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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摩登(00265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9309.98 15.276
2024-06-30 1 其他 4 9269.98 15.210
2024-03-31 1 其他 4 9269.98 15.210
2023-12-31 1 其他 4 9269.98 15.210
2023-09-30 1 其他 5 9935.58 16.30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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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9-19 1.18 1.18 0 30.28 35.73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猎德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19 2.04 2.15 -5.12 50.00 102.00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一号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南大道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13 2.15 2.37 -9.28 50.00 107.50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一号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南大道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12 2.15 2.26 -4.87 44.23 95.09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一号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南大道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11 2.06 2.26 -8.85 30.00 61.80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一号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南大道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2-05-17 2.85 2.95 -3.39 30.00 85.5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兴民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西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5-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6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林毅超,翁文芳,陈凯敏,魏勇,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5-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摩登: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林毅超,翁文芳,陈凯敏,魏勇,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2-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摩登: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林毅超,翁文芳,陈凯敏,魏勇,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9-14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摩登:深证上[2023]874号-关于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仉鹏,张家珍,张海为,林志婷,林毅超,翁文芳,裘爽,陈凯敏,陈越越,魏勇,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9-0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摩登:关于对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飞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林永飞,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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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5-13

处罚对象:

林毅超,翁文芳,陈凯敏,魏勇,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26号
当事人: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登大道),住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光谱中路23号。
林某超,男,199X年3月出生,摩登大道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魏某,男,198X年10月出生,摩登大道时任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翁某芳,女,198X年2月出生,摩登大道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广州市黄埔区。
陈某敏,男,198X年11月出生,摩登大道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摩登大道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摩登大道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摩登大道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上半年,摩登大道所属澳门巴黎人3500 MODERN AVENUE(以下简称3500店)商铺采购了84,299,544.93澳门元的服饰、箱包等货物,并计入存货科目。摩登大道在编制2021年年报时对上述存货执行减值测试,但在测试中对预计销售折扣率与预计销售费用率等关键参数选取错误,高估该批存货可变现净值,少提资产减值损失并多计净利润24,764,225.16澳门元,折合人民币19,964,918.32元,占2021年度披露净利润(-20,717,397.57元)绝对值的96.37%。2023年6月30日,摩登大道披露差错更正公告。
二、摩登大道未及时披露股权投资重大损失
2021年6月,摩登大道孙公司佛山泰源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源壹号)向南京嘉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远新能源)增资2.4亿元,增资后持有嘉远新能源16.7%股权。摩登大道将相关股权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后,嘉远新能源与摩登大道、泰源壹号就提供生产经营、财务资料等发生纠纷。
2022年5月、7月,摩登大道陆续从嘉远新能源处获取了包括销售台账、重要账务明细在内的相关材料,显示嘉远新能源相关产品实际销售量与投资时预测销售量差异巨大,实际经营情况远未达预测。基于上述情况,摩登大道应对相应股权价值进行调整,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损失情况。但摩登大道迟至2023年6月30日才披露相关差错更正公告。
经评估,摩登大道持有的嘉远新能源股权公允价值在2021年12月31日时点为8,154.61万元,对应需调减前期已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净资产15,845.39万元,占2021年度披露净资产的21.07%。
三、摩登大道未按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2023年4月29日,摩登大道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披露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4日起停牌。2023年6月30日,摩登大道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同日公司股票复牌。
上述有关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摩登大道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摩登大道未及时披露股权投资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摩登大道未按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摩登大道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林某超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财务总监,主持全面工作,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编制财务报表,是对摩登大道的上述全部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魏某,负责营销、采购、投资等工作,知悉3500店的存货情况,但在审议2021年年报时,未审慎核实相关存货的减值数额是否准确,同时,未对嘉远新能源股权投资价值变动事项予以应有的关注,是摩登大道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股权投资重大损失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翁某芳,负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日常出席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关注到3500店库存积压问题,但在审议年报的过程中,未能审慎核实相关存货的减值数额是否准确,同时未能有效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重大事件,是摩登大道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股权投资重大损失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独立董事陈某敏,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系会计专业人士,对存货减值事项,理应保持更高的注意义务,但未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和文件,审慎核实相关存货的减值数额是否准确,未勤勉尽责,是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摩登大道及上述四名责任人员在听证和申辩书面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并提交时任审计机构项目组成员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评估协议签署的OA流程截图、与时任审计机构的沟通记录、相关门店租赁合同等证据材料,认为摩登大道不存在信息披露违法的主观故意。
其一,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需对存货未来售价以及未来的销售费用等进行估计,存在较大主观性。截至2021年资产负债表日,摩登大道根据获取的信息已对3500店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后续更正2021年年报中的存货减值差错时,摩登大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工作要求。
其二,自2022年5月嘉远新能源开始提供资料起,摩登大道先后多次聘请评估机构对嘉远新能源2021年12月31日所涉及股东权益价值进行测算。2022年11月,第一家评估机构评估报告显示无需减值。2023年2月,摩登大道聘请第二家评估机构再次进行评估,因该评估机构未在证监会完成备案公示,根据时任审计机构建议,摩登大道再次更换评估机构。直至2023年6月,第三家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显示公允价值减值率达到66.02%。摩登大道根据第三家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对2021年年度报告中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金额进行调整和更正。
其三,摩登大道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的主要原因,是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消极履职,在临近年报披露时点提出不愿继续承接公司的业务,导致公司没有足够的时间找到接替的审计机构完成审计工作。
上述四名责任人针对事先告知中对其认定的责任,在听证和申辩书面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并提交相关会议通知、评估报告、与时任审计机构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认为其已在职责范围内勤勉尽责。
其一,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林某超、魏某、翁某芳、陈某敏已在其职责范围内关注了资产减值等事项,经比对公司近三年库存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况,未发现公司2021年度的计提比例及计提金额存在异常。
其二,林某超、魏某、翁某芳提出,其在审议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时,已经合理关注嘉远新能源事项,并审慎表决。翁某芳还提出,其多次关注嘉远新能源资料获取的进展情况,积极推动保留意见消除进展,牵头负责与评估机构进行沟通与对接工作。
其三,林某超提出,在与2022年年度报告原审计机构沟通过程中,其一直努力促成原审计机构继续开展工作,督促摩登大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以保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需要更换新审计机构时,也积极推动聘任新任审计机构的进程,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持续关注公司审计工作进展,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得摩登大道得以在6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
综上,摩登大道、林某超、魏某、翁某芳、陈某敏请求减免处罚。
经复核,针对摩登大道违法事实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第一,摩登大道在2021年存货减值测试中,应结合2021年销售情况、期后事项等估计存货可变现净值,选取3500店预计销售折扣率与预计销售费用率等相关参数。对比同区域门店的经营情况,摩登大道高估了3500店预计销售折扣率、低估了预计销售费用率,进而高估了该批存货可变现净值。
第二,根据从嘉远新能源获取的材料,嘉远新能源实际电动车销售远未达原预测情况,摩登大道作为会计责任主体,基于谨慎原则,应当调减预测期销售量及销售额,重新评估股权价值。且公司在与评估机构的沟通中,可确认其持有的嘉远新能源股权价值发生减值,存在需要及时披露的重大损失。
第三,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同时,摩登大道在与原审计机构沟通的过程中,可以且已经能够预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可能,应当做好更加充足的应对准备。
针对责任人员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第一,林某超主持全面工作,在组织编制财务报表时,未能审慎对比3500店与同区域其他门店的经营状况,核实相关存货的减值数额是否准确;在知悉嘉远新能源股权价值发生减值,摩登大道存在重大损失时,未及时组织披露相关事项;在出现审计机构可能无法完成审计工作的迹象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魏某分管业务工作,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澳门区域店铺的销售情况,未能审慎结合3500店与同区域其他门店的经营状况,核实相关存货的减值数额是否准确;负责跟进嘉远新能源事项,应当知悉嘉远新能源股权价值发生减值,摩登大道存在重大损失,但未能及时推动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翁某芳日常出席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会议记录中多次提及澳门店铺销售情况不佳,但在审议年报的过程中,未能根据知悉情况审慎核实相关存货的减值数额是否准确;其虽积极联系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采取措施推动嘉远新能源被采取保留意见的消除,但在知悉摩登大道存在重大损失时,未能及时推动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陈某敏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对存货减值事项理应保持更高的注意义务,在关注到公司2021年新采购的澳门存货销量不佳后,仅作简单询问,未能审慎核实相关存货的减值数额是否准确。
此外,上述四名责任人员提出的事后积极更正、配合监管部门工作等意见,我局已在量罚时充分考虑。
综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本案摩登大道违法事项较多,多记净利润占比较高,但所虚假记载事项影响时间不足2年且已更正,未按期披露年报持续未超过2个月,在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开展调查询问并提供调查所需材料等因素,对摩登大道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80万元罚款;
二、对林某超给予警告,并处以190万元罚款;
三、对魏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翁某芳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陈某敏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对摩登大道未及时披露股权投资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林某超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三、对魏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翁某芳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对摩登大道未按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林某超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三项行政处罚意见,我局决定:
一、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80万元罚款;
二、对林某超给予警告,并处以260万元罚款;
三、对魏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
四、对翁某芳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陈某敏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5月6日

ST摩登: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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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5-11

处罚对象:

林毅超,翁文芳,陈凯敏,魏勇,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56            证券简称:ST摩登公告编号:2024-045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
监立案字 0062023009 号)。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 日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44)。
2023 年 12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 证监立案字 006202303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
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9)。
    2024 年 2 月,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
到<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6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1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登大道”),住址: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光谱中路 23 号。
    林毅超,男,1990 年 3 月出生,摩登大道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
    魏勇,男,1988 年 10 月出生,摩登大道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翁文芳,女,1986 年 2 月出生,摩登大道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
    陈凯敏,男,1984 年 11 月出生,摩登大道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摩登大道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
我局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
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摩登大道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摩登大道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 年上半年,摩登大道所属澳门巴黎人 3500MODERNAVENUE(以下简
称“3500 店”)商铺采购了 84,299,544.93 澳门元的服饰、箱包等货物,并计入存
货科目。摩登大道在编制 2021 年年报时对上述存货执行减值测试,但在测试中
对预计销售折扣率与预计销售费用率等关键参数选取错误,高估该批存货可变现
净值,少提资产减值损失并多计净利润 24,764,225.16 澳门元,折合人民币
19,964,918.32 元,占 2021 年度披露净利润(-20,717,397.57 元)绝对值的 96.37%。
2023 年 6 月 30 日,摩登大道披露差错更正公告。
    二、摩登大道未及时披露股权投资重大损失
    2021 年 6 月,摩登大道孙公司佛山泰源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泰源壹号”)向南京嘉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远新
能源”)增资 2.4 亿元,增资后持有嘉远新能源 16.7%股权。摩登大道将相关股权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后,嘉远新能
源与摩登大道、泰源壹号就提供生产经营、财务资料等发生纠纷。
    2022 年 5 月、7 月,摩登大道陆续从嘉远新能源处获取了包括销售台账、重
                                      2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要账务明细在内的相关材料,显示嘉远新能源相关产品实际销售量与投资时预测
销售量差异巨大,实际经营情况远未达预测。基于上述情况,摩登大道应对相应
股权价值进行调整,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损失情况。但摩登大道迟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才披露相关差错更正公告。
    经评估,摩登大道持有的嘉远新能源股权公允价值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时
点为 8,154.61 万元,对应需调减前期已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净资产 15,845.39
万元,占 2021 年度披露净资产的 21.07%。
    三、摩登大道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 4 月 29 日,摩登大道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
股票停牌的公告》,披露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5 月 4 日起停牌。2023 年 6 月 30 日,摩登大道披露了 2022 年年度报告,同
日公司股票复牌。
    上述有关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摩登大道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摩登大道未及时披露股权投资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摩登大道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的
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摩登大道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林毅超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财务总监,主持
全面工作,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编制财务报表,是对摩登大道的上述全
部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魏勇负责营销、采购、投
资等工作,知悉 3500 店的存货情况,但在审议 2021 年年报时,未审慎核实相关
存货的减值数额是否准确,同时,未对嘉远新能源股权投资价值变动事项予以应
有的关注,是摩登大道 2021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股权投资重大损
                                    3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失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翁文芳,负责上市公
司的信息披露事项,日常出席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关注到 3500 店库
存积压问题,但在审议年报的过程中,未能审慎核实相关存货的减值数额是否准
确,同时未能有效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重大事件,是摩登大道 2021 年年报存
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股权投资重大损失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独立董事
陈凯敏,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系会计专业人士,对存货减值事项,理应
保持更高的注意义务,但未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和文件,审慎核实相
关存货的减值数额是否准确,未勤勉尽责,是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摩登大道及上述四名责任人员在听证和申辩书面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并提
交时任审计机构项目组成员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评估协议签署的 0A 流程截图、
与时任审计机构的沟通记录、相关门店租赁合同等证据材料,认为摩登大道不存
在信息披露违法的主观故意。
    其一,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需对存
货未来售价以及未来的销售费用等进行估计,存在较大主观性。截至 2021 年资
产负债表日,摩登大道根据获取的信息已对 3500 店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后
续更正 2021 年年报中的存货减值差错时,摩登大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工作要求。
    其二,自 2022 年 5 月嘉远新能源开始提供资料起,摩登大道先后多次聘请
评估机构对嘉远新能源 2021 年 12 月 31 日所涉及股东权益价值进行测算。2022
年 11 月,第一家评估机构评估报告显示无需减值。2023 年 2 月,摩登大道聘请
第二家评估机构再次进行评估,因该评估机构未在证监会完成备案公示,根据时
任审计机构建议,摩登大道再次更换评估机构。直至 2023 年 6 月,第三家评估
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显示公允价值减值率达到 66.02%。摩登大道根据第三家评估
机构的评估报告对 2021 年年度报告中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金额进行调整和更正。
    其三,摩登大道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的主要原因,是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消极履职,在临近年报披露时点提出不愿继续承接公司的业务,导
致公司没有足够的时间找到接替的审计机构完成审计工作。
    上述四名责任人针对事先告知中对其认定的责任,在听证和申辩书面材料中
提出如下意见,并提交相关会议通知、评估报告、与时任审计机构沟通记录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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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据材料,认为其已在职责范围内勤勉尽责。
    其一,2021 年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林毅超、魏勇、翁文芳、陈凯敏已在其
职责范围内关注了资产减值等事项,经比对公司近三年库存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
备的情况,未发现公司 2021 年度的计提比例及计提金额存在异常。
    其二,林毅超、魏勇、翁文芳提出,其在审议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
年度报告、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时,已经合理关注嘉远新能源事项,并审慎表
决。翁文芳还提出,其多次关注嘉远新能源资料获取的进展情况,积极推动保留
意见消除进展,牵头负责与评估机构进行沟通与对接工作。
    其三,林毅超提出,在与 2022 年年度报告原审计机构沟通过程中,其一直
努力促成原审计机构继续开展工作,督促摩登大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以保证公
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需要更换新审计机构时,也积极推动聘任新任审
计机构的进程,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持续关注公司审计工作进展,积极采取补
救措施,使得摩登大道得以在 6 月 30 日前披露年度报告。
    综上,摩登大道、林毅超、魏勇、翁文芳、陈凯敏请求减免处罚。
    经复核,针对摩登大道违法事实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第一,摩登
大道在 2021 年存货减值测试中,应结合 2021 年销售情况、期后事项等估计存货
可变现净值,选取 3500 店预计销售折扣率与预计销售费用率等相关参数。对比
同区域门店的经营情况,摩登大道高估了 3500 店预计销售折扣率、低估了预计
销售费用率,进而高估了该批存货可变现净值。
    第二,根据从嘉远新能源获取的材料,嘉远新能源实际电动车销售远未达原
预测情况,摩登大道作为会计责任主体,基于谨慎原则,应当调减预测期销售量
及销售额,重新评估股权价值。且公司在与评估机构的沟通中,可确认其持有的
嘉远新能源股权价值发生减值,存在需要及时披露的重大损失。
    第三,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同时,摩登大道在与原审
计机构沟通的过程中,可以且已经能够预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可能,应当做好
更加充足的应对准备。
    针对责任人员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第一,林毅超主持全面工作,
在组织编制财务报表时,未能审慎对比 3500 店与同区域其他门店的经营状况,
核实相关存货的减值数额是否准确;在知悉嘉远新能源股权价值发生减值,摩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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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大道存在重大损失时,未及时组织披露相关事项;在出现审计机构可能无法完成
审计工作的迹象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魏勇分管业务工作,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澳门区域店铺的销售情况,
未能审慎结合 3500 店与同区域其他门店的经营状况,核实相关存货的减值数额
是否准确;负责跟进嘉远新能源事项,应当知悉嘉远新能源股权价值发生减值,
摩登大道存在重大损失,但未能及时推动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翁文芳日常出席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会议记录中多次提及澳门
店铺销售情况不佳,但在审议年报的过程中,未能根据知悉情况审慎核实相关存
货的减值数额是否准确;其虽积极联系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采取措施推动嘉
远新能源被采取保留意见的消除,但在知悉摩登大道存在重大损失时,未能及时
推动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陈凯敏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对存货减值事项理应保持更高的
注意义务,在关注到公司 2021 年新采购的澳门存货销量不佳后,仅作简单询问,
未能审慎核实相关存货的减值数额是否准确。
    此外,上述四名责任人员提出的事后积极更正、配合监管部门工作等意见,
我局已在量罚时充分考虑。
    综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本案摩登大道违法事项较多,多记净利润占比较高,但所虚假记载
事项影响时间不足 2 年且已更正,未按期披露年报持续未超过 2 个月,在调查中
能够积极配合开展调查询问并提供调查所需材料等因素,对摩登大道 2021 年年
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
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80 万元罚款;
    二、对林毅超给予警告,并处以 190 万元罚款;
    三、对魏勇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对翁文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五、对陈凯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对摩登大道未及时披露股权投资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
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6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我局决定:
    一、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林毅超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三、对魏勇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四、对翁文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对摩登大道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
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
    一、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林毅超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三项行政处罚意见,我局决定:
    一、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80 万元罚款;
    二、对林毅超给予警告,并处以 260 万元罚款;
    三、对魏勇给予警告,并处以 130 万元罚款;
    四、对翁文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五、对陈凯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开户银行,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
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
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7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特此公告。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1 日
              8

ST摩登: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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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2-27

处罚对象:

林毅超,翁文芳,陈凯敏,魏勇,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56            证券简称:ST摩登公告编号:2024-014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
监立案字 0062023009 号)。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 日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44)。
    2023 年 12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6202303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
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9)。
    一、基本情况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
[2024]3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毅超、魏勇、翁文芳、陈凯敏:
    经查明,摩登大道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摩登大道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 年上半年,摩登大道所属澳门巴黎人 3500 MODERNAVENUE(以下简称
3500 店)商铺采购了 84,299,544.93 澳门元的服饰、箱包等货物,并计入存货科
目。摩登大道在编制 2021 年年报时对上述存货执行减值测试,但在测试中对预
计销售折扣率与预计销售费用率等关键参数选取错误,高估该批存货可变现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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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的公告
少提资产减值损失并多计净利润 24,764,225.16 澳门元 , 折合人民币
19,964,918.32 元,占 2021 年度披露净利润(-20,717.397.57 元)绝对值的
96.37%。2023 年 6 月 30 日摩登大道披露差错更正公告。
    (二)摩登大道未及时披露股权投资重大损失
    2021 年 6 月,摩登大道孙公司佛山泰源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泰源壹号)向南京嘉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远新能源)
增资 2.4 亿元,增资后持有嘉远新能源 16.7%股权。摩登大道将相关股权指定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后,嘉远新能源与摩
登大道、泰源壹号就提供生产经营、财务资料等发生纠纷。
    2022 年 5 月、7 月,摩登大道陆续从嘉远新能源处获取了包括销售台账、重
要账务明细在内的相关材料,显示嘉远新能源相关产品实际销售量与投资时预测
销售量差异巨大,实际经营情况远未达预测。基于上述情况,摩登大道应对相应
股权价值进行调整,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损失情况。但摩登大道迟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才披露相关差错更正公告。
    经评估,摩登大道持有的嘉远新能源股权公允价值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时
点为 8,154.61 万元 , 对应需调减前期已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净资产
15,845.39 万元,占 2021 年度披露净资产的 21.07%。
    (三)摩登大道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 4 月 29 日,摩登大道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
股票停牌的公告》,披露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5 月 4 日起停牌。2023 年 6 月 30 日,摩登大道披露了 2022 年年度报告,同日
公司股票复牌。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
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摩登大道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九条第一
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摩登大道未及
时披露股权投资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八十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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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为。摩登大道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
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摩登大道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
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林毅超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
财务总监,主持全面工作,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编制财务报表,是对摩
登大道的上述全部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魏勇,负
责营销、采购、投资等工作,知悉 3500 店的存货情况,但在审议 2021 年年报时,
未审慎核实相关存货的减值数额是否准确,同时,未对嘉远新能源股权投资价值
变动事项予以应有的关注,是摩登大道 2021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
股权投资重大损失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翁文
芳,负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日常出席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关
注到 3500 店库存积压问题,但在审议年报的过程中,未能审慎核实相关存货的
减值数额是否准确,同时未能有效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重大事件,是摩登大道
2021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股权投资重大损失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独立董事陈凯敏,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系会计专业人士,对存货减
值事项,理应保持更高的注意义务,但未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和文件,
审慎核实相关存货的减值数额是否准确,未勤勉尽责,是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合考虑本案摩登大道违法事项较多,多记净利润占比较高,但所虚假记载
事项影响时间不足 2 年且已更正,未按期披露年报持续未超过 2 个月,在调查中
能够积极配合开展调查询问并提供调查所需材料等因素,对摩登大道 2021 年年
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
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80 万元罚款;
    二、对林毅超给予警告,并处以 190 万元罚款;
    三、对魏勇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对翁文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五、对陈凯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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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的公告
    对摩登大道未及时披露股权投资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
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拟决定:
    一、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林毅超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三、对魏勇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四、对翁文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对摩登大道未按期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
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拟决定:
    一、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林毅超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三项行政处罚意见,我局拟决定:
    一、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80 万元罚款;
    二、对林毅超给予警告,并处以 260 万元罚款;
    三、对魏勇给予警告,并处以 130 万元罚款;
    四、对翁文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五、对陈凯敏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对你们作出
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
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
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3 号)认定的情况,
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第 9.5.1 条、第 9.5.2 条、
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
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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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
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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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摩登:深证上[2023]874号-关于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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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9-14

处罚对象:

仉鹏,张家珍,张海为,林志婷,林毅超,翁文芳,裘爽,陈凯敏,陈越越,魏勇,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874 号
关于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
城光谱中路 23 号;
林毅超,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翁文芳,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魏勇,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张海为,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凯敏,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2 —
裘爽,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仉鹏,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家珍,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越越,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林志婷,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摩
登”或“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未在《证券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
规定的期限内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及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2.1 条、第 5.2.2 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林毅超,董事、副总经理魏勇,董事张
海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 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的规定,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翁文芳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的规定,对公司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独立董事陈凯敏、裘爽、仉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1.4
— 3 —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监事张家珍、陈越越、林志婷,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3.9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四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
分;
二、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林毅
超,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魏勇,公司董事张海为给予公开谴责的
处分;
三、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翁文芳,独立董事陈凯敏、裘爽、仉鹏,监事张家珍、
陈越越、林志婷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林毅超、 魏勇、 张海为如
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
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
由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
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
— 4 —
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14 日

ST摩登:关于对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飞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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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9-02

处罚对象:

林永飞,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870号 
 
 
关于对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永飞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海明路22
号234房,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林永飞,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原持
股5%以上的股东。 
 
经查明,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摩
登”或“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瑞丰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原持股5%以上的股东林永飞存在以
 
— 2 — 
下违规行为: 
ST摩登于2020年3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调查通知书》(粤调查字20006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证监会决定对ST摩登立案调查。2022年1月17日,证监会广东
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对ST摩登及
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ST摩登2022年7月1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限制期届满暨立案调
查期间减持股份情况的公告》显示,自ST摩登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日起,至2022年7月17日本次立案调
查的行政处罚决定下发满六个月止,ST摩登的控股股东瑞丰集团
因司法拍卖和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累计被动减持150,150,145股,
占ST摩登总股本的21.07%;ST摩登实际控制人林永飞因司法拍
卖累计被动减持47,589,603股,占ST摩登总股本的6.68%。 
瑞丰集团、林永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1条、第3.4.12条和本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
九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 3 — 
一、对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林永飞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瑞丰集团及林永飞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
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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