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朱新武,李城峰,狄爱玲,苏日明,苗志国,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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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
罗湖区布心路 3033 号水贝壹号 A 座 15 楼;
苏日明,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狄爱玲,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时任董
事长、 副总经理;
苗志国,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总
经理;
朱新武,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
李城峰,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
监。— 2 —
经查明,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爱迪尔” 或“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爱迪尔在 2017 年至 2018 年度内,通过员工苏某个人银行账
户为公司账外支付多项费用,包括员工工资报酬、客户销售返利、
租赁费等,其中 2017 年金额合计为 397 万元, 2018 年金额合计
为 377.53 万元。 2017 年 6 月, 爱迪尔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大盘珠
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盘珠宝”)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017 年至 2018 年度内,大盘珠宝通过员工江某个人银行账户为
大盘珠宝账外支付员工工资报酬、利息费用等多项费用,并以其
个人银行账户向大盘珠宝客户的相关个人转账后再转回至大盘珠
宝银行账户作为销售商品形成的应收账款回款,虚增大盘珠宝营
业收入。通过上述方式,大盘珠宝 2017 年虚增收入金额合计
2,537.84 万元、多计利润 1,279.39 万元; 2018 年虚增收入金额
合计 2,040.10 万元、多计利润 1,080.23 万元。因此, 爱迪尔通
过公司员工苏某和大盘珠宝员工江某个人银行账户账外支付各类
费用、虚增收入的方式,在 2017年、2018年分别多计利润 1,676.39
万元和 1,457.77 万元。 2021 年 12 月 25 日, 爱迪尔披露《关于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2017 年、 2018 年的净利润在更正前
后的变动比例分别为 32.72%和 41.38%。
二、未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款及收益权特殊事项
爱迪尔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 3 —
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公司向狄爱玲等 5 名股东非公开发行股
票 3,058.69 万股,非公开发行股份于 2017 年 1 月 3 日上市。其
中,狄爱玲等 4 名股东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中有 1,209.45 万股
系与多名公司员工、客户签订《协议书》,由员工、客户支付股票
认购款,股票收益权归员工、客户所有。上述事项经公司非正式
决策程序决议。 爱迪尔未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
上市公告书》及 2016 年至 2020 年定期报告中披露前述情况。
爱迪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8.8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爱迪尔时任董事长苏日明,时任董事、 总经理苗志国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
定,对爱迪尔违规行为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爱迪尔时任董事长狄爱玲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爱迪尔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
任。 狄爱玲作为股东、时任副总经理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1.2 条的规定,
对爱迪尔违规行为二负有重要责任。
爱迪尔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朱新武未能恪尽职守、履— 4 —
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爱迪
尔违规行为二负有重要责任。
爱迪尔时任财务总监李城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爱迪尔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
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 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 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二、对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苏日
明, 股东、时任董事长、副总经理狄爱玲,时任董事、 总经理苗
志国,时任副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朱新武,时任财务总监李城峰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
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并向社会公开。— 5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5 月 6 日—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