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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股份(00269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24651.11 34.339
2024-06-30 1 其他 3 24651.11 34.339
2 基金 18 569.73 0.794
2024-03-31 1 其他 3 24651.11 34.326
2023-12-31 1 其他 3 24651.11 34.326
2023-09-30 1 其他 3 24651.11 34.32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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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908 3.37 3.56 -5.34 45.85 154.53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氿滨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907 3.44 3.55 -3.10 46.85 161.16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氿滨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905 3.47 3.61 -3.88 47.00 163.09

买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31 3.50 3.65 -4.11 50.00 175.00

买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28 3.47 3.66 -5.19 47.00 163.09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氿滨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明路证券营业部

20230801 3.75 3.78 -0.79 47.00 176.25

买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0-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远程电缆)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夏建军,夏建统,李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0-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夏建统、夏建军)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夏建军,夏建统
公告日期 2023-10-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远程: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方之《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夏建军,夏建统,李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5-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远程: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夏建军,夏建统,李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0-2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冀越虹,王书苗,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远程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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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0-23

处罚对象:

夏建军,夏建统,李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远程电缆)
当事人: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电缆或公司),住所: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远程路8号。
夏建统,男,1974年10月出生,时任远程电缆实际控制人,住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夏建军,男,1971年8月出生,时任远程电缆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李明,男,1981年6月出生,时任远程电缆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远程电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夏建统的要求,我局于2023年9月2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夏建统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远程电缆及其子公司上海睿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睿禧)为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睿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商体育)、夏建军、上海一江经贸有限公司、上海连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连行)等提供11笔担保,合计金额74,000万元。其中,2017年,远程电缆、上海睿禧对外提供担保7笔,合计金额37,000万元,占当期报告净资产的24.72%;2018年上半年,远程电缆、上海睿禧对外提供担保3笔,合计金额29,000万元,占当期报告净资产的19.04%;2018年9月,远程电缆为上海连行提供1笔担保,金额8,000万元。
上述11笔担保,远程电缆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未依法及时披露,亦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远程电缆信息披露不及时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远程电缆迟至2018年年报才披露了部分对外担保情况。
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
2016年11月至2018年4月,秦商体育为远程电缆的控股股东,夏建统为秦商体育和远程电缆的实际控制人。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恒越)在前述期间是夏建统实际控制的公司。2016年12月至2018年8月,夏建军担任远程电缆董事长兼总经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在上述期间,夏建统、夏建军、秦商体育、锦州恒越为远程电缆的关联人。
2017年11月至12月,远程电缆与秦商体育、锦州恒越等关联方作为共同借款人对外借款4笔,借款资金均直接由债权人转入秦商体育或锦州恒越账户,远程电缆未实际取得或使用借款资金,但对前述借款负有与关联方共同清偿的义务,上述4笔共同借款构成关联交易,实际借款金额合计16,000万元,占当期报告净资产的比例为10.69%,远程电缆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三、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或有负债
2017年8月至9月,远程电缆作为出票人兼承兑人出具10张不具备真实商业背景的汇票,作为承兑人为上海昌聚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4张商业汇票提供承兑服务。前述票据经背书转让后均被用于保理融资,远程电缆前述行为导致其在汇票到期日后可能被持票人要求无条件付款,构成远程电缆的潜在付款义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公司的或有负债,涉及金额合计12,000万元,远程电缆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四、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2018年4月起,远程电缆因上述违规担保、共同借款、商业汇票等事项陆续引发10起民事诉讼和仲裁。其中,截至2018年6月13日,远程电缆已知悉诉讼2起,累计金额为31,264.50万元,占远程电缆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0.89%,公司未依法及时披露且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远程电缆又陆续知悉8起民事诉讼和仲裁,累计金额达23,569.05万元,远程电缆均未及时披露,直至2019年4月27日和4月30日,才在《关于涉诉事项的公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中陆续披露了上述诉讼、仲裁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远程电缆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担保及借款合同、公司公告、诉讼文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远程电缆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和第十二项,2007年《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十七项和第二十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以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夏建军全面负责公司各项事务,任职期间听从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夏建统的指使,规避公司内部审议程序,私自借出公章在相关担保、借款合同上加盖并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字;组织、安排公司员工出具无商业背景的汇票并对他方出具的汇票进行承兑;知悉并隐瞒相关重大诉讼、仲裁,未督促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远程电缆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夏建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明,全面负责公司各项事务且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未依法及时披露2018年11月以后发生的6起重大诉讼和仲裁的违法行为存在重大过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夏建统作为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从事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两项违法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情形。
在听证过程中,夏建统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夏建统不是远程电缆时任实际控制人。一是夏建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条件;二是夏建统系利用私借公章的便利而非控制权实施对外担保和共同借款行为;三是远程电缆披露夏建统为实际控制人的公告存在错误。
其二,夏建统不存在组织、指使公司从事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的行为。一是部分担保和共同借款是夏建军自主实施,并非夏建统指使;二是夏建统没有阻碍远程电缆披露对外担保和共同借款的信息。
综上,夏建统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夏建统是远程电缆时任实际控制人。我局调查获取的证据证明夏建统实际支配公司经营业务、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我局结合前述事实以及夏建统本人自认等情况,综合认定其为远程电缆时任实际控制人。夏建统认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际控制人的条件系对相关规定理解错误,其系利用私借公章的便利实施担保和共同借款的理由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不相关,远程电缆的相关公告仅为我局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佐证。
其二,夏建统存在组织、指使行为。我局调查获取的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对外担保、共同借款等融资事项由夏建统主导并最终决策,夏建军代表的是实际控制人夏建统的利益。夏建统指使夏建军以远程电缆的名义开展对外担保、共同借款,并对公司隐瞒,导致远程电缆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构成法律规定的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夏建统未提供证据证明部分担保和共同借款是夏建军自主实施而非受其指使,其认为没有阻碍远程电缆披露相关信息不构成指使,系对相关规定理解错误。
综上,我局对夏建统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夏建统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夏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李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0月1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夏建统、夏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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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0-23

处罚对象:

夏建军,夏建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夏建统、夏建军)
当事人:夏建统,男,1974年10月出生,时任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电缆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夏建军,男,1971年8月出生,时任远程电缆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远程电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夏建统的要求,我局于2023年9月2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夏建统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远程电缆及其子公司上海睿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睿禧)为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睿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商体育)、夏建军、上海一江经贸有限公司、上海连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连行)等提供11笔担保,合计金额74,000万元。其中,2017年,远程电缆、上海睿禧对外提供担保7笔,合计金额37,000万元,占当期报告净资产的24.72%;2018年上半年,远程电缆、上海睿禧对外提供担保3笔,合计金额29,000万元,占当期报告净资产的19.04%;2018年9月,远程电缆为上海连行提供1笔担保,金额8,000万元。
上述11笔担保,远程电缆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未依法及时披露,亦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远程电缆信息披露不及时且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远程电缆迟至2018年年报才披露了部分对外担保情况。
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
2016年11月至2018年4月,秦商体育为远程电缆的控股股东,夏建统为秦商体育和远程电缆的实际控制人。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恒越)在前述期间是夏建统实际控制的公司。2016年12月至2018年8月,夏建军担任远程电缆董事长兼总经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2007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在上述期间,夏建统、夏建军、秦商体育、锦州恒越为远程电缆的关联人。
2017年11月至12月,远程电缆与秦商体育、锦州恒越等关联方作为共同借款人对外借款4笔,借款资金均直接由债权人转入秦商体育或锦州恒越账户,远程电缆未实际取得或使用借款资金,但对前述借款负有与关联方共同清偿的义务,上述4笔共同借款构成关联交易,实际借款金额合计16,000万元,占当期报告净资产的比例为10.69%,远程电缆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三、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或有负债
2017年8月至9月,远程电缆作为出票人兼承兑人出具10张不具备真实商业背景的汇票,作为承兑人为上海昌聚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4张商业汇票提供承兑服务。前述票据经背书转让后均被用于保理融资,远程电缆前述行为导致其在汇票到期日后可能被持票人要求无条件付款,构成远程电缆的潜在付款义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公司的或有负债,涉及金额合计12,000万元,远程电缆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四、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2018年4月起,远程电缆因上述违规担保、共同借款、商业汇票等事项陆续引发10起民事诉讼和仲裁。其中,截至2018年6月13日,远程电缆已知悉诉讼2起,累计金额为31,264.50万元,占远程电缆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0.89%,公司未依法及时披露且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远程电缆又陆续知悉8起民事诉讼和仲裁,累计金额达23,569.05万元,远程电缆均未及时披露,直至2019年4月27日和4月30日,才在《关于涉诉事项的公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中陆续披露了上述诉讼、仲裁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远程电缆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担保及借款合同、公司公告、诉讼文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远程电缆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和第十二项,2007年《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十七项和第二十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2007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以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夏建军全面负责公司各项事务,任职期间听从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夏建统的指使,规避公司内部审议程序,私自借出公章在相关担保、借款合同上加盖并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字;组织、安排公司员工出具无商业背景的汇票并对他方出具的汇票进行承兑;知悉并隐瞒相关重大诉讼、仲裁,未督促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远程电缆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夏建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夏建统作为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从事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两项违法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情形。
在听证过程中,夏建统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夏建统不是远程电缆时任实际控制人。一是夏建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条件;二是夏建统系利用私借公章的便利而非控制权实施对外担保和共同借款行为;三是远程电缆披露夏建统为实际控制人的公告存在错误。
其二,夏建统不存在组织、指使公司从事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的行为。一是部分担保和共同借款是夏建军自主实施,并非夏建统指使;二是夏建统没有阻碍远程电缆披露对外担保和共同借款的信息。
综上,夏建统请求免于市场禁入。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夏建统是远程电缆时任实际控制人。我局调查获取的证据证明夏建统实际支配公司经营业务、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我局结合前述事实以及夏建统本人自认等情况,综合认定其为远程电缆时任实际控制人。夏建统认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际控制人的条件系对相关规定理解错误,其系利用私借公章的便利实施担保和共同借款的理由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不相关,远程电缆的相关公告仅为我局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佐证。
其二,夏建统存在组织、指使行为。我局调查获取的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对外担保、共同借款等融资事项由夏建统主导并最终决策,夏建军代表的是实际控制人夏建统的利益。夏建统指使夏建军以远程电缆的名义开展对外担保、共同借款,并对公司隐瞒,导致远程电缆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构成法律规定的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夏建统未提供证据证明部分担保和共同借款是夏建军自主实施而非受其指使,其认为没有阻碍远程电缆披露相关信息不构成指使,系对相关规定理解错误。
综上,我局对夏建统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夏建统作为远程电缆时任实际控制人,主导、指使远程电缆违规对外担保、与关联方共同借款,并对公司隐瞒相关信息,导致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当事人夏建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组织、策划、实施了违规担保、共同借款、开具无商业背景的汇票、隐瞒重大诉讼、仲裁等违法行为,导致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人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夏建统、夏建军分别采取8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10月18日

ST远程: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方之《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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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10-21

处罚对象:

夏建军,夏建统,李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692             证券简称:ST 远程公告编号:2023-034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方之《市场
                    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涉及的当事人主要
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夏建统及原董事长夏建军。2020 年 2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为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市
场禁入决定书》与公司现任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无关。
    2、截至目前,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方之
《市场禁入决定书》中提及的相关违法事项涉及的重大诉讼均已了结,不会进一步
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已于 2020 年 2 月就公司原董事长夏建军、原实际控制
人夏建统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向无锡公安机关报案,并已通过法律手段针
对相关事项造成的损失向相关当事人积极展开追偿。
    一、基本情况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02022026 号),因公
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
    2023 年 5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6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
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2023 年 10 月 1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3〕8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3 号),现将
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曾用名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远程电缆或公司),住所: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远程路 8 号。
    夏建统,男,1974 年 10 月出生,时任远程电缆实际控制人,住址:浙江省衢
州市柯城区。
    夏建军,男,1971 年 8 月出生,时任远程电缆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
衢州市柯城区。
    李明,男,1981 年 6 月出生,时任远程电缆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住
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远程电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
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
夏建统的要求,我局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夏建统的陈述和申
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2017 年 10 月至 2018 年 9 月,远程电缆及其子公司上海睿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睿禧)为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睿康体育文化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商体育)、夏建军、上海一江经贸有限公司、上海连行贸易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连行)等提供 11 笔担保,合计金额 74,000 万元。其中,2017
年,远程电缆、上海睿禧对外提供担保 7 笔,合计金额 37,000 万元,占当期报告
净资产的 24.72%;2018 年上半年,远程电缆、上海睿禧对外提供担保 3 笔,合计
金额 29,000 万元,占当期报告净资产的 19.04%;2018 年 9 月,远程电缆为上海连
行提供 1 笔担保,金额 8,000 万元。
    上述 11 笔担保,远程电缆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未依法及时披露,亦未在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远程电缆信息披露不及时且相关定期
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远程电缆迟至 2018 年年报才披露了部分对外担保情况。
    (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
    2016 年 11 月至 2018 年 4 月,秦商体育为远程电缆的控股股东,夏建统为秦商
体育和远程电缆的实际控制人。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恒越)在前
述期间是夏建统实际控制的公司。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8 月,夏建军担任远程电
缆董事长兼总经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2007
                                     2
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 2007 年《信
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在上述期间,夏建统、夏建军、秦商体育、
锦州恒越为远程电缆的关联人。
    2017 年 11 月至 12 月,远程电缆与秦商体育、锦州恒越等关联方作为共同借款
人对外借款 4 笔,借款资金均直接由债权人转入秦商体育或锦州恒越账户,远程电
缆未实际取得或使用借款资金,但对前述借款负有与关联方共同清偿的义务,上述
4 笔共同借款构成关联交易,实际借款金额合计 16,000 万元,占当期报告净资产的
比例为 10.69%,远程电缆未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三)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或有负债
    2017 年 8 月至 9 月,远程电缆作为出票人兼承兑人出具 10 张不具备真实商业
背景的汇票,作为承兑人为上海昌聚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 4 张商业汇票提供承兑服
务。前述票据经背书转让后均被用于保理融资,远程电缆前述行为导致其在汇票到
期日后可能被持票人要求无条件付款,构成远程电缆的潜在付款义务,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公司的或
有负债,涉及金额合计 12,000 万元,远程电缆未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四)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2018 年 4 月起,远程电缆因上述违规担保、共同借款、商业汇票等事项陆续引
发 10 起民事诉讼和仲裁。其中,截至 2018 年 6 月 13 日,远程电缆已知悉诉讼 2
起,累计金额为 31,264.50 万元,占远程电缆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0.89%,公
司未依法及时披露且未在 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4 月,
远程电缆又陆续知悉 8 起民事诉讼和仲裁,累计金额达 23,569.05 万元,远程电缆
均未及时披露,直至 2019 年 4 月 27 日和 4 月 30 日,才在《关于涉诉事项的公告》
及 2018 年年度报告中陆续披露了上述诉讼、仲裁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远程电缆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担保及借款
合同、公司公告、诉讼文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远程电缆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
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和第十二项,2007 年《信披
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十
七项和第二十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
第二项、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3
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 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2007 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
以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十五
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夏建军全面负责公司各项事务,任职期间听从公司
时任实际控制人夏建统的指使,规避公司内部审议程序,私自借出公章在相关担保、
借款合同上加盖并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字;组织、安排公司员工出具无商业
背景的汇票并对他方出具的汇票进行承兑;知悉并隐瞒相关重大诉讼、仲裁,未督
促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远程电缆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夏建军是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明,全面负责公司各项事务且是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未依法及时披露 2018 年 11 月以后发生的 6 起重
大诉讼和仲裁的违法行为存在重大过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夏建统作为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从事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两项违法行为,构成 2005 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情形。
    在听证过程中,夏建统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夏建统不是远程电缆时任实际控制人。一是夏建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成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条件;二是夏建统系利用私借公章的便利而非控制权实施对外
担保和共同借款行为;三是远程电缆披露夏建统为实际控制人的公告存在错误。
    其二,夏建统不存在组织、指使公司从事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的
行为。一是部分担保和共同借款是夏建军自主实施,并非夏建统指使;二是夏建统
没有阻碍远程电缆披露对外担保和共同借款的信息。
    综上,夏建统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夏建统是远程电缆时任实际控制人。我局调查获取的证据证明夏建统实
际支配公司经营业务、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及其他重要人事任
免,我局结合前述事实以及夏建统本人自认等情况,综合认定其为远程电缆时任实
际控制人。夏建统认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际控制人的条件系对相关规定理解错
误,其系利用私借公章的便利实施担保和共同借款的理由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不相
关,远程电缆的相关公告仅为我局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佐证。
    其二,夏建统存在组织、指使行为。我局调查获取的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对外担
                                     4
保、共同借款等融资事项由夏建统主导并最终决策,夏建军代表的是实际控制人夏
建统的利益。夏建统指使夏建军以远程电缆的名义开展对外担保、共同借款,并对
公司隐瞒,导致远程电缆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构成法律规定的实际
控制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夏建统未提供证据证明
部分担保和共同借款是夏建军自主实施而非受其指使,其认为没有阻碍远程电缆披
露相关信息不构成指使,系对相关规定理解错误。
    综上,我局对夏建统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2、对夏建统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3、对夏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4、对李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开户银行,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
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
停止执行。
    三、原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方之《市场禁入决定书》主要内容(具体内容详见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夏建统、夏建军。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
    (三)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或有负债;
    (四)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在听证过程中,夏建统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夏建统不是远程电缆时任实际控制人。
    其二,夏建统不存在组织、指使公司从事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的
行为。
    综上,夏建统请求免于市场禁入。
                                     5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其一,夏建统是远程电缆时任实际控制人。
    其二,夏建统存在组织、指使行为。
    综上,我局对夏建统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夏建统作为远程电缆时任实际控制人,主导、指使远程电缆违规对外担
保、与关联方共同借款,并对公司隐瞒相关信息,导致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当事人夏建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组织、策划、实施了违规担保、共同借款、
开具无商业背景的汇票、隐瞒重大诉讼、仲裁等违法行为,导致公司未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二人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条、第
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夏建统、夏建军分别采取 8 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
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
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
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警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情形。
    2、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方之《市场禁入
决定书》中提及的相关违法事项涉及的重大诉讼均已了结,不会进一步对公司产生
不利影响。公司已于 2020 年 2 月就公司原董事长夏建军、原实际控制人夏建统涉
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向无锡公安机关报案,并已通过法律手段针对相关事项
造成的损失向相关当事人积极展开追偿。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
    3、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涉及的当事人主要
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夏建统及原董事长夏建军。2020 年 2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
为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市
场禁入决定书》与公司现任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无关。
    公司特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教训,不断加强内部
                                     6
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7

ST远程: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3-05-12

处罚对象:

夏建军,夏建统,李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692              证券简称:ST 远程公告编号:2023-017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02022026 号),因公
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
    2023 年 5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6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
如下: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夏建统、夏建军、李明: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电缆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
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
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
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涉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
    2017 年 10 月至 2018 年 9 月,远程电缆及其子公司上海睿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睿禧)为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睿康体育文化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商体育)、夏建军、上海一江经贸有限公司、上海连行贸易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连行)等提供 11 笔担保,合计金额 74,000 万元。其中,2017
年,远程电缆、上海睿禧对外提供担保 7 笔,合计金额 37,000 万元,占当期报告
净资产的 24.72%;2018 年上半年,远程电缆、上海睿禧对外提供担保 3 笔,合计
金额 29,000 万元,占当期报告净资产的 19.04%;2018 年 9 月,远程电缆为上海连
行提供 1 笔担保,金额 8,000 万元。
                                     1
    上述 11 笔担保,远程电缆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未依法及时披露,亦未在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导致远程电缆信息披露不及时且相关定期
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远程电缆迟至 2018 年年报才披露了部分对外担保情况。
    (二)涉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
    2016 年 11 月至 2018 年 4 月,秦商体育为远程电缆的控股股东,夏建统为秦商
体育和远程电缆的实际控制人。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恒越)在前
述期间是夏建统实际控制的公司。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8 月,夏建军担任远程电
缆董事长兼总经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2007
年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 2007 年《信
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在上述期间,夏建统、夏建军、秦商体育、
锦州恒越为远程电缆的关联人。
    2017 年 11 月至 12 月,远程电缆与秦商体育、锦州恒越等关联方作为共同借款
人对外借款 4 笔,借款资金均直接由债权人转入秦商体育或锦州恒越账户,远程电
缆未实际取得或使用借款资金,但对前述借款负有与关联方共同清偿的义务,上述
4 笔共同借款构成关联交易,实际借款金额合计 16,000 万元,占当期报告净资产的
比例为 10.69%,远程电缆未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三)涉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或有负债
    2017 年 8 月至 9 月,远程电缆作为出票人兼承兑人出具 10 张不具备真实商业
背景的汇票,作为承兑人为上海昌聚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 4 张商业汇票提供承兑服
务。前述票据经背书转让后均被用于保理融资,远程电缆前述行为导致其在汇票到
期日后可能被持票人要求无条件付款,构成远程电缆的潜在付款义务,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公司的或
有负债,涉及金额合计 12,000 万元,远程电缆未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四)涉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2018 年 4 月起,远程电缆因上述违规担保、共同借款、商业汇票等事项陆续引
发 10 起民事诉讼和仲裁。其中,截至 2018 年 6 月 13 日,远程电缆已知悉诉讼 2
起,累计金额为 31,264.50 万元,占远程电缆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0.89%,公
司未依法及时披露且未在 2018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4 月,
远程电缆又陆续知悉 8 起民事诉讼和仲裁,累计金额达 23,569.05 万元,远程电缆
均未及时披露,直至 2019 年 4 月 27 日和 4 月 30 日,才在《关于涉诉事项的公告》
及 2018 年年度报告中陆续披露了上述诉讼、仲裁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远程电缆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担保及借款
                                     2
合同、公司公告、诉讼文书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远程电缆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
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和第十二项,2007 年《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二十
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十七项和第二十一项,《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
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
监会公告〔2014〕54 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2007 年《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
以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十五
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夏建军全面负责公司各项事务,任职期间听从公司
时任实际控制人夏建统的指使,规避公司内部审议程序,私自借出公章在相关担保、
借款合同上加盖并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字;组织、安排公司员工出具无商业
背景的汇票并对他方出具的汇票进行承兑;知悉并隐瞒相关重大诉讼、仲裁,未督
促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远程电缆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夏建军是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明,全面负责公司各项事务且是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未依法及时披露 2018 年 11 月以后发生的 6 起重
大诉讼和仲裁的违法行为存在重大过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夏建统作为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从事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两项违法行为,构成 2005 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2、对夏建统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3、对夏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4、对李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当事人夏建统作为远程电缆时任实际控制人,主导、指使远程电缆违规对外担
                                     3
保、与关联方共同借款,并对公司隐瞒相关信息,导致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当事人夏建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组织、策划、实施了违规担保、共同借款、
开具无商业背景的汇票、隐瞒重大诉讼、仲裁等违法行为,导致公司未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二人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条、第
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夏建统、夏建军分别采取 8 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
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
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相关规定,
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
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
们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
入决定。
    二、其他说明
    1、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
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情形及第 9.3.1 条、第 9.4.1 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本次行政处罚
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书》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等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4

关于对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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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0-29

处罚对象:

冀越虹,王书苗,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远程路
8 号;
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1197 号 1 号楼 404 室,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夏建统,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夏建军,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冀越虹,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王书苗,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远程”)及相
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 月期间, ST 远程时任董事长兼总
— 2 —
经理夏建军等有关人员在未经公司内部审批的情况下,使用 ST
远程及其子公司公章为原控股股东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秦商体育”)、原实际控制人夏建统的关联企业及夏
建军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截至 2018 年末的担保余额为 5.44 亿元,
占 ST 远程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6.31%。上述担保对应债
务到期后, ST 远程因部分履行担保责任被强制划扣银行存款,自
2018 年 12 月以来累计划扣款项金额达 3.24 亿元,构成原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截至目前上述款项未予
偿还。
ST 远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
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4 条、第 10.2.6
条,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4 条、第 10.2.6 条,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 本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 第 1.3 条、第 2.1.4 条、
第 2.1.6 条、第 8.3.4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
修订)》 第 1.2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第 6.3.2 条的规定。
ST 远程原控股股东秦商体育、原实际控制人夏建统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
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11
条、第 4.2.12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
— 3 —
第 1.2 条、第 4.1.1 条、第 4.2.1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9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远程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夏建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
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远程时任董事冀越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 远程时任财务总监王书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
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
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杭州秦商体育文化
有限公司、 原实际控制人夏建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4 —
三、 对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夏建军给
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冀越虹、时任财务总
监王书苗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夏建统、夏建军对本所作出的
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
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远程电缆股
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
现 场 递 交 方式 提 交 给本 所 指 定联 系 人(刘 女 士, 电 话 :
0755-88668240)。
对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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