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王徽,王波宇,禹勃,金涛,马贤明,中钰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娄底中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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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娄底中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娄底中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
开发区新星北路创业大厦 12 楼 1201-1221 号,业绩补偿承诺回购
义务人;
中钰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永安
东里甲三号院 1 号楼 21 层 2504 号 01 室,业绩补偿承诺回购义务
人;
禹 勃,业绩补偿承诺回购义务人;
马贤明,业绩补偿承诺回购义务人;
王 徽,业绩补偿承诺回购义务人;
金 涛,业绩补偿承诺回购义务人;
王波宇,业绩补偿承诺回购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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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 娄底中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钰资本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禹勃、马贤明、王徽、金涛、王波宇存在以下违规行
为:
2016 年 7 月,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字火腿”
或“上市公司”) 以自有资金 4.3 亿元受让了深圳中钰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钰金控”)、禹勃等 23 名股东持有的中钰
资本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钰资本”,现更
名为中钰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43%股权。 中钰金控、禹勃
等 23 名股东对中钰资本 2017 年至 2019 年净利润作出承诺,若中
钰资本连续两年净利润未达到当年度承诺利润的 70%,或补偿义
务人未按约定履行业绩补偿的,金字火腿有权要求业绩承诺方对
标的公司股份进行回购。
因中钰资本未实现 2017 年承诺业绩且业绩承诺方未在约定
期限内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上市公司同意娄底中钰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娄底中钰”, 更名后的“中钰金控” )、禹勃、
马贤明、王徽、金涛、王波宇以现金方式回购金字火腿所持中钰
资本 51%股权,交易对价 7.37 亿元,需在 2019 年 9 月 26 日前支
付完毕交易对价。中钰资本作为共同回购人,一并承担回购义务。
上述回购方案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 2019 年 9 月 26 日,交易
对手方仅支付 5000 万元。
交易各方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经金字火腿 2020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将股权回购款由原协议约定的约 7.37 亿元
调整为 5.93 亿元。 2020 年 4 月 17 日,娄底中钰、中钰资本、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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勃、马贤明、王徽、金涛、王波宇出具《承诺函》,承诺分期向
上市公司支付回购剩余款项,其中 2020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 3
亿元, 2021 年 11 月 30 日前再支付 2.43 亿元,并共同承担连带
责任。 截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娄底中钰及相关当事人通过现金
及房产抵偿合计仅支付回购款 1.09 亿元。
娄底中钰、 中钰资本、禹勃、马贤明、王徽、金涛、王波宇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11.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
如下处分决定:
对娄底中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钰资本管理(北京)有限
公司、禹勃、马贤明、王徽、金涛、王波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
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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