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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919 号
关于对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
亭镇浦田路 2 号;
袁静,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永忠,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作田,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023 年 1 月 31 日,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春兴精工”)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2 年度归— 2 —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 2,800 万
元至 4,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扭亏为盈。 2023 年 4 月 20 日,春
兴精工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预告》,将 2022 年度预计
净利润向下修正为亏损 13,000 万元至 17,000 万元。 2023 年 4 月
28 日,春兴精工披露的《2022 年年度报告》显示, 2022 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为亏损 14,320.56 万元。春兴精工业绩预告披露的预
计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春兴精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1.3 条的规定。
春兴精工董事长袁静、总经理吴永忠、财务总监董作田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5.1.9 条的
规定,对春兴精工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袁静、总经理吴永
忠、财务总监董作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 3 —
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