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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汪南东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汪南东,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经查明,汪南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履行股份限售承诺
2017年7月26日,汪南东作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领益智造”)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配偶何
丽婵、儿子汪彦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中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自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
起,即2018年2月13日)3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在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汪南东于2019年9月5日至2020年8月17
日累计被动减持领益智造股份合计138,732,957 股,金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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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7,130,054 元。汪南东未履行前述股份限售承诺,且未采取
积极措施,导致其持有的领益智造股份在限售期内被转让。
二、未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
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11日,汪南东作为领益智
造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领益智造股份
52,822,498股,占领益智造总股本的比例为0.77%,涉及金额
566,561,272.16元,未能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汪南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
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第11.11.1条,
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
条,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6.1条
及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
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汪南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汪南东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
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统一由领益智造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
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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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0755-88668240)。
对于汪南东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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