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号
当事人:吕晓峰,男,1989年12月出生,住址:安徽省巢湖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吕晓峰内幕交易“富煌钢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吕晓峰的要求,我局于2025年12月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吕晓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
2024年11月18日,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钢构)董事长杨某斌召开会议,讨论富煌钢构并购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视界)的可行性,会议决定由窦某牵头负责推进并购工作,当日参会人员包括富煌钢构董事长杨某斌、董秘窦某、财务总监李某兵,安徽富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裁赵某龙,中科视界董事长周某凡、总经理苗某冬。
2024年11月22日,相关中介机构与富煌钢构讨论并购中科视界的可能性。
2024年12月2日,富煌钢构、中科视界、相关中介机构开会讨论富煌钢构并购中科视界细节。
2024年12月5日晚,富煌钢构披露《关于筹划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称拟通过发行股份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其他方购买中科视界控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富煌钢构发行股份购买中科视界资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信息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4年11月18日,公开于2024年12月5日晚。赵某龙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24年11月18日。
二、吕晓峰内幕交易“富煌钢构”
(一)吕晓峰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
吕晓峰与赵某龙是翁婿,关系密切,2024年11月29日至30日,即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存在通话、会面。
(二)吕晓峰控制使用“高某”等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富煌钢构”
“高某”证券账户2019年1月18日开立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巢湖团结东路证券营业部。“吕晓峰”证券账户2017年2月3日开立于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昌都聚盛路证券营业部。“吕某发”证券账户2015年6月29日开立于国元证券巢湖团结东路证券营业部。
“高某”证券账户与“吕某发”证券账户敏感期内买入“富煌钢构”的资金为吕晓峰借入资金。“吕晓峰”证券账户敏感期内买入“富煌钢构”使用的资金为历史沉淀资金。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账户组由吕晓峰控制使用,交易“富煌钢构”由吕晓峰决策。
2024年12月2日、12月5日,账户组累计买入“富煌钢构”2,459,700股,买入金额17,890,177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卖出金额20,215,547元,合计盈利2,310,486.72元。
(三)账户组交易“富煌钢构”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2024年11月29日(周五)、11月30日(周六),吕晓峰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2024年12月2日(周一),账户组开始大量买入“富煌钢构”。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账户组呈现借钱买入、一日集中连续买入等特点,账户组亏损卖出其他股票买入“富煌钢构”,买入“富煌钢构”的交易资金量较同期买入的其他股票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吕晓峰控制账户组交易“富煌钢构”的行为明显异常,且未能做出合理解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盈利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吕晓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本案未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二是“富煌钢构收购中科视界”不属于内幕信息,且存在不确定性,赵某龙未实际参与涉案事项谈判决策,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三是敏感期内吕晓峰与赵某龙的联络接触均具有合理理由,内幕信息形成变化时点与知情人知悉、接触联络、资金变化、借账户及交易时点不具有高度吻合的特征,本次交易符合吕晓峰历史交易风格和交易习惯。综上,当事人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本案已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情况,当事人提出的缺失的部分证据为其他案件证据性材料,不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第二,涉案重大投资行为满足未公开性和重大性两个特征,其是否最终确定不影响内幕信息的认定,也不会实质改变内幕信息已经形成的事实。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赵某龙是本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赵某龙未实际参与谈判决策、预案制定等环节,不影响其知悉内幕信息的认定。第三,当事人关于吕晓峰与赵某龙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电话及微信聊天具有合理理由的申辩意见,不能证明二人电话及会面期间未发生内幕信息传递。涉案账户组总体上呈现借钱买入、一日集中连续买入等特点,买入“富煌钢构”的交易资金量较同期买入的其他股票明显放大,并亏损卖出其他股票买入“富煌钢构”。吕晓峰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综上,我局对吕晓峰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吕晓峰内幕交易违法所得2,310,486.72元,并处以9,241,946.88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