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张发祥,朱开昱,李良光,洪津,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海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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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514 号
关于对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江西省新余市
高新开发区新城大道行政服务中心 3 楼 388 室;
福建海诚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原控股股东,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樟镇樟山村樟山街
380 号;
李良光,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
人、时任董事长;
朱开昱,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4 —
张发祥,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
监;
洪津,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 2023〕 6 号、〔 2023〕 7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 江西海
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源复材) 及相关当事
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至 2019 年期间, 海源复材原控股股东福建海诚投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诚投资)直接或间接通过其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其中, 2018 年,累计非经营性占用 5,008
万元,截至 2018 年末占用余额为 4,348 万元; 2019 年,累计非
经营性占用 18,626.93 万元,截至 2019 年末占用余额为
17,043.93 万元;截至 2020 年年末占用余额为 1,297.00 万元。
前述期间内日最高占用余额 19,801.93 万元。截至 2022 年 10 月
21 日,上述占用款项已全部归还。
海源复材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的规定。
海源复材原控股股东海诚投资、原实际控制人李良光上述行
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 —
2.3 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4.2.3 条、第 4.2.11 条和第 4.2.12 条的规定。同时,李良光作
为海源复材时任董事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
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海源复材时任总经理朱开昱、时任财务总监张发祥和洪津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本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二、对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福建
海诚投资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李良光,时任总经理朱开昱,时任财务总监张发祥、
洪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 6 —
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