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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2〕 899 号
关于对上海湾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予
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湾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
1000 号一层(湾区科创中心),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控
股股东。
经查明,上海湾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湾区科技”)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2 月 9 日,湾区科技与江苏东润金财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润金财”)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东— 2 —
润金财将其所持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财互
联”) 11.45%股份转让给湾区科技。同日,湾区科技与徐正军签
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徐正军将其所持金财互联 14.89%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湾区科技行使。 2 月 10 日,湾区科技在
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一定
期限内不转让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 4 月 9 日,股份转让过
户登记完成,湾区科技成为金财互联控股股东。
2022 年 1 月 5 日,湾区科技所持上述 11.45%股份被司法划
转至东润金财。湾区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及湾区科技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
作出的承诺。
湾区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11.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
订)》第 16.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第四十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决定对上海湾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上海湾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
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
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3 —
对于上海湾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
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