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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柏龙(00277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上市公司 1 2529.94 4.703
2023-06-30 1 上市公司 1 3600.45 6.692
2022-09-30 1 基金 1 815.62 2.403
2022-06-30 1 基金 1 793.54 2.338
2022-03-31 1 基金 1 621.91 1.83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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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1-02 1.16 1.19 -2.52 50.00 58.0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夏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11-02 1.16 1.19 -2.52 50.00 58.0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11-02 1.16 1.19 -2.52 50.00 58.00

买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环科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11-02 1.16 1.19 -2.52 49.94 57.93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控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11-02 1.16 1.19 -2.52 30.00 34.8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控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11-02 1.16 1.19 -2.52 30.00 34.8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0-12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柏龙:关于对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柯海虹,陈亚生,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5-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娜娜、杨杰、郑慧)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杨杰,郑慧,陈娜娜
公告日期 2023-05-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杨杰)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杨杰
公告日期 2023-04-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2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育忠
公告日期 2023-01-1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姚庚春、赵丽红、白新盈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姚庚春,白新盈,赵丽红,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ST柏龙:关于对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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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10-12

处罚对象:

柯海虹,陈亚生,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949 号
关于对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东街道;
陈亚生,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柯海虹,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柏龙)及
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不准确
2023 年 1 月 19 日, *ST 柏龙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称,— 2 —
预计 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亏损 9,000 万元至亏损 12,000 万元。 2023 年 4 月 6 日, *ST
柏龙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称, 2022 年度净利润为
亏损 65,000 万元至亏损 80,000 万元。 2023 年 4 月 28 日, *ST
柏龙披露《2022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
81,794 万元。*ST 柏龙 2022 年度业绩预告与经审计净利润存在重
大差异,未能及时进行修正。
二、 未及时披露退市风险警示提示公告
2023 年 4 月 6 日, *ST 柏龙披露《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称,预计 2022 年期末净资产
为-64,263 万元至-49,263 万元。 *ST 柏龙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
个月内,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
公告。
*ST 柏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1.3 条、第 5.1.4 条和第 9.3.2
条的规定。
*ST 柏龙董事长兼总经理陈亚生、财务总监柯海虹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5.1.9 条的规定,对*ST 柏龙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 3 —
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亚生、财
务总监柯海虹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
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广东柏堡龙股
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
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刘女士 , 电话 :
0755-88668240)。
对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0 月 12 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娜娜、杨杰、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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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5-19

处罚对象:

杨杰,郑慧,陈娜娜

索引号	bm56000001/2023-00006505	分类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3年05月18日
名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娜娜、杨杰、郑慧)
文号	〔2023〕37号	主题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娜娜、杨杰、郑慧)
〔2023〕37号
当事人:陈娜娜,女,1979年9月出生,时任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堡龙)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杨杰,男,1970年5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郑慧,女,1978年3月出生,住址: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娜娜、杨杰、郑慧操纵“柏堡龙”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郑慧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并申请听证,陈娜娜、杨杰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于2023年4月10日召开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娜娜、杨杰、郑慧控制使用92个证券账户
陈娜娜通过柏堡龙控制“陈某君”等9个银行账户,向杨杰、郑慧控制的“郭某樱”等9个银行账户支付8300万元,共同操纵“柏堡龙”。为实施操纵行为,杨杰、郑慧使用“曹某凤”等92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进行证券交易。
二、操纵“柏堡龙”情况
2018年7月6日至2019年5月31日,杨杰等人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对倒“柏堡龙”,多次以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手段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造成期间内“柏堡龙”股价明显异常,构成操纵证券市场。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共计219个交易日,账户组共交易218个交易日,占全部交易日的99.54%。其中,2018年7月6日至10月10日为建仓拉抬阶段,2018年10月11日至2019年5月31日为维持股价阶段。操纵期间累计竞价买入130,369,199股,买入成交金额2,096,049,061.32元,买入成交排名第一的交易日达115个,占账户组交易日的52.75%。累计竞价卖出109,401,467股,卖出成交金额1,783,534,483.14元,卖出成交排名第一的交易日达86个,占账户组交易日的39.45%。操纵期间,账户组持股占“柏堡龙”流通股本比例超过5%的交易日达200个,占账户组交易日的91.74%,最高持股占比达13.22%,账户组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明显。
2018年7月6日至10月10日,账户组拉抬特征明显,持股总数从3,718,578股增加至37,788,446股,持股比例从1.55%升至10.48%。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大量申买,申买量占账户组总申买量的平均比例为60.18%,同期账户组买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26.81%。
操纵期间,账户组共计存在49个时段内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30%以上的盘中拉抬行为,共计存在8个时段内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30%以上的尾市拉抬行为。典型拉抬时段如下:
1.2018年8月2日14:47:35至14:50:06,账户组申买849,500股,时段内股价从10.76元涨至12.09元,涨幅12.36%。8月2日全天,账户组申买1,831,500股,其中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1,602,300股,占账户组总申买量的87.49%;买成交1,739,036股,占市场成交量的51.70%。当日申万纺织服饰指数下跌2.6%,“柏堡龙”上涨2.64%,偏离5.24%。
2.2018年8月7日9:49:16至10:11:01,账户组申买716,700股,股价由11.47元涨至11.80元,涨幅2.88%。14:30后,账户组再次大额申买。14:30至15:00之间,账户组申买1,015,900股。股价由11.95元涨至12.58元,涨幅5.27%。在14:45至15:00的收盘阶段,账户组申买901,100股,买成交668,280股,买成交量占市场尾市成交量的48.72%,对收盘价的形成产生决定作用。8月7日全天,账户组申买2,003,500股,其中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1,519,100股,占账户组总申买量的75.82%;买成交1,749,680股,占市场成交量的37.09%。当日申万纺织服饰指数上涨1.35%,“柏堡龙”上涨7.61%,偏离6.26%。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有141个交易日存在对倒行为,占账户组交易日的64.68%。账户组对倒量为17,276,161股,对倒量占账户组竞价买成交量的13.25%,占账户组竞价卖成交量的15.79%。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交易日有12天,最高达到38.14%。
经测算,账户组亏损12,349,569.4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交易终端IP、MAC、电脑硬盘信息、交易所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陈娜娜、杨杰、郑慧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陈娜娜作为柏堡龙总经理,通过柏堡龙控制相关银行账户将8300万元资金提供给杨杰、郑慧用于操纵股价,是操纵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杨杰负责寻找、提供配资账户,安排下单交易,是操纵行为的组织策划和具体实施者,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郑慧帮助杨杰操纵“柏堡龙”,是操纵行为的参与者、协作者,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
陈娜娜及其代理人提出,一是《事先告知书》所列证券账户组的资金大部分并未通过案涉所列银行账户,资金来源也全部与申辩人无关,认定由申辩人提供资金给杨杰、郑慧用于操纵“柏堡龙”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是杨杰方收取案涉8300万元后并未全部用于证券账户组购买“柏堡龙”,该8300万元(或其中涉及的部分)也与《事先告知书》认定的几个典型拉抬时段没有关联性,故不能认定申辩人提供资金用于操纵“柏堡龙”;三是杨杰的陈述不属实,也无相应书证、物证对其陈述予以证明,不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四是陈娜娜从未实际控制案涉账户及资金,也未与任何人有合谋,认定陈娜娜是操纵“柏堡龙”的组织者、策划者没有依据;五是陈某胜出借给杨杰并由林某武担保的款项与陈娜娜无关。综上,请求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杨杰及其代理人提出,一是本案事实认定不准确,陈娜娜在本案中起到的作用显著大于杨杰;二是积极配合我会二次调查;三是责任分配不合理。其在本案中不是起意、谋划和组织者,发挥的作用明显小于陈娜娜,不应被定性为起主要作用者。综上,请求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
郑慧及其代理人提出,一是事实认定错误。没有操纵“柏堡龙”的主观犯意和客观行为,仅为替杨杰签订借款协议的助手之一;二是责任分配不合理,量罚幅度过重。陈娜娜应是本案主要负责人,郑慧、杨杰在案涉行为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显然属于从属和配角,郑慧、杨杰尚有未成年子女和年迈父母需照看,望予以考量。综上,请求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对于陈娜娜的申辩意见。案涉8300万以陈娜娜控制的银行账户为渠道,全部流向杨杰一方控制的银行账户;部分资金短期内直接汇入案涉账户用于交易“柏堡龙”,资金直接关联明显;资金划转情况与杨杰自认、配资中介指认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陈娜娜具有合谋操纵的故意,是操纵“柏堡龙”的组织者、策划者。申辩人所提申辩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足以推翻本案事实认定。综上,对陈娜娜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二,对于杨杰的申辩意见。杨杰负责寻找、提供配资账户,安排他人下单交易“柏堡龙”,对于账户组交易具有控制决策权,是操纵行为的组织、决策和实施者,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应承担主要责任。杨杰在初次调查过程中始终未出面,给调查工作带来困难,在二次调查期间反复补充提交账户对行政执法造成一定干扰,其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综上,对杨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三,对于郑慧的申辩意见。郑慧笔录自认参与交易“柏堡龙”,他人笔录指认郑慧参与出借账户及交易“柏堡龙”,与在案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郑慧具有操纵“柏堡龙”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是操纵行为的参与者和协作者,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我会处罚时已综合考虑当事人郑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上,对郑慧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娜娜、杨杰、郑慧共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对陈娜娜罚款150万元,对杨杰罚款120万元,对郑慧罚款3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5月18日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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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5-19

处罚对象:

杨杰

索引号	bm56000001/2023-00006527	分类	市场禁入;市场禁入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3年05月18日
名称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杨杰)
文号	〔2023〕16号	主题词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杨杰)
〔2023〕16号
当事人:杨杰,男,1970年5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某娜、杨杰、郑某操纵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堡龙)股票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杨杰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经复核,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某娜、杨杰、郑某控制使用92个证券账户
陈某娜通过柏堡龙控制“陈某君”等9个银行账户,向杨杰、郑某控制的“郭某樱”等9个银行账户支付8300万元,共同操纵“柏堡龙”。为实施操纵行为,杨杰、郑某使用“曹某凤”等92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进行证券交易。
二、操纵“柏堡龙”情况
2018年7月6日至2019年5月31日,杨杰等人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对倒“柏堡龙”,多次以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手段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造成期间内“柏堡龙”股价明显异常,构成操纵证券市场。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共计219个交易日,账户组共交易218个交易日,占全部交易日的99.54%。其中,2018年7月6日至10月10日为建仓拉抬阶段,2018年10月11日至2019年5月31日为维持股价阶段。操纵期间累计竞价买入130,369,199股,买入成交金额2,096,049,061.32元,买入成交排名第一的交易日达115个,占账户组交易日的52.75%。累计竞价卖出109,401,467股,卖出成交金额1,783,534,483.14元,卖出成交排名第一的交易日达86个,占账户组交易日的39.45%。操纵期间,账户组持股占“柏堡龙”流通股本比例超过5%的交易日达200个,占账户组交易日的91.74%,最高持股占比达13.22%,账户组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明显。
2018年7月6日至10月10日,账户组拉抬特征明显,持股总数从3,718,578股增加至37,788,446股,持股比例从1.55%升至10.48%。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大量申买,申买量占账户组总申买量的平均比例为60.18%,同期账户组买成交量占市场总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26.81%。
操纵期间,账户组共计存在49个时段内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30%以上的盘中拉抬行为,共计存在8个时段内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30%以上的尾市拉抬行为。典型拉抬时段如下:
1.2018年8月2日14:47:35至14:50:06,账户组申买849,500股,时段内股价从10.76元涨至12.09元,涨幅12.36%。8月2日全天,账户组申买1,831,500股,其中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1,602,300股,占账户组总申买量的87.49%;买成交1,739,036股,占市场成交量的51.70%。当日申万纺织服饰指数下跌2.6%,“柏堡龙”上涨2.64%,偏离5.24%。
2.2018年8月7日9:49:16至10:11:01,账户组申买716,700股,股价由11.47元涨至11.80元,涨幅2.88%。14:30后,账户组再次大额申买。14:30至15:00之间,账户组申买1,015,900股。股价由11.95元涨至12.58元,涨幅5.27%。在14:45至15:00的收盘阶段,账户组申买901,100股,买成交668,280股,买成交量占市场尾市成交量的48.72%,对收盘价的形成产生决定作用。8月7日全天,账户组申买2,003,500股,其中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1,519,100股,占账户组总申买量的75.82%;买成交1,749,680股,占市场成交量的37.09%。当日申万纺织服饰指数上涨1.35%,“柏堡龙”上涨7.61%,偏离6.26%。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有141个交易日存在对倒行为,占账户组交易日的64.68%。账户组对倒量为17,276,161股,对倒量占账户组竞价买成交量的13.25%,占账户组竞价卖成交量的15.79%。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交易日有12天,最高达到38.14%。
经测算,账户组亏损12,349,569.4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交易终端IP、MAC、电脑硬盘信息、交易所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杨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法行为。杨杰负责寻找、提供配资账户,安排下单交易,是操纵行为的组织策划和具体实施者,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
杨杰及其代理人提出,一是本案事实认定不准确,陈某娜在本案中起到的作用显著大于杨杰;二是积极配合我会二次调查;三是责任分配不合理。其在本案中不是起意、谋划和组织者,发挥的作用明显小于陈某娜,不应被定性为起主要作用者。综上,请求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杨杰负责寻找、提供配资账户,安排他人下单交易“柏堡龙”,对于账户组交易具有控制决策权,是操纵行为的组织、决策和实施者,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应承担主要责任。杨杰在初次调查过程中始终未出面,给调查工作带来困难,在二次调查期间反复补充提交账户对行政执法造成一定干扰,其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综上,对杨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杨杰的上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所述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杨杰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5月1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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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4-18

处罚对象:

陈育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2号
当事人:陈某忠,男,196X年12月出生,住址:新疆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某忠内幕交易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堡龙或“ST柏龙”)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陈某忠的要求于2023年3月2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陈某忠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某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1年1月21日,经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席某对接,意向战略投资者新疆中泰纺织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纺织)董事长于某静到柏堡龙现场考察,并与柏堡龙实际控制人陈某娜、陈某雄就柏堡龙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磋商和沟通。中泰纺织为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子公司。
2021年8月10日,陈某娜与中泰集团高管龚某华、王某等召开会议,沟通柏堡龙资产负债等情况。
2021年8月24日,陈某娜前往新疆与中泰集团董事长王某欣、龚某华等人现场进行沟通,并达成继续推进本次合作事项的共识。
2021年8月30日,中泰集团组织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等相关中介机构成立项目组,拟对柏堡龙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次日,王某等组织中介机构前往柏堡龙正式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2021年9月18日,中泰集团与柏堡龙就本次合作事项签订《保密协议》。
2021年10月19日,中泰集团召开会议,讨论与柏堡龙的合作方案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2021年10月25日,中泰集团对柏堡龙进行补充尽职调查。10月27日至29日,应王某等人要求,在中泰集团子公司任职的陈某忠参与到柏堡龙的尽职调查工作,主要是对柏堡龙及其实控人的资产状况进行调查分析。10月31日,陈某忠形成《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实控人不动产现状初步调研分析》给王某、龚某华等人审阅。
2021年11月2日,柏堡龙与中泰集团签署《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以及《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并于当日公告,主要内容是,陈某娜、陈某雄将其持有的柏堡龙29%的股份表决权全部不可撤销地委托中泰集团行使,中泰集团或其下属公司作为实施主体,积极化解柏堡龙资产债务风险问题,维持其生产经营稳定。
综上,柏堡龙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相关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依法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1年1月21日至11月2日,王某等人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陈某忠内幕交易柏堡龙股票情况
陈某忠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存在联络接触。2021年10月27日至29日,应王某等人要求,陈某忠参与柏堡龙的尽职调查工作,期间两人多次联系,而在此之前,其已经知悉中泰集团拟开展与柏堡龙合作的事项。
2021年10月22日,陈某忠开立本人名下证券账户。10月28日至11月2日,陈某忠使用该账户买入“ST柏龙”股票100,000股,成交金额297,272元。2022年1月14日开始,该账户逐步卖出上述“ST柏龙”股票,交易金额287,710元,亏损10,065.40元。陈某忠使用本人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集中、大量买入“ST柏龙”股票,且账户开立行为、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发展变化时点、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某忠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陈某忠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其在交易涉案股票时不知悉本案内幕信息。涉案中泰集团与柏堡龙的合作项目与其任职的公司没有直接关联。其独立完成不动产调查工作,未被告知具体合作事项,在尽职调查前后亦未参与相关项目,在购买股票之后才知悉被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二,其在同一时期还买入多只其他股票,且新开立个人账户是因当时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开户和交易没有异常。其三,相关交易亏损,且自身条件困难,无法承担高额罚款。陈某忠提交了任职履历说明、出行记录、股票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我局认为,第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可以确认内幕交易行为成立。陈某忠此前已获悉中泰集团拟与柏堡龙开展合作,同时,其又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知情人联络、接触,相关账户开立行为、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足以认定为构成内幕交易。第二,陈某忠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是综合多种情形判断得出,包括账户开立时间、涉案股票交易数量与金额、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发展变化时间、与知情人联络接触时点等,而不只是开户时间或交易某一单一维度,陈某忠提出的申辩理由不足以解释其交易异常性,不能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第三,本案已经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给予陈某忠适当的处罚,其有关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某忠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4月14日

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姚庚春、赵丽红、白新盈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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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1-18

处罚对象:

姚庚春,白新盈,赵丽红,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36 号
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姚庚春、赵丽红、白新盈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北京市
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22层A24;
姚庚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
伙人;
赵丽红,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至2019年年度审计
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白新盈,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至2019年年度审计
— 2 —
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6号)查明的
事实,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
财光华)、姚庚春、赵丽红、白新盈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
堡龙)对外披露的 2018 年度财务报告虚增当年期末银行存款
737,975,363.28 元,虚增营业收入 141,640,334.31 元,虚增利
润总额 53,791,660.78 元,未如实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报表项目
预付工程款 3.3 亿元。柏堡龙对外披露的 2019 年度报告虚增当年
期末银行存款 1,097,554,969.81 元,未如实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
报表项目预付工程款 3.3 亿元。中兴财光华为柏堡龙 2018 年至
2019 年的年度审计机构,对柏堡龙 2018、2019 年度财务报表出
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柏堡龙 2018 年年审工作起初由中兴财光华深圳分所(以下
简称深圳分所)开展,2019 年 2 月下旬,因无法就柏堡龙审计项
目的多个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深圳分所决定退出柏堡
龙审计项目,将现场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深圳分所决定退出柏堡龙
项目的想法通过电话向中兴财光华首席合伙人姚庚春进行了沟通
汇报,并将现场审计遇到的问题形成了《柏堡龙项目现场审计情
况说明》(以下简称《现场情况说明》)。当事人姚庚春、赵丽红、
— 3 —
白新盈均阅知了前述《现场情况说明》。2018 年柏堡龙年审期间,
白新盈还将《现场情况说明》传达给了项目组成员。2019 年 2 月
27 日,中兴财光华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会议(姚庚春主持)
决定变更柏堡龙审计项目合伙人为赵丽红。2019 年 3 月初,深圳
分所退出柏堡龙的 2018 年年度审计工作,由中兴财光华北京总部
(以下简称北京总部)继续承做柏堡龙 2018 年年审项目,签字注
册会计师更换为赵丽红、白新盈。2019 年 10 月 29 日,中兴财光
华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会议决定,北京总部继续担任柏堡
龙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赵丽红、白新
盈。
一、中兴财光华在柏堡龙 2018 年年审中未勤勉尽责
中兴财光华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赵丽红、白新盈在柏堡龙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对货币资金、销售收款循环、其他
非流动资产的审计未勤勉尽责,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关注
到审计证据的异常情况,未能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以至于未能发现柏堡龙存在虚增银行存款、虚增收入、未如实披
露其他非流动资产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舞弊行为。
二、中兴财光华在柏堡龙 2019 年年审中未勤勉尽责
中兴财光华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赵丽红、白新盈在柏堡龙2019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对货币资金、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审
计未勤勉尽责,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关注到审计证据的异
— 4 —
常情况,未能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以至于未能发
现柏堡龙存在虚增银行存款、未如实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舞弊
行为。
姚庚春作为中兴财光华首席合伙人,在中兴财光华为柏堡龙
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明知存在柏
堡龙不配合中兴财光华从银行打印基本户对账单的审计受限等问
题风险的情况,虽在看到《现场情况说明》后曾要求项目合伙人
赵丽红按照审计程序审计柏堡龙,但后续却未关注相应问题的应
对措施及风险消除情况,以至于在审计受限尚未消除且未采取有
效替代程序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审批签发同意出具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处理意见。
中兴财光华、姚庚春、赵丽红、白新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5条的规
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5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通报
批评的处分;
二、对姚庚春、赵丽红、白新盈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5 —
对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姚庚春、
赵丽红、白新盈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
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 月 18 日
— 6 —
抄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上市公司监管部、法律部、行政处罚委,
北京证监局、广东证监局,所领导、各部门,各深市上市公司、
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室 2023 年 1 月 1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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