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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形股份(00276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18 79.60 0.905
2023-09-30 1 其他 3 2832.97 32.200
2 QFII 1 104.98 1.193
2023-06-30 1 其他 3 2745.51 31.206
2 QFII 2 172.12 1.956
2023-03-31 1 其他 5 3298.48 37.491
2022-12-31 1 其他 4 3211.26 36.49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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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1-02 21.32 23.86 -10.65 9.50 202.54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山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津河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3-11-02 21.32 23.86 -10.65 9.40 200.41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小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津河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3-11-02 21.32 23.86 -10.65 9.40 200.41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津河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3-11-02 21.32 23.86 -10.65 9.50 202.54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津河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14 23.99 27.31 -12.16 8.40 201.52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博馆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津河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14 23.99 27.31 -12.16 8.40 201.52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郁州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津河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9-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山东)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罗山东
公告日期 2023-07-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维新、张兆阳、朱瑞、李卫卫、朱一栋)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兆阳,朱一栋,朱瑞,李卫卫,陈维新
公告日期 2022-06-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晓
公告日期 2020-06-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发文单位 江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思齐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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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9-26

处罚对象:

罗山东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山东)
〔2023〕68号
当事人:罗山东,男,1973年6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罗山东操纵“利民股份”等16只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于2023年5月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罗山东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罗山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罗山东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为实施操纵行为,罗山东通过自行借入,或向朋友、合作伙伴、同学、配资中介何某平等人借入的方式,共控制并使用“罗山东”等11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罗山东操纵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其自有资金、与合作伙伴共有资金及账户组配资资金等。罗山东控制账户组期间的交易由罗山东决策,由其员工、朋友等人具体下单。账户组内不同账户交易设备的IP、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等信息存在重合。
二、罗山东操纵“利民股份”等16只股票的情况
(一)操纵“利民股份”情况
“罗某健(中信账户)”等10个账户于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4月29日期间84个交易日内,反复买卖“利民股份”。其中,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4月27日期间58个交易日内,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以下简称对倒交易)、利用资金优势集中买入盘中拉抬股价后当日反向卖出(以下简称盘中拉抬)、尾市期间利用资金优势集中买入拉抬股价影响收盘价格并于次日卖出(以下简称尾市拉抬)等行为。相关账户于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4月27日期间,对倒交易“利民股份”共53个交易日,对倒交易该股累计成交量占同期该品种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以下简称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达34个交易日,2016年3月10日对倒占比最高值达44.98%。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利民股份”获利-21,903,972.99元。
(二)操纵“兰太实业”情况
“陈某”等11个账户于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4月19日期间,反复买卖“兰太实业”,其中,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4月14日期间,存在频繁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操纵“兰太实业”。相关账户于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4月14日期间,对倒交易“兰太实业”达70个交易日,其中,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24个交易日,2016年3月10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28.64%。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兰太实业”获利7,892,952.11元。
(三)操纵“维力医疗”情况
“陈某”等12个账户于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4月29日期间反复买卖“维力医疗”,其中,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3月21日期间存在频繁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相关账户于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3月21日期间,对倒交易“维力医疗”共57个交易日,其中,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22个交易日,2016年2月26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20.16%。经统计,罗山东操纵“维力医疗”获利-51,825,362.47元。
(四)操纵“金自天正”情况
“陈某”等8个账户于2015年11月24日至2016年6月16日期间反复买卖“金自天正”,其中,于2016年1月6日至1月12日、1月29日、2月29日至3月17日、4月12日至4月20日期间存在频繁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相关账户于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6月2日期间,对倒交易“金自天正”共60个交易日,其中,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14个交易日,2016年4月15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23.87%。经统计,罗山东操纵“金自天正”获利5,304,470.32元。
(五)操纵“桂东电力”情况
“陈某”等9个账户于2016年1月15日至4月20日期间,反复买卖“桂东电力”,其中2016年2月19日、3月15日至4月15日期间存在频繁对倒交易。上述期间对倒占比超过5%的共9个交易日,2016年4月12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28.72%。经统计,罗山东操纵“桂东电力”获利64,835.22元。
(六)操纵“吉艾科技”情况
“陈某”等11个账户于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6月1日期间,反复买卖“吉艾科技”,其中,于2016年1月25日至1月29日、2016年2月22日至2月23日、3月1日至3月11日期间,存在明显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上述账户于2015年12月2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对倒交易“吉艾科技”共30个交易日,其中,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7个交易日,2016年1月25日对倒占比为14.34%,2016年3月3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18.20%。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吉艾科技”获利6,589,429.04元。
(七)操纵“英特集团”情况
“陈某”等8个账户于2016年1月27日至2016年6月23日期间反复买卖“英特集团”,其中,2016年3月21日至4月5日存在频繁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上述账户于2016年3月11日至2016年6月20日期间,对倒交易“英特集团”共17个交易日,其中,于2016年3月21日至4月5日期间频繁以较高比例对倒交易该股票,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4个交易日,2016年3月23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16.38%。经统计,罗山东操纵“英特集团”获利3,084,712.64元。
(八)操纵“正虹科技”情况
“罗山东”等11个账户于2015年6月25日至2016年7月11日期间反复买卖“正虹科技”,其中,2015年8月21日、8月27日至9月1日、9月21日期间存在频繁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行为。上述账户于2015年7月30日至2016年2月24日期间,对倒交易“正虹科技”共20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8月21日至9月1日期间以较高的比例频繁对倒交易该股票,对倒占比超过5%的天数为3个交易日,2015年8月21日对倒占比最高值为9.59%。经统计,罗山东操纵“正虹科技”获利12,947,151.53元。
(九)操纵“亚太实业”情况
“高某均”等5个账户于2015年8月20日至11月17日期间反复买卖“亚太实业”,其中2015年9月30日、11月9日存在尾市拉抬、对倒交易等行为。上述账户于2015年9月16日至11月9日期间,对倒交易“亚太实业”共5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11月9日对倒交易1,207,350股,对倒占比达9.19%。经统计,罗山东操纵“亚太实业”获利7,584,726.00元。
(十)操纵“杭州高新”情况
“陈某”等6个账户于2015年7月27日至11月24日期间反复买卖“杭州高新”,其中,2015年10月28日对倒交易“杭州高新”366,196股,对倒占比达12.8%。经统计,罗山东操纵“杭州高新”获利558,138.70元。
(十一)操纵“凯瑞德”情况
“罗某健(中信账户)”等9个账户于2016年1月27日至12月6日反复买卖“凯瑞德”,其中,2016年8月19日至8月22日对倒交易“凯瑞德”,2016年8月19日对倒占比达到最高值7.65%。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凯瑞德”获利-2,219,170.28元。
(十二)操纵“天广消防”情况
“罗某成”等6个账户于2015年8月11日至2016年3月11日反复买卖“天广消防”,2015年9月22日至10月29日,上述账户对倒交易“天广消防”共9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10月16日、10月22日对倒占比超过5%,10月22日达最高对倒占比值5.59%。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天广消防”获利3,923,711.01元。
(十三)操纵“天马精化”情况
“陈某”等9个账户于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6月27日反复买卖“天马精化”,其中,2016年3月1日、4月27日以较高比例进行对倒交易,对倒占比均超过5%。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天马精化”获利-1,132,929.81元。
(十四)操纵“嘉应制药”情况
“陈某”等7个账户于2015年5月22日至2016年3月25日反复买卖“嘉应制药”,其中,2015年9月8日,以较高比例进行对倒交易。2015年9月8日,上述账户对倒交易“嘉应制药”908,200股,对倒占比超过5%。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天马精化”获利-5,718,901.97元。
(十五)操纵“凤形股份”情况
2016年8月19日至12月8日,罗山东使用其控制的“罗某健”等53个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对倒交易,影响“凤形股份”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2016年8月19日至12月8日,上述账户共参与了63个交易日的交易。2016年8月19日至11月29日期间几乎全部交易日都委托交易了“凤形股份”。操纵期间内,上述账户买入“凤形股份”数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42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27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17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7个交易日,超过50%的有1个交易日。9月19日买入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达最高值54.36%。上述期间,上述账户卖出“凤形股份”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45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28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16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5个交易日,超过50%的有3个交易日。9月30日账户组卖出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达最高值54.78%。
2016年8月19日至12月8日,上述账户有46个交易日存在账户间对倒“凤形股份”的情况,累计对倒交易16,506,700股。其中,对倒交易“凤形股份”的数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5%的有18个交易日,超过10%的有10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个交易日,2016年9月8日对倒占比达最高值24.70%。经统计,罗山东操纵“凤形股份”获利21,038,178.57元。
(十六)操纵“新日恒力”情况
2017年1月24日至3月28日,罗山东使用其控制的“潘某秀”等52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对倒交易,影响“新日恒力”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上述账户在2017年1月24日至3月28日的41个交易日中均有交易“新日恒力”。其中,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20%以上的有21个交易日,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最高为52.95%。期间,上述账户对倒交易“新日恒力”共33个交易日,其中,对倒占比超过5%的有12个交易日,对倒占比超过10%的有7个交易日,对倒占比最高值达17.53%。经统计,罗山东交易“新日恒力”获利-34,763,865.5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合同、IP和MAC地址、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罗山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罗山东及其代理人主要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
第一,对交易“金自天正”“桂东电力”“吉艾科技”“天广消防”“天马精化”5只股票的违法获利数额予以纠正。第二,对交易“凤形股份”的配资账户进行识别认定,应将现有账户中的“凯德投资(海南)有限公司”等13个账户剔除。第三,对配资账户交易“凤形股份”的每一笔交易与罗山东团队是否存在关联性进行识别筛查,IP地址与MAC地址均匹配失败的相应交易应当从现有指控操纵“凤形股份”的交易金额中扣除。第四,结合第二、三点请求,对罗山东操纵“凤形股份”的交易金额、违法获利数额进行重新认定。第五,在对全案违法所得总额进行修正的基础上,相应地等额修正对罗山东的罚款金额。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针对当事人代理人关于“金自天正”等5只股票的违法获利数额的申辩意见,我会予以采纳。第二,关于交易“凤形股份”相关账户认定,(1)“李某成”“蔡某荣”“王某萍”3账户除有配资方指认外,3账户交易“凤形股份”时交易地址与代理人认可的“黄某琴”等账户的交易地址存在重合;(2)“文某林”“吴某林”“彭某熠”3账户除与罗山东控制的其他账户存在交易地址重合外,根据询问笔录,3账户系罗某成按照罗山东的指示进行资金划转;(3)“盛某飞”账户除有配资方指认外,交易“凤形股份”时使用的交易地址与代理人认可的“姜某荣”账户的交易地址存在重合;(4)“前海开源基金·泰丰6号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有一人的言词证据且有资金关系。上述8个账户有言词证据、交易地址重合或者资金关系等证据综合证明,足以认定为罗山东控制的账户;(5)对“张某琴”“杨某兰”“红塔资产·鹏新1号资产管理计划”“方正中期·安盈博赢1号资产管理计划”“凯德投资(海南)有限公司”5个账户,采纳当事人代理人的申辩意见,将该5个账户予以剔除。第三,本案最终认定的交易“凤形股份”的53个账户,至少有他人指认、自认、交易终端关联、资金关联等两方面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该53个账户由当事人控制使用。第四,上述调整已体现在本处罚决定中。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罗山东违法所得68,988,305.14元,并处以68,988,305.1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9月22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维新、张兆阳、朱瑞、李卫卫、朱一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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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7-18

处罚对象:

张兆阳,朱一栋,朱瑞,李卫卫,陈维新

索引号	bm56000001/2023-00008459	分类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3年07月14日
名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维新、张兆阳、朱瑞、李卫卫、朱一栋)
文号	〔2023〕55号	主题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维新、张兆阳、朱瑞、李卫卫、朱一栋)
〔2023〕55号
当事人:陈维新,男,1986年11月出生,时任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形股份)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张兆阳,男,1989年5月出生,住址:上海市嘉定区。
朱瑞,男,1989年2月出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李卫卫,男,1986年11月出生,住址: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
朱一栋,男,1982年2月出生,住址: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依据200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维新、张兆阳、朱瑞、李卫卫、朱一栋操纵“凤形股份”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兆阳、朱瑞、李卫卫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张兆阳、朱瑞要求,我会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第一场听证会,听取陈述申辩意见。应李卫卫要求,我会于2023年5月29日召开第二场听证会,但李卫卫缺席听证,也未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陈维新、朱一栋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合谋操纵“凤形股份”
陈维新自2016年1月1日到2018年7月23日期间担任凤形股份副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凤形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无锡雄伟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伟精工)100%股权项目的实际运作。2016年9月凤形股份发布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2016年10月凤形股份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公开发行股份申请。2016年底、2017年初,经他人介绍,陈维新初次认识从事配资业务的张兆阳。2017年8月,凤形股份收购雄伟精工项目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由于当时“凤形股份”股价低于发行价,为了维持股价,确保非公开发行顺利实施,2017年9月陈维新和张兆阳达成合作,开始着手维护“凤形股份”股价事宜。双方约定陈维新提供资金,张兆阳操作维护股价,确保发行时股价在发行价之上,目标股价最好在发行价上10%左右。陈维新安排时任凤形股份董事会秘书邓某负责与张兆阳联系。为完成维护股价事宜,张兆阳找到朱瑞一同参与。张兆阳负责资金承揽,经朱瑞介绍通过配资中介路某强、张某杰引入配资2亿元和借用证券账户32个,二人负责交易决策。
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陈维新先后打款9,600万元用作操纵“凤形股份”的保证金,资金源于自有资金及借款。期间,张兆阳、朱瑞操纵“凤形股份”股价失败。2017年11月,经朱瑞介绍,张兆阳、朱瑞将前期用来操纵“凤形股份”的证券账户以及资金2,800万元转交给李卫卫,转由李卫卫团队主要负责操作,张兆阳、朱瑞继续参与,从事相关对接和交易操作事宜。转由李卫卫团队操作后,朱一栋、滕某涛(朱一栋老乡,接受朱一栋安排)通过提供资管账户、借入个人账户、提供资金、参与交易操作等也加入到操纵“凤形股份”事项中。2017年11月底,朱一栋与李卫卫商定股票换仓交易事项,张兆阳、朱瑞、李卫卫、滕某涛负责具体实施,一方卖出“凤形股份”,另一方买入“凤形股份”。2017年12月,张兆阳将李卫卫接手维护股价事宜告知邓某。随后,陈维新、邓某、李卫卫、张兆阳见面,李卫卫提出由其承担张兆阳对陈维新的债务。陈维新与李卫卫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亿元,张兆阳为担保人。
二、控制使用115个证券账户操纵“凤形股份”
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2月28日,当事人控制使用“高某”等11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采取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凤形股份”,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凤形股份”,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或大额申报、撤单等手段操纵、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导致“凤形股份”股价大幅偏离同期中小板综指。截至2018年2月28日,账户组累计亏损3.04亿元。具体如下:
(一)账户组实施操纵的总体情况
操纵期间,账户组单日买入数量占全市场成交数量比超20%的交易日有31天,峰值达到55.32%;卖出数量占全市场成交数量比超20%的交易日有23天,峰值达到73.62%。账户组资金投入量峰值达2.25亿元,总买入成交金额为21.56亿元,总卖出成交金额为18.80亿元。账户组具备明显的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
2017年10月9日至11月10日,该阶段操纵“凤形股份”主要由朱瑞和张兆阳负责,持股比例由1.35%上升至2.85%,10月9日持仓1,185,960股,期间伴随少量的反向交易和对倒交易,持股缓慢增加至11月10日的2,504,360股,股价先由34.18元降至32.18元,后又拉升至34.20元,股价较为平稳。
2017年11月13日至2018年2月28日,该阶段操纵“凤形股份”主要由李卫卫、朱一栋负责。2017年11月13日至2018年1月17日系主要的建仓拉抬期,持股比例由2.91%上升至18.92%。其中,在2017年11月27日持股比例为6.03%,持股首次达到5%以上。2017年11月15日,账户组开始实施反向交易、对倒交易激活市场成交量,当日持仓2,884,860股,股价开始上涨。2017年11月21日至2018年1月17日,账户组实施大量反向交易和对倒交易拉抬股价,该期间交易日41天,存在反向交易40天,对倒交易34天,反向交易量合计25,061,357股,对倒交易量9,678,793股,日内反向交易占账户组成交量最高达43.23%,日内对倒交易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最高达25.37%。2017年12月28日,账户组大幅拉抬股价至封涨停,当日以涨停价格申买量占市场涨停价格申买总量的69.59%,当日持仓合计8,812,713股。在该建仓拉抬期间,股价由34.19元最高拉升至49.50元,股价拉升幅度高达44.78%,账户组合计买入委托8,504笔共5,309.56万股,合计买入成交金额达18.07亿元,合计买入成交4,479.76万股,平均每日的买入成交数量占全市场买入成交数量的比值为21.24%。2018年1月18日至2月28日为出货期,账户组累计卖出5,590笔共2,101.65万股,卖出成交金额6.46亿元。
(二)账户组实施的操纵行为
操纵期间,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凤形股份”,并且存在盘中拉抬、尾市拉抬股价的行为。2017年11月27日,账户组持股占总股本比例首次达到5%后继续增持,于2018年1月17日达到峰值16,646,713股,持股占总股本比例达18.92%,期间53个交易日持股占总股本比例超过5%。操纵期间共有93个交易日,其中账户组66天持股量占流通股本比例超过5%,53天持股量占流通股本比例超过10%。期间账户组共有89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合计买入5,236.59万股,买入金额21.56亿元,卖出5260.96万股,卖出金额18.80亿元。账户组共52个交易日成交量占比超过10%,于2018年1月11日成交占比达到最高46.48%。账户组持有流通股股份占总流通股份总量10%以上且连续十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20%以上的时间段合计达25个。此外,以“盘中30分钟内涨幅超过2%,买入占比超过30%”为标准,账户组共发生22次盘中大幅拉抬股价行为,平均拉抬幅度为4.11%,最高拉抬幅度为9.15%,并多次存在拉抬后反向卖出行为。以“尾盘15分钟内涨幅超过2%,买入占比超过30%”为标准,账户组共发生3次尾市拉抬股价行为,尾市阶段平均拉抬幅度为3.19%。
操纵期间,账户组存在大量反向交易、对倒交易行为。账户组在参与交易的89个交易日中,57个交易日内存在反向交易,合计反向交易2,897.85万股,日内账户组反向交易量占账户组成交量的比例最高为43.23%,平均10.51%;44个交易日存在对倒交易,平均对倒比重为5.03%,其中7个交易日对倒比重超过10%,2018年1月11日对倒比重达到最高25.37%。
操纵期间,以“时段内账户组申买量占全市场比例20%以上且账户组申买对应撤单量占账户组申买量比例20%以上”为标准,合计有3个交易日存在虚假申报情况,主要手法是虚假申报买单,诱导其他投资者买入后出货。2017年11月13日9:35:34至9:56:28,账户组申买49,800股,占全市场申买量的29.66%,将股价由34.20元拉升至34.52元,9:51:30至9:58:18账户组撤单22,700股,占账户组申买量的45.58%。2017年11月29日9:15:03,账户组申买30,000股,占全市场申买量的34.48%,9:30:00账户组将该买单撤销,撤单量占账户组申买量的100.00%,撤单后账户组卖出70,000股,金额247.50万元,下一交易日卖出115,895股,金额394.54万元。2017年12月26日10:35:10,账户组申买80,000股,占全市场申买量的100%,11:07:24账户组将该买单撤销,撤单量占账户组申买量的100.00%,撤单后账户组卖出59,000股,金额217.48万元,下一交易日卖出1,546,000股,金额5,648.53万元。账户组上述买单明显不以成交为目的。
(三)“凤形股份”二级市场异动情况
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凤形股份”走势明显异常:股价走势先大幅上涨后急速下跌。操纵期间,该股累计下跌34.96%,同期中小板综指累计下跌7.92%,偏离27.04个百分点。其中,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1月30日该股累计上涨38.44%,同期中小板综指累计下跌1.76%,偏离40.20个百分点;2018年1月31日至2018年2月23日该股累计下跌57.26%,同期中小板综指累计下跌5.94%,偏离51.32个百分点。此外,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1月30日,股价上涨趋势与同期上市公司发布了业绩亏损扩大修正公告相背离;2018年1月31日至2018年2月23日,股价下降趋势与同期上市公司发布了重大对外投资合作停牌事项相背离。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情况说明、交易所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张兆阳在陈述申辩及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关于第一阶段,申辩人除了加杠杆和找朱瑞操盘,没有做其他事情,且第一阶段只有买入持有、做T操作,对反向交易和对倒交易不知情、不负责具体交易。第二,关于第二阶段,申辩人最初不认识李卫卫,此次事件中因为朱瑞就见过几次,几乎没有交谈;不认识朱一栋。对于第二阶段李卫卫买的股票、用的账户,申辩人不知情,且从未与他们沟通过交易“凤形股份”事项。申辩人既没有现金、也没有账户,更没有参与对“凤形股份”交易的任何讨论。第三,关于申辩人与朱瑞责任的划分。朱瑞是交易的实际决策和执行者。综上,张兆阳请求酌情予以宽大处理。
朱瑞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第一,认定构成操纵的指标标准依据不明。第二,第一阶段资金少,反向交易、对倒交易等违法行为用得很少,股价也很稳定,偏离幅度小很多,即便有操纵市场的故意,但是并没有达到危害的后果,行为上应该理解为“未遂”。第三,朱瑞相比张兆阳情节轻,作用小。第四,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承诺今后绝不再犯错。综上,朱瑞请求从轻处罚。
李卫卫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第一,张兆阳、朱瑞操作“凤形股份”的前期证券账户并未转交给申辩人。初次见面商谈配资是朱瑞、张兆阳、滕某涛及其操盘手,申辩人只是中间人。未让申辩人接手维护股价。第二,申辩人未控制过张兆阳配资操纵“凤形股份”的账户和后期换仓新增账户。申辩人未参与上述账户的对倒、拉升、大额申报、撤单换手等操作。综上,李卫卫请求中国证监会复核本案事实。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陈维新、张兆阳、朱瑞、李卫卫、朱一栋合谋操纵“凤形股份”。本案操纵违法事实分为两个阶段,两个阶段构成一个操纵行为整体。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借款协议、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第一阶段由陈维新提供资金给张兆阳,经朱瑞介绍,张兆阳通过配资中介引入配资、借用证券账户,张兆阳、朱瑞共同负责交易决策。第二阶段张兆阳、朱瑞将前期操纵“凤形股份”的证券账户以及资金2,800万元转交给李卫卫,转由李卫卫团队主要负责操作。期间,张兆阳对接上市公司方,向陈维新引荐李卫卫操纵“凤形股份”,为陈维新与李卫卫的借款协议承担保证责任,并参与换仓交易事项;朱瑞将李卫卫引荐给张兆阳,并参与换仓交易事项。
第二,本案账户控制关系从以下维度综合认定:一是指认、自认,从主观方面反映账户的实际控制关系;二是交易终端关联性,即账户下单交易所使用的硬件终端信息IP、MAC或手机号的重合情况;三是涉案账户资金流转与当事人控制的银行账户的资金关联情况;四是操纵期间证券账户的交易趋同度。综合上述维度,足以认定115个证券账户由本案当事人控制使用。
第三,本案账户组采取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凤形股份”,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凤形股份”,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大额申报、撤单等手段操纵、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足以认定当事人主观上具有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且具有比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第四,我会已充分考虑客观违法事实、当事人主观恶性和配合程度等主客观因素,综合考量了五位当事人在违法事实中的地位、作用,量罚适当。
综上,对张兆阳、朱瑞和李卫卫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维新、张兆阳、朱瑞、李卫卫、朱一栋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对陈维新处以80万元罚款,对李卫卫、朱一栋分别处以70万元罚款,对张兆阳、朱瑞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7月1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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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6-16

处罚对象:

陈晓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9233	分        类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16日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当事人:陈晓,男,1963年9月出生,住址:安徽省宁国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晓短线交易“凤形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晓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陈晓系凤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杨某华为其配偶,2021年7月8日,杨某华卖出“凤形股份”股票55,000股,于7月15日买入68,300股,成交金额2,098,393元,又于7月26日卖出108,000股,成交金额4,629,545元。杨某华已将所得收益上缴公司。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账户交易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杨某华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导致陈晓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陈晓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2年6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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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6-11

处罚对象:

刘思齐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时间:2020-06-11 来源:
 
         
当事人:刘思齐,女,1963年3月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刘思齐内幕交易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形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思齐存在的违法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
2019年2月,泰豪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凤形股份的股东,有意促进凤形股份产业转型升级。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李某平向泰豪集团有限公司推荐标的公司康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富科技)。康富科技与凤形股份就收购事宜进行接洽。
2019年5月5日,康富科技在前期与凤形股份沟通基础上,召开资本运作项目协调会,讨论重组项目初步方案。
2019年5月10日,康富科技就重组项目召开第一次中介机构协调会议,会议商议了凤形股份拟收购康富科技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方案,确定本次交易审计、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5月31日。
2019年5月13日,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及天元律师事务所项目工作人员进入康富科技,开展现场尽职调查工作。
2019年5月31日,康富科技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康富科技全体董事出席会议,全体监事列席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等议案。
2019年6月11日,康富科技董事会秘书罗某收到中原证券并购融资部工作人员发送的尚未签字版凤形股份与康富科技《合作意向书》。
2019年6月12日,康富科技将经公司实际控制人洪某华签字的《合作意向书》邮寄至凤形股份。
2019年6月14日,凤形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合作意向书>的议案》,凤形股份实际控制人陈某在《合作意向书》上签字。
2019年6月16日晚间,凤形股份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关于签署<合作意向书>的公告》。《合作意向书》主要内容是凤形股份拟以现金方式购买康富科技100%股权,洪某华同意并拟协助上市公司促成本次交易。
凤形股份拟现金收购康富科技100%股权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的重大事件,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的内幕信息。上述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19年5月5日,于2019年6月16日晚间公开。
二、刘思齐内幕交易“凤形股份”股票情况
(一)刘思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康富科技2017年度股东大会选举刘思齐为康富科技的监事,任期自2018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7日。
2019年5月31日,刘思齐列席了康富科技董事会,不晚于2019年5月31日知悉凤形股份收购康富科技事项及具体细节。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思齐与重组项目经办人员同在康富科技三楼办公区域办公,存在接触。
刘思齐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刘思齐交易“凤形股份”股票情况
   “刘思齐”证券账户2015年11月3日开立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2019年6月12日至6月13日,“刘思齐”证券账户合计买入“凤形股份”21,300股,成交金额为399,592元,并于2019年7月4日卖出全部“凤形股份”股票,获利16,453.2元。上述证券交易均通过刘思齐本人手机号下单。
  “刘思齐”证券账户交易“凤形股份”的资金来自于“刘思齐”证券账户原有资金和刘思齐及其女儿突击转入款项。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流水、凤形股份公告资料、相关银行账户流水、康富科技会议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思齐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刘思齐违法所得16,453.2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合计罚没款46,453.2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0年6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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