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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煌钢构(00274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2 16539.99 38.061
2 基金 1 265.19 0.610
2025-06-30 1 其他 2 16539.99 38.061
2 基金 14 488.33 1.124
2025-03-31 1 其他 1 14461.63 33.278
2 信托 1 2078.36 4.783
3 基金 1 6.62 0.015
2024-12-31 1 其他 2 16539.99 38.061
2 基金 7 81.92 0.189
2024-09-30 1 其他 2 16539.99 38.061
2 基金 1 245.00 0.56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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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1122 6.73 6.73 0 330.00 2220.90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交易单元(210000)

20211119 6.86 6.86 0 163.18 1119.41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明路证券营业部

20201021 7.49 8.18 -8.44 50.00 374.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环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颐和园路证券营业部

20200825 8.77 9.74 -9.96 200.00 1754.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

20180117 9.16 10.31 -11.15 39.69 363.57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71123 11.26 11.76 -4.25 50.58 569.57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12-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孙涛,杨保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5-12-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号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吕晓峰
公告日期 2025-12-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孙凯刚,谢刚凯,赖明磷,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2-05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孙凯刚、赖明磷、谢刚凯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孙凯刚,谢刚凯,赖明磷,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1-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号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周伊凡,李汉兵,杨俊斌,王鑫春,窦明,苗小冬,雷秀军,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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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2-05

处罚对象:

孙涛,杨保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
当事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孙涛,男,涉案审计项目签字会计师。
杨保战,男,涉案审计项目签字会计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健在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视界)审计项目中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杨保战的要求,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天健及孙涛未申请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天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健出具的中科视界2023年至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5年5月27日,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钢构)公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草案)》),拟购买中科视界100%股权。经另案查明,上述《报告书(草案)》中有关中科视界2023年、2024年存在虚增收入、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2025年5月9日,天健为中科视界2023年和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5-90号),上述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孙涛和杨保战。
二、天健在中科视界2023年至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某物理研究所是中科视界2024年度第一大客户,其中4笔合同发货方式存在异常,约定交货方式与天健有关客户访谈记录交货方式不符。中科视界客户上海某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回款进展与发货及验收情况不符。中科视界客户新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标的验收日期早于物流签收日期。天健未就上述异常情形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异常客户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中科视界2023年度前五大客户,天健在审计过程中,未针对该公司访谈对象拒绝签字等异常情形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天健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二十三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审计工作底稿等,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天健为中科视界2023年至2024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未勤勉尽责的情形。签字注册会计师孙涛、杨保战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杨保战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天健在执行营业收入审计程序过程中已关注到相关异常,并执行了函证、走访、存货监盘、询问、获取管理层声明等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已经勤勉尽责。第二,对异常客户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保持了必要的关注,并履行了较为充分及具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天健针对该客户函证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异常情形执行了发函校验程序,并执行了走访、核查工商登记信息、获取管理层声明书、银行流水核查等程序。第三,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号)中有关中科视界存在通过提前确认收入虚增收入和利润的事实认定有误,证据不充分。第四,行政执法调查手段较审计程序更为充分、直接,审计时无法取得调查所获取的证据,其在执业过程中做出的职业判断符合职业惯例。此外,杨保战为首次违法,且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符合不予处罚的法定条件。综上,请求免予处罚。
我局认为:第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存在审计证据不一致或可靠性存疑的情形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予以解决。天健针对相关合同收入确认审计发现的异常情形,未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第二,天健在对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访谈时,知悉被访谈对象入职时间较短且职级较低,对双方合作历史情况了解程度有限并拒绝签字,未选择了解双方业务合作情况的人员进行访谈,未能实现核实公司确认销售收入的准确性、客户及销售的真实性的审计目标。第三,经我局另案查明,中科视界存在虚增收入、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四,天健的审计手段固然有限,但审计机构对审计过程中的异常性和风险点应勤勉尽责、依法履行审计职责。本案中天健存在未勤勉尽责行为,不属于审计固有限制范畴,不应以核查手段有限而塞责。另外,本案有关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不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综上,对杨保战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处以250万元罚款;
二、对孙涛、杨保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11月2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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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2-05

处罚对象:

吕晓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号
当事人:吕晓峰,男,1989年12月出生,住址:安徽省巢湖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吕晓峰内幕交易“富煌钢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吕晓峰的要求,我局于2025年12月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吕晓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
2024年11月18日,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钢构)董事长杨某斌召开会议,讨论富煌钢构并购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视界)的可行性,会议决定由窦某牵头负责推进并购工作,当日参会人员包括富煌钢构董事长杨某斌、董秘窦某、财务总监李某兵,安徽富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裁赵某龙,中科视界董事长周某凡、总经理苗某冬。
2024年11月22日,相关中介机构与富煌钢构讨论并购中科视界的可能性。
2024年12月2日,富煌钢构、中科视界、相关中介机构开会讨论富煌钢构并购中科视界细节。
2024年12月5日晚,富煌钢构披露《关于筹划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称拟通过发行股份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其他方购买中科视界控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富煌钢构发行股份购买中科视界资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信息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4年11月18日,公开于2024年12月5日晚。赵某龙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24年11月18日。
二、吕晓峰内幕交易“富煌钢构”
(一)吕晓峰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
吕晓峰与赵某龙是翁婿,关系密切,2024年11月29日至30日,即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存在通话、会面。
(二)吕晓峰控制使用“高某”等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富煌钢构”
“高某”证券账户2019年1月18日开立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巢湖团结东路证券营业部。“吕晓峰”证券账户2017年2月3日开立于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昌都聚盛路证券营业部。“吕某发”证券账户2015年6月29日开立于国元证券巢湖团结东路证券营业部。
“高某”证券账户与“吕某发”证券账户敏感期内买入“富煌钢构”的资金为吕晓峰借入资金。“吕晓峰”证券账户敏感期内买入“富煌钢构”使用的资金为历史沉淀资金。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账户组由吕晓峰控制使用,交易“富煌钢构”由吕晓峰决策。
2024年12月2日、12月5日,账户组累计买入“富煌钢构”2,459,700股,买入金额17,890,177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卖出金额20,215,547元,合计盈利2,310,486.72元。
(三)账户组交易“富煌钢构”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2024年11月29日(周五)、11月30日(周六),吕晓峰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2024年12月2日(周一),账户组开始大量买入“富煌钢构”。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账户组呈现借钱买入、一日集中连续买入等特点,账户组亏损卖出其他股票买入“富煌钢构”,买入“富煌钢构”的交易资金量较同期买入的其他股票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吕晓峰控制账户组交易“富煌钢构”的行为明显异常,且未能做出合理解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盈利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吕晓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本案未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二是“富煌钢构收购中科视界”不属于内幕信息,且存在不确定性,赵某龙未实际参与涉案事项谈判决策,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三是敏感期内吕晓峰与赵某龙的联络接触均具有合理理由,内幕信息形成变化时点与知情人知悉、接触联络、资金变化、借账户及交易时点不具有高度吻合的特征,本次交易符合吕晓峰历史交易风格和交易习惯。综上,当事人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本案已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情况,当事人提出的缺失的部分证据为其他案件证据性材料,不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第二,涉案重大投资行为满足未公开性和重大性两个特征,其是否最终确定不影响内幕信息的认定,也不会实质改变内幕信息已经形成的事实。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赵某龙是本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赵某龙未实际参与谈判决策、预案制定等环节,不影响其知悉内幕信息的认定。第三,当事人关于吕晓峰与赵某龙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电话及微信聊天具有合理理由的申辩意见,不能证明二人电话及会面期间未发生内幕信息传递。涉案账户组总体上呈现借钱买入、一日集中连续买入等特点,买入“富煌钢构”的交易资金量较同期买入的其他股票明显放大,并亏损卖出其他股票买入“富煌钢构”。吕晓峰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综上,我局对吕晓峰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吕晓峰内幕交易违法所得2,310,486.72元,并处以9,241,946.88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12月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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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2-05

处罚对象:

孙凯刚,谢刚凯,赖明磷,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4115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64891989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                                
当事人:
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证评估),住所:上海市嘉定区。
  
孙凯刚
,男,涉案评估项目负责人。
  
赖明磷
,男,涉案评估项目签字评估师。
  
谢刚凯
,
男,涉案评估项目签字评估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金证评估
资产评估执业未勤勉尽责
案进行了
立案调查
,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金证评估、孙凯刚、赖明磷、谢刚凯均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后4名当事人均自愿放弃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
办
理终结。
 
  
经查明,
金证评估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2025年
3
月
3
日,金证评估
与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钢构
或上市公司
)
签署《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富煌钢构委托金证评估对
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视界)
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
2024年
12
月
31
日
。2025年
5
月
10
日,
金证评估
出具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金证评报字
〔20
25
〕
第
0213号
,以下简称
资产
评估报告)
,签字评估师为赖明磷和谢刚凯。金证评估采用的
评估
方法为收益法和市场法,最终采用收益法
评估
结果作为评估结论,评估结果为114,000.00万元。
  
二、金证评估在评估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对主要客户及订单核查验证工作执行不到位
  
根据
资产
评估
报告、评估
说明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金证评估以中科视界2024年收入为基础对未来营业收入进行预测和评估,应当对
2024
年营业收入准确性进行验证。金证评估
对主要客户进行
走访过程中,仅按照访谈记录表设计的问题进行记录,未对收入确认及验收时点准确性、验收单等问题予以充分关注
。
另案查明,
中科视界与
四家客户
的
业务不应在2024
年确认相关营业收入,中科视界虚增
2024
年
营业
收入2,465.64万元
。
本次评估基础数据2024年营业收入不准确。
金证评估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
2018
〕
38
号)第七条的规定。
  
(二)
未对盈利预测的关键支撑材料
进行必要的
核查验证
  
根据评估底稿和
相关人员询问
笔录,
金证评估
主要使用2025年
1-4
月份营业收入
同比
增长情况验证预测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合理性
,
但金证评估未对2025
年
1-4
月份营业收入的真实准确性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
金证评估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
2018
〕
38
号)第七条、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
2018
〕
36
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评估过程中未保持充分的独立性
  
评估期间,富煌钢构、中科视界相关股东、中科视界管理层及金证评估就估值进行反复沟通,金证评估
在缺乏充分的业绩预测支撑材料的情况下,应上市公司要求,
通过不断调整盈利预测数据向上市公司提供了多套估值方案。
后相关
方对盈利预测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11.4亿元估值方案进行评估
。
金证评估知悉上述情况
,寻找支持相关盈利预测的补充材料,于
5月
10
日出具评估报告,估值
11.4
亿元。金证评估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
企业价值》(中评协〔
2018
〕
38
号)第五条的规定。
  
(四)未记录其他权益投资价值评定估算过程
  
合肥海图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图微电子)系中科视界参股公司。
金证评估按照海图微电子最近一期融资估值11.50
亿元确认股权的账面价值为
6,052.04
万元,评估价值为
6,052.04
万元,评估底稿中未见上述资产估值价格公允的合理性分析。金证评估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
2018
〕
37
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评估结论形成日早于重要评估资料获取日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底稿,中科视界提供的盈利预测数据为涉案项目重要评估资料。
评估结论形成
日为2025
年
5
月
10
日,评估底稿及金证评估提供的说明显示,中科视界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向金证评估提供最终版本盈利预测数据。金证评估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
2018
〕
36
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
资产
评估报告、评估说明、评估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金证评估在中科视界评估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孙凯刚、赖明磷、谢刚凯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金证评估、孙凯刚、赖明磷、谢刚凯
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一是已执行了资产评估专业角度所要求的必要核查程序,对于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问题,金证评估应承担一般性关注义务,而非特殊核查责任,
且本项目
审计机构
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审计结论为依据具有合理性
,
跨期收入事项对评估结论影响甚微;二是2025
年
1-4
月份营业收入数据的运用,属于辅助性的趋势验证,而非盈利预测的直接基础,在评估过程中获取了中科视界
2025
年
1-4
月的收入成本大表对
2025
年
1-4
月营业收入进行验证;三是应委托人要求,基于不同的商业情景提供区间范围在
10%
的多套估值测算方案是服务于商业谈判的专业行为,并非独立性缺失的体现,且最终结论有材料支撑;四是未对海图微电子价格公允性进行分析记录属于形式瑕疵,对评估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五是
5月
10
日为评估报告日,
5
月
26
日为评估报告出具日,
5
月
22
日收到的盈利预测数据最终书面确认版,其内容与
5
月
10
日报告日之前已确认的数据无实质性重大变更,不影响报告日评估结论的形成
;
六是本次评估所提供服务未产生实际损害,当事人无不良执业记录,且无主观故意、过错程度较轻,参考既往处罚案例,罚款金额过重。综上,请求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
作为可能影响2024
年营业收入的重要事项,金证评估应当对收入确认问题予以充分关注。金证评估走访了主要客户,走访过程中由其他中介机构负责询问,金证评估工作人员仅进行记录,未关注任何有关收入确认及验收单等方面的问题。关于利用审计报告的问题,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4
号)第十七条第四款、《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第十八条的规定,评估机构采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的,仍然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其采用的专业意见的内容,并对利用的专业意见所形成的结论负责。本案中,虽然金证评估已获取销售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对收入真实性进行了交叉验证,但未在走访进行核查验证时对收入确认及验收时点准确性等问题予以充分关注,未审慎核查,应当承担责任。此外,本次金证评估与审计机构同时开展工作,金证评估对营业收入等关键财务指标更应进行审慎核查。
  
第二,根据评估底稿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2025
年
1-4
月份营业收入同比增长情况是验证营业收入增长率合理性的关键因素。金证评估获取的
2025
年
1-4
月份营业收入为业绩快报,该业绩快报和申辩意见中提及的
2025
年
1-4
月收入成本大表均未经中科视界盖章确认,不符合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四条第二款“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其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进行确认,确认方式包括签字、盖章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的规定。
  
第三,
根据相关人员微信聊天记录和询问笔录,
金证评估在尚未获取到足够的业绩预测支撑材料的情况下就形成了估值11.44亿元的内部送审稿,而该估值是各方达成一致意见情况下的估值,表明金证评估在评估过程中未保持充分的独立性。
  
第四,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说明,企业整体价值=
经营性资产价值
+
非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价值
+
溢余资产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
企业整体价值
-
付息债务价值。海图微电子作为本次评估项目非经营性资产的组成部分,直接体现在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中,应当按照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
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评估工作底稿中记录其价值分析、计算、判断过程,而金证评估仅在底稿中载明按照估值11.5
亿元计算公允价值,评估方法为按核实后的账面值评估,未记录具体的分析、计算、判断过程。
  
第五,根据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
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七条
的
规定
,
2025年
5
月
10
日为评估结论形成的日期。此时,作为重要评估资料的盈利预测数据为中科视界
3
月
18
日提供的版本,直到
5
月
22
日中科视界才提供最终的盈利预测数据
,此时评估结论已经形成。无论上述数据是否有重大实质变更,在评估结论形成日之后仍然在持续获取评估资料,
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
资产评估程序》关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程序
规定。
  
第
六
,本案量罚已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并无不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
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处以250
万元罚款;
  
二、对孙凯刚、赖明磷、谢刚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
11
月
28
日

关于对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孙凯刚、赖明磷、谢刚凯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12-05

处罚对象:

孙凯刚,谢刚凯,赖明磷,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363 号
关于对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
孙凯刚、赖明磷、谢刚凯给予
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涉案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机
构,住所:上海市嘉定区;
孙凯刚,涉案评估项目负责人;
赖明磷,涉案评估项目签字评估师;
谢刚凯,涉案评估项目签字评估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1页
(〔2025〕7 号)查明的事实,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证评估)、孙凯刚、赖明磷、谢刚凯在对中科君达
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视界)的股东全部权益价
值进行评估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2025 年 3 月 3 日,金证评估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富煌钢构或上市公司)签署《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富煌
钢构委托金证评估对中科视界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评
估基准日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5 年 5 月 10 日,金证评估出
具《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所涉及的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金证评报字〔2025〕第 0213 号,以下简称资产
评估报告),签字评估师为赖明磷和谢刚凯。金证评估采用的评
估方法为收益法和市场法,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
论,评估结果为 114,000.00 万元。
二、金证评估在评估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对主要客户及订单核查验证工作执行不到位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说明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金证评
估以中科视界 2024 年收入为基础对未来营业收入进行预测和评
估,应当对 2024 年营业收入准确性进行验证。金证评估对主要
客户进行走访过程中,仅按照访谈记录表设计的问题进行记录,
未对收入确认及验收时点准确性、验收单等问题予以充分关注。
第2页
经查明,中科视界与四家客户的业务不应在 2024 年确认相关营
业收入,中科视界虚增 2024 年营业收入 2,465.64 万元。本次评
估基础数据 2024 年营业收入不准确。
(二)未对盈利预测的关键支撑材料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
根据评估底稿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金证评估主要使用 2025
年 1-4 月份营业收入同比增长情况验证预测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合
理性,但金证评估未对 2025 年 1-4 月份营业收入的真实准确性进
行必要的核查验证。
(三)评估过程中未保持充分的独立性
评估期间,富煌钢构、中科视界相关股东、中科视界管理层
及金证评估就估值进行反复沟通,金证评估在缺乏充分的业绩预
测支撑材料的情况下,应上市公司要求,通过不断调整盈利预测
数据向上市公司提供了多套估值方案。后相关方对盈利预测达成
一致意见,同意按 11.4 亿元估值方案进行评估。金证评估知悉上
述情况,寻找支持相关盈利预测的补充材料,于 5 月 10 日出具评
估报告,估值 11.4 亿元。
(四)未记录其他权益投资价值评定估算过程
合肥海图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图微电子)系中科视
界参股公司。金证评估按照海图微电子最近一期融资估值 11.50
亿元确认股权的账面价值为6,052.04万元,评估价值为6,052.04
万元,评估底稿中未见上述资产估值价格公允的合理性分析。
(五)评估结论形成日早于重要评估资料获取日
第3页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底稿,中科视界提供的盈利预测数
据为涉案项目重要评估资料。评估结论形成日为 2025 年 5 月 10
日,评估底稿及金证评估提供的说明显示,中科视界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向金证评估提供最终版本盈利预测数据。
金证评估在中科视界评估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资产
评估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孙凯刚、赖明磷、谢刚凯是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金证评估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12.1.2 条、第 12.1.3 条、第 12.1.4 条、
第 12.4.7 条的规定。孙凯刚、赖明磷、谢刚凯的上述行为违反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12.1.2 条、
第 12.4.7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孙凯刚、赖明磷、谢刚凯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金证评估、孙凯刚、赖明磷、谢刚凯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
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
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
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金证评估、孙凯刚、赖明磷、谢刚凯的上述违规行为和
第4页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2 月 5 日
第5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1-17

处罚对象:

周伊凡,李汉兵,杨俊斌,王鑫春,窦明,苗小冬,雷秀军,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13245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63342699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号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号                                
当事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钢构),住所:安徽省巢湖市。
  
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视界),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包河经济开发区。
  
杨俊斌,男,
1960
年
7
月
出生,时任富煌钢构董事长,住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窦明,男,
1987
年
2
月出生,时任富煌钢构董事、董事会秘书,住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李汉兵,男,
1983
年
5
月出生,时任富煌钢构董事、财务总监,住址: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周伊凡,女,
1976
年
8
月出生,时任中科视界董事长,住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苗小冬,男,
1979
年
4
月出生,时任中科视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雷秀军,男,
1990
年
1
月出生,时任中科视界副总经理,住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王鑫春,男,
1983
年
1
月出生,时任中科视界财务总监,住址: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富煌钢构、中科视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
办理
终结。
  
经查明,
富煌钢构
、中科视界
存在
以下
违法事实:
  
一、富煌钢构拟收购中科视界股权情况
  
2024
年
12
月
6
日,富煌钢构披露了《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
2024
年
12
月
20
日,富煌钢构披露了《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2025
年
5
月
27
日,富煌钢构披露了《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草案)》)。根据《报告书(草案)》,富煌钢构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
安徽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等
17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中科视界
100%
股权。
  
2025
年
6
月
20
日,富煌钢构披露了《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终止此次交易事项。
  
二、富煌钢构、中科视界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2025
年
5
月
27
日,富煌钢构披露的《报告书(草案)》包括重组对象中科视界主要财务数据、关联交易以及标的资产权属状况。本次富煌钢构发行股份购买中科视界股权,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30
号,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中科视界作为本次资产重组标的,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
有关各方
”
,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
。
  
富煌钢构披露的《报告书(草案)》中有关中科视界主要财务数据、标的资产权属状况存在虚假记载,以及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一)中科视界虚增
2024
年营业收入,导致《报告书(草案)》存在虚假记载
  
2024
年,中科视界确认上海某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5
家客户业务收入。经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
收入》(财会〔
2017
〕
22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上述业务不应在
2024
年确认相关营业收入,中科视界虚增
2024
年营业收入
25,187,358.84
元,占中科视界
2024
年营业收入
11.36%
,占富煌钢构
2024
年度营业收入
0.64%
;虚增
2024
年利润总额
8,980,264.14
元,占中科视界
2024
年利润总额
62.82%
,占富煌钢构
2024
年利润总额
13.99%
。《报告书(草案)》披露的中科视界主要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富煌钢构、中科视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上述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富煌钢构时任董事长杨俊斌参与涉案重组事项,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富煌钢构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窦明,时任董事、财务总监李汉兵,参与涉案重组事项,未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科视界时任董事长周伊凡参与中科视界管理工作,以及涉案重组事项,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科视界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苗小冬,全面负责中科视界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参与涉案重组事项,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科视界时任副总经理雷秀军,全面管理营销体系工作,知悉涉案部分合同履行情况,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科视界时任财务总监王鑫春,全面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报告书(草案)》未披露相关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中科视界能够对安徽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
6
家经销商施加重大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
关联方披露》(财会〔
2006
〕
3
号)第三条的规定,中科视界与该
6
家公司构成关联方。
2023
年、
2024
年,该
6
家公司累计与中科视界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
12,298,427.05
元、
7,047,710.77
元。《报告书(草案)》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
  
富煌钢构、中科视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上述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富煌钢构时任董事长杨俊斌参与涉案重组事项,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富煌钢构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窦明,时任董事、财务总监李汉兵,参与涉案重组事项,未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科视界时任董事长周伊凡参与中科视界管理工作,以及涉案重组事项,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科视界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苗小冬,全面负责中科视界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参与涉案重组事项,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科视界时任副总经理雷秀军,知悉上述情况,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科视界时任财务总监王鑫春,全面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报告书(草案)》披露的标的股权持股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报告书(草案)》披露苗小冬持有中科视界
2%
股份。
总经理苗小冬为实现中科视界对经营团队的股权激励安排,提出股权激励名单,实施股权代持行为。
上述
2%
股权中,苗小冬实际持有
20.7321
万股,剩余
89
万股为苗小冬代中科视界部分业务骨干及相关人员持有。《报告书(草案)》未披露上述股权代持情况,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状况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富煌钢构、中科视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上述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富煌钢构时任董事长杨俊斌参与涉案重组事项,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富煌钢构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窦明,时任董事、财务总监李汉兵,知悉股权代持事项,未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科视界时任董事长周伊凡参与中科视界管理工作,以及涉案重组事项,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科视界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苗小冬,实施股权代持事项,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富煌钢构相关公告、中科视界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相关合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罚款;
  
二、对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三、对杨俊斌给予警告,并处以
380
万元罚款;
  
四、对周伊凡、苗小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50
万元罚款;
  
五、对窦明、李汉兵、雷秀军、王鑫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
25
年
11
月
14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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