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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启技术(00262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1-21 609688.85 20014.81 70.58 3129.52 9.15
2025-01-20 609296.36 31645.21 62.92 2784.21 1.86
2025-01-17 608880.54 14556.00 73.47 3055.62 7.92
2025-01-16 608811.10 17146.84 67.20 2801.57 10.51
2025-01-15 605729.06 17404.65 58.23 2404.32 0.65
2025-01-14 601101.53 18926.81 58.10 2423.35 2.90
2025-01-13 602198.49 12517.20 56.69 2293.11 3.19
2025-01-10 608786.83 16398.40 71.25 2871.38 1.98
2025-01-09 610840.74 17533.65 72.80 3001.54 4.60
2025-01-08 612634.78 25246.11 68.76 2873.48 3.08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12-31 1 基金 63 6132.74 3.448
2024-09-30 1 其他 4 51729.98 29.107
2 基金 46 6877.51 3.870
2024-06-30 1 其他 5 51413.08 28.929
2 基金 154 7001.76 3.940
2024-03-31 1 其他 5 52313.33 29.435
2 基金 19 4551.05 2.561
2023-12-31 1 其他 5 52888.63 29.759
2 基金 150 5728.44 3.22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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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116 41.69 41.69 0 5.13 213.87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241216 41.67 41.67 0 4.80 200.02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1107 45.57 45.57 0 7.58 345.42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雍和宫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1023 40.66 40.66 0 12.09 491.5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1018 33.50 33.50 0 13.06 437.51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福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1017 31.26 31.26 0 17.45 545.49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福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1-1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若鹏,张洋洋,赵治亚,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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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1-12

处罚对象:

刘若鹏,张洋洋,赵治亚,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 9
号软件大厦三层;
刘若鹏,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赵治亚,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洋洋,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启技术”)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1 月至 2020 年 5 月,光启技术以定期存单形式为控
股股东关联方深圳光启创新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光启合众科技有
限公司提供担保,累计发生额 12.15 亿元,日最高合同金额 12.15
亿元,占光启技术 2017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6.14%。光启技术— 2 —
未就上述担保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光启技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4 条、第 10.2.5
条、第 10.2.6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4 条、第 10.2.5 条、
第 10.2.6 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8.3.4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6.3.2 条的规定。
光启技术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若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4.1.1 条、第 4.2.2 条、
第 4.2.7 条、第 4.2.11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4.1.1 条、第 4.2.2 条、第 4.2.7 条、第
4.2.9 条的规定,对光启技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光启技术总经理赵治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光启技术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
光启技术财务总监张洋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3 —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光启技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
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若鹏给
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治亚、财务总监张洋
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 月 8 日—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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