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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 9
号软件大厦三层;
刘若鹏,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赵治亚,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洋洋,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启技术”)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1 月至 2020 年 5 月,光启技术以定期存单形式为控
股股东关联方深圳光启创新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光启合众科技有
限公司提供担保,累计发生额 12.15 亿元,日最高合同金额 12.15
亿元,占光启技术 2017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6.14%。光启技术— 2 —
未就上述担保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光启技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4 条、第 10.2.5
条、第 10.2.6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4 条、第 10.2.5 条、
第 10.2.6 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8.3.4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6.3.2 条的规定。
光启技术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若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4.1.1 条、第 4.2.2 条、
第 4.2.7 条、第 4.2.11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4.1.1 条、第 4.2.2 条、第 4.2.7 条、第
4.2.9 条的规定,对光启技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光启技术总经理赵治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光启技术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
光启技术财务总监张洋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3 —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光启技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
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若鹏给
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治亚、财务总监张洋
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 月 8 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