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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凯股份(00269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2 10634.53 31.652
2024-06-30 1 其他 3 10787.30 32.107
2 基金 20 403.66 1.201
2024-03-31 1 其他 3 10774.31 32.101
2023-12-31 1 其他 4 10892.11 32.452
2 上市公司 2 260.51 0.776
3 基金 5 96.61 0.288
2023-09-30 1 其他 3 10716.59 31.919
2 上市公司 1 68.98 0.20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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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4-10 5.21 5.57 -6.46 38.20 199.02

买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卖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10 5.21 5.57 -6.46 95.80 499.12

买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卖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路证券营业部

2023-02-13 5.70 6.31 -9.67 35.56 202.69

买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卖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路证券营业部

2021-06-01 3.94 4.19 -5.97 340.00 1339.60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花园石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1-05-24 3.92 4.17 -6.00 340.00 1332.80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花园石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1-02-23 3.78 3.98 -5.03 100.00 378.00

买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环科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19-09-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景华
发文单位 河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景华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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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9-12

处罚对象:

景华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景华
  时间:2019-09-12
  当事人:景华,男,1977年6月出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景华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交易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凯股份)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截至2018年5月22日,景华使用其本人及其所控制的账户持有“冀凯股份”22,532,249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1.27%,属于持有“冀凯股份”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2018年5月23日,景华买入“冀凯股份”1,210,000股。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7月3日,累计卖出“冀凯股份”18,539,235股。景华买入冀凯股份后六个月内卖出,构成短线交易。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7月3日期间,景华累计卖出“冀凯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99%。当卖出比例达到“冀凯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时,景华未停止交易并报告,并继续卖出“冀凯股份”3,360,000股,卖出比例占已发行股份的0.99%,卖出金额为38,566,778.0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公司公告、账户交易记录、合同、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景华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景华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景华在限制转让期内减持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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