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商晓红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商晓红,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 商晓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路钢
构”) 2019 年年度报告的原预约披露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28 日。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鸿路钢构申请将年报披露日期延至 2020
年 4 月 28 日。商晓红作为鸿路钢构董事,于 2020 年 3 月 4 日、 3
月 5 日合计减持鸿路钢构股票 400,800 股,减持金额合计
6,498,518 元。商晓红的上述股票减持行为距原预约年度报告公
告日不满三十日,构成敏感期买卖股票。
商晓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8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 2020 年修订)》第 3.8.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 决定对商晓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商晓红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