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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岩土(00254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3-31 1 其他 2 54556.35 35.221
2024-12-31 1 其他 2 56806.24 36.673
2 基金 6 9.19 0.006
2024-09-30 1 其他 2 54386.61 33.965
2024-06-30 1 其他 1 52863.28 33.014
2024-03-31 1 其他 1 52863.28 33.00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1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公司52863.28179735.1434.128
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其他1693.075756.441.09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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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126 2.68 2.74 -2.19 778.00 2085.04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成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20125 2.67 2.74 -2.55 770.00 2055.90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成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11206 2.77 2.79 -0.72 2500.00 6925.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11206 2.77 2.79 -0.72 500.00 1385.0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10716 2.77 2.91 -4.81 263.00 728.51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成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港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10715 2.77 2.92 -5.14 1425.00 3947.25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成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港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2-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化岩土:关于全资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2-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延炜)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吴延炜
公告日期 2022-12-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化岩土: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吴延炜
公告日期 2022-12-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化岩土: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吴延炜
公告日期 2021-10-2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吴延炜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延炜

中化岩土:关于全资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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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5-02-14

处罚对象: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全资子公司上海远方基
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远方”)近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信息
查询其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出具的《失信决定书》,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全资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1.被执行人: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2.执行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3.执行依据文号:(2023)穗仲案字第 2632 号
4.案号:(2024)沪 02 执 1573 号
5.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广州仲裁委员会
6.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7.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务报告制度
二、相关诉讼情况
申请人梁运卿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对被申请人上海远方的仲裁申请。根据广
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上海远方需向梁运卿支付欠付款项及利息等费用。裁决生效
后,因上海远方未履行裁决书的给付义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上海远方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海远方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撤销仲裁
裁决申请书,目前处于一审阶段;上海远方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不予
执行申请书。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远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将对上海远方在开
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认定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已督促上海远方与各
相关方进行沟通,争取尽快妥善解决上述失信被执行案件。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
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02 月 13 日
第1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延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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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12-20

处罚对象:

吴延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延炜)
日期:2022-12-20     来源:
     
〔2022〕7号
当事人:吴延炜,男,1959年2月出生,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吴延炜违法减持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岩土)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吴延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吴延炜为中化岩土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
2019年1月7日,吴延炜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吴延炜持有中化岩土356,485,307股,占中化岩土总股本的19.68%。
2019年8月13日,中化岩土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吴延炜持股比例变为19.74%,持股数量不变。
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吴延炜多次减持中化岩土股份。2021年4月29日,吴延炜在累计减持达到中化岩土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交易,迟至2021年5月17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吴延炜在累计减持达到中化岩土已发行股份的5%后至披露权益变动信息前,违法卖出“中化岩土”合计33,619,9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6%,违法减持金额101,036,070.57元。按照拟制成本法计算,违法所得为4,069,986.0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相关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吴延炜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吴延炜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二、对吴延炜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中化岩土”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069,986.03元,并处以6,10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12月15日

中化岩土: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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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12-19

处罚对象:

吴延炜

 证券代码:002542            证券简称:中化岩土           公告编号:2022-107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长吴延炜
先生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
案字 0142022010 号),因吴延炜先生涉嫌“中化岩土”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持
股 5%以上股东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
    2022 年 12 月 11 日,公司接到吴延炜先生通知,获悉其已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23 号),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104)。
    2022 年 12 月 18 日,公司接到吴延炜先生通知,获悉其已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
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吴延炜,男,1959 年 2 月出生,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吴延炜违法减持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岩土”)股票的行为进行
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
终结。
    经查明,吴延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吴延炜为中化岩土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019 年 1 月 7 日,吴延炜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吴
延炜持有中化岩土 356,485,307 股,占中化岩土总股本的 19.68%。
    2019 年 8 月 13 日,中化岩土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吴延炜持股比例变为
19.74%,持股数量不变。
    2020 年 3 月 10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期间,吴延炜多次减持中化岩土股份。2021
年 4 月 29 日,吴延炜在累计减持达到中化岩土已发行股份的 5%时,未依法履行报告和
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交易,迟至 2021 年 5 月 17 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吴延
炜在累计减持达到中化岩土已发行股份的 5%后至披露权益变动信息前,违法卖出“中化
岩土”合计 33,619,9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6%,违法减持金额 101,036,070.57 元。
按照拟制成本法计算,违法所得为 4,069,986.03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相关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
以认定。
    吴延炜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
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吴延炜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000 元的
罚款;
    二、对吴延炜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中化岩土”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 4,069,986.03 元,并处以 6,100,000 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
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
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
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 号)涉及的被处罚主体并非上市公司,不
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影响。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 号)。
    特此公告。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8 日

中化岩土: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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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12-12

处罚对象:

吴延炜

证券代码:002542             证券简称:中化岩土             公告编号:2022-104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长吴
延炜先生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 0142022010 号),因吴延炜先生涉嫌“中化岩土”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1 日披露
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
    2022 年 12 月 11 日,公司接到吴延炜先生通知,获悉其已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23 号),现
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吴延炜:
    你涉嫌违法减持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岩土”或“公司”)
股票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
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吴延炜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吴延炜为中化岩土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
    2019 年 1 月 7 日,吴延炜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吴延炜持有中化岩土 356,485,307 股,占中化岩土总股本的 19.68%。
    2019 年 8 月 13 日,中化岩土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吴延炜持股比例变
为 19.74%,持股数量不变。
    2020 年 3 月 10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期间,吴延炜多次减持中化岩土股份。2020
年 4 月 29 日,吴延炜在累计减持达到中化岩土已发行股份的 5%时,未依法履行报告
和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交易,迟至 2021 年 5 月 17 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吴延炜在累计减持达到中化岩土已发行股份的 5%后至披露权益变动信息前,违法卖
出 “ 中 化岩土” 合 计 33,619,957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1.86% ,违法减持金额
101,036,070.57 元。按照拟制成本法计算,违法所得为 4,069,986.03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相关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吴延炜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吴延炜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000
元的罚款;
    二、对吴延炜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中化岩土”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 4,069,986.03 元,并处以 6,100,000 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上述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
你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
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
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
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23 号)涉及的被处罚主体并非上市
公司,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影响。
    2.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23
号)。
    特此公告。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1 日

关于对吴延炜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0-21

处罚对象:

吴延炜

关于对吴延炜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吴延炜,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 吴延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岩土”)
2021 年 5 月 18 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吴延炜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至 2021 年 4 月 10 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
持中化岩土股份 12,390 万股,占中化岩土总股本的 6.86%,减持
后吴延炜持有中化岩土股份比例降至 12.88%。吴延炜在持有中化
岩土股份比例变动达到 5%时未按照相关规定停止交易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吴延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3.1.8 条、第 11.8.1 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和本
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吴延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吴延炜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0 月 21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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