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当事人:童江,性别男,1986年2月出生,住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雷光耀,性别男,1987年10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童江内幕交易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三峡旅游”)、出借证券账户以及雷光耀借用证券账户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童江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当事人雷光耀未申请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童江内幕交易“三峡旅游”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22年3月8日,三峡旅游召开党委会,决策同意三峡旅游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旅发”)和宜昌行胜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胜建设”)100%股权(即三峡旅游重组项目)。
2022年3月9日,三峡旅游对接联系了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雷光耀负责与三峡旅游具体对接。
2022年3月15日,三峡旅游组织项目启动会,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包括雷光耀)参会。
2022年3月25日,宜昌交旅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行胜建设母公司)签订了将行胜建设100%股权转让给三峡旅游的《重组框架协议》。同日,三峡基地发展有限公司(长江旅发母公司)签订了将长江旅发100%股权转让给三峡旅游的《重组框架协议》。
2022年3月25日三峡旅游提交停牌申请。
2022年3月28日三峡旅游披露《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停牌公告》。
2022年4月13日三峡旅游发布复牌公告。
综上,上述三峡旅游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与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2年3月8日,于2022年3月28日公开。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六项规定,雷光耀作为资产评估机构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形成到股票停牌前,因职务、工作获取到内幕信息,为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童江内幕交易“三峡旅游”情况
1.童江与雷光耀关系密切
童江、雷光耀两人为同县老乡,曾就读于同一所大学,相识多年且交往密切。
2.童江利用本人账户交易情况
童江于2011年1月7日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安营业部开立账户,股东代码为A33XXXX610、014XXXX7
164,资金账号为10XXXX743,其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三峡旅游股票情况如下:2022年3月24日,买入5.37万股,买入金额39.20万元;2022年3月25日,买入5.23万股,买入金额37.81万元。2022年4月13日“三峡旅游”复牌当天全部卖出,卖出金额84.8万元。涉案交易资金来源于童江本人。根据证券交易所计算,“童江”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三峡旅游”股票最终获利7.66万元。
3.“童江”账户交易明显异常
(1)停牌前突击买入,交易时间高度敏感。
“三峡旅游”股票自2022年3月38日(周一)停牌,童江账户于停牌前2个交易日(3月24日和3月25日)共计买入该股票77.01万元,并于2022年4月13日“三峡旅游”复牌当天全部卖出,获利7.66万元,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
(2)系首次大额买入且持股占比较高。
童江在国泰君安开立的账户历史上从未交易过“三峡旅游”股票,2022年3月24日和3月25日系其首次买入,一次性买入金额较大,3月25日持有该股票市值占账户总资产比重为61.79%,持股较为集中。
(3)大幅调整持仓结构,买入意愿强烈。
童江账户连续2日卖出其他股票,并于当日以所得资金全额购入“三峡旅游”股票,短时间内对账户持仓结构进行大幅调整,买入意愿强烈。
上述违法事实,有三峡旅游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证券账户资料、相关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童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二、童江将其中银国际证券账户出借给雷光耀使用,雷光耀借用童江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童江于2021年4月19日申请开立股票账户(中银国际证券,股东代码为A25XXXX047、014XXXX164,资金账号为52XXXX56),账户开立时三方存管银行预留电话号码为雷光耀手机号158XXXX1173。在2022年1月28日至2022年7月12日期间童江中银国际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及去向都是雷光耀。雷光耀在此期间借用童江中银国际证券账户从事了证券交易。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童江、雷光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童江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出借证券账户,雷光耀构成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针对童江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童江违法所得7.66万元,并处以罚款50万元。
针对童江出借证券账户、雷光耀借用证券账户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我局决定:
一、对童江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对雷光耀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