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刘亮,钱晓利,高博书,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
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高博书,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 亮,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钱晓利,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兴
菌业”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6月21日,众兴菌业披露《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合作
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贵州茅台镇圣
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众兴菌业在6月26日披露的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表示,公司将根据
本次交易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交易实施过程中存
在的不确定性因素进行详细披露,如交易最终不能达成,公司将
及时披露并详细说明未达成的原因,并说明相关人员是否勤勉尽
责。2021年10月16日,众兴菌业披露《关于终止股权收购意向
书的公告》称,因市场宏观环境发生变化等原因,2021年8月25
日公司决定终止本次收购,随即公司与交易对方就终止涉及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争取取得对方的同意,最终经多次
反复友好协商,双方就终止相关事项达成一致。
众兴菌业未及时披露终止本次收购的决定,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第7.6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高博书、总经理刘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3.1.5
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钱晓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3.1.5条、第3.2.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本所《上市公司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六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博书、总经
理刘亮、董事会秘书钱晓利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