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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字火腿(00251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17 294.19 0.329
2 其他 1 2.30 0.003
2023-09-30 1 其他 2 6784.60 7.591
2023-06-30 1 其他 4 7171.73 8.024
2 基金 5 96.69 0.108
2023-03-31 1 其他 3 7156.60 8.217
2022-12-31 1 其他 3 7156.60 8.217
2 基金 3 317.51 0.36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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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19 4.59 4.99 -8.02 1037.84 4763.69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福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竹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14 4.40 4.83 -8.90 1000.00 440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竹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14 4.40 4.83 -8.90 300.00 132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2024-03-06 4.80 4.90 -2.04 220.00 1056.0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03-04 4.86 4.98 -2.41 220.00 1069.2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11-23 5.04 5.63 -10.48 920.00 4636.80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7-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字火腿: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吴月肖,施延军,王启辉,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7-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字火腿: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吴月肖,施延军,王启辉,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7-1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娄底中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徽,王波宇,禹勃,金涛,马贤明,中钰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娄底中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1-0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施延军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施延军

金字火腿: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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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7-15

处罚对象:

吴月肖,施延军,王启辉,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15            证券简称:金字火腿公告编号:2022-040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20007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
已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
字[2022]15 号),具体详见《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8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相关内
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字火腿),住所:浙江省金
华市工业园区金帆街 1000 号。
    施延军,男,1964 年 7 月出生,时任金字火腿董事长,住址:浙江省金华
市婺城区。
    王启辉,男,1976 年 10 月出生,时任金字火腿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住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1
    吴月肖,女,1977 年 2 月出生,时任金字火腿董事、总裁、财务总监,住
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金字火腿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
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金字火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期货交易重大损失
    2021 年 1 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金字火腿决定开展生猪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2021 年 8 月,公司陆续买入生猪期货合约。2021 年 9 月,在未取得授权的
情况下,公司期货交易员杨某将期货合约卖出平仓。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公司期货账户累计亏损 5,510.53 万元,占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 92.92%。公司迟至 2022 年 1 月 27 日在《关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进
展公告》中对此予以披露。
    金字火腿未及时披露期货交易重大损失,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
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行为。
    二、未及时披露收到大额赔偿款
    损失发生后,期货交易员杨某按照考核规定向公司全额赔偿。2021 年 9 月
29 日及 9 月 30 日,公司共收到赔偿款 5,510.53 万元,占 2020 年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92.92%。公司迟至 2022 年 1 月 27 日在《关于商品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的进展公告》中对此予以披露。
    金字火腿收到大额赔偿款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
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及时履行临时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
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内部制度及相关文件、期货交易资料、银行资
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时任董事长施延军,知悉期货业务重大损失及收到大额赔偿款,未能领导并
组织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王启辉,知悉期货业务重大损失及收到大额
赔偿款,未能组织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裁、财务总监吴月肖,知悉期货业务重大损失及收到大额赔偿
款,未能充分关注并提醒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对施延军、王启辉、吴月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
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的情况,公司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请广大投资者注
                                  3
意投资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及相
关当事人就本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
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努力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
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15 日
                                     4

金字火腿: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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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2-07-11

处罚对象:

吴月肖,施延军,王启辉,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15            证券简称:金字火腿            公告编号:2022-039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20007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
已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
字[2022]15 号),现将告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施延军先生、王启辉先生、吴月肖女士: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字火腿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
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金字火腿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期货交易重大损失
    2021 年 1 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金字火腿决定开展生猪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2021 年 8 月,公司陆续买入生猪期货合约。2021 年 9 月,在未取得授权的
情况下,公司期货交易员杨某将期货合约卖出平仓。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公司期货账户累计亏损 5,510.53 万元,占 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 92.92%。公司迟至 2022 年 1 月 27 日在《关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进
                                      1
展公告》中对此予以披露。
    我局认为,金字火腿未及时披露期货交易重大损失,违反了 2019 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
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
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二、未及时披露收到大额赔偿款
    损失发生后,期货交易员杨某按照考核规定向公司全额赔偿。2021 年 9 月
29 日及 9 月 30 日,公司共收到赔偿款 5,510.53 万元,占 2020 年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92.92%。公司迟至 2022 年 1 月 27 日在《关于商品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的进展公告》中对此予以披露。
    我局认为,金字火腿收到大额赔偿款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及时履行临时披露义务,违反了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内部制度及相关文件、期货交易资料、银行资
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时任董事长施延军,知悉期货业务重大损失及收到大额赔偿款,未能领导并
组织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王启辉,知悉期货业务重大损失及收到大额
赔偿款,未能组织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裁、财务总监吴月肖,知悉期货业务重大损失及收到大额赔偿
款,未能充分关注并提醒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2
    二、对施延军、王启辉、吴月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
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
定的情形,最终结论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及相
关当事人就本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
意。公司将积极配合证监会的后续工作,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以
有效避免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
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9 日
                                   3

关于对娄底中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7-15

处罚对象:

王徽,王波宇,禹勃,金涛,马贤明,中钰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娄底中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娄底中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娄底中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
开发区新星北路创业大厦 12 楼 1201-1221 号,业绩补偿承诺回购
义务人;
中钰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永安
东里甲三号院 1 号楼 21 层 2504 号 01 室,业绩补偿承诺回购义务
人;
禹 勃,业绩补偿承诺回购义务人;
马贤明,业绩补偿承诺回购义务人;
王 徽,业绩补偿承诺回购义务人;
金 涛,业绩补偿承诺回购义务人;
王波宇,业绩补偿承诺回购义务人。
— 2 —
经查明, 娄底中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钰资本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禹勃、马贤明、王徽、金涛、王波宇存在以下违规行
为:
2016 年 7 月, 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字火腿”
或“上市公司”) 以自有资金 4.3 亿元受让了深圳中钰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钰金控”)、禹勃等 23 名股东持有的中钰
资本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钰资本”,现更
名为中钰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43%股权。 中钰金控、禹勃
等 23 名股东对中钰资本 2017 年至 2019 年净利润作出承诺,若中
钰资本连续两年净利润未达到当年度承诺利润的 70%,或补偿义
务人未按约定履行业绩补偿的,金字火腿有权要求业绩承诺方对
标的公司股份进行回购。
因中钰资本未实现 2017 年承诺业绩且业绩承诺方未在约定
期限内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上市公司同意娄底中钰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娄底中钰”, 更名后的“中钰金控” )、禹勃、
马贤明、王徽、金涛、王波宇以现金方式回购金字火腿所持中钰
资本 51%股权,交易对价 7.37 亿元,需在 2019 年 9 月 26 日前支
付完毕交易对价。中钰资本作为共同回购人,一并承担回购义务。
上述回购方案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于 2018 年 11 月 29
日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 2019 年 9 月 26 日,交易
对手方仅支付 5000 万元。
交易各方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经金字火腿 2020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将股权回购款由原协议约定的约 7.37 亿元
调整为 5.93 亿元。 2020 年 4 月 17 日,娄底中钰、中钰资本、禹
— 3 —
勃、马贤明、王徽、金涛、王波宇出具《承诺函》,承诺分期向
上市公司支付回购剩余款项,其中 2020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 3
亿元, 2021 年 11 月 30 日前再支付 2.43 亿元,并共同承担连带
责任。 截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娄底中钰及相关当事人通过现金
及房产抵偿合计仅支付回购款 1.09 亿元。
娄底中钰、 中钰资本、禹勃、马贤明、王徽、金涛、王波宇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11.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
如下处分决定:
对娄底中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钰资本管理(北京)有限
公司、禹勃、马贤明、王徽、金涛、王波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
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7 月 15 日
— 4 —

关于对施延军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11-04

处罚对象:

施延军

关于对施延军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施延军,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总裁。
经查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
制人、总裁施延军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6 月 16 日,公司与施延军签订《金字食品有限公司股
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金字食品有限公司 100%股权作价
46,745.81 万元转让给施延军。施延军需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及
2018年 2月 28日前分别支付股权转让款 35,059.36万元和 11,686.45
万元。
施延军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公司累计支付股权转让款
35,059.36 万元,但未能在 2018 年 2 月 28 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
11,686.45 万元。 2018 年 3 月 28 日,施延军承诺于 2018 年 12 月
30 日前将上述余款 11,686.45 万元支付完毕,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
率向公司支付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至支付完毕上述款项之日止未
支付款项的利息。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仅收到施延军支
付的上述尾款的各期利息。2019 年 3 月 27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施延军申请延长承诺付款
履行期限,承诺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前将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并
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支付完毕
上述款项之日止未支付款项的利息。
施延军未能在原承诺期限内履行承诺,且未能在原承诺到期前
履行承诺变更的审议程序,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情形。
施延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11.1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11.1 条和本所《中小
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和 4.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
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施延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施延军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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