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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杰股份(00263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12-31 1 基金 6 18.21 0.041
2025-09-30 1 其他 4 9084.87 20.346
2 基金 1 19.06 0.043
2025-06-30 1 其他 3 9030.03 20.223
2 基金 3 160.14 0.359
2025-03-31 1 其他 3 9030.03 20.223
2024-12-31 1 其他 5 9360.81 20.964
2 基金 22 439.92 0.98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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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114 5.50 5.64 -2.48 48.04 264.22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远大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51106 5.50 5.55 -0.90 118.39 651.15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远大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50918 4.41 4.50 -2.00 48.04 211.86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源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20250909 4.72 4.82 -2.07 459.36 2168.18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源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20240201 5.00 5.02 -0.40 459.35 2296.75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源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

20230116 9.92 11.17 -11.19 459.35 4556.75

买方: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分公司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证券营业部

20230116 9.92 11.17 -11.19 459.35 4556.75

买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院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1-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朱泽宇
公告日期 2023-07-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剑嵩)
发文单位 陕西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陈剑嵩
公告日期 2023-07-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棒杰股份: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陕西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陈剑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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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1-11

处罚对象:

朱泽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26号
当事人:朱泽宇,男,1992年1月出生,住址:福建省泉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朱泽宇操纵多只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朱泽宇及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朱泽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朱泽宇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朱泽宇共控制使用“郭某平”等48个证券账户(以下统称为账户组)。账户组相关交易由朱泽宇决策,由其本人或朋友协助下单。
二、朱泽宇操纵股票的情况
2021年3月5日至10月27日期间,朱泽宇先后操纵“通润装备”“达意隆”“绿康生化”“泰嘉股份”“数源科技”“国光股份”“美芝股份”“威星智能”“亿利达”“广聚能源”“中百集团”“广百股份”“岭南控股”“赛象科技”“新筑股份”“深华发A”“张家界”“准油股份”“甘咨询”“赛隆药业”“棒杰股份”“徐家汇”“郑中设计”共23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经测算,违法所得为8,193,397.1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明细、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或情况说明、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
我会认为,朱泽宇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朱泽宇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第一,朱泽宇并未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第二,朱泽宇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恶意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均属轻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三,相关认定有误。一是朱泽宇在涉案行为中没有决策权及决定权。二是朱泽宇关于借用证券账户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不应采信。
第四,违法所得计算违背“过罚相当”。
第五,朱泽宇调查时积极配合,存在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经复核,我会认为,朱泽宇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认定朱泽宇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朱泽宇具有操纵股价的主观故意,并客观上实施了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足以扭曲证券市场价量形成机制,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证券交易量。因此,我会综合认定朱泽宇交易涉案股票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二,朱泽宇单只股票的操纵具有连续交易建仓、拉抬、出货的操纵全过程特征,属于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朱泽宇借入他人证券账户,由朱泽宇实际承担股票交易决策进行操纵的事实,朱泽宇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由他人主导操纵的情况。
第四,对违法所得计算并无不当。
第五,本案不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情形。我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行为期间、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配合调查及认错态度等主客观情况,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朱泽宇操纵股票获利超过100万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5,587,094.38元,并处以5,587,094.38元的罚款。
二、对朱泽宇操纵股票获利不足100万元或亏损的,没收其违法所得2,606,302.79元,并分别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共计21,000,000元。
综上,合计没收朱泽宇违法所得8,193,397.17元,并处以26,587,094.38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1月11日

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剑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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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7-27

处罚对象:

陈剑嵩

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剑嵩)
当事人:陈剑嵩,男,1979年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剑嵩内幕交易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棒杰股份或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2634)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剑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发展及公开过程
棒杰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陶某伟为提升上市公司业绩,谋求上市公司转型升级,于2022年8月2日与陈剑嵩就新能源行业合作进行当面沟通。
2022年8月29日,陈剑嵩和陶某伟等人在苏州进行会谈,陶某伟介绍棒杰股份情况,陈剑嵩介绍光伏行业市场前景,就新能源行业合作及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宜初步达成合作意向。
2022年9月中旬,陈剑嵩和上海方圆达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方圆)投资顾问周某沅商议共同受让上市公司部分股份事宜,明确各自股份受让份额。
2022年9月24日,陈剑嵩和陶某伟等人在上海当面协商,进一步明确股份转让具体细节,确定了《股份转让意向协议》的主要合作条款。
2022年9月27日,陈剑嵩实际控制的宁波青嵩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青嵩)成立。当日,陶某伟及其一致行动人陶某青、金某之分别与上海方圆、宁波青嵩签订《股份转让意向协议》。同日晚间,棒杰股份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意向协议>的公告》,称棒杰股份控股股东陶某伟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向上海方圆、宁波青嵩(或其各自实际控制的主体)分别转让上市公司6%、7.43%的股份。
2022年10月14日晚间,棒杰股份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称前述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6%、7.43%股份分别由上海方圆、陈剑嵩实际控制的苏州青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青嵩)受让。
棒杰股份上述股份转让事项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依照该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22年8月29日,公开于2022年9月27日。陈剑嵩作为受让方苏州青嵩的实际控制人,参与上述股份转让事宜,属于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2年8月29日。
二、陈剑嵩内幕交易“棒杰股份”情况
“李某澜”华泰证券账户于2014年12月9日开立,该账户2022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由陈剑嵩本人实际控制使用。
2022年9月23日,陈剑嵩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李某澜”证券账户卖出其他股票后立即买入“棒杰股份”107,200股,成交金额555,296元,买入占比99.88%,持股占比100%;2022年9月29日,全部卖出所持“棒杰股份”并买入原有股票,卖出成交金额694,656元,实际盈利138,477.85元。上述交易由陈剑嵩通过办公室电脑或本人手机委托下单,交易资金系陈剑嵩的个人资金,“李某澜”证券账户卖出“棒杰股份”的资金最终主要转入陈剑嵩的个人银行账户。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内幕信息形成过程中的书面文件、相关协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及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剑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的规定,构成该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剑嵩没收违法所得138,477.85元,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7月21日

棒杰股份: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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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7-21

处罚对象:

陈剑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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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634 证券简称:棒杰股份公告编号: 2023-091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于2023年5月11日披
露了《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立案调查告知书的公告》 ,公司董事长陈剑嵩先生因
涉嫌内幕交易,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2023年7月20日,公司接到陈剑嵩先生通知,获悉其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 陕证监处罚字【 2023】 1号) 。 根据该事先告知书, 陕西证监局拟决定:
没收陈剑嵩先生违法所得138,477.85元,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拟处罚决定为陕西证监局对陈剑嵩先生的事先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针对上述拟处罚决定, 陈剑嵩先生享有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陈剑嵩先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陕西证监
局复核成立的, 陕西证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陈剑嵩先生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 陕西证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被处罚主体为陈剑嵩先生个人, 不涉及
上市公司, 其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
9.5.2条、第9.5.3条规定所述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
动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
特此公告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0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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