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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东控股(00264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1 131792.62 173.39 0 0 0
2024-11-20 131708.10 165.79 0 0 0
2024-11-19 131609.23 55.86 0 0 0
2024-11-18 131594.66 131.85 0 0 0
2024-11-15 131556.15 90.83 0 0 0
2024-11-14 131510.80 168.84 0 0 0
2024-11-13 131501.47 100.76 0 0 0
2024-11-12 131614.38 369.35 0 0 0
2024-11-11 131618.81 181.77 0 0 0
2024-11-08 131744.13 487.72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12113.91 21.634
2024-06-30 1 其他 4 12018.10 21.463
2 基金 2 29.41 0.053
2024-03-31 1 其他 3 11869.31 21.198
2023-12-31 1 其他 3 11869.31 21.198
2 上市公司 2 501.10 0.895
3 基金 1 8.99 0.016
2023-09-30 1 其他 5 12769.09 22.805
2 上市公司 2 762.77 1.36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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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2-11 7.47 7.60 -1.71 389.78 2911.62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11-21 6.69 6.81 -1.76 300.00 2007.0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10 6.60 6.60 0 30.00 198.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2-11-24 7.54 7.67 -1.69 100.00 754.00

买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威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2-11-24 7.54 7.67 -1.69 300.00 2262.0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2-10-14 7.09 7.16 -0.98 446.71 3167.17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蒙自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7-2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齐正华、王雅栋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雅栋,齐正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2-12-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兴财光华、齐正华、王雅栋)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雅栋,齐正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2-08-15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仁东控股:关于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王石山,霍东,黄浩,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3-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仁东控股: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王石山,霍东,黄浩,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3-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仁东控股、霍东、王石山、黄浩)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石山,霍东,黄浩,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齐正华、王雅栋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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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7-27

处罚对象:

王雅栋,齐正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660 号
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齐正华、 王雅栋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中兴财
光华),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22层A24;
齐正华,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仁东控股) 2019
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
王雅栋, 仁东控股 2019 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2〕
— 2 —
69 号) 查明的事实, 中兴财光华、 齐正华、 王雅栋在仁东控股
2019 年年报审计业务中,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出具的仁东控股 2019 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 2019 年度仁东控股虚构保理业务收入、
利润, 且少计提坏账准备, 合计虚增利润 5,902.72 万元, 占当期
利润总额的 108.73%, 导致仁东控股 2019 年合并财务报表存在虚
假记载。 中兴财光华为仁东控股 2019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为仁东控股存在虚假记载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齐正华、 王雅栋。
二、 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是对保理业务收入相关的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不到位。 在
进行重大错报风险评估时, 中兴财光华未结合对财务报表中各类
不同交易的考虑对风险准确识别, 只是进行一般性的收入风险评
估和风险应对, 未能对保理业务给予足够关注。
二是对保理业务收入及应收保理款的基础资料核查不充分。
中兴财光华未对不同保理客户合同附件之间的差异情况保持职业
怀疑, 未对保理合同附件及基础资料进行充分核查并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是未对代偿保理款保持职业怀疑。 中兴财光华未对第三方
代偿保理款和利息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未对期后代偿保理款保
持充分的关注并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兴财光华、 齐正华、 王雅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 股票
— 3 —
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 第 2.25 条的规定。
依据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7.5 条
和《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第四
十五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
处分决定:
一、 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给予通报
批评的处分;
二、 对齐正华、 王雅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齐正华、 王
雅栋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7 月 27 日
— 4 —
抄送: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上市公司监管部、 法律部、 行政处罚委,
北京证监局, 广东证监局, 所领导、 各部门, 各深市上市公司、
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室 2023 年 7 月 27 日印发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兴财光华、齐正华、王雅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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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12-14

处罚对象:

王雅栋,齐正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兴财光华、齐正华、王雅栋)
〔2022〕69号
当事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22层A24。
齐正华,男,1966年1月出生,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2019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王雅栋,男,1971年10月出生,仁东控股2019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兴财光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中兴财光华、齐正华、王雅栋的要求,我会于2022年8月2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中兴财光华、齐正华、王雅栋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兴财光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兴财光华出具的仁东控股2019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会另案查明,2019年度仁东控股虚构保理业务收入、利润,且少计提坏账准备,合计虚增利润5,902.72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08.73%,导致仁东控股2019年合并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中兴财光华对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0年4月24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业务收入为1,415,094.34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齐正华、王雅栋。
二、中兴财光华在审计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时未勤勉尽责
(一)对保理业务收入相关的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不到位
仁东控股涉足第三方支付、商业保理、金融租赁、供应链管理、互联网小贷等多类业务,根据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报告,保理业务占仁东控股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10%以上。经我会另案查明,2019年仁东控股虚增与客户太原市圣地雅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雅)、河北冠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瑞)、山西天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欣意)的保理业务收入3,89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890.7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1.67%。因此,保理业务对仁东控股利润影响较大。
在进行重大错报风险评估时,中兴财光华未结合对财务报表中各类不同交易的考虑对风险准确识别,只是进行一般性的收入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未能对保理业务给予足够关注。中兴财光华对保理业务的风险识别、评估程序不到位,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对保理业务收入及应收保理款的基础资料核查不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是保理业务审计过程中应当予以关注的重要文件。中兴财光华在收集保理合同附件时,获取了保理客户苏州易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开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但未获取保理客户圣地雅、冠瑞、天欣意、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讯方舟卫星通信有限公司、上海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经我会另案查明,上述中兴财光华未获取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6家客户所涉保理业务虚假,而获取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2家客户所涉保理业务未发现造假。
同时,中兴财光华也未核对、检查与保理业务相关的基础业务合同、发票、送货单等资料。
中兴财光华未对不同保理客户合同附件之间的差异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对保理合同附件及基础资料进行充分核查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未对代偿保理款保持职业怀疑
2019年底至2020年初,北京和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新奇特(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中彩瑞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仁东控股保理业务客户圣地雅、冠瑞、天欣意偿还2019年度保理款本金及利息。审计人员抽取了部分银行回单,该回单备注了“代偿保理款”,但是审计人员未获取任何代偿协议或者能够证明第三方还款合理性的证明材料,也未见证据能够证明审计人员已走访保理客户或代偿方,以确定相互间是否存在债务代偿关系。经我会另案查明,上述“代偿保理款”并不是真实代替保理客户偿还保理款。
中兴财光华未对第三方代偿保理款和利息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期后代偿保理款保持充分的关注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九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收费发票、审计工作底稿、财务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中兴财光华在仁东控股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签字注册会计师齐正华、王雅栋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中兴财光华、齐正华、王雅栋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审计准则赋予会计师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手段,中兴财光华不能发现仁东控股凌驾于管理层之上的舞弊行为。
其二,中兴财光华已将保理业务相关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评估为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领域,实际审计工作已将保理业务收入作为特别风险加以应对,给予了足够的关注。
其三,相关保理业务存在反转让通知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及其回执不是收回保理款的保障以及应收账款转让效力的必备条件,且针对的是应收保理款可收回性这一审计认定。同时,中兴财光华获取了圣地雅等6家客户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保存在底稿中,并现场查看了保理合同所基于的基础业务合同、发票等凭证。
其四,对于第三方代偿情况,中兴财光华询问了保理业务人员、核查代偿企业,对当时能够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了审慎评价。
其五,与本案案情相似的其他案件仅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本案处罚过重,执法尺度不一。
综上,中兴财光华、齐正华、王雅栋请求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其一,中兴财光华未能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程序,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形,不属于其辩称的“核查手段有限、不能发现凌驾于管理层之上的舞弊”的情况,对该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其二,经核实,从风险识别和评估的结果看,中兴财光华在子公司层面将保理业务收入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领域并作为特别风险,我会对该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然而,从风险识别和评估过程看,中兴财光华在保理业务对仁东控股利润影响较大的情况下,没有考虑保理业务需要基于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一特殊性质,也没有结合保理业务特殊性质对相关风险进行相应的识别和评估,只进行一般性的收入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安排,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不到位。
其三,中兴财光华对保理业务基础资料核查不充分。第一,商业保理业务的核心在于应收账款的转让,缺少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作为附件的保理业务合同是异常的。第二,反转让通知书的存在,仅说明保理商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债权人,本身并不能免除保理客户对其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同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收集了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第三,审计人员未关注到不同保理合同对应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存在差异,未保持职业怀疑。第四,经核实,2019年审计底稿中未见圣地雅等6家客户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不足以证明保理基础业务的真实性。保理基础业务合同、发票等材料是中兴财光华向调查人员出具审计底稿完整性、准确性说明之后补充提交的,且没有归档在审计底稿中,无法证明中兴财光华在出具审计报告前执行了相关审计程序。因此,中兴财光华未就保理业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其四,中兴财光华审计底稿中未记录询问仁东控股保理人员、核查代偿企业关联关系等审计程序。
其五,不同案件之间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不同,不能简单类比。
综上,我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关于风险评估程序的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采纳该申辩意见不影响对当事人的量罚幅度。对当事人提出的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415,094.34元,并处以2,830,188.68元罚款;
二、对齐正华、王雅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2月12日

仁东控股:关于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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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8-15

处罚对象:

王石山,霍东,黄浩,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2〕 793 号
关于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北塔
30 层;
霍东,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
王石山,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
监;
黄浩,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经查明,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 或
— 2 —
“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 年 12 月,公司二级子公司深圳前海合利商业保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合利保理” )与太原市圣地雅矿用设备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圣地雅” )、山西天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天欣意” )、河北冠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冠瑞”)
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向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发放本金合计
27,900 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经查,上述保理业务缺乏真实商业
背景和应收账款底层资产支持,公司董事长霍东承认上述业务并
非正常的保理业务,圣地雅、冠瑞实际控制人否认与合利保理开
展保理业务。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导致 2019 年虚增保理业
务收入 3,890.7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890.72 万元。除此之外,
公司 2019 年年末对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合计账面余额为 22,600
万元的应收保理款按照 3%的比例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678 万
元。经查,上述债权并非保理款性质,不应当使用保理业务组合
坏账计提标准,根据公司账龄组合坏账计提标准, 1 至 2 年应收
款项的计提比例为 10%,由此,公司 2019年少计提坏账准备 2,012
万元。综上, 仁东控股 2019 年虚增利润总额共计 5,902.72 万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08.73%。
二、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 年底、 2020 年初,合利保理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华讯科技” )、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以
— 3 —
下简称“湖北华讯” )、深圳市华讯方舟卫星通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华讯卫星通信” )、上海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缘信”)开展保理业务,向上述公司发放本金合计 20,600
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同时,合利保理继续与圣地雅、天欣意、
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经查, 2019 年保理业务还款与 2020
年保理业务放款存在资金闭环,仁东控股相关业务人员承认华讯
科技等公司配合合利保理走账,相关保理业务客户亦承认配合合
利保理走账,并非实际开展保理业务。上述事项导致仁东控股
2020 年上半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 2,065.3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2,065.3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为 202.32%。
仁东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仁东控股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霍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仁东控股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王石山,副总经理黄
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
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上市公司
— 4 —
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霍东,
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王石山,副总经理黄浩给予公开谴
责的处分。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霍东、王石山、黄浩如对本所作出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
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仁东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
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8 月 14 日

仁东控股: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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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3-28

处罚对象:

王石山,霍东,黄浩,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仁东控股公告编号:2022-007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证
专调查字202106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2021年7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立案调查期间,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
调查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每月披露一次立
案调查进展及风险提示公告。  
2022年2月18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9号),具体情况详见《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2 年3 月25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1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住所:北京市朝
阳区正大中心北塔30层。 
霍东,男,1987年9月出生,时任仁东控股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住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王石山,男,1962年10月出生,时任仁东控股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
监,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黄浩,男,1976年8月出生,时任仁东控股副总经理,住址:云南省昆明
市官渡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
对仁东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仁东控股、霍东、
王石山、黄浩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
结。 
经查明,仁东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 
2018年12月,仁东控股二级子公司深圳前海合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合利保理)与太原市圣地雅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雅)、山西天
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欣意)、河北冠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向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发放本金合计27,900
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经查,上述保理业务缺乏真实商业背景和应收账款底层资
产支持,时任仁东控股董事长霍东承认上述业务并非正常的保理业务,圣地雅、
冠瑞实际控制人否认与合利保理开展保理业务。综上,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
务,2019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3,89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890.72万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1.67%。 
(二)2019年年度报告计提坏账准备数额不准确 
2019年年末,仁东控股对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合计账面余额为22,600万
元的应收保理款,按照3%的比例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678万元。经查,2019
年仁东控股虚构相关保理业务,2019 年年末仁东控股对圣地雅、天欣意、冠瑞
债权的实际未收回金额为26,900万元,且上述债权并非保理款性质,不应当使
用保理业务组合坏账计提标准(关注类3%)。根据仁东控股账龄组合坏账计提
标准,1至2年应收款项的计提比例为10%。由此,2019年仁东控股少计提坏
账准备2,0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1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7.06%。 
(三)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 
2019年底、2020年初,合利保理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
科技)、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华讯)、深圳市华讯方
舟卫星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卫星通信)、上海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缘信)开展保理业务,向华讯科技、湖北华讯、华讯卫星通信、上海
缘信发放本金合计20,600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同时,合利保理继续与圣地雅、
天欣意、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经查,2019年保理业务还款与2020年保
理业务放款存在资金闭环,仁东控股相关业务人员承认华讯科技等公司配合合利
保理走账,相关保理业务客户亦承认配合合利保理走账,并非实际开展保理业务。
综上,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2020年上半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2,065.3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65.3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为
202.32%。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合利保理从华融前海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处借款18,000万元,到期日为
2020年11月7日,到期后未能清偿,续贷协议于2021年1月31日签订。上述
债务占仁东控股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2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四项的规定,仁东控股应当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但仁
东控股未予及时披露,直至2021年4月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仁东控股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霍东组织实施虚构保理业务;仁东控股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王石山参与2020年虚假保理业务的审批;黄
浩2019年3月起任仁东控股副总经理,2020年二季度起分管保理业务,参与2020
年虚假保理业务的审批。上述人员均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上
签字,保证相关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有仁东控股相关定期报告、会议文件、财务资料、情况说明、银
行流水,相关客户财务资料、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
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霍东、王石山、黄浩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其中:霍东作为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组织
实施虚构保理业务相关违法行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仁东控股2019年年
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石山作为
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
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浩作为分管保
理业务的副总经理,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仁东控股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假
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仁东控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违反了《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霍东作为仁东控股董事长兼代董事会
秘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仁东控股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
会决定: 
一、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王石山、黄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对仁东控股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
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会决定: 
一、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行政处罚意见,我会决定: 
一、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三、对王石山、黄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
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的情况,公司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本次行政处罚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同时,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仁东控股、霍东、王石山、黄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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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03-24

处罚对象:

王石山,霍东,黄浩,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9286	分        类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03月22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仁东控股、霍东、王石山、黄浩)
文        号	〔2022〕14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仁东控股、霍东、王石山、黄浩)
〔2022〕14号
当事人: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北塔30层。
霍东,男,1987年9月出生,时任仁东控股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王石山,男,1962年10月出生,时任仁东控股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黄浩,男,1976年8月出生,时任仁东控股副总经理,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仁东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仁东控股、霍东、王石山、黄浩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仁东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
2018年12月,仁东控股二级子公司深圳前海合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保理)与太原市圣地雅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雅)、山西天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欣意)、河北冠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向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发放本金合计27,900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经查,上述保理业务缺乏真实商业背景和应收账款底层资产支持,时任仁东控股董事长霍东承认上述业务并非正常的保理业务,圣地雅、冠瑞实际控制人否认与合利保理开展保理业务。综上,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2019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3,89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890.7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1.67%。
(二)2019年年度报告计提坏账准备数额不准确
2019年年末,仁东控股对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合计账面余额为22,600万元的应收保理款,按照3%的比例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678万元。经查,2019年仁东控股虚构相关保理业务,2019年年末仁东控股对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债权的实际未收回金额为26,900万元,且上述债权并非保理款性质,不应当使用保理业务组合坏账计提标准(关注类3%)。根据仁东控股账龄组合坏账计提标准,1至2年应收款项的计提比例为10%。由此,2019年仁东控股少计提坏账准备2,0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1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7.06%。
(三)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
2019年底、2020年初,合利保理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华讯)、深圳市华讯方舟卫星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卫星通信)、上海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缘信)开展保理业务,向华讯科技、湖北华讯、华讯卫星通信、上海缘信发放本金合计20,600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同时,合利保理继续与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经查,2019年保理业务还款与2020年保理业务放款存在资金闭环,仁东控股相关业务人员承认华讯科技等公司配合合利保理走账,相关保理业务客户亦承认配合合利保理走账,并非实际开展保理业务。综上,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2020年上半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2,065.3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65.3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为202.32%。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合利保理从华融前海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处借款18,000万元,到期日为2020年11月7日,到期后未能清偿,续贷协议于2021年1月31日签订。上述债务占仁东控股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2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9.2条、第11.11.3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仁东控股应当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但仁东控股未予及时披露,直至2021年4月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仁东控股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霍东组织实施虚构保理业务;仁东控股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王石山参与2020年虚假保理业务的审批;黄浩2019年3月起任仁东控股副总经理,2020年二季度起分管保理业务,参与2020年虚假保理业务的审批。上述人员均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有仁东控股相关定期报告、会议文件、财务资料、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相关客户财务资料、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霍东、王石山、黄浩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其中:霍东作为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虚构保理业务相关违法行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石山作为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浩作为分管保理业务的副总经理,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仁东控股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仁东控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霍东作为仁东控股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仁东控股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王石山、黄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对仁东控股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行政处罚意见,我会决定:
一、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霍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三、对王石山、黄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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