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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00260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3-27 10737.61 139.23 12.07 81.23 1.12
2024-03-26 10888.71 358.63 10.95 75.66 0
2024-03-25 10846.89 409.32 12.20 84.91 0.73
2024-03-22 10845.87 626.54 11.47 82.93 0
2024-03-21 10624.10 448.89 12.01 87.67 0
2024-03-20 10551.01 458.50 12.01 88.15 0.61
2024-03-19 10663.40 251.11 11.40 82.76 0
2024-03-18 10779.61 613.63 11.40 83.22 0
2024-03-15 10591.75 334.12 12.21 88.40 0
2024-03-14 10441.16 357.36 12.21 88.52 1.1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5 163.26 0.388
2023-09-30 1 其他 1 8508.00 20.202
2 基金 5 1284.02 3.049
2023-06-30 1 其他 1 8508.00 20.235
2 基金 13 1748.08 4.158
2023-03-31 1 其他 1 8508.00 20.417
2 基金 5 1863.94 4.473
3 QFII 1 205.34 0.493
2022-12-31 1 其他 3 8681.33 20.833
2 基金 17 1858.55 4.46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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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9-13 9.99 10.19 -1.96 80.00 799.2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环城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13 9.99 10.19 -1.96 80.00 799.20

买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大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环城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13 9.99 10.19 -1.96 80.00 799.2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环城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13 9.99 10.19 -1.96 100.00 999.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环城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13 9.99 10.19 -1.96 100.00 999.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大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环城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2-03-21 9.59 10.09 -4.96 440.00 4219.60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逸仙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18-07-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阜兴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朱一栋、李卫卫等5名责任人员)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宋骏捷,朱一栋,李卫卫,郑卫星,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8-07-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朱一栋、李卫卫)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朱一栋,李卫卫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阜兴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朱一栋、李卫卫等5名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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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07-31

处罚对象:

宋骏捷,朱一栋,李卫卫,郑卫星,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阜兴金融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朱一栋、李卫卫等5名责任人员) 
 
〔2018〕77号
 
 
当事人:上海阜兴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兴集团),住所:上海市黄浦区。
朱一栋,男,1982年2月出生,时任阜兴集团董事长,住址:江苏省阜宁县。
李卫卫,男,1986年11月出生,北京宝袋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址:山西省繁峙县。
郑卫星,男,1970年4月出生,时任阜兴集团并购重组事业部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浦江县。
宋骏捷,男,1978年10月出生,时任阜兴集团证券投资部总经理,住址:上海市闸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阜兴集团、李卫卫操纵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电瓷)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会分别于2018年1月25日和3月16日召开两次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账户控制情况
经查,阜兴集团、李卫卫先后控制使用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粤财信托-民生世杰柒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粤财信托-民生越大柒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25个机构账户和万某、蔡某升等436个个人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大连电瓷股票。相关当事人承认或有关涉案人员指认上述账户由阜兴集团或李卫卫控制使用,且上述账户交易“大连电瓷”的MAC地址、IP地址、HDD、电话号码、交易设备等交易终端地址信息存在部分重合,部分账户与涉案当事人账户存在资金往来,交易特征高度趋同。
二、阜兴集团与李卫卫合谋及分工情况
(一)阜兴集团与李卫卫合谋操纵“大连电瓷”股价并签订理财协议
2016年3月,阜兴集团董事长朱一栋与大连电瓷原实际控制人刘某雪达成初步收购意向并支付定金,拟收购大连电瓷控股权。此后,朱一栋与阜兴集团并购重组事业部总经理郑卫星提及其担心刘某雪接触其他买家,致使收购无法顺利进行。郑卫星建议朱一栋先在二级市场买入,并称其认识做市值管理的操盘手,可以安排专业人士操盘。随后,朱一栋指示郑卫星开始在二级市场买入“大连电瓷”。
2016年6月,经郑卫星引荐,朱一栋开始与李卫卫合作,希望李卫卫帮忙在二级市场拿到更多的筹码,并配合其做大上市公司市值。郑卫星负责与李卫卫对接配资合作事宜,双方签订理财协议。合作模式是阜兴集团向李卫卫提供配资保证金,李卫卫负责从场外配资并操作账户交易“大连电瓷”。前期阜兴集团证券投资部负责操作的配资账户也一并交给李卫卫操作。阜兴集团给予郑卫星在财务中心一定的额度授权,由郑卫星直接给集团财务中心副总监朱某伟下达汇款指令,2016年7月开始,朱某伟通过“王某生”等个人银行账户向李卫卫及其配资方支付配资保证金。公司证券投资部宋骏捷等人负责配资账户的监控和对账。
(二)阜兴集团和李卫卫联合交易“大连电瓷”的有关配合及分工情况
双方合作之初,李卫卫在北京宝袋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办公地址北京安联大厦2112室组织员工利用配资账户下单交易“大连电瓷”,在此过程中,李卫卫私自提高配资杠杆比例,使用阜兴集团的保证金和配资资金交易其他股票,并修改账户密码。因此,2016年10月之后,郑卫星将李卫卫等人安排到上海富建酒店交易,阜兴集团安排宋骏捷监督郑卫星和李卫卫等人在富建酒店的交易。郑卫星等人长期在富建酒店办公会客,对接李卫卫的配资业务,经常在外向各配资中介租借账户供李卫卫操盘使用,多数情况下都是以郑卫星助理吴某名义和对方签订配资协议。
因李卫卫到上海操盘之后仍然私自提高配资杠杆交易其他股票,导致2016年10月底至11月初“大连电瓷”的盘面表现不稳,股价在多个交易日因资方强行平仓大幅下挫,阜兴集团利用自身管理的资管产品户在二级市场买入“大连电瓷”护盘。
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李卫卫仍然通过高杠杆配资私自交易其他股票,2017年2月底,因相关股票连续跌停,致使李卫卫配资账户全面爆仓,配资方将相关账户中持有的“大连电瓷”强行平仓,“大连电瓷”在2月28日和3月1日两个交易日连续跌停。大连电瓷于3月2日紧急停牌,并公告宣布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三)阜兴集团向李卫卫等人提供交易资金的情况
阜兴集团在同李卫卫的配资业务合作过程中,朱一栋对郑卫星资金划拨有额度授权,郑卫星在授权额度内可以将保证金划转到李卫卫指定的配资方银行账户,这些收款银行账户大多由李卫卫和配资方联系后提供给郑卫星。经不完全统计,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阜兴集团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共计向李卫卫控制的银行账户支付保证金约7.46亿元,向其他李卫卫合作配资方的银行账户支付保证金约9.21亿元。
(四)阜兴集团向李卫卫等人提供交易设备和交易场所
为方便李卫卫到阜兴集团就交易“大连电瓷”进行商谈、对账,开展交易等事项,2016年10月31至11月21日,阜兴集团安排李卫卫在上海四季酒店常住,相关费用由阜兴集团支付。2016年11月,阜兴集团采购40台联想X1型号笔记本电脑、120套无线网卡和40台无线路由器,供李卫卫等人使用,并将交易地点设在富建酒店8888总统套房,李卫卫的随从、保镖、交易员的餐饮和住宿费用均以李卫卫的名义挂账阜兴集团。郑卫星、李卫卫在富建酒店接待配资方等相关费用均被酒店以阜兴集团郑卫星或阜兴集团李卫卫的名义挂账处理。
(五)李卫卫要求上市公司配合发布利好信息
2016年11月中旬,郑卫星与李卫卫到阜兴集团与朱一栋对账,期间李卫卫要求上市公司发布利好消息配合其操作。2016年12月上旬,朱一栋相继决策发布2016年度利润分配高送转公告和大股东意隆磁材二级市场增持公告。2017年2月底3月初,因配资账户爆仓,朱一栋在“大连电瓷”股价连续跌停的情况下决策紧急停牌启动重大资产重组以防止股价继续下跌。
三、账户组操纵“大连电瓷”的情况
2016年3月15日,阜兴集团开始在二级市场买入“大连电瓷”,2016年6月28日起,阜兴集团开始与李卫卫合作,以做大公司市值为目的,操纵“大连电瓷”股价,2017年3月2日,大连电瓷停牌。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3月2日,阜兴集团、李卫卫累计控制使用461个账户,在155个交易日交易“大连电瓷”。大连电瓷于2017年12月6日复牌后,股价连续跌停,至12月11日盘中打开跌停,之后账户组陆续卖出大连电瓷股票。
涉案账户组存在以下操纵行为:
(一)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拉抬股价
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3月1日期间共有159个交易日,账户组在其中155个交易日交易“大连电瓷”,累计买入352,869,620股,买入金额13,569,659,460.75元,累计卖出287,672,403股,卖出金额11,384,888,952.47元,其中,交易量占该股市场交易总量的平均比例为20.64%,占比超过20%的交易日85天,最高占比为2017年1月11日的66.27%。账户组持股占该总股本比例于2016年7月27日达到5.08%,首次超过5%,2016年8月18日之后账户组持股占比均维持在5%以上,最高持股比例为2017年1月26日的39.85%。
上述期间,账户组多次在盘中连续交易,拉抬股价。以“30分钟内拉抬幅度超过2%,且期间买入占比超过20%”为标准,账户组在该股交易中54个交易日发生88次盘中拉抬行为,平均拉抬幅度3.2%,其中85次存在拉抬中或拉抬后大量反向卖出情况。如2016年12月12日13:00:02至13:06:40,账户组以明显高出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的价格连续买入成交86笔共1,471,658股,期间股价由42.40元上涨至46.80元,拉抬幅度10.38%,同期买入占比82.80%。拉抬后反向卖出1,305,785股,卖出金额59,655,649.25元。
上述期间,账户组还多次在收盘前15分钟连续交易,拉抬股价。以“尾市期间股价涨幅超过2%、期间买入占比超过20%”为标准,账户组在该股交易中2016年9月28日、2016年10月14日、2016年10月18日、2017年1月16日等4个交易日存在尾盘拉抬的行为。如2016年9月28日,账户组在收盘前15分钟内,买入委托1,404,900股,占比45.15%,成交1,339,337股,买入成交占比53.59%,期间股价上涨2.48%。2017年1月16日,账户组在收盘前15分钟内,买入委托554,000股,占比33.27%,成交483,500股,买成交占比41.38%,期间股价上涨4.08%。
2016年10月28日、10月31日、11月1日“大连电瓷”股价走势三连阴,且11月2日、11月4日两个交易日“大连电瓷”的股价振幅较大,走势不平稳,股价一度大幅下挫,为维持并拉台股价,阜兴集团控制“煦沁聚合1号资管计划”从11月2日至11月9日连续6天买入“大连电瓷”9,757,500股,成交金额35,351万元,将股价走势从三连阴扭转为六连阳。
(二)虚假申报操纵开盘价
以“股票开盘涨幅大于2%,且账户组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期间撤单数量占账户组买入委托数量比例大于30%”为标准,账户组在2016年12月5日开盘集合竞价期间,以涨停价买入申报15笔1,859,700股,占期间委托价位以上买入量57.74%,在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期间撤回699,900股买入委托,买撤单数量占买入申报比例37.64%,当天股价以涨停价开盘且当日反向卖出1,456,706股。
(三)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影响交易量
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3月1日,其中存在对倒的交易日有125个,平均对倒比例为6.01%,对倒比例超过10%的交易日有36个,超过20%的交易日有7个,最高对倒比例为2017年1月11日的49.10%,此外账户组在4个交易日还存在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对倒的情形。
(四)阜兴集团、李卫卫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价情况
1. 阜兴集团实际控制大连电瓷的信息披露。2016年3月,朱一栋与大连电瓷原实际控制人刘某雪达成口头协议,刘某雪承诺向其转让大连电瓷控股权。9月,大连电瓷控股权转让完成,阜兴集团在朱一栋主导下实际管理大连电瓷的信息披露事务和相关资本运作,阜兴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管理大连电瓷大股东意隆磁材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及证照公章,负责办理意隆磁材的股票增持、股票质押及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务。大连电瓷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均由朱一栋发起或决策,阜兴集团及朱一栋实际控制大连电瓷重大信息披露的发布内容和发布节奏。
2. 上市公司配合发布利好信息。2016年11月中旬,李卫卫要求上市公司发布利好信息配合其操盘“大连电瓷”,2016年12月上旬,朱一栋相继决策发布2016年度利润分配高送转公告和大股东增持等公告。
2016年12月3日,大连电瓷发布“关于公司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预披露公告”;2016年12月9日,大连电瓷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暨持有股份达到20%的提示性公告”;2017年1月17日,大连电瓷发布“关于受让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对外投资的公告”。账户组在上述公告发布前均呈现明显净买入特征,发布公告后呈现净卖出特征。阜兴集团与李卫卫利用信息优势合谋操纵市场的交易特征明显。
综上所述,阜兴集团、李卫卫在交易大连电瓷过程中多次利用资金优势,拉抬股价,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报,以及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价。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3月1日,大连电瓷累计上涨114.32%,偏离同期中小板综指112.46%。2017年3月2日,大连电瓷停牌并发布公告启动重大资产重组。2017年12月6日,上市公司复牌后,账户组陆续卖出涉案股票,截至2018年3月28日,合计亏损5.51亿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当事人及有关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相关理财协议、配资协议、相关账户资金往来、相关账户交易下单地址、现场取得涉案人员的交易设备、账户组交易记录、涉案人员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阜兴集团、李卫卫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朱一栋是阜兴集团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全面负责阜兴集团工作,是涉案操纵行为的组织、决策者;郑卫星是阜兴集团并购重组事业部总经理,参与决策、执行操纵“大连电瓷”等事项,是重要的决策参与者和执行者;宋骏捷是阜兴集团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具体负责阜兴集团控制账户的相关交易、对账等事务,是涉案操纵行为的主要执行者。朱一栋、郑卫星是阜兴集团操纵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宋骏捷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和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关于账户控制关系的认定。当事人提出,我会事先告知所认定账户控制关系证据不足,事先告知所认定涉案的495个账户中,有大量账户不应当被认定由当事人控制使用。李卫卫、郑卫星的代理人分别列举了认为不应当认定由其控制使用账户的理由和账户清单。不应当认定的理由包括:个别账户没有任何认定依据、部分通过MAC地址关联的认定账户不能成立、部分通过配资方指认所认定的账户不能成立、部分通过资金关联认定的账户不能成立、刘某红指认的阜兴集团员工配资账户不能认定、李卫卫私自配资进行“老鼠仓”的账户不能认定、通过手机下单认定的账户不能成立。
第二,关于操纵行为的认定。阜兴集团代理人提出,本案操纵期间认定错误,本案操纵期间应当为2016年3月15日至2017年12月11日。操纵行为结束日应当为股票复牌日,即2017年12月6日,操纵影响消除日为2017年12月11日,应以此为基础计算相应的收益;李卫卫代理人提出,涉案交易并不构成操纵市场:一是账户组认定错误,相关交易不能够被认为由本人作出。二是本人没有利用信息操纵市场,朱一栋不能完全控制大连电瓷的信息披露事项,且相关披露所涉事项均为真实存在,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的信息披露。
第三,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阜兴集团代理人提出:本案事先告知所认定账面所得与实际严重不符,因股票复牌后股价暴跌,账户组被强制平仓,实际大幅亏损,因此应当以复牌以后实际所得为基础计算违法所得;郑卫星代理人提出:一是违法所得计算的起点不是2016年6月28日,6月2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实际为2016年11月倒签,因此应当以真实签订合同的时间为起点计算违法所得。且即使认定为操纵市场,也应当以大连电瓷原控股股东和阜宁稀土意隆磁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隆磁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过户之时为起点。二是违法所得计算的终点不能早于股票复牌日即2017年12月6日。三是部分账户不能认定控制关系,应当排除后再计算违法所得。四是违法所得应当排除配资利息等资金成本。五是阜兴集团和李卫卫之间有理财协议,违法所得应当按此协议予以区分。
第四,关于部分责任人认定。朱某伟代理人提出,朱某伟只是财务人员,负责资金划拨,但不知道划拨资金的实际用途,没有参与操纵行为,因此不应当被认定为违法。宋骏捷、张某、徐某杰的代理人提出,宋骏捷、张某、徐某杰三人均是阜兴集团员工,负责的工作是根据公司领导指令,办理资管产品的设立、运营等事项,并不直接参与操纵市场行为,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三人在操纵行为过程中起到了主要或较大作用,因此不能对其进行处罚。
经复核,针对上述申辩意见,我会认为:
第一,关于本案涉案账户控制关系,经复核,我会部分采纳当事人所提申辩意见,将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由当事人控制使用的账户数由495个调整为461个,相关交易数据据此重新计算。所认定的账户均有当事人自认、证人指认、涉案账户资金往来、交易或登录地址关联、相关交易高度趋同等证据中的若干项指向本案当事人,足以认定。
第二,关于操纵行为的认定。我会认为,其一,关于构成操纵行为的各项交易数据,根据账户组调整情况,经重新计算,结果显示涉案交易已构成操纵市场。其二,关于构成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相关证据足以证明阜兴集团、朱一栋能够控制大连电瓷的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并在李卫卫要求下连续公布利好信息,账户组在利好信息发布前后的相关交易体现了利用信息优势的交易特征。至于当事人所称披露的信息真实,属于正常信息披露的意见,我会认为,本案认定的信息披露事项是在阜兴集团与李卫卫共同操纵股价的目的下实施的,且在信息披露前后,当事人利用掌握信息披露时点、信息内容等优势使用账户组连续交易,符合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交易操纵的特征,该认定与信息是否真实无关。当事人关于不构成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其三,关于操纵行为起点的认定,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操纵起点并无不当,协议转让股份过户之前,双方已经签订协议并锁定了转让价格,因此当事人关于在过户前拉高股价将导致收购成本增加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其四,关于操纵行为结束日的认定,本案在向当事人下发事先告知书时,大连电瓷仍然处于停牌状态,故事先告知书所认定操纵行为终止日为2017年3月2日停牌日。大连电瓷于2017年12月6日复牌后,账户组具有继续交易的客观条件,亦存在陆续卖出的客观事实,因此该部分交易应当纳入涉案操纵行为之中。
第三,关于本案违法所得的认定。首先,融资费用是当事人为实施违法行为的成本支出,也并非因交易直接产生,当事人所提出融资利息等费用应当排除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次,鉴于大连电瓷复牌后账户组存在继续卖出的事实,我会以作出行政处罚前补充调查日为基准日对账户组收益重新计算,账户组实际亏损5.51亿元。
第四,关于部分责任人认定的问题,我会认为,吴某、张某、徐某杰、朱某伟主要参与工作均为执行上级指令,没有证据显示其直接参与了操纵市场的决策或其他直接操纵市场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操纵期间发挥了较大作用,我会不再对其进行处罚。宋骏捷为阜兴集团投资部门负责人,负责阜兴集团控制账户的交易以及与李卫卫对接等工作,在阜兴集团、李卫卫操纵“大连电瓷”的过程中起到了较大作用,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阜兴集团、李卫卫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对阜兴集团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李卫卫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朱一栋、郑卫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50万元罚款,对宋骏捷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7月31日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朱一栋、李卫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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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07-31

处罚对象:

朱一栋,李卫卫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朱一栋、李卫卫) 
 
〔2018〕12号
 
 
当事人:朱一栋,男,1982年2月出生,时任上海阜兴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兴集团)董事长,住址:江苏省阜宁县。
李卫卫,男,1986年11月出生,北京宝袋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址:山西省繁峙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阜兴集团、李卫卫操纵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电瓷)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会分别于2018年1月25日和3月16日召开两次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阜兴集团、李卫卫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账户控制情况
经查,阜兴集团、李卫卫先后控制使用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粤财信托-民生世杰柒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粤财信托-民生越大柒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25个机构账户和万某、蔡某升等436个个人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大连电瓷股票。相关当事人承认或有关涉案人员指认上述账户由阜兴集团或李卫卫控制使用,且上述账户交易“大连电瓷”的MAC地址、IP地址、HDD、电话号码、交易设备等交易终端地址信息存在部分重合,部分账户与涉案当事人账户存在资金往来,交易特征高度趋同。
二、阜兴集团与李卫卫合谋及分工情况
(一)阜兴集团与李卫卫合谋操纵“大连电瓷”股价并签订理财协议
2016年3月,阜兴集团董事长朱一栋与大连电瓷原实际控制人刘某雪达成初步收购意向并支付定金,拟收购大连电瓷控股权。此后,朱一栋与阜兴集团并购重组事业部总经理郑卫星提及其担心刘某雪接触其他买家,致使收购无法顺利进行。郑卫星建议朱一栋先在二级市场买入,并称其认识做市值管理的操盘手,可以安排专业人士操盘。随后,朱一栋指示郑卫星开始在二级市场买入“大连电瓷”。
2016年6月,经郑卫星引荐,朱一栋开始与李卫卫合作,希望李卫卫帮忙在二级市场拿到更多的筹码,并配合其做大上市公司市值。郑卫星负责与李卫卫对接配资合作事宜,双方签订理财协议。合作模式是阜兴集团向李卫卫提供配资保证金,李卫卫负责从场外配资并操作账户交易“大连电瓷”。前期阜兴集团证券投资部负责操作的配资账户也一并交给李卫卫操作。阜兴集团给予郑卫星在财务中心一定的额度授权,由郑卫星直接给集团财务中心副总监朱某伟下达汇款指令,2016年7月开始,朱某伟通过“王某生”等个人银行账户向李卫卫及其配资方支付配资保证金。公司证券投资部宋骏捷等人负责配资账户的监控和对账。
(二)阜兴集团和李卫卫联合交易“大连电瓷”的有关配合及分工情况
双方合作之初,李卫卫在北京宝袋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办公地址北京安联大厦2112室组织员工利用配资账户下单交易“大连电瓷”,在此过程中,李卫卫私自提高配资杠杆比例,使用阜兴集团的保证金和配资资金交易其他股票,并修改账户密码。因此,2016年10月之后,郑卫星将李卫卫等人安排到上海富建酒店交易,阜兴集团安排宋骏捷监督郑卫星和李卫卫等人在富建酒店的交易。郑卫星等人长期在富建酒店办公会客,对接李卫卫的配资业务,经常在外向各配资中介租借账户供李卫卫操盘使用,多数情况下都是以郑卫星助理吴某名义和对方签订配资协议。
因李卫卫到上海操盘之后仍然私自提高配资杠杆交易其他股票,导致2016年10月底至11月初“大连电瓷”的盘面表现不稳,股价在多个交易日因资方强行平仓大幅下挫,阜兴集团利用自身管理的资管产品户在二级市场买入“大连电瓷”护盘。
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李卫卫仍然通过高杠杆配资私自交易其他股票,2017年2月底,因相关股票连续跌停,致使李卫卫配资账户全面爆仓,配资方将相关账户中持有的“大连电瓷”强行平仓,“大连电瓷”在2月28日和3月1日两个交易日连续跌停。大连电瓷于3月2日紧急停牌,并公告宣布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三)阜兴集团向李卫卫等人提供交易资金的情况
阜兴集团在同李卫卫的配资业务合作过程中,朱一栋对郑卫星资金划拨有额度授权,郑卫星在授权额度内可以将保证金划转到李卫卫指定的配资方银行账户,这些收款银行账户大多由李卫卫和配资方联系后提供给郑卫星。经不完全统计,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阜兴集团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共计向李卫卫控制的银行账户支付保证金约7.46亿元,向其他李卫卫合作配资方的银行账户支付保证金约9.21亿元。
(四)阜兴集团向李卫卫等人提供交易设备和交易场所
为方便李卫卫到阜兴集团就交易“大连电瓷”进行商谈、对账,开展交易等事项,2016年10月31至11月21日,阜兴集团安排李卫卫在上海四季酒店常住,相关费用由阜兴集团支付。2016年11月,阜兴集团采购40台联想X1型号笔记本电脑、120套无线网卡和40台无线路由器,供李卫卫等人使用,并将交易地点设在富建酒店8888总统套房,李卫卫的随从、保镖、交易员的餐饮和住宿费用均以李卫卫的名义挂账阜兴集团。郑卫星、李卫卫在富建酒店接待配资方等相关费用均被酒店以阜兴集团郑卫星或阜兴集团李卫卫的名义挂账处理。
(五)李卫卫要求上市公司配合发布利好信息
2016年11月中旬,郑卫星与李卫卫到阜兴集团与朱一栋对账,期间李卫卫要求上市公司发布利好消息配合其操作。2016年12月上旬,朱一栋相继决策发布2016年度利润分配高送转公告和大股东意隆磁材二级市场增持公告。2017年2月底3月初,因配资账户爆仓,朱一栋在“大连电瓷”股价连续跌停的情况下决策紧急停牌启动重大资产重组以防止股价继续下跌。
三、账户组操纵“大连电瓷”的情况
2016年3月15日,阜兴集团开始在二级市场买入“大连电瓷”,2016年6月28日起,阜兴集团开始与李卫卫合作,以做大公司市值为目的,操纵“大连电瓷”股价,2017年3月2日,大连电瓷停牌。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3月2日,阜兴集团、李卫卫累计控制使用461个账户,在155个交易日交易“大连电瓷”。大连电瓷于2017年12月6日复牌后,股价连续跌停,至12月11日盘中打开跌停,之后账户组陆续卖出大连电瓷股票。
涉案账户组存在以下操纵行为:
(一)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拉抬股价
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3月1日期间共有159个交易日,账户组在其中155个交易日交易“大连电瓷”,累计买入352,869,620股,买入金额13,569,659,460.75元,累计卖出287,672,403股,卖出金额11,384,888,952.47元,其中,交易量占该股市场交易总量的平均比例为20.64%,占比超过20%的交易日85天,最高占比为2017年1月11日的66.27%。账户组持股占该总股本比例于2016年7月27日达到5.08%,首次超过5%,2016年8月18日之后账户组持股占比均维持在5%以上,最高持股比例为2017年1月26日的39.85%。
上述期间,账户组多次在盘中连续交易,拉抬股价。以“30分钟内拉抬幅度超过2%,且期间买入占比超过20%”为标准,账户组在该股交易中54个交易日发生88次盘中拉抬行为,平均拉抬幅度3.2%,其中85次存在拉抬中或拉抬后大量反向卖出情况。如2016年12月12日13:00:02至13:06:40,账户组以明显高出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的价格连续买入成交86笔共1,471,658股,期间股价由42.40元上涨至46.80元,拉抬幅度10.38%,同期买入占比82.80%。拉抬后反向卖出1,305,785股,卖出金额59,655,649.25元。
上述期间,账户组还多次在收盘前15分钟连续交易,拉抬股价。以“尾市期间股价涨幅超过2%、期间买入占比超过20%”为标准,账户组在该股交易中2016年9月28日、2016年10月14日、2016年10月18日、2017年1月16日等4个交易日存在尾盘拉抬的行为。如2016年9月28日,账户组在收盘前15分钟内,买入委托1,404,900股,占比45.15%,成交1,339,337股,买入成交占比53.59%,期间股价上涨2.48%。2017年1月16日,账户组在收盘前15分钟内,买入委托554,000股,占比33.27%,成交483,500股,买成交占比41.38%,期间股价上涨4.08%。
2016年10月28日、10月31日、11月1日“大连电瓷”股价走势三连阴,且11月2日、11月4日两个交易日“大连电瓷”的股价振幅较大,走势不平稳,股价一度大幅下挫,为维持并拉台股价,阜兴集团控制“煦沁聚合1号资管计划”从11月2日至11月9日连续6天买入“大连电瓷”9,757,500股,成交金额35,351万元,将股价走势从三连阴扭转为六连阳。
(二)虚假申报操纵开盘价
以“股票开盘涨幅大于2%,且账户组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期间撤单数量占账户组买入委托数量比例大于30%”为标准,账户组在2016年12月5日开盘集合竞价期间,以涨停价买入申报15笔1,859,700股,占期间委托价位以上买入量57.74%,在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期间撤回699,900股买入委托,买撤单数量占买入申报比例37.64%,当天股价以涨停价开盘且当日反向卖出1,456,706股。
(三)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影响交易量
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3月1日,其中存在对倒的交易日有125个,平均对倒比例为6.01%,对倒比例超过10%的交易日有36个,超过20%的交易日有7个,最高对倒比例为2017年1月11日的49.10%,此外账户组在4个交易日还存在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对倒的情形。
(四)阜兴集团、李卫卫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价情况
1. 阜兴集团实际控制大连电瓷的信息披露。2016年3月,朱一栋与大连电瓷原实际控制人刘某雪达成口头协议,刘某雪承诺向其转让大连电瓷控股权。9月,大连电瓷控股权转让完成,阜兴集团在朱一栋主导下实际管理大连电瓷的信息披露事务和相关资本运作,阜兴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管理大连电瓷大股东意隆磁材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及证照公章,负责办理意隆磁材的股票增持、股票质押及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务。大连电瓷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均由朱一栋发起或决策,阜兴集团及朱一栋实际控制大连电瓷重大信息披露的发布内容和发布节奏。
2. 上市公司配合发布利好信息。2016年11月中旬,李卫卫要求上市公司发布利好信息配合其操盘“大连电瓷”,2016年12月上旬,朱一栋相继决策发布2016年度利润分配高送转公告和大股东增持等公告。
2016年12月3日,大连电瓷发布“关于公司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预披露公告”;2016年12月9日,大连电瓷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暨持有股份达到20%的提示性公告”;2017年1月17日,大连电瓷发布“关于受让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对外投资的公告”。账户组在上述公告发布前均呈现明显净买入特征,发布公告后呈现净卖出特征。阜兴集团与李卫卫利用信息优势合谋操纵市场的交易特征明显。
综上所述,阜兴集团、李卫卫在交易大连电瓷过程中多次利用资金优势,拉抬股价,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虚假申报,以及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价。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3月1日,大连电瓷累计上涨114.32%,偏离同期中小板综指112.46%。2017年3月2日,大连电瓷停牌并发布公告启动重大资产重组。2017年12月6日,上市公司复牌后,账户组陆续卖出涉案股票,截至2018年3月28日,合计亏损5.51亿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当事人及有关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相关理财协议、配资协议、相关账户资金往来、相关账户交易下单地址、现场取得涉案人员的交易设备、账户组交易记录、涉案人员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阜兴集团、李卫卫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本案于2018年1月25日和3月16日召开两次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关于陈述、申辩的有关意见已在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回应。阜兴集团、李卫卫采取多种违法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价格,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朱一栋是阜兴集团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全面负责阜兴集团工作,是涉案操纵行为的组织、决策者,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具有配合调查情节。李卫卫是本案操纵行为的主要实施者,且拒不配合我会调查,违法情节特别严重。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之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朱一栋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李卫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上述人员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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