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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迪退(00277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2-03-31 1 其他 2 9917.75 16.366
2021-12-31 1 其他 2 9917.75 16.366
2021-09-30 1 其他 2 9917.75 16.397
2021-06-30 1 其他 2 9917.75 16.397
2021-03-31 1 其他 2 9917.75 16.46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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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6-09 0.52 0.52 0 50.00 26.0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城关证券营业部

2022-06-08 0.58 0.58 0 50.00 29.0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城关证券营业部

2022-06-07 0.59 0.59 0 50.00 29.5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城关证券营业部

2022-06-06 0.58 0.58 0 50.00 29.0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城关证券营业部

2021-05-20 1.81 1.65 9.70 35.00 63.35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晏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宁波江东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0-03-26 2.27 2.32 -2.16 1200.00 2724.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子午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2-2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证上[2022]187号-关于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一,孔强,宋昆冈,宋红军,张亚山,张魁众,李明,王修平,王国丰,王宇骅,田梦琳,苏文忠,谢进才,赵晖,陈青霞,高晴,黄新民
公告日期 2022-02-25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证上[2022]187号-关于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新强,崔少松,张枫华,张永立,张清海,李盛玺,王守礼,胡文猛,许秀云,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1-15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枫华,张清海,李建全,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9-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科迪: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河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新强,崔少松,张枫华,张永立,张清海,李盛玺,王守礼,胡文猛,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9-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科迪: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发文单位 河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新强,崔少松,张枫华,张永立,张清海,李盛玺,王守礼,胡文猛,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证上[2022]187号-关于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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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2-25

处罚对象:

吴一,孔强,宋昆冈,宋红军,张亚山,张魁众,李明,王修平,王国丰,王宇骅,田梦琳,苏文忠,谢进才,赵晖,陈青霞,高晴,黄新民

— 1 —
关于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虞城县产业集聚
区工业大道 18 号;
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虞城县利民工业
园区,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张清海,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
许秀云,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张枫华,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宇骅,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胡文猛,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刘新强,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崔少松,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2 —
张永立,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
书;
王守礼,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盛玺,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赵 晖,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孔 强,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宋红军,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苏文忠,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张亚山,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田梦琳,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黄新民,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李 明,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宋昆冈,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王国丰,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谢进才,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吴 一,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高 晴,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王修平,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陈青霞,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张魁众,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经查明,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科迪”— 3 —
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 科迪《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
33,619.77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1,843.35 万元;《2017 年年度报
告》虚增收入21,010.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864.13万元;《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 29,713.74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1,275.39
万元。
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6 年至 2019 年, *ST 科迪向控股股东科迪食品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资金。其
中, 2016 年累计提供资金 78,546.00 万元, 2017 年累计提供资金
248,305.37 万元, 2018 年累计提供资金 340,615.03 万元, 2019
年累计提供资金 676,691.74 万元。上述资金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日最高占用余额为 188,538.07 万元。
三、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7 年至 2019 年, *ST 科迪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义务的情况下,向控股股东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其中,
2017 年提供担保合计 38,820.00 万元, 2018 年提供担保合计
2,000.00 万元, 2019 年提供担保合计 4,500.00 万元。上述违规
担保日最高合同金额为 45,320 万元。
*ST 科迪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4 —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7.4.5 条的规定。
*ST 科迪控股股东科迪集团,实际控制人许秀云、张清海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
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11 条、第 4.2.12 条的规定,
对违规行为二、三负有重要责任。同时,张清海作为*ST 科迪董
事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
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均负有重要责任。
*ST 科迪总经理张枫华、时任财务总监胡文猛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
规行为均负有重要责任。
*ST 科迪时任财务总监刘新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均负有重要
责任。
*ST 科迪时任董事会秘书崔少松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一
负有重要责任,对公司违规行为二负有责任。— 5 —
*ST 科迪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张永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公司
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对公司违规行为二负有责任。
*ST 科迪副总经理王守礼、时任副总经理李盛玺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
司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ST 科迪时任总经理王宇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二负有责任。
*ST 科迪时任董事孔强、宋红军,时任独立董事田梦琳,时
任监事王国丰、谢进才、吴一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一、二负有责任。
*ST 科迪董事赵晖,时任董事苏文忠,时任独立董事黄新民,
监事李明、宋昆冈,时任监事高晴、王修平、陈青霞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
行为一、二负有责任。
*ST 科迪时任董事张亚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6 —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二负有责任。
*ST 科迪时任副总经理张魁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3 条、第 17.4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的规定和本所《上
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
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
分决定:
一、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科迪食品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张清海、实际控制人许秀云给
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枫华,时任财务
总监胡文猛、刘新强,时任董事会秘书崔少松,时任董事兼董事
会秘书张永立,副总经理王守礼,时任副总经理李盛玺给予公开
谴责的处分;
四、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王宇骅,董事
赵晖,时任董事孔强、宋红军、苏文忠、张亚山,时任独立董事
田梦琳、黄新民,监事李明、宋昆冈,时任监事王国丰、谢进才、— 7 —
吴一、高晴、王修平、陈青霞,时任副总经理张魁众给予通报批
评的处分;
五、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张清
海、实际控制人许秀云给予公开认定 10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清海、许秀云、张枫华、胡文猛、刘新强、崔少松、张永立、
王守礼、李盛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
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应当由*ST 科迪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
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
话: 0755-88668240)。
对于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2 月 25 日— 8 —

深证上[2022]187号-关于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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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2-25

处罚对象:

刘新强,崔少松,张枫华,张永立,张清海,李盛玺,王守礼,胡文猛,许秀云,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虞城县产业集聚
区工业大道 18 号;
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虞城县利民工业
园区,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张清海,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
许秀云,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张枫华,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宇骅,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胡文猛,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刘新强,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崔少松,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2 —
张永立,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
书;
王守礼,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盛玺,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赵 晖,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孔 强,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宋红军,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苏文忠,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张亚山,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田梦琳,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黄新民,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李 明,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宋昆冈,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王国丰,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谢进才,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吴 一,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高 晴,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王修平,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陈青霞,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张魁众,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经查明,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科迪”— 3 —
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 科迪《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
33,619.77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1,843.35 万元;《2017 年年度报
告》虚增收入21,010.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864.13万元;《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 29,713.74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1,275.39
万元。
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6 年至 2019 年, *ST 科迪向控股股东科迪食品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资金。其
中, 2016 年累计提供资金 78,546.00 万元, 2017 年累计提供资金
248,305.37 万元, 2018 年累计提供资金 340,615.03 万元, 2019
年累计提供资金 676,691.74 万元。上述资金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日最高占用余额为 188,538.07 万元。
三、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7 年至 2019 年, *ST 科迪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义务的情况下,向控股股东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其中,
2017 年提供担保合计 38,820.00 万元, 2018 年提供担保合计
2,000.00 万元, 2019 年提供担保合计 4,500.00 万元。上述违规
担保日最高合同金额为 45,320 万元。
*ST 科迪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4 —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7.4.5 条的规定。
*ST 科迪控股股东科迪集团,实际控制人许秀云、张清海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
第 4.2.1 条、第 4.2.3 条、第 4.2.11 条、第 4.2.12 条的规定,
对违规行为二、三负有重要责任。同时,张清海作为*ST 科迪董
事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
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均负有重要责任。
*ST 科迪总经理张枫华、时任财务总监胡文猛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
规行为均负有重要责任。
*ST 科迪时任财务总监刘新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均负有重要
责任。
*ST 科迪时任董事会秘书崔少松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一
负有重要责任,对公司违规行为二负有责任。— 5 —
*ST 科迪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张永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公司
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对公司违规行为二负有责任。
*ST 科迪副总经理王守礼、时任副总经理李盛玺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
司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ST 科迪时任总经理王宇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二负有责任。
*ST 科迪时任董事孔强、宋红军,时任独立董事田梦琳,时
任监事王国丰、谢进才、吴一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一、二负有责任。
*ST 科迪董事赵晖,时任董事苏文忠,时任独立董事黄新民,
监事李明、宋昆冈,时任监事高晴、王修平、陈青霞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
行为一、二负有责任。
*ST 科迪时任董事张亚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6 —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二负有责任。
*ST 科迪时任副总经理张魁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3 条、第 17.4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的规定和本所《上
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
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
分决定:
一、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科迪食品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张清海、实际控制人许秀云给
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枫华,时任财务
总监胡文猛、刘新强,时任董事会秘书崔少松,时任董事兼董事
会秘书张永立,副总经理王守礼,时任副总经理李盛玺给予公开
谴责的处分;
四、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王宇骅,董事
赵晖,时任董事孔强、宋红军、苏文忠、张亚山,时任独立董事
田梦琳、黄新民,监事李明、宋昆冈,时任监事王国丰、谢进才、— 7 —
吴一、高晴、王修平、陈青霞,时任副总经理张魁众给予通报批
评的处分;
五、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张清
海、实际控制人许秀云给予公开认定 10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清海、许秀云、张枫华、胡文猛、刘新强、崔少松、张永立、
王守礼、李盛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
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应当由*ST 科迪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
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
话: 0755-88668240)。
对于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2 月 25 日— 8 —

关于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1-15

处罚对象:

张枫华,张清海,李建全,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河南省虞城县产业集聚
区工业大道 18 号;
张清海,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枫华,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建全,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科迪”
或“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2020 年度业绩修正滞后
*ST 科迪 2020 年 10 月 30 日披露《2020 年度业绩预告》,预
计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2 —
为 175.15 万元至 1,751.48 万元,较 2019 年扭亏为盈。 2021 年 3
月 1 日, *ST 科迪披露《2020 年度业绩预计修正及业绩快报公告》,
将预计净利润修正为-112,470 万元至-110,000 万元。 *ST 科迪 4
月 30 日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显示, 2020 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为-127,334.20 万元。《2020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与公司
实际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修正滞后。
二、 2020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ST 科迪 2020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包括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立案调
查、持续经营能力、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等事项。
*ST 科迪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3.3 条的规定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5.3.5 条、第 5.3.6 条、第 5.3.12
条的规定。
*ST 科迪董事长张清海、 总经理张枫华、财务总监李建全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5.3.1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
标准(试行)》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3 —
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 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清海、 总经理张
枫华、财务总监李建全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张清海、 张枫华、 李建全如对
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
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
*ST 科迪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
场 递 交 方 式 提 交 给 本 所 指 定 联 系 人 ( 刘 女 士 , 电 话 :
0755-88668240)。
对于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15 日— 4 —

*ST科迪: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1-09-22

处罚对象:

刘新强,崔少松,张枫华,张永立,张清海,李盛玺,王守礼,胡文猛,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70              证券简称:*ST 科迪            公告编号:2021-053 号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编号:豫调查字 2019043 号)。
  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2021 年
  9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19-038 号 )和《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告》(公告编
  号:2021-051 号 )。
     2021 年 9 月 16 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证监局的《行政处罚
  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 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 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迪乳业),住所:河南省
  商丘市虞城县;
     张清海,男,1955 年 10 月出生,科迪乳业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科迪乳业
  董事长,住址: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胡文猛,男,1985 年 3 月出生,时任科迪乳业财务总监,住址:河南省商
  丘市宁陵县;
     刘新强,男,1973 年 11 月出生,时任科迪乳业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河
  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1
   张永立,男,1983 年 9 月出生,时任科迪乳业董事、董事会秘书,住址: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崔少松,男,1983 年 9 月出生,时任科迪乳业董事会秘书,住址:河南省
郑州市金水区;
   张枫华,男,1988 年 12 月出生,时任科迪乳业董事、总经理,住址:河南
省商丘市睢阳区;
   李盛玺,男,1980 年 12 月出生,时任科迪乳业副总经理,住址:河南省洛
阳市洛龙区;
   王守礼,男,1975 年 3 月出生,时任科迪乳业副总经理,住址:河南省商
丘市梁园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
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
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
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科迪乳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科迪乳业《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
   科迪乳业《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 33,619.77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1,843.35 万元。
   科迪乳业《2017 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 21,010.9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6,864.13 万元。
   科迪乳业《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 29,713.74 万元, 虚增利润总额
11,275.39 万元。
   二、科迪乳业未按规定履行 2016 年至 2019 年有关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2016
                                   2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2016 年至 2019 年,科迪乳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
况下,向控股股东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迪集团)及其关联
方提供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未在《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
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其中,2016 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78,546.00 万
元,当期转回 78,546.00 万元;2017 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
资金 248,305.37 万元,当期转回 248,305.37 万元;2018 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
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340,615.03 万元,当期转回 340,615.03 万元;2019
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转出资金 676,691.74 万元,当期转回
479,184.93 万元。
   (二)2017 年至 2019 年,科迪乳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
况下,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未在《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其中,2017 年科迪乳业提供 8 笔担保,合计金额 38,820.00 万元;2018 年
科迪乳业提供 1 笔担保,金额为 2,000.00 万元;2019 年科迪乳业提供 2 笔担保,
合计金额 4,500.00 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及附件、银行流水、现场
执法记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
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
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
                                    3
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行为。
   对科迪乳业《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
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张清海,其他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为胡
文猛、刘新强、张永立、崔少松、张枫华、李盛玺、王守礼;对科迪乳业向科
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未及时披露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张清海,其他相
关直接责任人员为胡文猛、刘新强、张永立、崔少松;对科迪乳业向科迪集团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张清海,其他相关直接
责任人员为张永立、崔少松。
   张清海作为科迪乳业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其行为已同时构成 2005 年《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
款;
   (二)对张清海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罚款 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元;
   (三)对胡文猛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刘新强、张永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五)对崔少松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六)对张枫华、李盛玺、王守礼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
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
                                   4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 号内容如下:
   当事人:张清海,男,1955 年 10 月出生,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科迪乳业)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科迪乳业董事长,住址:河南省商丘
市虞城县。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 年《证券
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
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
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科迪乳业违法事实如下:
   一、科迪乳业《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
   科迪乳业《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 33,619.77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1,843.35 万元。
   科迪乳业《2017 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 21,010.9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6,864.13 万元。
   科迪乳业《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 29,713.74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1,275.39 万元。
   二、科迪乳业未按规定履行 2016 年至 2019 年有关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2016 年至 2019 年,科迪乳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
况下,向控股股东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迪集团)及其关联
方提供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未在《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
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5
   其中,2016 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78,546.00 万
元,当期转回 78,546.00 万元;2017 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
供资金 248,305.37 万元,当期转回 248,305.37 万元;2018 年科迪乳业累计向
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340,615.03 万元,当期转回 340,615.03 万元;
2019 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转出资金 676,691.74 万元,当期转
回 479,184.93 万元。
   (二)2017 年至 2019 年,科迪乳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
况下,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未在《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其中,2017 年科迪乳业提供 8 笔担保,合计金额 38,820.00 万元;2018 年
科迪乳业提供 1 笔担保,金额为 2,000.00 万元;2019 年科迪乳业提供 2 笔担保,
合计金额 4,500.00 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及附件、银行流水、现场
执法记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
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
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
为。
   张清海为科迪乳业《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
报告》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以及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和担保未及时
披露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清海作为科迪乳业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其行为已
                                    6
同时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
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
行为。
   张清海的违法行为恶劣,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
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和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清海釆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
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
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
行。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
况,公司尽快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中的事项进行追溯、
整改,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14.5.1 条、14.5.2 条、14.5.3 条、
《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及《关于发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通知》(深证上〔2020〕1294 号)
的第六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对于此次行政处罚,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公司将吸取教训,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水平,
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争取以较好的业绩回报全体股东。
                                   7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
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
投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7 日
                                 8

*ST科迪: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x

来源:证券时报2021-09-10

处罚对象:

刘新强,崔少松,张枫华,张永立,张清海,李盛玺,王守礼,胡文猛,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70              证券简称:*ST 科迪            公告编号:2021-051 号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编号:豫调查字 2019043 号)。
  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披露了《关
  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8
  号 )。
     2021 年 9 月 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
  禁入事先告知书》(豫证监处罚字〔2021〕1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经查明,科迪乳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科迪乳业《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
     科迪乳业《2016 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 33,619.77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1,843.35 万元。
     科迪乳业《2017 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 21,010.9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6,864.13 万元。
     科迪乳业《2018 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 29,713.74 万元, 虚增利润总额
  11,275.39 万元。
     二、科迪乳业未按规定履行 2016 年至 2019 年有关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2016
                                        1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2016 年至 2019 年,科迪乳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
况下,向控股股东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迪集团)及其关联
方提供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未在《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
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其中,2016 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78,546.00 万
元,当期转回 78,546.00 万元;2017 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
资金 248,305.37 万元,当期转回 248,305.37 万元;2018 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
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340,615.03 万元,当期转回 340,615.03 万元;2019
年科迪乳业累计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转出资金 676,691.74 万元,当期转回
479,184.93 万元。
   (二)2017 年至 2019 年,科迪乳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
况下,向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未在《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其中,2017 年科迪乳业提供 8 笔担保,合计金额 38,820.00 万元;2018 年
科迪乳业提供 1 笔担保,金额为 2,000.00 万元;2019 年科迪乳业提供 2 笔担保,
合计金额 4,500.00 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及附件、银行流水、现场
执法记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
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
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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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行为。
   对科迪乳业《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
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张清海,其他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为胡
文猛、刘新强、张永立、崔少松、张枫华、李盛玺、王守礼;对科迪乳业向科
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未及时披露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张清海,其他相
关直接责任人员为胡文猛、刘新强、张永立、崔少松;对科迪乳业向科迪集团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张清海,其他相关直接
责任人员为张永立、崔少松。
   张清海作为科迪乳业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其行为已同时构成 2005 年《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决
定:
   (一)责令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
款;
   (二)对张清海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罚款 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元;
   (三)对胡文猛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刘新强、张永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五)对崔少松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六)对张枫华、李盛玺、王守礼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当事人张清海的违法行为恶劣,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依据 2005 年《证券
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和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张清海釆取 10 年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
                                   3
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
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
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
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拟处罚金额在 5 万元及以上
的当事人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
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釆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
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
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14.5.1 条、14.5.2 条、14.5.3
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
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
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
投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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