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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00254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17 16464.38 396.07 8.84 31.38 1.37
2024-04-16 16448.32 362.07 7.47 24.65 0.51
2024-04-15 16493.63 356.16 6.96 25.47 0
2024-04-12 16609.84 75.54 10.44 40.40 0
2024-04-11 16859.34 175.21 10.44 41.03 0
2024-04-10 16911.29 625.56 10.44 41.45 0.13
2024-04-09 16611.52 348.01 10.31 41.86 0
2024-04-08 16577.72 268.52 10.31 41.55 0.64
2024-04-03 16639.88 101.50 9.67 39.55 0
2024-04-02 16911.96 220.05 10.35 43.16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4 11.70 0.011
2023-09-30 1 上市公司 3 784.96 0.711
2 其他 1 611.03 0.553
2023-06-30 1 基金 2 404.51 0.366
2 其他 1 320.96 0.291
2023-03-31 1 基金 2 732.53 0.664
2 其他 1 512.01 0.464
3 上市公司 1 154.39 0.140
2022-12-31 1 基金 3 481.06 0.436
2 QFII 1 204.29 0.185
3 其他 1 6.41 0.00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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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9-08-28 8.87 9.85 -9.95 64.68 573.71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大道美林基业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8-11-05 2.88 3.25 -11.38 1199.46 3454.45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龟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8-06-22 5.85 5.85 0 131.37 768.51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府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小南路证券营业部

2018-04-18 7.76 8.62 -9.98 33.71 261.61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18-03-20 8.27 9.14 -9.52 50.57 418.21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17-11-30 8.58 8.08 6.19 876.41 7519.6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西康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9-2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春兴精工:关于对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永忠,董作田,袁静,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0-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春兴精工: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春兴铸造(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9-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春兴精工: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春兴铸造(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7-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春兴精工:关于收到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6-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春兴精工:关于收到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春兴精工:关于对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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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9-26

处罚对象:

吴永忠,董作田,袁静,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919 号
关于对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
亭镇浦田路 2 号;
袁静,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永忠,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作田,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023 年 1 月 31 日,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春兴精工”)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2 年度归— 2 —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 2,800 万
元至 4,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扭亏为盈。 2023 年 4 月 20 日,春
兴精工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预告》,将 2022 年度预计
净利润向下修正为亏损 13,000 万元至 17,000 万元。 2023 年 4 月
28 日,春兴精工披露的《2022 年年度报告》显示, 2022 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为亏损 14,320.56 万元。春兴精工业绩预告披露的预
计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春兴精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1.3 条的规定。
春兴精工董事长袁静、总经理吴永忠、财务总监董作田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5.1.9 条的
规定,对春兴精工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袁静、总经理吴永
忠、财务总监董作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3 —
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26 日

春兴精工: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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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10-11

处罚对象:

春兴铸造(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2-071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5日披露了公
司全资子公司春兴铸造(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兴铸造”)收
到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苏园环行告字[2022]
第 061 号 )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
     春兴铸造于2022年10月8日收到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苏园环行罚字[2022]07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环境违法事实
     2022年6月2日,苏州工业园区环境执法人员在春兴铸造检查时发现:含有脱
模剂的冷却水通过厂区内雨水管网,排至外环境的水体,经采样分析,该冷却水
含油类成分。
     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认为,春兴铸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
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
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
酸液、碱液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
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春兴铸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处以罚款人
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
    二、整改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该事项,及时要求子公司进行整改,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事
项已整改完毕;公司后续将加强对生产经营的监督及指导,并进一步提高相关人
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强化领导责任落实,严格执行相关环境保护制度、规范和标
准,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认为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所述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的情形。
    春兴铸造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
营,也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引以为戒,进一
步加强子公司的环境保护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子公司的生
产经营行为,坚持高质量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四、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 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春兴精工: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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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9-05

处罚对象:

春兴铸造(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2-067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春兴铸造(苏
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兴铸造”)于近日收到苏州工业园区生态
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苏园环行告字[2022]第 061 号),现将
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春兴铸造(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2 日,苏州工业园区环境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检查时发现:含有脱
模剂的冷却水通过厂区内雨水管网,排至外环境的水体,经采样分析该冷却水含
油类成分。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
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
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
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
酸液、碱液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
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拟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以
及要求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7 日内,将“行政处罚告知陈述和申辩意
见回执”送到或邮寄(以邮戳为准)我局:如要求听证的,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
后 5 日内,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逾期不陈述和申辩或者不要求听证的,视为你
放弃上述权利。
    二、整改措施
    公司对此事高度重视,要求子公司积极准备相关材料,严肃认真地对待陈述、
申辩等合法权利;公司将加强对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督促及指导,并加强培养
从业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严格执行相关环境保护制度、规范和标准,以促进企
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认为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所述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的情形。
    本次子公司春兴铸造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
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
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子公司的环境保护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规范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坚持高质量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
责任。
    目前春兴铸造仅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最终是否收到行政处罚决定
书及实际处罚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九月五日

春兴精工:关于收到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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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7-07

处罚对象: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2-051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披露了
公司收到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苏苏园)应急
告[2022]115号),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关于收到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2-046)。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5 日收到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单位)》((苏苏园)应急罚[2022]115-(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的主要内容
    违法事实及依据:2022 年 6 月 8 日,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委托苏州
阳澄湖半岛旅游度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案件调查查
明,公司存在下列行为:未在高处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
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在调查过程中,收集的主要证据有营业执照
复印件 1 份、《整改情况说明》1 份、被询问人基本信息一览表 1 份、《调查询
问笔录》5 份、现场照片 3 张等。综上,证明公司未在高处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
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以上证据已经当时
公司确认。
    以上行为中:
    公司未在高处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五)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
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
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
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的规定,依
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规定,进行危险作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处罚告知后裁量情
节无变化的情况,决定给予公司作出人民币叁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陈述和申辩采纳情况:公司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建设银行指定营业部,
具体信息见罚没入专用缴款书;到期不缴,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有权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 3%加以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公司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苏
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
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二、整改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本次事项,全面开展了公司安全生产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工
作,加强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
和技术标准。公司也借此契机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加强了全员安全意识,强
化领导责任落实,有效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缴纳了相
应罚款并积极开展相关整改工作,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所述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七月七日

春兴精工:关于收到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2-06-20

处罚对象: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2-046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收到
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苏苏园)应急告[2022]115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22 年 6 月 8 日,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
理局依法委托苏州阳澄湖半岛旅游度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你单位进行执
法检查时。经查发现你单位:未在高处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
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苏苏园)应急现记[2022]365
号);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据三:《整改情况说明》1 份;证据四:
被询问人基本信息一览表 1 份;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5 份等。综上证明你
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在高处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
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以上行为中:
    你(单位)未在高处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
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
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
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五)在危险作业前
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的规
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危险作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安
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
能提供积极组织和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的资料,但未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能立即采取措施纠正,裁量后拟对你单位作出人民
币叁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
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
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力。
    二、整改措施
    公司对此事高度重视,将全面开展公司安全生产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和技术标
准,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所述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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