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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00254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3-11 16161.51 735.32 0 0 0
2025-03-10 16849.45 766.49 0 0 0
2025-03-07 17009.34 961.22 0 0 0
2025-03-06 17624.56 2117.19 0 0 0
2025-03-05 17361.97 1650.63 0 0 0
2025-03-04 16776.86 1386.28 0 0 0
2025-03-03 16673.61 1105.57 0 0 0
2025-02-28 17588.87 1877.62 0 0 0
2025-02-27 20494.62 4325.05 0 0 0
2025-02-26 19841.43 3332.60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1854.96 1.681
2024-06-30 1 其他 2 1366.26 1.238
2 QFII 1 224.51 0.203
3 基金 8 63.59 0.058
2024-03-31 1 其他 1 701.78 0.636
2023-12-31 1 其他 1 407.28 0.369
2 基金 4 11.70 0.011
2023-09-30 1 上市公司 3 784.96 0.711
2 其他 1 611.03 0.55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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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90828 8.87 9.85 -9.95 64.68 573.71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城大道美林基业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81105 2.88 3.25 -11.38 1199.46 3454.45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龟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80622 5.85 5.85 0 131.37 768.51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府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小南路证券营业部

20180418 7.76 8.62 -9.98 33.71 261.61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180320 8.27 9.14 -9.52 50.57 418.21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171130 8.58 8.08 6.19 876.41 7519.6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西康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1-2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春兴精工:关于对苏州工业园区卡恩联特科技有限公司及孙洁晓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孙洁晓,苏州工业园区卡恩联特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0-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郭雪)
发文单位 湖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郭雪
公告日期 2023-09-2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春兴精工:关于对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永忠,董作田,袁静,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0-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春兴精工: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春兴铸造(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9-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春兴精工: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春兴铸造(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春兴精工:关于对苏州工业园区卡恩联特科技有限公司及孙洁晓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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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01-26

处罚对象:

孙洁晓,苏州工业园区卡恩联特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88 号
关于对苏州工业园区卡恩联特科技有限公司
及孙洁晓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卡恩联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
中新大道西 162 号一期厂房一楼,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交
易对手方;
孙洁晓,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苏州工业园区卡恩联特科技有限公司、孙洁晓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12 月,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
兴精工”)将惠州市泽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泽宏”)
100%股权以及 CALIENT  Technologies, Inc.(以下简称“CALIENT”)
25.5%股权转让给春兴精工实际控制人孙洁晓控制的苏州工业园
区卡恩联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卡恩联特”),交易
对价合计 4.50 亿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首期支付 10%,
余款 90%及相应利息费用由苏州卡恩联特在交割日之日起 36个月
内付清,孙洁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外,惠州泽宏尚欠春兴精
工及其子公司往来款合计 7,031.95 万元,由苏州卡恩联特促成惠
州泽宏在 18 个月之内付清,苏州卡恩联特、孙洁晓对往来款及逾
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苏州卡恩联特、孙洁晓先后于 2021 年 12 月、2022 年 11 月
两次申请延期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及往来款,并经春兴精工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苏州卡恩联特、孙洁晓承诺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及往来款。截至 2024 年 1 月 3 日,苏州
卡恩联特尚余 36,145 万元股权转让款及 8,147.92 万元往来款未
付清。
苏州卡恩联特、孙洁晓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在承诺期限内
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及往来款,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7.7.6 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苏州工业园区卡恩联特科技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
处分;
二、对孙洁晓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苏州卡恩联特、孙洁晓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
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春兴精工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
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苏州卡恩联特、孙洁晓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 月 23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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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0-28

处罚对象:

郭雪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郭雪)
当事人:郭雪,女,1988年2月出生,时任湖南爱赢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一般证券从业人员,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1200号C2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郭雪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郭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郭雪的证券从业情况
2023年3月29日至5月11日,郭雪作为一般证券从业人员在江苏百瑞赢证券咨询有限公司执业,登记编号为A0840123030040;2023年7月18日至10月27日,作为一般证券从业人员在北京和众汇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业,登记编号为A0870123070042;2023年11月28日至12月19日,作为一般证券从业人员在湖南爱赢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执业,登记编号为A0080123110035。郭雪在执业期间,属于《证券法》第四十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规定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
二、郭雪控制他人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情况
1.账户开立情况:2023年2月3日,李某丹根据郭雪的请求在建设银行开立卡号为621xxxx404的银行账户;2月6日,在长江证券通过线上开户方式开立了资金账号为869xx425的证券账户,并将建设银行账户绑定为三方存管账户。
2.账户交易情况:郭雪控制使用“李某丹”长江证券账户交易股票,具体交易情况如下:2023年3月29日至5月11日、2023年7月18日至10月27日、2023年11月28日至12月19日,在登记为证券从业人员期间,持有并交易“紫光国微、闻泰科技、音飞储存、湘油泵、深科技、东旭蓝天、甘咨询、奋达科技、春兴精工”等9只股票,扣除交易税费后,账面累计亏损6588.31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券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执业登记信息、证券交易所计算结果等证据可以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郭雪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郭雪积极配合调查,核查期间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当事人买卖股票的数量、品种等违法行为事实,以及相应的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对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郭雪处以2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4年10月18日

春兴精工:关于对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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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9-26

处罚对象:

吴永忠,董作田,袁静,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919 号
关于对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
亭镇浦田路 2 号;
袁静,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永忠,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作田,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023 年 1 月 31 日,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春兴精工”)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2 年度归— 2 —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 2,800 万
元至 4,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扭亏为盈。 2023 年 4 月 20 日,春
兴精工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预告》,将 2022 年度预计
净利润向下修正为亏损 13,000 万元至 17,000 万元。 2023 年 4 月
28 日,春兴精工披露的《2022 年年度报告》显示, 2022 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为亏损 14,320.56 万元。春兴精工业绩预告披露的预
计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春兴精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1.3 条的规定。
春兴精工董事长袁静、总经理吴永忠、财务总监董作田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5.1.9 条的
规定,对春兴精工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袁静、总经理吴永
忠、财务总监董作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3 —
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26 日

春兴精工: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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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10-11

处罚对象:

春兴铸造(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2-071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5日披露了公
司全资子公司春兴铸造(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兴铸造”)收
到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苏园环行告字[2022]
第 061 号 )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
     春兴铸造于2022年10月8日收到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苏园环行罚字[2022]07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环境违法事实
     2022年6月2日,苏州工业园区环境执法人员在春兴铸造检查时发现:含有脱
模剂的冷却水通过厂区内雨水管网,排至外环境的水体,经采样分析,该冷却水
含油类成分。
     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认为,春兴铸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
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
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
酸液、碱液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
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春兴铸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处以罚款人
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
    二、整改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该事项,及时要求子公司进行整改,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事
项已整改完毕;公司后续将加强对生产经营的监督及指导,并进一步提高相关人
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强化领导责任落实,严格执行相关环境保护制度、规范和标
准,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认为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所述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的情形。
    春兴铸造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
营,也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引以为戒,进一
步加强子公司的环境保护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子公司的生
产经营行为,坚持高质量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四、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 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春兴精工: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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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9-05

处罚对象:

春兴铸造(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2-067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春兴铸造(苏
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兴铸造”)于近日收到苏州工业园区生态
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苏园环行告字[2022]第 061 号),现将
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春兴铸造(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2 日,苏州工业园区环境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检查时发现:含有脱
模剂的冷却水通过厂区内雨水管网,排至外环境的水体,经采样分析该冷却水含
油类成分。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
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
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
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
酸液、碱液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
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拟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以
及要求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7 日内,将“行政处罚告知陈述和申辩意
见回执”送到或邮寄(以邮戳为准)我局:如要求听证的,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
后 5 日内,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逾期不陈述和申辩或者不要求听证的,视为你
放弃上述权利。
    二、整改措施
    公司对此事高度重视,要求子公司积极准备相关材料,严肃认真地对待陈述、
申辩等合法权利;公司将加强对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督促及指导,并加强培养
从业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严格执行相关环境保护制度、规范和标准,以促进企
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认为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所述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的情形。
    本次子公司春兴铸造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
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
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子公司的环境保护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规范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坚持高质量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
责任。
    目前春兴铸造仅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最终是否收到行政处罚决定
书及实际处罚金额,尚存在不确定性。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九月五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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