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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通(00264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1-05-06 40605.18 0 2074.19 7280.40 0
2021-04-30 41135.42 44.54 2074.19 7280.40 0
2021-04-29 42424.08 581.07 2275.67 8875.10 2.51
2021-04-28 43090.70 589.00 2273.23 8865.59 91.28
2021-04-27 44349.58 568.65 2197.40 8723.67 152.88
2021-04-26 45219.11 808.43 2056.04 8306.39 161.18
2021-04-23 45132.01 807.15 1896.23 7774.53 0
2021-04-22 45832.52 1292.11 1897.45 7893.38 1.38
2021-04-21 45935.66 985.66 1898.57 7955.00 1.08
2021-04-20 45923.22 1477.29 1900.54 8039.27 4.39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5 13214.74 9.285
2 其他 2 2166.50 1.522
3 上市公司 1 563.70 0.396
2023-09-30 1 基金 1 13200.00 9.313
2 其他 3 3442.50 2.429
2023-06-30 1 基金 1 13200.00 9.313
2 其他 4 4766.36 3.363
2023-03-31 1 基金 1 13200.00 9.509
2 其他 3 2992.32 2.156
2022-12-31 1 基金 1 13200.00 9.509
2 其他 2 2133.50 1.53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9-28 3.85 3.85 0 390.00 1501.50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阳江盈信广场证券营业部

2021-04-28 3.60 3.90 -7.69 89.52 322.27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铜川红旗街证券营业部

2021-04-27 3.64 3.97 -8.31 127.02 462.35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铜川红旗街证券营业部

2021-04-26 3.69 4.04 -8.66 169.96 627.15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铜川红旗街证券营业部

2021-04-08 4.34 4.58 -5.24 200.00 868.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凤凰城步行南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证券营业部

2020-05-27 4.95 5.00 -1.00 100.00 495.0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笋岗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0-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俊丰)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俊丰
公告日期 2023-10-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鹏臻)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鹏臻
公告日期 2022-09-0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跨境:关于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徐佳东,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9-0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跨境:关于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春艳,孙俊英,安小红,李杰,杨建新,郑挺颖
公告日期 2022-09-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跨境:关于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徐佳东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俊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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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0-27

处罚对象:

李俊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俊丰)
〔2023〕76号
当事人:李俊丰,男,1984年1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李俊丰出借自己证券账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俊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李俊丰”安信证券信用账户,2020年3月26日开立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营业部。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30日,李俊丰将“李俊丰”安信证券信用账户出借给李某臻使用,交易“*ST跨境”等23只股票,累计买入股票4,348.68万股,买入成交金额43,216.86万元;累计卖出股票3,734.61万股,卖出成交金额35,747.44万元。期间,“李俊丰”安信证券信用账户的资金均来自李某臻自有资金,去向主要进入李某臻银行账户,李某臻控制使用前述证券账户。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和交易流水、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和交易流水、电子设备取证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李俊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出借证券账户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李俊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0月26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鹏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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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0-26

处罚对象:

李鹏臻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鹏臻)
〔2023〕74号
当事人:李鹏臻,男,1974年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李鹏臻违反规定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李鹏臻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鹏臻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李某丰”安信证券信用账户,2020年3月26日开立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营业部。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30日,李鹏臻借用“李某丰”安信证券信用账户交易“*ST跨境”等23只股票,共计买入股票4,348.68万股,合计买入成交金额43,216.86万元;共计卖出股票3,734.61万股,合计卖出成交金额35,747.44万元。
“李某勤”中银国际证券账户,2020年3月27日开立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四路证券营业部。2020年5月6日至2021年4月30日,李鹏臻借用“李某勤”中银国际普通证券账户交易“*ST跨境”等9只股票,共计买入股票1,450.03万股,合计买入成交金额8,840.46万元;共计卖出股票1,436.35万股,合计卖出成交金额7,805.91万元。
“杨某凤”安信证券普通账户,2020年3月18日开立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营业部。2020年3月27日至2021年4月30日,李鹏臻借用“杨某凤”安信证券普通账户交易“*ST跨境”等6只股票,共计买入股票1,166.14万股,合计买入成交金额7,106.16万元;共计卖出股票878.21万股,合计卖出成交金额4,597.8万元。
期间,上述证券账户的资金均来自李鹏臻自有资金,去向主要进入李鹏臻银行账户,李鹏臻控制使用上述证券账户。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和交易流水、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和交易流水、电子设备取证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李鹏臻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李鹏臻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
第一,事先告知书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予以顶格罚款,量罚幅度过重,过罚不相当,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其一,2005年《证券法》未规制自然人之间的借用证券账户行为,本案虽然是《证券法》施行后发生的自然人之间的借用证券账户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期间在《证券法》施行不久,尚未被社会普遍认知及公众了解,不宜实施顶格罚款。其二,本案是亲属之间证券账户借用关系,不是社会上有偿出借账户、非法配资并出借账户等恶劣违法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性极小,情节相对轻微,不宜实施顶格处罚。其三,当事人的涉案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其四,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存在法定从轻情节,应当在行政处罚中予以考虑和评价。
第二,本案顶格处罚于法无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案事先告知书明确拟实施顶格处罚,但未载明裁量基准及认定过程。
针对上述申辩意见,我会认为:
第一,《证券法》第五十八条明确将自然人纳入禁止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制范围,自然人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违规从事证券交易的,即构成对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扰乱,相应行为是否发生于亲属之间、距《证券法》施行日期的时间间隔等因素,均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构成要件。同时,我会已对前述事实、当事人是否配合调查等情节予以综合考量,本案量罚幅度适当。
第二,在事先告知书中,我会已向当事人明确告知作出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本案量罚幅度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我会对李鹏臻的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李鹏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0月26日

*ST跨境:关于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9-08

处罚对象:

徐佳东,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905号 
 
 
关于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迎泽区建设
南路632号; 
徐佳东,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兼); 
郑挺颖,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孙俊英,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杨建新,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周春艳,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 2 — 
李  杰,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安小红,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跨境”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ST 跨境子公司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环球易购”)2020 年及以前年度存在将往来款项虚假转入存
货、未及时处理销售费用、物流费用跨期、固定资产盘亏等情况,
公司因此对2020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更正前后
2020年度利润总额分别为-28.04亿元、-18.99亿元,差异值9.05
亿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2.28%;更正前后2020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为-33.74
亿元、-20.60亿元,差异值13.14亿元,占更正前净利润绝对值
的38.94%。因虚增及虚假处置存货事项的影响,公司2020年度
虚减利润总额10.99亿元,占当期已披露利润总额的39.19%;虚
减净利润15.08亿元,占当期已披露净利润的44.67%。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
(兼)徐佳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
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3 — 
公司时任独立董事郑挺颖、孙俊英,时任监事杨建新、周春
艳、李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
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安小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
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兼)徐佳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并公开认定其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三、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郑挺颖、
孙俊英,时任监事杨建新、周春艳、李杰,时任财务负责人安小
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徐佳东如对本所作出的纪
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
 
— 4 —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跨境通过
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
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9月8日

*ST跨境:关于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9-08

处罚对象:

周春艳,孙俊英,安小红,李杰,杨建新,郑挺颖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905号 
 
 
关于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迎泽区建设
南路632号; 
徐佳东,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兼); 
郑挺颖,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孙俊英,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杨建新,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周春艳,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 2 — 
李  杰,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安小红,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跨境”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ST 跨境子公司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环球易购”)2020 年及以前年度存在将往来款项虚假转入存
货、未及时处理销售费用、物流费用跨期、固定资产盘亏等情况,
公司因此对2020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更正前后
2020年度利润总额分别为-28.04亿元、-18.99亿元,差异值9.05
亿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2.28%;更正前后2020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为-33.74
亿元、-20.60亿元,差异值13.14亿元,占更正前净利润绝对值
的38.94%。因虚增及虚假处置存货事项的影响,公司2020年度
虚减利润总额10.99亿元,占当期已披露利润总额的39.19%;虚
减净利润15.08亿元,占当期已披露净利润的44.67%。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
(兼)徐佳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
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3 — 
公司时任独立董事郑挺颖、孙俊英,时任监事杨建新、周春
艳、李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
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安小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
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兼)徐佳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并公开认定其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三、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郑挺颖、
孙俊英,时任监事杨建新、周春艳、李杰,时任财务负责人安小
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徐佳东如对本所作出的纪
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
 
— 4 —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跨境通过
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
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9月8日

*ST跨境:关于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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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9-08

处罚对象:

徐佳东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905号 
 
 
关于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迎泽区建设
南路632号; 
徐佳东,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兼); 
郑挺颖,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孙俊英,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杨建新,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周春艳,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 2 — 
李  杰,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安小红,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跨境”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ST 跨境子公司深圳市环球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环球易购”)2020 年及以前年度存在将往来款项虚假转入存
货、未及时处理销售费用、物流费用跨期、固定资产盘亏等情况,
公司因此对2020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更正前后
2020年度利润总额分别为-28.04亿元、-18.99亿元,差异值9.05
亿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2.28%;更正前后2020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为-33.74
亿元、-20.60亿元,差异值13.14亿元,占更正前净利润绝对值
的38.94%。因虚增及虚假处置存货事项的影响,公司2020年度
虚减利润总额10.99亿元,占当期已披露利润总额的39.19%;虚
减净利润15.08亿元,占当期已披露净利润的44.67%。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
(兼)徐佳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
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3 — 
公司时任独立董事郑挺颖、孙俊英,时任监事杨建新、周春
艳、李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
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安小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
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兼)徐佳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并公开认定其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三、对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郑挺颖、
孙俊英,时任监事杨建新、周春艳、李杰,时任财务负责人安小
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徐佳东如对本所作出的纪
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
 
— 4 —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跨境通过
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
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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