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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余俊
时间:2020-05-29 来源:
当事人:余俊,男,1984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余俊内幕交易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达电声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余俊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2017年12月6日,共达电声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因实际控制人筹划的事项涉及控制权变更,自2017年12月7日开市起停牌。该事项符合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尚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6月28日至2017年12月6日。
余俊时任共达电声股权实际收购人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股东GGV纪源资本的副总裁,系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内幕信息来源为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谢某宏,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7月12日。
二、余俊交易新奥股份股票情况
2017年7月19日,余俊证券账户买入“共达电声”股票15,000股,2017年8月15日全部卖出,扣除手续费、印花税,盈利11,355.15元。
上述操作下单方式为手机下单,手机号码为186×××××356,该手机号码为余俊所使用。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公司公告、相关账户交易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
余俊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余俊违法所得11,355.15元,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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