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岚,王国红,胡小周,陈瑞良,马亚,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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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马甸裕
民路 12 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 B 座 11 层;
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 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吴淞
江大道 111 号 1幢 12 层,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胡小周,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之一,时
任董事长;
王国红,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之一,时
任总经理;
吴岚,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时任董事会秘书;
马亚,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陈瑞良,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2 —
经查明,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真视通”)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8 月 24 日, 真视通原控股股东之一、时任董事长胡
小周,原控股股东之一、时任总经理王国红,股东、时任董事会
秘书吴岚,股东马亚和陈瑞良(以下统称“五位股东”)向苏州隆
越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隆越”)出具《承诺函》,对真
视通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2021 年度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应
收账款及坏账损失、存货、经营性现金流等作出承诺。主要承诺
内容包括: 一是真视通三个年度合并报表范围的原业务累计实现
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18 亿元,否则五位股东按差额部分的 7.27%向
苏州隆越进行现金补偿;二是各年度真视通合并报表范围的原业
务净利润均不低于 1,000 万元,否则在真视通年报披露后的 30
个自然日内,五位股东向苏州隆越支付当年度实际净利润与承诺
净利润的差额。
2019 年 8 月 30 日, 真视通披露《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苏州隆越受让五
位股东合计持有真视通 11.78%的股份,接受王国红持有真视通
14.59%股份的表决权委托, 真视通控股股东变更为苏州隆越,但
未披露前述《承诺函》。直至 2021 年 8 月 19 日, 真视通才首次披
露《承诺函》的相关内容。真视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重大信息未
能及时披露的行为。
真视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3 —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真视通控股股东苏州隆越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真视通原控股股东之一、时任董事长胡小周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3.1.14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真视通原控股股东之一、时任总经理王国红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3.1.14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真视通股东、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
第 3.1.14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真视通股东马亚、陈瑞良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4 —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以及《上市公
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苏州隆越控股
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 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之一、时任
董事长胡小周,原控股股东之一、时任总经理王国红,股东、时
任董事会秘书吴岚, 股东马亚、陈瑞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