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5日,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北监能罚[2022]2号),认定浙江二建违规在循环水泵房外排脚手架下开挖地基,导致脚手架底部部分悬空,存在事故隐患,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浙江二建的前述处罚金额较低、未达《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处罚上限,且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已于2022年8月17日出具《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准予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用修复的决定》,同意对浙江二建的信用予以修复。因此,浙江二建的前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