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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三圣(00274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2 2202.10 5.099
2022-06-30 1 基金 4 165.58 0.402
2021-12-31 1 基金 4 119.96 0.296
2021-06-30 1 基金 3 42.74 0.104
2020-12-31 1 基金 3 120.81 0.29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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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7-25 3.79 3.83 -1.04 50.00 189.50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分公司

2023-07-24 3.78 3.82 -1.05 50.00 189.00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分公司

2023-07-21 3.78 3.94 -4.06 50.00 189.00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分公司

2023-07-20 3.90 3.94 -1.02 50.00 195.00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19 3.84 3.88 -1.03 50.00 192.00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18 3.80 3.84 -1.04 50.00 190.00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三好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8-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发文单位 重庆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潘先文,潘呈恭,项立平,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8-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1号
发文单位 重庆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潘先文
公告日期 2023-08-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三圣:关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重庆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潘先文,潘呈恭,项立平,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7-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三圣:关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重庆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潘先文,潘呈恭,项立平,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3-1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2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志强,杨志云,SSC Construction P.L.C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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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8-24

处罚对象:

潘先文,潘呈恭,项立平,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3号
当事人: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圣股份或公司),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
潘先文,男,1963年2月出生,时任三圣股份董事长,系三圣股份实际控制人,住址:重庆市北碚区。
潘呈恭,男,1994年8月出生,时任三圣股份董事长,住址:重庆市渝北区。
项立平,男,1977年3月出生,时任三圣股份董事长,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三圣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三圣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共同借款事项
三圣股份与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碚圣医药)均由潘先文实际控制,双方系关联方。
2019年5月15日,三圣股份与碚圣医药作为共同借款方,与重庆市万盛区恒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小贷)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11月14日,指定收款账户为碚圣医药银行账户。2019年5月16日,恒辉小贷将1亿元划入指定银行账户,相关资金用于碚圣医药日常经营及偿还潘先文借款,未流入三圣股份。三圣股份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为175,600.59万元,借款金额占比达5.69%。
2019年11月29日至2021年2月9日期间,碚圣医药向恒辉小贷共计偿还借款本金4,900万元。2021年2月15日,碚圣医药与恒辉小贷签订《贷款展期协议》,约定展期偿还5,100万元,潘先文、周某娥和潘呈恭作为连带保证人。
2021年11月,恒辉小贷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圣股份和碚圣医药按照年利率26.4%偿还借款本金5,100万元和利息1,028.50万元,并要求潘先文、潘呈恭和周某娥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11月29日,三圣股份收到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邮寄的传票。2022年7月4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碚圣医药和三圣股份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恒辉小贷借款本金49,899,751.95元及利息。
三圣股份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12月2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碚圣医药和三圣股份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恒辉小贷借款本金49,899,751.95元及利息。
三圣股份未按规定在临时报告、2019年和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共同借款事项,直到2022年4月27日才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财务资助事项
上海凯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天实业)、上海亦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宏投资)均系三圣股份关联方。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凯天实业、亦宏投资累计向三圣股份提供财务资助13,396.85万元。三圣股份2020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75,614.77万元,财务资助金额占比达7.63%。
三圣股份未及时在临时报告中披露上述财务资助事项,直到2022年4月27日才在临时报告和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银行资料、法院文书、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三圣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潘先文作为三圣股份实际控制人,指使实施了三圣股份与关联方碚圣医药共同借款事项,隐瞒相关信息,导致三圣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临时报告以及2019年和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此外,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潘先文作为三圣股份时任董事长,未能勤勉尽责,是对三圣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以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019年9月至2021年8月,潘呈恭作为三圣股份时任董事长,2021年2月以保证人身份在《贷款展期协议》上签字,表明已知悉三圣股份与碚圣医药共同借款事项,未能勤勉尽责,是对三圣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021年9月至2022年9月,项立平作为三圣股份时任董事长,在2021年11月三圣股份收到法院传票时,便应当知悉三圣股份与碚圣医药共同借款事项,同时项立平知悉凯天实业、亦宏投资向三圣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能勤勉尽责,是对三圣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临时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三圣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二、对潘先文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潘呈恭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四、对项立平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3年8月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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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8-24

处罚对象:

潘先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市场禁入决定书
〔2023〕1 号
当事人:潘先文,男,1963年2月出生,时任三圣股份董事长,系三圣股份实际控制人,住址:重庆市北碚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三圣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三圣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三圣股份与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碚圣医药)均由潘先文实际控制,双方系关联方。
2019年5月15日,三圣股份与碚圣医药作为共同借款方,与重庆市万盛区恒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小贷)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11月14日,指定收款账户为碚圣医药银行账户。2019年5月16日,恒辉小贷将1亿元划入指定银行账户,相关资金用于碚圣医药日常经营及偿还潘先文借款,未流入三圣股份。三圣股份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为175,600.59万元,借款金额占比达5.69%。
2019年11月29日至2021年2月9日期间,碚圣医药向恒辉小贷共计偿还借款本金4,900万元。2021年2月15日,碚圣医药与恒辉小贷签订《贷款展期协议》,约定展期偿还5,100万元,潘先文、周某娥和潘呈恭作为连带保证人。
2021年11月,恒辉小贷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圣股份和碚圣医药按照年利率26.4%偿还借款本金5,100万元和利息1,028.50万元,并要求潘先文、潘呈恭和周某娥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11月29日,三圣股份收到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邮寄的传票。2022年7月4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碚圣医药和三圣股份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恒辉小贷借款本金49,899,751.95元及利息。
三圣股份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12月2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碚圣医药和三圣股份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恒辉小贷借款本金49,899,751.95元及利息。
三圣股份未按规定在临时报告、2019年和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共同借款事项,直到2022年4月27日才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银行资料、法院文书、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三圣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潘先文作为三圣股份时任董事长,未能勤勉尽责,是对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以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实施了三圣股份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潘先文多次因违反信息披露规定被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行政处罚,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潘先文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3年8月9日

ST三圣:关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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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8-17

处罚对象:

潘先文,潘呈恭,项立平,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42        证券简称:ST 三圣公告编号:2023-79 号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6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52023001
号、证监立案字 0152023002 号),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立案。2023 年 7 月 27 日,公
司、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3 号、4 号、5 号、6 号),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公司、公司控股
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3-74 号)。
    近日,公司、公司控股股份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
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圣股份或公司),住所:
重庆市两江新区。
    潘先文,男,1963 年 2 月出生,时任三圣股份董事长,系三圣股份实际控
制人,住址:重庆市北碚区。
    潘呈恭,男,1994 年 8 月出生,时任三圣股份董事长,住址: 重庆市渝北
区。
    项立平,男,1977 年 3 月出生,时任三圣股份董事长,住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三圣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三圣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共同借款事项
    三圣股份与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碚圣医药)均由潘
先文实际控制,双方系关联方。
    2019 年 5 月 15 日,三圣股份与碚圣医药作为共同借款方,与重庆市万盛区
恒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小贷)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 1
亿元,借款期限自 2019 年 5 月 15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指定收款账户为碚
圣医药银行账户。 2019 年 5 月 16 日,恒辉小贷将 1 亿元划入指定银行账户,
相关资金用于碚圣医药日常经营及偿还潘先文借款,未流入三圣股份。三圣股
份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为 175,600.59 万元,借款金额占比达 5.69%。
    2019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1 年 2 月 9 日期间,碚圣医药向恒辉小贷共计偿还
借款本金 4,900 万元。2021 年 2 月 15 日,碚圣医药与恒辉小贷签订《贷款展期
协议》,约定展期偿还 5,100 万元,潘先文、周某娥和潘呈恭作为连带保证人。
    2021 年 11 月,恒辉小贷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圣股份
和碚圣医药按照年利率 26.4%偿还借款本金 5,100 万元和利息 1,028.50 万元,
并要求潘先文、潘呈恭和周某娥承担连带责任。2021 年 11 月 29 日,三圣股份
收到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邮寄的传票。2022 年 7 月 4 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碚圣医药和三圣股份在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偿还恒辉小
贷借款本金 49,899,751.95 元及利息。三圣股份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
2022 年 12 月 27 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碚圣医药和
三圣股份在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偿还恒辉小贷借款本金 49,899,751.95 元及利
息。
    三圣股份未按规定在临时报告、2019 年和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共同借款事项,直到 2022 年 4 月 27 日才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财务资助事项
    上海凯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天实业)、上海亦宏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亦宏投资)均系三圣股份关联方。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3 月,
凯天实业、亦宏投资累计向三圣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13,396.85 万元。三圣股份
2020 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175,614.77 万元,财务资助金额占比达 7.63%o
    三圣股份未及时在临时报告中披露上述财务资助事项,直到 2022 年 4 月 27
日才在临时报告和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银行资料、法院文书、公司公告、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三圣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
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
    潘先文作为三圣股份实际控制人,指使实施了三圣股份与关联方碚圣医药
共同借款事项,隐瞒相关信息,导致三圣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临时报告以及 2019
年和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
款及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此外,2019 年 5 月至 2019 年 9 月,潘先文
作为三圣股份时任董事长,未能勤勉尽责,是对三圣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临时报
告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 2005 年《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以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019 年 9 月至 2021 年 8 月,潘呈恭作为三圣股份时任董事长,2021 年 2
月以保证人身份在《贷款展期协议》上签字,表明已知悉三圣股份与碚圣医药共
同借款事项,未能勤勉尽责,是对三圣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及 2021 年半
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
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
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9 月,项立平作为三圣股份时任董事长,在 2021 年
11 月三圣股份收到法院传票时,便应当知悉三圣股份.与碚圣医药共同借款事
项,同时项立平知悉凯天实业、亦宏投资向三圣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能
勤勉尽责,是对三圣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临时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三圣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2、对潘先文给予警告,并处以 18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处以 3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50 万元罚款;同时对潘先文采取 5
年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
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
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3、对潘呈恭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4、对项立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
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内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情形。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6 日

ST三圣:关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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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7-28

处罚对象:

潘先文,潘呈恭,项立平,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42       证券简称:ST 三圣公告编号:2023-74 号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6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52023001
号、证监立案字 0152023002 号),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
    2023 年 7 月 27 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3 号、4 号、
5 号、6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公
司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
依据及你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共同借款事项
    (一)你公司与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碚圣医药)构成
关联关系
    你公司和碚圣医药均由潘先文实际控制,双方构成关联关系。
    (二)你公司与碚圣医药共同向重庆市万盛区恒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恒辉小贷)借款 1 亿元
    2019 年 5 月 15 日,你公司与碚圣医药作为共同借款方与恒辉小贷签订《借
款合同》,向其借款 1 亿元,借款期限自 2019 年 5 月 15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4
日,指定收款账户为碚圣医药银行账户。2019 年 5 月 16 日,恒辉小贷将 1 亿元
划入指定的碚圣医药农业银行账户,相关资金用于碚圣医药日常经营及偿还潘先
文借款,并未流入你公司。你公司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为 175,600.59 万元,借
款金额占比达 5.69%。
    2019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1 年 2 月 9 日期间,碚圣医药向恒辉小贷共计偿还
借款本金 4,900 万元。2021 年 2 月 15 日,碚圣医药与恒辉小贷签订《贷款展期
协议》,约定展期偿还 5,100 万元,潘先文、周廷娥和潘呈恭作为连带保证人。
    2021 年 11 月,恒辉小贷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你公司和
碚圣医药按照年利率 26.4%偿还借款本金 5,100 万元和利息 1,028.50 万元,并
要求潘先文、潘呈恭和周廷娥承担连带责任。2021 年 11 月 29 日,你公司法务
部工作人员收到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邮寄的传票。2022 年 7 月 4 日,重庆市
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碚圣医药与你公司在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偿
还恒辉小贷借款本金 49,899,751.95 元及利息(截止 2021 年 2 月 16 日的利息为
1,616,971.07 元,从 2021 年 2 月 17 日起,以 49,899,751.95 元为基数,按年
利率 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你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2022 年 12 月 17 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
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碚圣医药与你公司在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偿还恒辉小
贷借款本金 49,899,751.95 元及利息 (截止 2021 年 6 月 16 日的利息为
1,616,971.07 元,从 2021 年 6 月 17 日起,以 49,899,751.95 元为基数,按年
利率 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共同借款事项
    根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八十条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第
10.2.4 条的规定,本案涉及共同借款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你公
司对上述共同借款事项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也未在 2019 年和 2020 年半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到 2022 年 4 月 27 日才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展期协议、银行流水、法院传票及判决、公司公告、
询问笔录等资料证明。
    二、 未及时披露关联方财务资助事项
    (一)你公司与上海凯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天实业)、上海亦宏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宏投资)构成关联关系
    2021 年 8 月 23 日,邓涵尹与周廷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受让你公司 7.23%
股份,是你公司时任第二大股东。此外,邓涵尹持有凯天实业 70%股份,是其实
际控制人。你公司与凯天实业构成关联关系。
    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9 月,邓又瑄担任三圣股份董事。此外,邓又瑄持有
亦宏投资 95%股份,是其实际控制人。你公司与亦宏投资构成关联关系。
    (二)凯天实业、亦宏投资财务资助事项
    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3 月,凯天实业、亦宏投资累计向你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 13,396.85 万元。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175,614.77 万元,财务资
助金额占比达 7.63%。
    (三)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9 年修订)第 10.2.4 条的规定,本案涉及财务资助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
重大事件。你公司未及时在临时报告中披露财务资助事项,直到 2022 年 4 月 27
日才在临时报告和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事实,有你公司与凯天实业、亦宏投资签订的《协议书》、银行电子回
单、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资料证明。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
以 10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公司
实施的行政处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
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潘先文先生:
    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
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三圣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共同借款事项
    三圣股份和碚圣医药均由你实际控制,双方构成关联关系。
    共同借款事项详细情况请参照前述内容。
    根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八十条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第
10.2.4 条的规定,本案涉及共同借款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三圣
股份对上述共同借款事项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也未在 2019 年和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到 2022 年 4 月 27 日
才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展期协议、银行流水、法院传票及判决、公司公告、
询问笔录等资料证明。
    二、 你作为三圣股份时任董事长,未能勤勉尽责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2019 年 5 月
至 2019 年 9 月,你作为三圣股份的董事长,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未能勤勉尽
责,是对三圣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资料证明。
    三、你作为三圣股份实际控制人,指使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你作为三圣股份实际控制人,指使实施了三圣股份与关联方碚圣医药共同借
款事项,该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也未按照三圣股份内部制度要求履行规
范的用印程序,你隐瞒相关应当披露的信息,导致三圣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临时报
告以及 2019 和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
漏。
    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展期协议、银行流水、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资料
证明。
    我局认为,你作为三圣股份时任董事长,是对三圣股份信息披露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以
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实施了三圣股份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拟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 18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处以 3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你多次因违反信息披露规定被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行政处罚,在信息披
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符合《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所述情
形。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采取 5 年市场禁入措施,
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
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
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
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
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
入决定。
    潘呈恭先生:
    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
政处罚。
    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
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三圣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共同借款事项
    三圣股份和碚圣医药均由潘先文实际控制,双方构成关联关系。
    共同借款事项详细情况请参照前述内容。
    根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八十条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第
10.2.4 条的规定,案涉共同借款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三圣股份
对上述共同借款事项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也未在 2019 年和 2020 年半年
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到 2022 年 4 月 27 日才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展期协议、银行流水、法院传票及判决、公司公告、
询问笔录等资料证明。
    二、 你作为三圣股份时任董事长,未能勤勉尽责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负有保证发行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2019年9月至2021年8月,
你作为三圣股份时任董事长,2021年2月以保证人身份在《贷款展期协议》上签
字,表明你已知悉三圣股份与碚圣医药共同借款事项,未能勤勉尽责,是对三圣
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展期协议、银行流水、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资料
证明。
    我局认为,你作为三圣股份时任董事长,是对三圣股份信息披露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
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
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项立平先生:
    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
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
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三圣股份未规定披露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
    三圣股份和重庆市碚圣医药均由潘先文实际控制,双方构成关联关系。
    共同借款事项详细情况请参照前述内容。
    根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八十条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第
10.2.4 条的规定,案涉共同借款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三圣股份
对上述共同借款事项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也未在 2019 年和 2020 年半年
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到 2022 年 4 月 27 日才在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展期协议、银行流水、法院传票及判决、公司公告、
询问笔录等资料证明。
    二、三圣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财务资助事项
    2021 年 8 月,邓涵尹持有三圣股份 7.23%股份,系三圣股份时任第二大股东。
此外,邓涵尹持有上海凯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天实业)70%股份,是
其实际控制人。三圣股份与凯天实业构成关联关系。
    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9 月,邓又瑄担任三圣股份董事,此外,邓又瑄持有
上海亦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宏投资)95%股份,是其实际控制人。三
圣股份与亦宏投资构成关联关系。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3 月,凯天实业、亦宏
投资累计向三圣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13,396.85 万元,三圣股份 2020 年经审计的
净资产为 175.614.77 万元,财务资助金额占比达 7.63%。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9 年修订)第 10.2.4 条的规定,案涉财务资助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
事件。三圣股份未及时在临时报告中披露财务资助事项,直到 2022 年 4 月 27
日才在临时报告和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事实,有三圣股份与凯天实业、亦宏投资签订的《协议书》、银行电子
回单、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资料证明。
    三、你作为三圣股份时任董事长,未能勤勉尽责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负有保证发行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9
月,你作为三圣股份时任董事长,在 2021 年 11 月三圣股份收到法院传票时,
便应当知悉三圣股份与碚圣医药共同借款事项,同时你知悉凯天实业、亦宏投资
向三圣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但未能勤勉尽责,是对三圣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临
时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法院传票、三圣股份与凯天实业、亦宏投资签订的《协议书》、
银行电子回单、公司公告、询问笔录等资料证明。
    我局认为,你作为三圣股份时任董事长,是对三圣股份信息披露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
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
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
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
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7 日

关于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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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3-16

处罚对象:

张志强,杨志云,SSC Construction P.L.C

关于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
园云汉大道 99 号;
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水
土高新园云汉大道 99 号 9 楼;
SSC Construction P.L.C,住所:Addis Ababa, Bole Subcity,
kebele 05, Zola International Hotel, ETHIOPIA;
潘先文,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长;
— 2 —
潘呈恭,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冯陈,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胡向博,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张志强,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杨志云,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2〕17、18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重庆三圣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三圣”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5 月 15 日,ST 三圣和实际控制人潘先文控制的重庆
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碚圣医药”)共同与重
庆市万盛区恒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小贷”)签订
10,000 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将借款提供给碚圣医药使用。该
借款事项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借款期限届满,碚圣医药
未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恒辉小贷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1 年 6 月至 11 月,ST 三圣子公司向潘先文指定的 SSC
Construction P.L.C(以下简称“SSC 公司”)转入 18,240 万比
尔(折合人民币 2,561.26 万元)。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该占
用资金本息已全部偿还。
上述事项构成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日最高占
用余额为 7,551.23 万元。
— 3 —
ST 三圣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6.2.5
条的规定。
ST 三圣实际控制人潘先文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第 4.2.3 条、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同时,潘先文作
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2.2 条、第 3.1.5 条的
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三圣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碚圣医药作为资金占用方,违反了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2.3 条的规定,对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三圣控股股东关联方 SSC 公司作为资金占用方,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4.2.3 条、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 三圣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潘呈恭,时任财务总监冯陈,时
任副总经理胡向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三圣时任总经理张志强、时任财务总监杨志云未能恪尽职
— 4 —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
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重庆市碚
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潘先文,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潘呈恭,时任财务总监冯陈,时任
副总经理胡向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 SSC
Construction P.L.C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对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张志强、时任
财务总监杨志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潘先文、潘呈恭、冯陈、胡向博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
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
— 5 —
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
定联系人(刘女士,0755-8866 8240)。
对于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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