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723 号
关于对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
塘桥镇南环路 188 号;
张红,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同智机电
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江
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张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6〕54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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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以下简称银河电子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6 年 3 月 31 日,银河电子披露的《关于子公司重大事项
的进展公告》及有关文件显示,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同智机电控
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智机电)、同智机电原法定代表人
张红被判处单位行贿罪。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组
织机构合法运作;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定
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
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控股子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合法合规运作;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通过贿赂等非
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银河电子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未能对子公司形成有效管理控制,违反了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5.1
条第一款、第 5.17 条、第 8.2 条的规定。
张红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系上述单位行贿行
为的实施主体,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银河电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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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同智机电
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
分。
银河电子、张红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
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银河电子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
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
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银河电子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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