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施延军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施延军,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总裁。
经查明,金字火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
制人、总裁施延军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 年 6 月 16 日,公司与施延军签订《金字食品有限公司股
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金字食品有限公司 100%股权作价
46,745.81 万元转让给施延军。施延军需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及
2018年 2月 28日前分别支付股权转让款 35,059.36万元和 11,686.45
万元。
施延军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公司累计支付股权转让款
35,059.36 万元,但未能在 2018 年 2 月 28 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
11,686.45 万元。 2018 年 3 月 28 日,施延军承诺于 2018 年 12 月
30 日前将上述余款 11,686.45 万元支付完毕,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
率向公司支付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至支付完毕上述款项之日止未
支付款项的利息。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仅收到施延军支
付的上述尾款的各期利息。2019 年 3 月 27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施延军申请延长承诺付款
履行期限,承诺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前将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并
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支付完毕
上述款项之日止未支付款项的利息。
施延军未能在原承诺期限内履行承诺,且未能在原承诺到期前
履行承诺变更的审议程序,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情形。
施延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11.1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11.1 条和本所《中小
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和 4.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
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施延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施延军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
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