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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644号
关于对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泰州市靖江经济技术开
发区公兴河北路35号;
王思淇,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左越,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朱婷,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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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7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7,000万元至-3,500万元。2024年4月25日,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3年度净利润为-2.50
亿元至-1.30亿元。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
度报告》显示,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93亿元。公司《2023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5.1.3条第一款、第5.1.9条
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思淇,时任总裁左越,时任财务总监朱婷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8月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思淇、时任
总裁左越、时任财务总监朱婷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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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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