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永新,桂红植,王振东,石磊,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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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607 证券简称:中公教育 公告编号: 2022-031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收到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告知书》( 编号: 证
监立案字 0232021010 号),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2 年 4 月 2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处罚字〔 2022〕 1 号) , 现将告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内容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永新先生、石磊先生、王振东先生、桂红植先
生、罗雪先生: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公教育)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 已
由我局调查完毕, 我局依法拟对你公司及相关个人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
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 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 中公教育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中公教育与陕西冠诚等 5 家公司构成关联方
1.陕西冠诚实业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中公教育时任董事石磊安排李月英等人收购陕西冠诚实业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陕西冠诚) 全部股权, 收购资金来自于中公教育董事长李永新, 中公
教育法定代表人、时任总经理、董事王振东, 上述人员银行账户 U 盾均由中公教育
财务部员工王玥保管并操作转账。收购完成后, 根据石磊安排,陕西冠诚银行账户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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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由中公教育投资部员工保管操作,陕西冠诚日常费用开支由中公教育及其陕西分
校员工管理。
2.北京创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石磊安排赵淑华通过股权收购形式取得北京创晟建筑装饰工程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创晟) 100%股权。经核实,收购完成后,石磊安排提供北京
创晟日常运营资金,并安排王玥等人保管操作赵淑华名下华夏银行账户 U 盾、北京
创晟华夏银行账户 U 盾及薪资发放、进行北京创晟人员薪资核算等。此外,北京创
晟主要业务来源于承包中公教育在国内各地分校的装修装饰工程。
3.上海贝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井开区理享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2019 年 7 月,石磊安排郭继赋、关明舫成立上海贝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海贝丁),上海贝丁设立子公司吉安市井开区理享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吉安理享学),为中公教育提供学员金融贷款服务。经核实,两家公司
成立资金均来源于李永新,由石磊安排王玥具体操作转账事宜,后续两家公司日常
经营、财务及人事管理等方面均由石磊安排王玥等人负责。
4.辽宁瀚辉实业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石磊安排丛松成立辽宁瀚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瀚辉),
并着手启动项目工程建设。经核实, 辽宁瀚辉土地使用权购置款等项目启动资金由石
磊安排提供,资金来源为李永新、蔡海波(中公教育创始人之一,现不在中公教育
任职),辽宁瀚辉银行账户 U 盾由石磊安排中公教育员工保管操作。
上述 5 家公司与中公教育之间全部或大部分存在以下特征:一是由石磊安排提
供资金资助;二是由石磊安排日常经营、财务管理等工作;三是其公司设立或股权
购入行为均是围绕中公教育业务发展需要。综上,上述 5 家公司实质上受石磊直接
控制,石磊作为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三)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
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的
规定,陕西冠诚、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为上市公司中公教
育的关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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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披露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2020 年 2 月 26 日,中公教育发布临时公告《关于收购陕西冠诚?九鼎国际 1 号
楼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披露公司董事会同意使用自有资金 383,060,000
元购买陕西冠诚持有的冠诚?九鼎国际 1 号楼资产,并称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相关情况与实际不符,存在虚假记载。《公告》披露后,中公教育与陕西冠诚签订
协议,随后分批向陕西冠诚支付了部分收购款。
2019 年 2 月,中公教育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子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公)《关于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外签订装修合同的议案》。
2019 年—2020 年,中公教育两家子公司北京中公、辽宁中成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成置地)与北京创晟共计签订 7 份各地分校装修改造工程项目合同,合同
价款合计 403,747,000 元,其中 2019 年合同价款合计 161,747,000 元, 2020 年合同价
款合计 242,000,000 元。
2019 年 7 月、 2020 年 2 月,北京中公先后与上海贝丁、 吉安理享学签订协议,
约定由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为中公教育学员提供教育消费贷款,北京中公在收到
教育消费贷款后向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支付服务费。其中 2019 年北京中公共计支
付服务费 34,588,000 元, 2020 年共计支付服务费 211,000,000 元。
2020 年 1 月,中公教育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与辽宁瀚辉实业有
限公司合作开发中公未来学习城项目的议案》,决定由北京中公与辽宁瀚辉合作开
发辽宁未来学习城项目,北京中公投入 2 亿元建设施工款。北京中公与辽宁瀚辉签
署协议后, 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向辽宁瀚辉转入建设施工款 200,000,000 元。
综上,中公教育及其子公司北京中公、中成置地与关联方陕西冠诚、北京创晟、
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之间关联交易涉及金额共计 1,232,395,000 元,其
中 2019 年 196,335,000 元, 2020 年 1,036,060,000 元,分别占中公教育最近一期净资
产的 6.65%和 30.19%。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证监会公告〔 2014〕 54 号)第五十一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
式》)第三十八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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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第四十条的规定,中
公教育应在其 2019 年度、 2020 年半年度、 2020 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其与陕西冠
诚、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但
中公教育未按规定对上述情况进行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相关合同、上市公司公告及定期
报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中公教育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主席令第 43 号)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
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行为。
石磊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董事,控制陕西冠诚等 5 家关联法人,具体策划、安排 5
家公司与中公教育之间的关联交易, 隐瞒上述交易为关联交易的事实。李永新作为
董事长,全面授权石磊负责中公教育投融资事务,知悉中公教育与陕西冠诚存在关
联关系,但在董事会审议该交易事项过程中未提出该笔交易为关联交易。同时,李
永新为石磊开展全部关联交易事项提供资金支持,且未能对上述交易事项保持应有
的审慎关注,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王振东作为中公教育总经理、董事、法定代表人,
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为石磊开展关联交易事项提供资金支持,默许石磊利用中
公教育人事、财务人员为相关关联方提供便利,在参与审议与陕西冠诚等 4 家关联
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未能保持应有的审慎关注,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罗雪作为财
务总监,分管财务部门,知悉所管理部门财务人员王玥为石磊从事关联交易提供便
利,在参与审议与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等 3 家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
易时未能保持应有的审慎关注,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桂红植作为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对需披露信息应具有更高的职业敏感及注意义务,关
联交易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在参与审议部分关联交易时未能对
交易的关联性保持充分关注,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对于中公教育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石磊、李永新、王振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罗雪、桂红植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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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对李永新、石磊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王振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对桂红植、罗雪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
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
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
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
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及第 9.3.1 条、第 9.4.1 条
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最终结论以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正常。 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避免类似问题的
再度发生。
3.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
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