账户666xxxx580开立于华泰证券长沙韶山北路营业部,下挂深圳股东账户016xxxx671。张维华泰证券资金账户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中国银行6217xxxx8305账户(以下简称张维中国银行8305账户)。
(二)资金划转情况
2020年10月23日,张维中国银行8305账户赎回理财款4,003,395.86元,当日转入华泰证券资金账户400万元。至2021年8月13日,张维华泰证券资金账户向张维中国银行8305账户转出资金700万元。
(三)账户交易“三夫户外”的情况
2020年10月23日至10月27日,张维华泰证券账户买入220,000股“三夫户外”,买入金额4,110,721元。2020年10月28日至10月30日,前述股份被全部卖出。经计算,账户实际盈利218,970元。
(四)账户交易特征
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三夫户外”的行为及资金流转情况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张维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高度吻合。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账户突击转入资金并大量买入“三夫户外”,交易动机强烈,交易特征明显异常。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证券交易记录、交易硬件信息、查询硬件信息、相关公告、产品开户资料、邮件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张维上述交易“三夫户外”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和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张维没收违法所得218,970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2月1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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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2-02

处罚对象:

易伟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易伟)
〔2023〕5号
当事人:易伟,男,1971年11月出生,上海春山新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山新棠)法定代表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易伟操纵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三夫户外”)、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于2022年8月1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易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操纵证券价格
(一)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根据资金关联、交易硬件关联、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19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易伟以直接控制账户、受托管理账户、借入配资账户等形式实际控制76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用于交易“三夫户外”。
(二)操纵“三夫户外”情况
操纵期间,易伟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形式,操纵“三夫户外”股票价格。截至目前,余股已全部卖出,账户组共计盈利27,970,620.32元。
1.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涉案账户组累计买入“三夫户外”194,192,383股,成交金额3,692,779,354.47元;累计卖出190,545,773股,成交金额3,619,539,136.13元。其中,涉案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5%以上322天,占比10%以上273天,占比15%以上55天,最高持股占比为16.93%;涉案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全市场成交量20%以上155天,占比30%以上61天,占比40%以上14天,占比50%以上4天。
根据交易行为和持仓变动等情况,易伟于操纵期间内控制账户组的操纵行为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17日,涉案账户组持股从0股增加至7,519,216股,期末持股占流通股6.85%。涉案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48,535,255股,买入金额834,021,831.42元,占账户组买入交易日市场成交量总和的20.01%;涉案账户组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的数量为42,522,600股,占账户组同期总申买量的60.54%。期间,“三夫户外”累计上涨140.47%,偏离同期中小板综指106.13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其他服装,申银万国三级行业指数,指数代码851327.SI,下同)96.56个百分点。(按照前复权标准,“三夫户外”累计上涨140.52%,偏离同期中小板综指106.18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96.61个百分点。)
(2)第二阶段:2019年4月18日至2020年2月3日,涉案账户组实施日内反向交易,期末持股21,568,162股,期末持股占流通股15.11%。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85,127,098股,买入金额1,712,909,916.42元,占账户组买入交易日市场成交量总和的20.50%;累计卖出成交75,334,128股,卖出金额1,471,322,608.86元。2019年4月18日至2020年1月23日,“三夫户外”累计下跌40.35%,偏离同期中小板综指38.08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28.47个百分点。(按照前复权标准,“三夫户外”累计下跌22.41%,偏离同期中小板综指20.14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10.53个百分点。)
(3)第三阶段:2020年2月4日至2月28日,涉案账户组期末持股22,393,742股,占流通股15.69%。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26,601,085股,买入金额488,022,689.10元,占账户组买入交易日市场成交量总和的25.78%;累计卖出成交25,775,505股,卖出金额481,489,615.06元;涉案账户组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的数量为24,246,500股,占账户组同期总申买量的69.06%。期间,“三夫户外”累计上涨58.90%,偏离同期中小板综指42.41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43.19个百分点。(按照前复权标准,涨跌幅与偏离度不变。)
(4)第四阶段:2020年3月2日至6月19日,涉案账户组实施日内反向交易,期末持股7,902,586股,期末持股占流通股5.54%。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33,277,945股,买入金额645,839,817.53元,占账户组买入交易日市场成交量总和的11.40%;累计卖出成交47,420,101股,卖出金额930,256,356.35元。期间,“三夫股份”累计下跌10.52%,偏离同期中小板综指-15.16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14.63个百分点。(按照前复权标准,涨跌幅与偏离度不变。)
其中,2020年2月6日至2月19日,易伟持有“三夫户外”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的10%以上,最低持股15.29%,最高持股16.53%,连续10个交易日的累计买入成交量达到同期“三夫户外”市场成交量的30.83%,每日的买入成交量均达到该交易日“三夫户外”市场成交量的20%以上。
2.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19日,“三夫户外”共计398个交易日,涉案账户组365个交易日存在买入成交,329个交易日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的情况,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最高达到25.14%。
3.易伟存在影响“三夫户外”股票价格的故意
易伟向其实际控制的春山新棠交易员李某、黄某华发布交易指令,安排交易员按照其指定的时间和价格,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影响“三夫户外”股票价格和交易量。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聊天信息、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易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二、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
(一)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未经核准
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3月15日,易伟未取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核准,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及业务资质。
(二)提供直接或者间接有偿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2020年5月26日,易伟使用微博账号“易伟”发布招募会员信息,内容为出售“老易投资教育小宇宙”船票及相关联系方式。易伟通过微博、微信提供推荐个股、预测行情、指导操作等证券咨询服务。
1.通过群发邮件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每周向部分付费会员群发电子邮件,邮件内容包括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股票的看法、具体买入时点买入价格建议及其本人持有的股票情况。
2.通过微信向个别付费会员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易伟与个别付费会员通过微信单独交流,回答会员提出的投资问题、分析评价会员的交易行为、针对股票交易提出操作建议。
3.通过微博公开提供投资咨询。易伟注册使用微博账户“易伟”,宣传其毕业于耶鲁大学,富有投资经验,是大型美元基金管理人。“易伟”账号微博内容包含对A股市场、各上市公司发展及股价走势看法,每篇微博均有多个粉丝转发回复。此外,易伟注册使用微博账号“申尚趣”和“古北老江湖”,配合“易伟”微博账号传播投资理论和投资建议。
4.通过微信朋友圈公开提供投资咨询。易伟使用微信账户“船长老易”“老易”“俞爷”发布朋友圈,对股票提出明确投资建议,在朋友圈回复微信好友提问。
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3月15日,共有534人加入易伟投资咨询群,并实际向易伟指定收款银行账户支付会员费。易伟收入合计23,942,175.33元。
以上事实有微博账户资料、数据截屏、邮件数据、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易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所述“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擅自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行为。
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以及听证会后,易伟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1.关于操纵证券价格。其一,操纵行为主体还应当包括涉案账户组相关资管产品、信托产品、私募基金产品的设立主体以及配资中介等。其二,易伟不存在影响“三夫户外”股票价格的故意,其主要目的是联合相关方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其三,认定易伟对部分相关账户存在控制关系的证据不足,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其四,易伟以等于或略高于卖一价买入“三夫户外”属于正常交易行为,而非操纵。其五,各阶段股价的涨跌幅和偏离度的计算口径不明确,且未将相关证据列入卷宗。另外,个股的涨跌与大盘、行业指数的涨跌并不完全同步属于正常现象,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股价的影响。其六,调查部门在制作部分询问笔录时未使用调查通知书,且部分被询问对象与易伟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关系,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七,易伟的部分股票交易系受胁迫所为,且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存在坦白情节和立功表现。综上,请求对易伟不予处罚。
2.关于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其一,违法主体并非易伟个人而是公司。其二,邮件咨询内容属于知识付费,而非证券投资咨询。易伟未就微信、微博、微信朋友圈发送的信息向任何人收取费用,与个别会员交流股票并非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其三,调查未向付费会员调取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调查问卷表明付费会员并不认为易伟提供的服务属于证券投资咨询。其四,截至证监会调查时,合计有13名会员退费,不应计入违法所得。其五,本案不能适用《证券法》进行处罚,而只能适用《暂行办法》,但证监会并非《暂行办法》的适用主体。综上,请求对易伟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1.关于操纵证券价格。其一,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他主体与易伟具有共同操纵的故意和行为。其二,易伟向交易员下达交易指令的内容和其控制账户组交易“三夫户外”的行为等直接表示出其具有操纵的故意。其三,根据相关资金往来、微信聊天记录、交易硬件关联情况、他人指认和易伟本人自认等多个维度证据综合判断,足以认定易伟对账户组具有交易决策权。其四,涉案账户组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大量申买“三夫户外”,将股价拉抬后又进行大量反向交易,并且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行为符合操纵行为的特征。其五,已同时采用前复权标准测算股价涨跌幅和偏离度,并就相关数据进行调整。考虑到“三夫户外”股价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3日跌停,且易伟在该日并未交易,故在测算第二阶段股价涨跌幅和偏离度时将该日剔除。该调整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其六,在调查过程中已向相关人员出具了《调查通知书》,相关主体的证言能够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七,相关情节已于量罚中予以考虑。综上,维持对易伟的处罚。
2.关于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其一,易伟利用个人影响力招收付费会员,并非以公司名义,涉案行为亦无法体现单位意志,且违法所得最终归易伟个人所有,因此违法主体是易伟个人而非公司。其二,易伟利用微博公开发布证券投资建议为招募会员进行宣传,之后每周定期向付费会员群发包含投资咨询建议的邮件,并与付费会员单独添加微信,通过私信或者朋友圈提供投资咨询建议。从整体来看,前述一系列活动构成证券投资咨询。其三,易伟向会员群发邮件的内容包括对上市公司和相关股票的看法、具体买入时点、买入价格建议及其本人持有的股票情况等,客观上构成证券投资咨询。其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并未提交会员退费的相关证据,我会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已根据在案证据剔除了退费会员对应的金额。其五,《暂行办法》发布时地方证管办与证监会分立的背景已发生变化,其规定的由地方证管办行使的相关职能已经被合并进证监会。因此,证监会有权适用《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综上,维持对易伟的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没收易伟操纵“三夫户外”违法所得27,970,620.32元,并处以27,970,620.32元罚款;
二、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没收易伟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违法所得23,942,175.33元,并处以2,0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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