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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投(00276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3-11 33375.77 1250.99 7.80 71.14 0.44
2025-03-10 34126.50 1526.59 7.39 67.47 0.02
2025-03-07 35634.25 3403.66 7.37 67.21 0.06
2025-03-06 34374.08 3277.56 7.41 69.36 0.62
2025-03-05 34365.90 2048.21 7.76 71.24 0
2025-03-04 33883.04 2052.76 7.78 72.51 0.47
2025-03-03 33866.20 4184.94 7.31 68.49 0.34
2025-02-28 34261.95 5295.38 10.67 100.62 5.26
2025-02-27 34407.84 1561.95 6.31 58.05 0.10
2025-02-26 34876.66 2276.51 6.21 57.75 0.68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6 59634.12 55.148
2 基金 4 1790.75 1.656
2024-06-30 1 其他 7 58626.37 54.217
2 基金 31 1209.97 1.119
2024-03-31 1 其他 6 59220.49 54.766
2 基金 2 929.95 0.860
3 QFII 1 278.63 0.258
2023-12-31 1 其他 8 60865.13 56.287
2 基金 68 1172.96 1.085
2023-09-30 1 其他 8 67035.50 61.993
2 基金 2 626.28 0.57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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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120 10.43 10.43 0 19.40 202.3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0109 9.47 9.71 -2.47 225.69 2137.30

买方: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杭州教工路证券营业部

20240108 9.43 9.67 -2.48 200.00 1886.00

买方: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杭州教工路证券营业部

20240105 9.68 9.93 -2.52 200.00 1936.00

买方: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杭州教工路证券营业部

20240104 9.82 10.07 -2.48 260.00 2553.20

买方: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杭州教工路证券营业部

20240103 9.94 10.19 -2.45 260.00 2584.40

买方: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杭州教工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1-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泉生
公告日期 2020-12-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涌)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赵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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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1-27

处罚对象:

王泉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36号
当事人:王泉生,男,住址:福建省福州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泉生操纵多喜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喜爱)等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泉生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王泉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王泉生控制使用本人银河证券账户、国元证券账户、安信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及“谢某辉”英大证券账户、“齐某良”五矿证券账户等6个证券账户(以下统称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影响多喜爱、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凯股份)、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特)、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玛顿)、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欧家居)、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特索道)、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恩股份)、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森美)、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光股份)、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润股份)、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塘乳业)等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经测算,违法所得为851,989.7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交易终端硬件信息、情况说明、证券账户开户资料、相关分析计算结果、证券交易数据及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泉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王泉生在申辩材料中提出:本人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继续状态,应以一个违法行为予以罚款。同时,本案部分违法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时效,不能予以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王泉生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理由为:本案中,王泉生实施的各涉案行为均分别符合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多个独立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王泉生涉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已被我会发现,本案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我会决定:
对王泉生操纵“多喜爱”等股票的行为,合计没收违法所得851,989.74元,并处以4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1月26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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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2-30

处罚对象:

赵涌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涌) 
〔2020〕88号
 
当事人:赵涌,男,1976年10月出生,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赵涌内幕交易多喜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喜爱)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我会于2018年9月5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及新提交的证据,我会依法进行重新告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赵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5年上半年,王某鹏认识了康某伟,康某伟表示其有将资产在国内上市的想法,于是王某鹏替他寻找壳公司。2016年下半年,因多喜爱受电商冲击较大,其实际控制人陈某产生了转让多喜爱控股权的想法。
2016年11月,王某鹏就向康某伟转让多喜爱股权事项开始与陈某接触,双方就转让股份数量、价格进行了商谈。
2016年12月8日,陈某、康某伟、王某鹏在深圳会面,并就陈某向康某伟转让多喜爱股权事项初步达成一致。
2016年12月8日会谈以后,王某鹏与陈某、康某伟以及康某伟方面负责具体事务的刘某平就股权转让细节多次商谈,考虑到陈某所持多喜爱股票尚在限售期,各方于12月中旬达成了“通过股权质押借款、并以司法强制执行的形式过户”完成股权转让方案。
2017年1月10日收市后,多喜爱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司股票自2017年1月11日起停牌。停牌后,陈某与康某伟实际控制的君创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创发展)于2017年1月13日签署借款合同,陈某将其与妻子黄某妮所持有3580万股多喜爱股份质押给君创发展作为担保。
2017年1月20日,多喜爱公告前述股权质押事项。后来因监管部门及时介入,陈某与康某伟未能按前述计划完成股权转让。
2017年3月17日,多喜爱发布公司控股股东质押延期公告,陈某、黄某妮夫妇持有3,580万股公司股份质押后,与君创发展出现借款纠纷,经仲裁并协商后于3月10日签订了《和解协议》,将上述股票质押延期至2018年6月30日。
本案内幕信息为“因陈某及配偶所持有的多喜爱股权尚在限售期,为规避限售期限制,陈某、康某伟、王某鹏等人谋划以股权质押借款为名,以债务偿还失败引发司法扣划被质押股权完成多喜爱控股权转让”的重大事项,该重大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12月8日,终止于2017年3月10日,陈某、康某伟、刘某平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赵涌内幕交易多喜爱股票
1.赵涌控制使用“赵涌”证券账户交易“多喜爱”情况
“赵涌”证券账户于2011年4月26日开立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由赵涌实际控制,并委托原某操作。该账户于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1月9日累计转入资金2.27亿元,资金来源为李某。
该账户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多喜爱”停牌前,累计买入“多喜爱”4,234,327股,成交金额177,102,879.62元,卖出4,600股,成交192,044.4元。该账户陆续卖出“多喜爱”后实际亏损8,305,016.72元。
2.赵涌与康某伟、刘某平联络接触情况
赵涌与康某伟、刘某平都相识,赵涌与康某伟在2016年12月17日有过电话通话,同时两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6年12月中旬)见过面。赵涌与刘某平在2016年12月17日至2017年1月5日期间有过多次电话联系。
3.赵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赵涌”证券账户2011年开户后从未交易过“多喜爱”股票,但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停牌前,集中、连续、大额买入“多喜爱”,账户持仓单一,持有“多喜爱”市值占账户持仓总市值接近100%,赵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下单交易地址、银行账户资料、上市公司公告、相关通讯记录以及证券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在前述涉及多喜爱股权结构变化的内幕信息公开前,赵涌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并在联络接触后调拨巨资,在资金到账后集中、大额、连续买入“多喜爱”,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赵涌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会上,当事人提出:
一是多喜爱公司公告停牌的事由为重大资产重组,“陈某向康某伟转让多喜爱股权事项”不属于2005年《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
二是本案以2016年12月8日作为所谓的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正确。
三是康某伟、刘某平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
四是赵涌买入多喜爱股票具体情况,不符合《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的证券交易活动与所谓内幕信息高度吻合条件,赵涌交易“多喜爱”不是内幕交易。
五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违法所得所依据的证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赵涌违法所得认定资料》不合法,并采用不公开发布的内部文件《内幕交易违法所得有关问题会议纪要》作为认定违法所得计算依据,进行行政处罚缺少法律依据,认定盈亏结果的基准日错误。
六是赵涌证券账户“多喜爱”交易亏损,没有违法所得,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是本案缺少关键证据,且证据存在疑点,确认赵涌从事内幕交易行为疑点重重。
经复核,我会认为,本案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赵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与知情人联络、接触,并买入相关股票,相关交易和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当事人关于违法所得认定等申辩意见,我会予以采纳。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赵涌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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