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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达电声(00265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12-31 1 基金 3 1805.48 5.017
2024-09-30 1 其他 4 7669.88 21.312
2 基金 3 1799.47 5.000
3 社保 1 1550.00 4.307
2024-06-30 1 其他 5 7908.70 21.975
2 基金 17 1948.19 5.413
3 社保 1 1450.00 4.029
2024-03-31 1 其他 4 7069.36 19.643
2 基金 6 2946.80 8.188
3 社保 1 1600.00 4.446
2023-12-31 1 其他 4 6891.61 19.149
2 基金 32 3366.49 9.354
3 社保 1 1600.00 4.44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531 10.81 11.04 -2.08 30.00 324.30

买方: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彩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彩田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26 13.61 13.61 0 94.95 1292.26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20915 11.48 11.48 0 22.00 252.56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170315 13.13 13.40 -2.01 467.17 6133.94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巨龙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巨龙大道证券营业部

20170314 13.23 13.40 -1.27 1102.83 14590.44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巨龙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巨龙大道证券营业部

20170309 14.87 13.48 10.31 230.00 3420.10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巨龙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巨龙大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9-0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签字律师徐万辉、黄夏敏、蒋湘军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徐万辉,蒋湘军,黄夏敏
公告日期 2024-09-0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万蔡辛,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9-0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共达电声:关于对廖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廖勇
公告日期 2024-09-0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朱正贵、刘旭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旭,朱正贵
公告日期 2023-04-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共达电声受到黄岛海关行政处罚(黄关综简责办字【2021】0006号)
发文单位 黄岛海关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签字律师徐万辉、黄夏敏、蒋湘军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9-06

处罚对象:

徐万辉,蒋湘军,黄夏敏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审纪〔2024〕 21 号
关于对签字律师徐万辉、 黄夏敏、 蒋湘军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徐万辉,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签
字律师;
黄夏敏,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签
字律师;
蒋湘军,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签
字律师。
2023 年 3 月 17 日, 本所受理了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 2 —
下简称发行人)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
事务所为项目申报律师事务所, 徐万辉、 黄夏敏、 蒋湘军为项目
签字律师。 经查, 徐万辉、 黄夏敏、 蒋湘军在执业过程中, 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显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无锡韦感半
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韦感), 其合计持有发行人 15.02%
股份的表决权。 同时, 无锡韦感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认购对象。 万蔡辛通过其一致行动人无锡锐昊半导体器件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锐昊)、 廖勇合计控制无锡韦
感 21.43%表决权, 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本所在审核过程中重点问询了无锡韦感的股权结构、 股东持
股比例、 股权变动情况、 股东的一致行动关系情况, 以及实际控
制人认定的合理性, 要求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万蔡辛持有无锡韦感 8.11%股权, 无锡
锐昊持有无锡韦感 9.27%股权, 廖勇持有无锡韦感 4.05%股权。
2021 年 8 月, 万蔡辛与廖勇、 无锡锐昊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形成一致行动关系。 其中, 无锡锐昊为万蔡辛出资 280 万、 廖勇
出资 520 万设立的持股平台, 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 主要资产为
持有无锡韦感 9.27%股权。 根据无锡锐昊提供的《合伙协议》, 万
蔡辛持有无锡锐昊 35%的合伙份额、 廖勇持有 65%的合伙份额。 万
蔡辛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是无锡锐昊的实际控制人, 廖勇为有限
合伙人。— 3 —
2023 年 8 月 28 日, 本所向项目保荐人发出专项核查函, 要
求保荐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对无锡锐昊合伙份额是否存在代持情形
进行核查。 12 月 14 日, 保荐人提交专项核查意见显示, 万蔡辛
所持无锡锐昊的合伙份额存在代持, 即万蔡辛直接持有无锡锐昊
17.63%的合伙份额,其余 82.37%的合伙份额由万蔡辛、 廖勇代无
锡韦感的 16 名员工持有。 审核问询回复中关于无锡锐昊合伙份额
的披露情况与实际不符。
无锡韦感作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 其股权情况属于本次发
行方案中应当重点核查的事项, 本所也对此进行了重点问询。 徐
万辉、 黄夏敏、 蒋湘军作为项目签字律师, 在前期尽职调查过程
中, 未能勤勉尽责地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股权结构进行充分核
查, 核查程序不到位, 未能及时发现无锡锐昊合伙份额存在代持
的情形, 未能保证审核问询回复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徐万辉、 黄夏敏、 蒋湘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三十条第
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
市审核规则》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本所决定对签字
律师徐万辉、 黄夏敏、 蒋湘军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对于徐万辉、 黄夏敏、 蒋湘军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诚信档案。— 4 —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范和
本所业务规则, 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 认真履行律师专业职责,
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与专业职责有关的事项和出具文件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9 月 6 日

关于对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9-06

处罚对象:

万蔡辛,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审纪〔2024〕 19 号
关于对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潍坊市坊子区凤山路 68 号;
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 住所: 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 111
号无锡软件园天鹅座 C 栋 5 楼,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万蔡辛,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前实际控制人。
一、 违规事实
2023 年 3 月 17 日, 本所受理了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共达电声)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 2023 年 12 月 19— 2 —
日, 共达电声撤回发行上市申请。 2024 年 2 月 23 日, 共达电声
收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发行注册程序的决定。 经查明, 在本次发行
及持续监管过程中, 共达电声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未真实、 准确披露本次发行认购对象股权结构
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显示, 共达电声控股股东为无锡韦感
半导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无锡韦感), 其合计持有共达电声
15.02%股份的表决权。 同时, 无锡韦感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认购对象。 万蔡辛通过其一致行动人无锡锐昊半导体器件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锐昊)、 廖勇合计控制无锡韦
感 21.43%表决权, 为共达电声实际控制人。
本所在审核过程中重点问询了无锡韦感的股权结构、 股东持
股比例、 股权变动情况、 股东的一致行动关系情况, 以及实际控
制人认定的合理性。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万蔡辛持有无锡韦感
8.11%股权, 无锡锐昊持有无锡韦感 9.27%股权, 廖勇持有无锡韦
感 4.05%股权。 2021 年 8 月, 万蔡辛与廖勇、 无锡锐昊签署了《一
致行动人协议》, 形成一致行动关系。 其中, 无锡锐昊为万蔡辛出
资 280 万、 廖勇出资 520 万设立的持股平台, 未开展实际经营业
务, 主要资产为持有无锡韦感 9.27%股权。 根据无锡锐昊提供的
《合伙协议》, 万蔡辛持有无锡锐昊 35%的合伙份额、廖勇持有 65%
的合伙份额。 万蔡辛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是无锡锐昊的实际控制
人, 廖勇为有限合伙人。
2023 年 8 月 28 日, 本所向项目保荐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 3 —
限公司发出专项核查函, 要求对无锡锐昊合伙份额是否存在代持
情形进行核查。 12 月 14 日, 保荐人提交专项核查意见显示, 无
锡锐昊的合伙份额存在代持, 即万蔡辛直接持有无锡锐昊 17.63%
的合伙份额,其余 82.37%的合伙份额由万蔡辛、 廖勇代无锡韦感
的 16 名员工持有。
共达电声未按照本所审核问询的要求真实、 准确披露本次认
购对象的股权结构, 关于无锡锐昊合伙份额的披露情况与实际不
符。 无锡韦感、 万蔡辛知悉前述股权代持安排, 但未如实告知共
达电声及中介机构相关情况, 未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未
能保证审核问询回复披露的真实、 准确、 完整。
(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相关内容不真实、
不准确
无锡韦感分别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 2022 年 11 月 24 日通过
共达电声公告《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
下简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其中披露无锡韦感的股东无锡
锐昊合伙份额由万蔡辛持有 35%、 廖勇持有 65%。 公告情况与事实
不符。
2024 年 4 月 3 日, 共达电声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
的更正公告》, 基于无锡锐昊合伙份额代持情况, 对前期公告文件
中涉及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内容进行补充说明, 更正内容涉及共
达电声已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详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 以及《2022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相关文— 4 —
件。 因无锡锐昊合伙份额存在代持情况, 导致共达电声未能保证
所披露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 责任认定
发行人向本所提交的审核问询回复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重
要组成部分, 市场和投资者对此高度关注。 本所在审核过程中重
点关注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无锡韦感的股权情况, 但共达电声未按
本所要求准确披露, 披露的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共达电声
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其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
披露文件的真实、 准确、 完整, 违反了本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上市审核规则》 第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
定。 同时, 共达电声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信息披露违规, 违反了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 第 2.1.1 条第
一款的规定。
共达电声控股股东无锡韦感知悉无锡锐昊合伙份额代持安
排, 但未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未如实告知共达电声及中
介机构上述代持安排, 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 准确、
完整, 违反了本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第十六条
的规定。 无锡韦感作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 第
2.1.1 条第一款、 第 2.1.3 条第一款的规定。
共达电声前实际控制人万蔡辛作为无锡锐昊合伙份额代持安— 5 —
排的直接责任人, 未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未如实告知共
达电声及中介机构上述代持安排, 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
实、 准确、 完整, 违反了本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万蔡辛的代持行为直接导致相关信息披露违规,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 第 2.1.1
条第一款、 第 2.1.3 条第一款、 第 4.5.3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 当事人异议理由和申辩情况
共达电声申请对其从轻、 减轻处理, 其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
出: 第一, 万蔡辛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共达电声实际控制人,
无锡锐昊上层合伙份额代持事项仅由万蔡辛等代持当事人知悉,
万蔡辛未告知共达电声, 共达电声对此不知情。 第二, 共达电声
获悉无锡锐昊的上层股权架构存在疑点后, 随后立即组织、 督促
中介机构展开核查无锡锐昊上层出资安排具体情况等相关工作,
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 在代持事项已经相关方确认并得到充分核
实的情况下, 共达电声已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 无锡锐
昊合伙份额披露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不影响共达电声实际控制人认
定, 且未造成实质影响。
无锡韦感、 万蔡辛未提出申辩。
(三) 纪律处分决定
本所认为, 共达电声作为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对本
次认购对象的股权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在代持行为存续期间, 万蔡辛是共达电声实际— 6 —
控制人兼董事; 被代持人刘新华、 赵成龙是共达电声监事, 可以
合理认为共达电声知悉相关代持安排。 共达电声提交的证据材料
未能有效证明其不知情且在获悉相关代持事项后积极主动组织中
介机构开展核查工作。 此外, 共达电声本次违规事实是信息披露
违规, 而非实际控制人认定不准确, 因此其提出的代持行为不影
响共达电声实际控制人认定, 不构成抗辩理由。 综上, 本所对共
达电声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
市审核规则》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 对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前实际控制人万蔡辛给予公开
谴责的处分;
二、 对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
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 对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无锡韦感、 万蔡辛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 可以
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
核。 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共达电声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或
者由保荐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
务系统提交, 或者通过邮寄、 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
人(潘先生, 电话: 0755-8866 8308) 。— 7 —
对于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
国证监会, 记入诚信档案, 并向社会公开。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诚实守信, 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须
的信息, 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 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9 月 6 日

共达电声:关于对廖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9-06

处罚对象:

廖勇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722号 
 
 
关于对廖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廖勇,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前实际控制人万蔡辛的一致行
动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无锡韦感
半导体有限公司及万蔡辛、廖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32号)和本所查明的事实,廖勇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达电声)控股股东无锡
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韦感)分别于2021年9月
14日、2022年11月24日通过共达电声公告《共达电声股份有限
 
— 2 — 
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其中披露无锡韦感的股东无锡锐昊半导体器件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无锡锐昊)合伙份额由万蔡辛持有35%、廖勇持
有65%。经核查发现,无锡锐昊合伙份额存在代持情形,其中17.63%
合伙份额由万蔡辛直接持有,其余82.37%合伙份额由万蔡辛、廖
勇代无锡韦感16名员工持有,公告情况与事实不符。 
2024年4月3日,共达电声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
的更正公告》,基于无锡锐昊合伙份额代持情况,对前期公告文
件中涉及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内容进行补充说明,更正内容涉及
共达电声已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2022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相
关文件。因无锡锐昊合伙份额存在代持情况,导致共达电声未能
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廖勇未如实告知共达电声相关代持情况,上述代持行为直接
导致相关信息披露违规,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
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2.1.3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廖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廖勇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
 
— 3 — 
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9月6日 
 
 
 
 
 
 
 
 
   
 
— 4 —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朱正贵、刘旭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9-06

处罚对象:

刘旭,朱正贵

—1—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审纪〔2024〕20号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朱正贵、刘旭给予通报批评
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朱正贵,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保
荐代表人;
刘旭,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保荐
代表人。
2023年3月17日,本所受理了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东方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公司担任项目保荐人,朱正贵、刘旭担任项目保荐代表人。
—2—
经查明,朱正贵、刘旭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发行人控股股东为无锡韦感半
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韦感),其合计持有发行人15.02%
股份的表决权。同时,无锡韦感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认购对象。万蔡辛通过其一致行动人无锡锐昊半导体器件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锐昊)、廖勇合计控制无锡韦
感21.43%表决权,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本所在审核过程中重点问询了无锡韦感的股权结构、股东持
股比例、股权变动情况、股东的一致行动关系情况,以及实际控
制人认定的合理性,要求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万蔡辛持有无锡韦感8.11%股权,无锡
锐昊持有无锡韦感9.27%股权,廖勇持有无锡韦感4.05%股权。
2021年8月,万蔡辛与廖勇、无锡锐昊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其中,无锡锐昊为万蔡辛出资280万、廖勇
出资520万设立的持股平台,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主要资产为
持有无锡韦感9.27%股权。根据无锡锐昊提供的《合伙协议》,万
蔡辛持有无锡锐昊35%的合伙份额、廖勇持有65%的合伙份额。万
蔡辛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无锡锐昊的实际控制人,廖勇为有限
合伙人。
2023年8月28日,本所向保荐人发出专项核查函,要求对
无锡锐昊合伙份额是否存在代持情形进行核查。12月14日,保
荐人提交专项核查意见显示,万蔡辛所持无锡锐昊的合伙份额存
在代持,即万蔡辛直接持有无锡锐昊17.63%的合伙份额,其余
—3—
82.37%的合伙份额由万蔡辛、廖勇代无锡韦感的16名员工持有。
审核问询回复中关于无锡锐昊合伙份额的披露情况与实际不符。
无锡韦感作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其股权情况属于本次发
行方案中应当重点核查的事项,本所也对此进行了重点问询。朱
正贵、刘旭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在前期尽职调查过程中,未能
勤勉尽责地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股权结构进行充分核查,核查
程序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无锡锐昊合伙份额存在代持情形,未
能保证审核问询回复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朱正贵、刘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
市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
市审核规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保荐
代表人朱正贵、刘旭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朱正贵、刘旭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
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
范和本所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
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募集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
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9月6日

共达电声受到黄岛海关行政处罚(黄关综简责办字【2021】0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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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4-21

处罚对象: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因共达电声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设备时申报税则号列不符合规定,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黄岛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1-1-88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等规定对共达电声出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责令办理海关手续通知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场处罚决定书》(黄关综简责办字【2021】0006号),对上述违法行为罚款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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