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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泽国大
道888号;
林仙明,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斌,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清红,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岭股份”)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7月至2022年3月,跃岭股份子公司上海鎏聿实业
有限公司、上海鎏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科斯瑞实业有限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累计金额16,800万元,占跃岭股份最近一期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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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净资产的16.54%,跃岭股份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跃岭股份分别于2022年4月18日和2022年5月13日召开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财务资助事项并对外披露。
跃岭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
订)》第1.4条、第2.1.1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1.2条、第6.1.3条的规定。
跃岭股份董事长林仙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4.3.1
条、第4.3.5条的规定,对跃岭股份的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跃岭股份总经理林斌、时任财务总监陈清红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第1.4条、第4.3.1条的规定,对跃岭股份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林仙明、总经理林斌、
时任财务总监陈清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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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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