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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教育(00260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19 84703.45 1654.72 397.15 1004.78 63.24
2024-04-18 85095.68 2198.02 346.34 897.01 6.90
2024-04-17 84614.54 1833.07 352.31 919.52 3.38
2024-04-16 85274.29 1939.88 393.65 964.43 28.18
2024-04-15 86881.79 1997.53 375.52 995.12 1.52
2024-04-12 88219.44 2144.90 390.77 1062.89 2.28
2024-04-11 89218.32 2479.80 450.59 1257.14 1.58
2024-04-10 89075.92 3010.75 460.12 1288.33 32.57
2024-04-09 88610.76 1548.81 433.94 1245.40 8.61
2024-04-08 88553.10 2887.38 458.71 1302.73 81.14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1 291.44 0.060
2023-12-31 1 基金 222 46553.58 9.564
2 其他 1 0.67 不足0.001
2023-09-30 1 其他 5 72135.28 14.820
2 信托 1 30453.73 6.257
3 基金 3 1621.19 0.333
2023-06-30 1 其他 6 86098.05 17.689
2 信托 1 31453.73 6.462
3 基金 120 13155.86 2.703
2023-03-31 1 其他 5 110822.20 23.684
2 信托 2 36739.15 7.852
3 基金 12 6726.25 1.43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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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4-22 2.59 2.51 3.19 116.00 300.44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张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4-04-22 2.59 2.51 3.19 231.00 598.29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城南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4-04-22 2.59 2.51 3.19 965.00 2499.35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城南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4-04-18 2.59 2.59 0 490.15 1269.49

买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紫荆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4-03-28 2.70 2.99 -9.70 30.00 81.00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03-28 2.70 2.99 -9.70 219.10 591.57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2-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发文单位 内蒙古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孙文彪
公告日期 2022-08-24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公教育:关于对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李永新,桂红植,王振东,石磊,罗雪,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4-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公教育: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李永新,桂红植,王振东,石磊,罗雪,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4-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公教育: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安徽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永新,桂红植,王振东,石磊,罗雪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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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2-09

处罚对象:

孙文彪

索引号	bm56000001/2024-00001742	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内蒙古证监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2月09日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文号	【2024】1号	主题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当事人:孙文彪,男,1961年9月出生,住址: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孙文彪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孙文彪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孙文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孙文彪借用“张某”银河证券账户、“邸某平”方正证券账户
“张某”银河证券账户于2009年11月4日开立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东街证券营业部,“邸某平”方正证券账户于2016年10月11日开立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东街证券营业部。上述证券账户均为孙文彪授意相关人员借用他人身份信息为其从事证券交易专门开立。上述证券账户及其关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自证券账户开立之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我局调查日),均由孙文彪控制并使用。“张某”银河证券账户、“邸某平”方正证券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孙文彪,交易由孙文彪决策,交易所得资金归属于孙文彪及孙文彪家庭控制使用。
二、孙文彪借用“张某”银河证券账户、“邸某平”方正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情况 
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23日,孙文彪借用“张某”银河证券账户交易“孚能科技”“泸州老窖”“北方稀土”等股票,共计买入股票2.01万股,合计买入成交金额95.184271万元,共计卖出股票0.1万股,合计卖出成交金额25.061万元;借用“邸某平”方正证券账户交易“比亚迪”“中公教育”“宁德时代”等股票,共计买入股票1.51万股,合计买入成交金额113.0853万元,共计卖出股票1.51万股,合计卖出成交金额95.7405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和交易流水、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和交易流水、证券账户登录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孙文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孙文彪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
孙文彪借用“张某”银河证券账户、“邸某平”方正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始于现行《证券法》施行前。现行《证券法》施行后,孙文彪借用“张某”银河证券账户、“邸某平”方正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次数比较少,基本没怎么用。孙文彪认为对其罚款50万元太重。
综上所述,孙文彪请求对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孙文彪借用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持续至现行《证券法》生效后。现行《证券法》第五十八条明确将自然人纳入禁止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制范围。自然人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违规从事证券交易即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第二,我局在量罚时已综合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孙文彪提出的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我局对孙文彪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孙文彪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中公教育:关于对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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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8-24

处罚对象:

李永新,桂红植,王振东,石磊,罗雪,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838号 
 
 
关于对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23
号汉华世纪大厦B座; 
李永新,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振东,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石磊,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罗雪,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桂红植,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
 
— 2 — 
号)查明的事实,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
教育”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至2020年,公司子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中公”)、辽宁中成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成置地”)与北京创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
京创晟”)共计签订7份各地分校装修改造工程项目合同,合同价
款合计403,747,000元,其中2019年合同价款合计161,747,000
元,2020年合同价款合计242,000,000元。 
2019年7月、2020年2月,北京中公先后与上海贝丁网络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贝丁”)、吉安市井开区理享学金
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理享学”)签订协议,约定
由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为中公教育学员提供教育消费贷款,北
京中公在收到教育消费贷款后向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支付服务
费。其中2019年北京中公共计支付服务费34,588,000元,2020
年共计支付服务费211,000,000元。 
2020年1月,北京中公与辽宁瀚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辽宁瀚辉”)合作开发辽宁未来学习城项目,北京中公于2020
年1月17日向辽宁瀚辉转入建设施工款200,000,000元。 
2020年2月26日,公司公告将使用自有资金383,060,000
元购买陕西冠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冠诚”)持有的冠
诚?九鼎国际1号楼资产。 
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陕西冠诚实
质上受公司董事石磊直接控制,为公司关联方。公司及子公司北
京中公、中成置地与关联方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
 
— 3 — 
辽宁瀚辉、陕西冠诚之间关联交易涉及金额共计1,232,395,000
元,其中2019年、2020年分别为196,335,000元、1,036,060,000
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65%和30.19%。公司
就上述事项均未按照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
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李永新、董事兼总经理王振东为董事石磊开展关
联交易提供资金支持,董事石磊具体策划安排关联交易,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
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财务总监罗雪分管财务部门,知悉所管理部门财务人员
为石磊从事关联交易提供便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
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桂红植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
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
第17.3条、第17.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八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 4 — 
一、对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永新、董事兼总
经理王振东、董事石磊、财务总监罗雪、董事会秘书桂红植给予
公开谴责的处分。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永新、王振东、石磊、罗雪、
桂红植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
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
应当统一由中公教育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
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8月24日

中公教育: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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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4-28

处罚对象:

李永新,桂红植,王振东,石磊,罗雪,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002607 证券简称:中公教育 公告编号: 2022-032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收到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告知书》( 编号: 证
监立案字 0232021010 号),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2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 2022〕 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31)
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 〔 2022〕 1 号) 。 现将决定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 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
当事人: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公教育), 住所: 北京市海
淀区。
李永新, 男, 1976 年 3 月出生, 时任中公教育董事长, 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
石磊, 男, 1976 年 7 月出生, 时任中公教育董事, 住址: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王振东, 男, 1976 年 7 月出生, 中公教育法定代表人, 时任董事、总经理, 住
址: 北京市昌平区。
桂红植, 男, 1971 年 3 月出生, 时任中公教育董事会秘书, 住址: 吉林省长春
市二道区。
罗雪, 男, 1968 年 11 月出生, 时任中公教育财务总监, 住址: 河南省濮阳市华
2
龙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证券法》 ) 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
中公教育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
见, 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 中公教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中公教育与陕西冠诚等 5 家公司构成关联方
1.陕西冠诚实业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中公教育时任董事石磊安排他人收购陕西冠诚实业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陕西冠诚) 全部股权, 收购资金来自于中公教育董事长李永新和中公教育法
定代表人、时任总经理、董事王振东, 上述人员银行账户 U 盾均由中公教育财务部
员工王某保管并操作转账。收购完成后, 石磊安排中公教育员工负责保管操作陕西
冠诚银行账户 U 盾以及日常费用报销等工作。
2.北京创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石磊好友赵某通过股权收购形式取得北京创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创晟) 全部股权。收购完成后, 石磊安排提供北京创晟日常运
营资金, 并安排王某等人保管操作赵某名下华夏银行账户 U 盾、北京创晟华夏银行
账户 U 盾, 以及负责北京创晟人员薪资核算、发放等。此外, 北京创晟主要业务来
源于承包中公教育在国内各地分校的装修装饰工程。
3.上海贝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井开区理享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2019 年 7 月, 石磊安排他人成立上海贝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贝
丁) 、上海贝丁设立子公司吉安市井开区理享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吉安理享学) 为中公教育提供学员金融贷款服务。 2 家公司成立资金均来 源于李永
新, 由石磊安排王某具体操作转账事宜, 后续 2 家公司日常经营、财务及人事管理
等方面均由石磊安排王某等人负责。
4. 辽宁瀚辉实业有限公司
3
2019 年 6 月, 石磊安排他人成立辽宁瀚辉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辽宁瀚辉),
并着手启动项目工程建设。辽宁瀚辉土地使用权购置款等项目启动资金由石磊安排
提供, 资金来源为李永新等人, 辽宁瀚辉银行账户 U 盾由石磊安排中公教育员工保
管操作。
上述 5 家公司实质上受石磊直接控制, 石磊作为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 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陕西冠
诚、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为上市公司中公教育的关联法人。
二、公司披露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2020 年 2 月 26 日, 中公教育发布临时公告《关于收购陕西冠诚?九鼎国际 1 号楼
的公告》 ( 以下简称《公告》 ) , 披露公司董事会同意使用自有资金 383,060,000 元
购买陕西冠诚持有的冠诚?九鼎国际 1 号楼资产, 并称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相
关情况与实际不符, 存在虚假记载。
2019 年—2020 年, 中公教育 2 家子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北京中公) 、辽宁中成置地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成置地) 与北京创晟共计签
订 7 份各地分校装修改造工程项目合同, 合同价款合计 403,747,000 元, 其中 2019
年合同价款合计 161,747,000 元, 2020 年合同价款合计 242,000,000 元。
2019 年 7 月、 2020 年 2 月, 北京中公先后与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签订协议,
约定由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为中公教育学员提供教育消费贷款, 北京中公在收到
教育消费贷款后向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支付服务费。其中 2019 年北京中公共计支
付服务费 34,588,000 元, 2020 年共计支付服务费 211,000,000 元。
2020 年 1 月, 中公教育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与辽宁瀚辉实业有
限公司合作开发中公未来学习城项目的议案》 , 决定由北京中公与辽宁瀚辉合作开
发辽宁未来学习城项目, 北京中公投入 2 亿元建设施工款。北京中公与辽宁瀚辉签
署协议后, 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向辽宁瀚辉转入建设施工款 200,000,000 元。
综上, 中公教育及其子公司北京中公、中成置地与关联方陕西冠诚、北京创晟、
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之间关联交易涉及金额共计 1,232,395,000 元, 其
中 2019 年、 2020 年分别为 196,335,000 元、 1,036,060,000 元, 分别占中公教育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65%和 30.19%。
4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 证监会公告〔 2014〕 54 号) 第五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3 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证监会公告〔 2017〕 18 号) 第三十
八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 ( 证监会公告〔 2017〕 17 号) 第四十条的规定, 中公教育应在其 2019 年年度
报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 2020 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其与陕西冠诚、北京创晟、
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但中公教育未按规
定对上述情况进行披露, 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事实, 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相关合同、上市公司公告及定期报
告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中公教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所述的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行为。
董事石磊控制陕西冠诚等 5 家关联法人, 具体策划、安排 5 家公司与中公教育之
间的关联交易。董事长李永新授权石磊负责中公教育投融资事务, 为石磊开展全部
关联交易事项提供资金支持, 知悉中公教育与陕西冠城存在关联关系, 但在董事会
审议该交易事项过程中未提出该笔交易为关联交易。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王
振东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 为石磊开展关联交易事项提供资金支持, 默许石磊利
用中公教育人事、财务人员为相关关联方提供便利。罗雪作为财务总监, 分管财务
部门, 知悉所管理部门财务人员为石磊从事关联交易提供便利。董事会秘书桂红植,
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其在参与审议部分关联交易时未尽勤勉尽责义务。
对于中公教育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石磊、李永新、王振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罗雪、桂红植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
一、对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对李永新、石磊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王振东给予警告, 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5
四、对桂红植、罗雪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
行直接上缴国库, 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
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本次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情形及第 9.3.1 条、第 9.4.1 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2.目前公司经营正常。 对于本次行政处罚,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
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避免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
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中公教育: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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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4-26

处罚对象: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永新,桂红植,王振东,石磊,罗雪

1
证券代码: 002607 证券简称:中公教育 公告编号: 2022-031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收到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告知书》( 编号: 证
监立案字 0232021010 号),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2 年 4 月 2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处罚字〔 2022〕 1 号) , 现将告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内容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永新先生、石磊先生、王振东先生、桂红植先
生、罗雪先生: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公教育)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 已
由我局调查完毕, 我局依法拟对你公司及相关个人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
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 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 中公教育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中公教育与陕西冠诚等 5 家公司构成关联方
1.陕西冠诚实业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中公教育时任董事石磊安排李月英等人收购陕西冠诚实业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陕西冠诚) 全部股权, 收购资金来自于中公教育董事长李永新, 中公
教育法定代表人、时任总经理、董事王振东, 上述人员银行账户 U 盾均由中公教育
财务部员工王玥保管并操作转账。收购完成后, 根据石磊安排,陕西冠诚银行账户 U
2
盾由中公教育投资部员工保管操作,陕西冠诚日常费用开支由中公教育及其陕西分
校员工管理。
2.北京创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石磊安排赵淑华通过股权收购形式取得北京创晟建筑装饰工程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创晟) 100%股权。经核实,收购完成后,石磊安排提供北京
创晟日常运营资金,并安排王玥等人保管操作赵淑华名下华夏银行账户 U 盾、北京
创晟华夏银行账户 U 盾及薪资发放、进行北京创晟人员薪资核算等。此外,北京创
晟主要业务来源于承包中公教育在国内各地分校的装修装饰工程。
3.上海贝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井开区理享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2019 年 7 月,石磊安排郭继赋、关明舫成立上海贝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上海贝丁),上海贝丁设立子公司吉安市井开区理享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吉安理享学),为中公教育提供学员金融贷款服务。经核实,两家公司
成立资金均来源于李永新,由石磊安排王玥具体操作转账事宜,后续两家公司日常
经营、财务及人事管理等方面均由石磊安排王玥等人负责。
4.辽宁瀚辉实业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石磊安排丛松成立辽宁瀚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瀚辉),
并着手启动项目工程建设。经核实, 辽宁瀚辉土地使用权购置款等项目启动资金由石
磊安排提供,资金来源为李永新、蔡海波(中公教育创始人之一,现不在中公教育
任职),辽宁瀚辉银行账户 U 盾由石磊安排中公教育员工保管操作。
上述 5 家公司与中公教育之间全部或大部分存在以下特征:一是由石磊安排提
供资金资助;二是由石磊安排日常经营、财务管理等工作;三是其公司设立或股权
购入行为均是围绕中公教育业务发展需要。综上,上述 5 家公司实质上受石磊直接
控制,石磊作为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三)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
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的
规定,陕西冠诚、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为上市公司中公教
育的关联法人。
3
二、公司披露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2020 年 2 月 26 日,中公教育发布临时公告《关于收购陕西冠诚?九鼎国际 1 号
楼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披露公司董事会同意使用自有资金 383,060,000
元购买陕西冠诚持有的冠诚?九鼎国际 1 号楼资产,并称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相关情况与实际不符,存在虚假记载。《公告》披露后,中公教育与陕西冠诚签订
协议,随后分批向陕西冠诚支付了部分收购款。
2019 年 2 月,中公教育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子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公)《关于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外签订装修合同的议案》。
2019 年—2020 年,中公教育两家子公司北京中公、辽宁中成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成置地)与北京创晟共计签订 7 份各地分校装修改造工程项目合同,合同
价款合计 403,747,000 元,其中 2019 年合同价款合计 161,747,000 元, 2020 年合同价
款合计 242,000,000 元。
2019 年 7 月、 2020 年 2 月,北京中公先后与上海贝丁、 吉安理享学签订协议,
约定由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为中公教育学员提供教育消费贷款,北京中公在收到
教育消费贷款后向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支付服务费。其中 2019 年北京中公共计支
付服务费 34,588,000 元, 2020 年共计支付服务费 211,000,000 元。
2020 年 1 月,中公教育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与辽宁瀚辉实业有
限公司合作开发中公未来学习城项目的议案》,决定由北京中公与辽宁瀚辉合作开
发辽宁未来学习城项目,北京中公投入 2 亿元建设施工款。北京中公与辽宁瀚辉签
署协议后, 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向辽宁瀚辉转入建设施工款 200,000,000 元。
综上,中公教育及其子公司北京中公、中成置地与关联方陕西冠诚、北京创晟、
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之间关联交易涉及金额共计 1,232,395,000 元,其
中 2019 年 196,335,000 元, 2020 年 1,036,060,000 元,分别占中公教育最近一期净资
产的 6.65%和 30.19%。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证监会公告〔 2014〕 54 号)第五十一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
式》)第三十八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4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第四十条的规定,中
公教育应在其 2019 年度、 2020 年半年度、 2020 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其与陕西冠
诚、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但
中公教育未按规定对上述情况进行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流水、相关合同、上市公司公告及定期
报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中公教育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主席令第 43 号)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
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行为。
石磊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董事,控制陕西冠诚等 5 家关联法人,具体策划、安排 5
家公司与中公教育之间的关联交易, 隐瞒上述交易为关联交易的事实。李永新作为
董事长,全面授权石磊负责中公教育投融资事务,知悉中公教育与陕西冠诚存在关
联关系,但在董事会审议该交易事项过程中未提出该笔交易为关联交易。同时,李
永新为石磊开展全部关联交易事项提供资金支持,且未能对上述交易事项保持应有
的审慎关注,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王振东作为中公教育总经理、董事、法定代表人,
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为石磊开展关联交易事项提供资金支持,默许石磊利用中
公教育人事、财务人员为相关关联方提供便利,在参与审议与陕西冠诚等 4 家关联
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未能保持应有的审慎关注,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罗雪作为财
务总监,分管财务部门,知悉所管理部门财务人员王玥为石磊从事关联交易提供便
利,在参与审议与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等 3 家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
易时未能保持应有的审慎关注,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桂红植作为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对需披露信息应具有更高的职业敏感及注意义务,关
联交易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在参与审议部分关联交易时未能对
交易的关联性保持充分关注,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对于中公教育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石磊、李永新、王振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罗雪、桂红植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5
一、对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对李永新、石磊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王振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四、对桂红植、罗雪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
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
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
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
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及第 9.3.1 条、第 9.4.1 条
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最终结论以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正常。 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避免类似问题的
再度发生。
3.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
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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