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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榨菜(00250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4 48068.42 1586.18 48.04 617.37 3.25
2024-04-23 47097.21 1116.26 50.12 656.02 6.62
2024-04-22 46717.93 711.97 44.60 582.87 0.51
2024-04-19 50988.03 914.64 49.25 642.66 0.44
2024-04-18 50846.46 1266.62 50.65 666.50 0.59
2024-04-17 51433.46 869.39 50.32 650.08 0
2024-04-16 51637.57 1292.42 51.60 651.66 3.67
2024-04-15 51541.33 816.37 48.65 623.16 2.43
2024-04-12 51983.48 326.30 49.09 625.36 2.15
2024-04-11 52214.16 569.47 50.46 651.39 1.36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11 663.44 0.583
2023-12-31 1 其他 5 50869.54 44.688
2 基金 197 7912.38 6.951
3 社保 1 497.01 0.437
2023-09-30 1 其他 4 51292.99 44.956
2 基金 19 3496.92 3.065
3 保险 1 552.49 0.484
2023-06-30 1 其他 8 51454.80 45.097
2 基金 256 7165.95 6.281
3 保险 1 555.35 0.487
2023-03-31 1 其他 3 40497.10 46.141
2 基金 29 3180.91 3.624
3 保险 1 427.19 0.48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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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7-14 18.26 18.26 0 145.88 2663.77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2022-10-21 24.60 24.60 0 20.00 492.0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2-08-24 29.56 29.56 0 37.00 1093.72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中信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2-08-22 28.00 30.28 -7.53 13.00 364.0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高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2-08-12 34.25 31.48 8.80 13.00 445.25

买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山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2-06-16 33.60 33.60 0 14.70 493.92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11-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重庆市涪陵榨菜酱油有限公司受到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涪陵区分局行政处罚(渝涪)食行罚[2017]61号
发文单位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涪陵区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重庆市涪陵榨菜酱油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1-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四川省惠通食业有限责任公司受到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眉地税稽罚[2017]7号)
发文单位 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四川省惠通食业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1-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公司受到重庆市涪陵区税务局马武税务所行政处罚(涪陵税马武简罚[2019]100090)
发文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税务局马武税务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1-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公司受到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涪环罚[2017]91号)
发文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1-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公司受到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涪环罚[2017]62号)
发文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榨菜酱油有限公司受到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涪陵区分局行政处罚(渝涪)食行罚[201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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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0-11-05

处罚对象:

重庆市涪陵榨菜酱油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07                          证券简称:涪陵榨菜
        关于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〇 年 十一 月
            关于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2589号](以
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
陵榨菜”、“上市公司”、“公司”、“申请人”、“发行人”)会同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南证券”、“保荐机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 “申请人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讨论研究,对
反馈意见述及的所有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落实,并出具相关说明及核查意见,现
提交贵会,请予审核。
                                   1
                               说 明
    一、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尽职
调查报告》一致。
    二、本反馈意见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
异,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致。
    三、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说明
                                   2
                                            目 录
问题 1 ................................................................................................. 4
问题 2 ................................................................................................. 9
问题 3 ............................................................................................... 21
问题 4 ............................................................................................... 33
问题 5 ............................................................................................... 35
问题 6 ............................................................................................... 39
问题 7 ............................................................................................... 84
问题 8 ............................................................................................... 91
问题 9 ............................................................................................... 94
问题 10............................................................................................ 109
问题 11............................................................................................ 114
                                                 3
    问题1
    申请人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重庆市涪陵
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董事长周斌全先生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特
定对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上述2名特定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
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
于本次认购的情形,(2)是否存在申请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上述2名
特定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3)请上
述2名特定投资者明确无人报价情况下,其是否参与认购;以何种价格认购及参
与认购的数量或数量区间。(4)请申请人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遵
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承诺本次股票发行的前后各六个月不再进行股票买
卖并进行信息披露。(5)认购对象周斌全先生是否符合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的相关规定;(6)发行对象周斌全先生是否符合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
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是否符合《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慎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已对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发行对象进行了调整
    2020 年 10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 《关于调整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
对象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的对象进行了调
整,调整后的发行对象为包括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涪陵国投”)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周斌全先生已不属于董事会决议阶段确定
的发行对象。
    2020 年 10 月 27 日,发行人与周斌全先生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
                                   4
议》,约定双方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除保密条款应继
续履行外,其余条款均不再执行,对发行人和周斌全先生均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关于本问题回复中涉及周斌全先生的相关事项不再适用。
    二、上述特定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
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涪陵国投于 1994 年 3 月 17 日成立,主要从事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融资业
务,承担涪陵区政府的重点产业投资、重点项目投资和土地整治(包括农村建设
用地复垦)以及国有资产投资、运营、管理。最近三年涪陵国投主营业务持续发
展,经营成果良好。截至 2019 年末,涪陵国投总资产 10,684,823.82 万元,净
资 产 5,887,796.36 万 元 ,2019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544,087.41 万 元 , 净 利 润
105,115.88 万元(以上数据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计)。
    根据公司与涪陵国投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及涪陵国投出具的《承诺函》,
涪陵国投参与本次认购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合法方式
筹集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委托、信托、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
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涪陵国投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综上,涪陵国投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合法
方式筹集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
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申请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上述特定投资者提供财务
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申请人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
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公司及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
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作出了相关承诺。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出具的《承诺函》,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
公司利益相关方向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及其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
                                      5
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根据公司与涪陵国投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涪陵国投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出具的《承诺函》,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涪
陵国投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涪陵区国资委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出具的《承诺函》,
涪陵区国资委及其下属子公司等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向本次发行认购对象
及其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申请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涪陵国投提
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四、上述特定投资者明确无人报价情况下,其是否参与认购;以何种价格
认购及参与认购的数量或数量区间
    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人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发行方案的调整,以及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涪陵国投签订的
《股份认购协议》,涪陵国投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过程,但接受询价结
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的价格认购。在无人报价或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
价格的情形下,涪陵国投将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80%)继续参与认购。涪陵国投拟认购金额为135,000.00万元,认购的
数量以认购金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对认购股数不足1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
    综上,在无人报价或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形下,涪陵国投将
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继续参与认
购且认购金额保持不变,认购金额为 135,000.00 万元。
    五、请申请人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遵照《证券法》的相关规
定,承诺本次股票发行的前后各六个月不再进行股票买卖并进行信息披露
    (一)认购对象的相关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涪陵国投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已遵照《证
券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承诺:
                                   6
    1、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从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六个月至
本次发行后六个月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或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2、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会
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等相关规定。
    3、本公司将就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向发行人承担赔偿
责任。
    (二)相关承诺的信息披露
    申请人已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在深交所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发行对
象 在 本 次发 行 前后 六 个月 内 不买 卖 公司 股 票的 承 诺 函的 公 告》 ( 公告 编 号
2020-055),申请人已就认购对象在本次发行前后各六个月不再买卖公司股票
的承诺事宜进行了披露。
    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涪陵国投已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前
后各六个月不进行涪陵榨菜股票买卖,申请人已进行信息披露。
    六、认购对象周斌全先生是否符合 2020 年 2 月 14 日发布的《关于修改<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的决定》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周斌全先生不再作为发行人董事会确定的发
行对象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因此本问题不再适用。
    七、发行对象周斌全先生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周斌全先生不再作为发行人董事会确定的发
行对象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因此本问题不再适用。
    八、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7
    1、查阅了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预案修订稿;
    2、查阅了涪陵国投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的审计报告,涪陵国
投的工商登记资料及营业执照;
    3、查阅了涪陵国投及周斌全先生分别与申请人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
周斌全先生与申请人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4、查阅了申请人及涪陵区国资委、涪陵国投就相关事项的说明与承诺;
    5、查阅了涪陵区国资委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批复;
    6、查阅了发行人在深交所、巨潮资讯网公开披露的信息。
    (二)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
    1、涪陵国投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合法方
式筹集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
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2、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申请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涪陵国投提供
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3、在无人报价或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形下,涪陵国投将以
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继续参与认购
且认购金额保持不变,涪陵国投认购金额为135,000.00万元;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已承诺从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
告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后六个月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或减持发行人
股份的计划,申请人已进行信息披露;
    5、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后,周斌全先生已不属于董事会决议阶段确定
的发行对象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不适用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修
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的相关规定;
    6、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后,周斌全先生已不属于董事会决议阶段确定
的发行对象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不适用《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
                                     8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认
定。
       问题2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其食品安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募投项目是否取得
食品生产经营所需资质、许可;(2)生产经营是否符合2018年12月29日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食品生产质量控
制情况;(4)申请人是否曾发生食品安全事件;(5)有关申请人食品安全的
媒体报道、诉讼仲裁事项;(6)是否因食品质量问题受到处罚,是否构成重大
违法行为。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构成严重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和再融资发行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募投项目是否取得食品生产经营所需资质、许可
       (一)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已取得食品生产经营所需资质、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食品安全
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
正)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
依法取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已取得《食品生产
许可证》的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其他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取得的食品生产经营
资质、许可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资质名称                编号              到期日期
  1      涪陵榨菜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10209595   2021 年 10 月 11 日
 1.1     白鹤梁厂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10209353   2021 年 10 月 11 日
 1.2     华龙厂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10209600   2021 年 10 月 11 日
 1.3     华舞厂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10209626   2021 年 10 月 11 日
 1.4     华民厂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10209618   2021 年 10 月 11 日
                                         9
 1.5     华富厂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10210732       2021 年 11 月 3 日
 1.6     华安厂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10209634       2021 年 10 月 11 日
 1.7     南门山经营部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15001020043099       2022 年 09 月 10 日
 2       酱油公司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350010206819       2021 年 08 月 17 日
 3       邱家食品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23013422       2022 年 01 月 19 日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0351140200369       2022 年 07 月 24 日
 4       惠通食业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35114020009769       2021 年 12 月 04 日
 5       桑田食客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15001020111967       2023 年 12 月 26 日
 6       惠聚天下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15114020030871       2023 年 04 月 02 日
                                            JY15001020054860
 7       销售公司         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2 年 11 月 12 日
                                            (1-1)
       综上,发行人目前已取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所需资质、许可。
       (二)本次募投项目达产时尚需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主要建设内容
                                40.7 万吨原料窖池、原料加工车间及设备
       乌江涪陵榨菜绿色智能化生 20 万吨榨菜生产车间及设备
 1
       产基地(一期)           园区智能物流中心
                                  其他必要配套设施(含动力中心、环保工程等)
                                数字化智能工厂平台
       乌江涪陵榨菜智能信息系统
 2                              数字化智能营销平台
       项目
                                大数据智能办公平台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均为发行人,其中乌江涪陵榨菜绿色智能化
生产基地(一期)项目涉及食品生产活动,并通过发行人下属分公司或全资子公
司进行产品销售,乌江涪陵榨菜智能信息系统项目不涉及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
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
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涪陵榨菜拟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在现有设备布局
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鉴
于乌江涪陵榨菜绿色智能化生产基地(一期)项目建设期为三年,且截至本回复
出具之日尚未开工建设,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并具备基本生产条件后,涪陵榨菜方
                                           10
可以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
    综上,发行人已取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许可,乌江涪陵榨菜绿
色智能化生产基地(一期)项目尚未开工建设,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并具备基本生
产条件后,涪陵榨菜方可以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是否符合 2018 年 12 月 29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资质许可、生产经营各环节内控要求及产
品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申请人在生产经营中严格执行《食品安全
法》相关规定,与相关条款具体比照执行情况如下:
                《食品安全法》                              公司执行情况
第一章 总则 (第 1-13 条)                         不适用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 14-23 条),本
章主要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规
                                                   不适用
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
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第 24-32 条),本章主要为制
                                                   不适用
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部门、内容、监督管理等。
                                                   1、申请人已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符
                                                   合监管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
                                                   设施、工艺流程、生产人员等;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2、申请人及控股子公司依法取得了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33-43 条),主要内容为:1、
                                                   生产经营必要的行政许可,办理了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工艺流程、人员配备、
                                                   《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
工艺流程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国家对食品
                                                   许可证》;
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3、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
                                                   3、公司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及公司标
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建立食品安全
                                                   准等进行生产,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追溯体系。
                                                   4、公司已制定并实施《产品召回控
                                                   制程序》、《涪陵生产基地不符合
                                                   控制程序》等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等。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 44 条-第 66 条),主   1、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涪陵基
要内容为: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    地培训管理规定》、《食品安全事
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生     故处置管理办法》、《涪陵生产基
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     地产品质量控制程序》等相关制
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2、食品生    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定期
                                        11
                《食品安全法》                             公司执行情况
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3、 培训和岗前培训,公司及生产厂均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     设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
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     安全管理工作;
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     2、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企业管
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     理标准体系前提方案(卫生操作规
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 范)》,严格规范对从业人员的定
运输和交付控制;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    期健康检查和日常清洁卫生管理;
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5、 3、申请人已建立原料控制、生产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交
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食品     付控制等关键环节的内控制度并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     严格执行;
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 4、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涪陵生
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     产基地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办法》,
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     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
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6、食品、食品添加剂、 价;
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     5、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原料收
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购管理办法》、《涪陵基地榨菜原
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7、国家建立食品召回    料收购实施细则》、《食品添加剂
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     管理办法》等规则,在采购中对供
标准呢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     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进
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     行查验,同时制定实施《工序及产
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     品质量检验判定规则》、《涪陵生
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     产基地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等制
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     度,严格记录并查验出厂食品的合
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     格与安全情况;
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     6、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企业管
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食品生     理标准体系涪陵生产基地产品质
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     量控制程序》,根据程序要求对相
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
                                                   出厂或销售;
                                                   7、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纠正措
                                                   施控制程序》、《涪陵生产基地不
                                                   符合控制程序》等相关规则,明确
                                                   了食品召回的有关事宜。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 67-73 条),主要内   1、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包装印
容为:1、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    制管理办法》、《标识和可追溯性
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     控制程序》、《食品添加剂管理办
                                        12
                《食品安全法》                              公司执行情况
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     法》等制度,明确预包装食品上应
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     当有的标识,食品添加剂包装标识
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法律、法规或者     的内容与标示方式,并明确了产品
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经营者     包装印制过程中相关部门的职责;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     2、申请人的广告以“乌江榨菜”
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     产品照片及商标为主要内容,真实
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2、食品广    合法,不含有虚假内容,不涉及疾
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     病预防、治疗功能等方面的宣传。
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
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节 特殊食品(第 74-83 条),本节主要为对保健
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     不适用
殊食品的特殊监管要求
第五章 食品检验(第 84 条-90 条),主要内容为:    1、申请人品质管理部下设测试分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     析科,在采购、加工、出厂流通等
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     各个环节对原辅料及产成品进行
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     检测;
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     2、申请人按照国家规定每半年进
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行一次产品送检,由重庆市计量质
                                                   量检测研究院第六分院出具质量
                                                   检测报告。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第 91 条-101 条),主要内容
为:1、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涉及
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       进口业务;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应当按照国家出     2、申请人、惠通食业、辽宁开味、
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2、出      道生恒有出口业务,其均已在主管
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进行备案。
案。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 102 条-108 条),主
                                                   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事
要内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
                                                   故处置管理办法》,明确了发生食
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
                                                   品安全事故时,各部门的相应职
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责,以及报告、处置、纠正程序等。
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等。
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 109-121 条),本章主要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及食品监       不适用
督管理的具体内容、措施等。
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 122 条-149 条):明确违反本    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严格执行
                                         13
                《食品安全法》                               公司执行情况
法规,所负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报告期内
                                                   未因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综上,申请人生产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食品生产质量控制情况
    (一)建立食品生产质量控制机构
    申请人设立了品质管理部,作为食品生产质量的管理部门。品质管理部的具
体职责有:负责质量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环保管理以及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
与督导;负责辅料、包装物等采购物资的检验、判定,对不合格产品组织评审、
处置与跟踪;负责送检的原料、辅料、包装物、产品及水质检测,对各生产厂原
料收购与加工、产品加工、污水处理工艺执行及质量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对各生
产厂进行检测技术培训、指导与检查、考核;负责对厂长、内审员、总质检、化
验员等人员进行有关质量标准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等;负责质量信息核实,外部质
量信息协调处理,对质量问题整改跟踪与验证。
    (二)建立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发行人重视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始终坚持以质量求生产、以品质求发展的方
针 , 其 建 立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已 经 中 国 质 量 认 证 中 心 认 证 , 符 合 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 标准。而且,发行人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已经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符合 GB/T 22000-2006/ISO 22000:2005 食品安全管
理 体系 食品 链中 各类 组织 的要 求( 包含 HACCP 原 理 ) 及专 项技 术要 求 :
CNCA/CTS 0012-2014(CCAA 0020-2014)。
    此外,为控制食品生产环节中的生物、化学等危害,发行人涪陵生产基地引
入 HACCP 计划(指 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 英文缩写,即危害
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 标准是国际上共同认可和接受的食品安全保证体
系,主要是对食品中微生物、化学和物理危害进行安全控制),发行人建立了对
各品种产品、各环节工序、不同时间可能发生的质量缺陷鉴定、评估,并对其中
生物、化学、物理危害进行分析和控制的系统性管理体系,该体系经中国质量认
                                         14
 证中心认证符合 GB/T 2734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生
 产企业通用要求》/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
 控制点(HACCP 体系)认证补充要求 1.0。
       (三)建立各项质量控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
 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2、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3、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4、运输和交付控制。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建立的各个环节主要制度标准及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            名称                                  主要内容
一、总体情况
       《涪陵生产基地产品质量   规定了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控制过程的识别,以及涪陵
 1
       目标管理办法》           生产基地质量目标制定等内容。
       《涪陵生产基地产品质量   规定了产品质量控制各单元的管理职责,监视和测量的策划,
 2
       控制程序》               采购产品、半成品、最终产品的监视和测量要求等内容。
二、原料控制
       《采购产品质量管理规   规定了公司涪陵生产基地采购产品质量控制的职责、管理内
 1
       定》                   容与要求。
                              规定了榨菜、萝卜、豇豆、海带等原料收购管理的职责、程
 2     《原料收购管理办法》
                              序、违规违纪等管理内容和要求。
                              规定了涪陵基地榨菜原料收购流程、质量、现场、计量、纪
       《涪陵基地榨菜原料收购
 3                            律管理等内容与要求,适用于对涪陵基地青菜头、盐菜块(看
       实施细则》
                              筋、未看筋)的收购管理。
                              规定了公司各种内包装物、纸箱、辅料、工程物资、其他等
 4     《采购物资管理办法》
                              供应招标物资和列表物资的采购管理。
       《重要物资供应商考核及 规定了公司包装袋(膜)、纸箱、辅料等主要采购物资供应
 5
       订单下达实施细则》     商考核及订单下达的管理。
       《生产基地零星物资采购
 6                            规定了生产基地零星物资采购与小额维修管理。
       与小额维修管理办法》
       《原料加工与贮存管理办 规定了涪陵基地各生产厂、原料加工厂、委托加工点对榨菜
 7
       法》                   原料的加工、贮存等管理。
                                          15
序号            名称                                  主要内容
                                规定了涪陵生产基地各生产厂、原料加工厂以及子公司的原
 8     《原料调拨管理办法》
                                料调拨的管理。
                              规定了实施预防和消除食品欺诈的职责、流程、评估规则、
       《预防和消除食品欺诈控
 9                            保障措施及验证等内容,适用于涪陵基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制程序》
                              涉及的所有供应商。
三、生产控制
                                规定了生产计划、准备、实施过程、关键过程和结果等内容
 1     《生产控制管理办法》
                                管理控制要求。
                              规定了涪陵生产基地对各生产厂月度原料采样原则、月产品
       《涪陵生产基地质量评比 质量评比采样原则、评比规则和评比纪律等内容要求,适用
 2
       管理办法》             于涪陵生产基地的榨菜、萝卜、海带等系列原料及产品质量
                              评比管理。
       《涪陵生产基地食品安全 规定了食品安全自查的职责分工、自查策划与实施,以及自
 3
       自查管理办法》         查程序与要求等内容。
       《涪陵生产基地食品安全
 4                              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工作程序、处置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
       事故处置管理办法》
       《涪陵生产基地食品添加   规定食品添加剂卫生控制职责,食品添加剂采购、检验、使
 5
       剂管理办法》             用、贮存及对不合格食品添加剂的处理。
       《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罚   规定了涉及产品质量各单位的管理职责、产品生产与销售各
 6
       则)》                   环节质量管控以及质量处罚等相关管理内容与要求。
四、检验控制
                              规定了涪陵生产基地测试分析科对采收样、检测过程、数据
       《涪陵生产基地检测控制
 1                            复核、报告出具等检测流程以及基地各化验室的操作规范与
       程序》
                              要求的管理。
       《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程 规定了涪陵生产基地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职责,计量器具
 2
       序》                   的分类、购置、验收入库、使用、检定、报废等内容与要求。
       《涪陵生产基地危害分析 规定了实施危害分析的组织机构,实施危害分析的原辅料特
 3
       控制程序》             性、产品制造流程、特性及相关控制措施。
                              规定了产品抽样类别、抽样程序、抽样凭证、抽样费用等内
 4     《抽样管理办法》
                              容要求。
           

四川省惠通食业有限责任公司受到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眉地税稽罚[2017]7号)

x

来源:证券时报2020-11-05

处罚对象:

四川省惠通食业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代码:002507                          证券简称:涪陵榨菜
        关于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〇 年 十一 月
            关于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2589号](以
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
陵榨菜”、“上市公司”、“公司”、“申请人”、“发行人”)会同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南证券”、“保荐机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 “申请人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讨论研究,对
反馈意见述及的所有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落实,并出具相关说明及核查意见,现
提交贵会,请予审核。
                                   1
                               说 明
    一、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尽职
调查报告》一致。
    二、本反馈意见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
异,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致。
    三、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说明
                                   2
                                            目 录
问题 1 ................................................................................................. 4
问题 2 ................................................................................................. 9
问题 3 ............................................................................................... 21
问题 4 ............................................................................................... 33
问题 5 ............................................................................................... 35
问题 6 ............................................................................................... 39
问题 7 ............................................................................................... 84
问题 8 ............................................................................................... 91
问题 9 ............................................................................................... 94
问题 10............................................................................................ 109
问题 11............................................................................................ 114
                                                 3
    问题1
    申请人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重庆市涪陵
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董事长周斌全先生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特
定对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上述2名特定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
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
于本次认购的情形,(2)是否存在申请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上述2名
特定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3)请上
述2名特定投资者明确无人报价情况下,其是否参与认购;以何种价格认购及参
与认购的数量或数量区间。(4)请申请人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遵
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承诺本次股票发行的前后各六个月不再进行股票买
卖并进行信息披露。(5)认购对象周斌全先生是否符合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的相关规定;(6)发行对象周斌全先生是否符合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
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是否符合《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慎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已对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发行对象进行了调整
    2020 年 10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 《关于调整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
对象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的对象进行了调
整,调整后的发行对象为包括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涪陵国投”)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周斌全先生已不属于董事会决议阶段确定
的发行对象。
    2020 年 10 月 27 日,发行人与周斌全先生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
                                   4
议》,约定双方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除保密条款应继
续履行外,其余条款均不再执行,对发行人和周斌全先生均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关于本问题回复中涉及周斌全先生的相关事项不再适用。
    二、上述特定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
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涪陵国投于 1994 年 3 月 17 日成立,主要从事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融资业
务,承担涪陵区政府的重点产业投资、重点项目投资和土地整治(包括农村建设
用地复垦)以及国有资产投资、运营、管理。最近三年涪陵国投主营业务持续发
展,经营成果良好。截至 2019 年末,涪陵国投总资产 10,684,823.82 万元,净
资 产 5,887,796.36 万 元 ,2019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544,087.41 万 元 , 净 利 润
105,115.88 万元(以上数据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计)。
    根据公司与涪陵国投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及涪陵国投出具的《承诺函》,
涪陵国投参与本次认购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合法方式
筹集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委托、信托、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
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涪陵国投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综上,涪陵国投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合法
方式筹集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
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申请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上述特定投资者提供财务
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申请人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
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公司及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
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作出了相关承诺。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出具的《承诺函》,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
公司利益相关方向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及其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
                                      5
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根据公司与涪陵国投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涪陵国投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出具的《承诺函》,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涪
陵国投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涪陵区国资委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出具的《承诺函》,
涪陵区国资委及其下属子公司等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向本次发行认购对象
及其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申请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涪陵国投提
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四、上述特定投资者明确无人报价情况下,其是否参与认购;以何种价格
认购及参与认购的数量或数量区间
    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人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发行方案的调整,以及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涪陵国投签订的
《股份认购协议》,涪陵国投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过程,但接受询价结
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的价格认购。在无人报价或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
价格的情形下,涪陵国投将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80%)继续参与认购。涪陵国投拟认购金额为135,000.00万元,认购的
数量以认购金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对认购股数不足1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
    综上,在无人报价或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形下,涪陵国投将
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继续参与认
购且认购金额保持不变,认购金额为 135,000.00 万元。
    五、请申请人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遵照《证券法》的相关规
定,承诺本次股票发行的前后各六个月不再进行股票买卖并进行信息披露
    (一)认购对象的相关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涪陵国投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已遵照《证
券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承诺:
                                   6
    1、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从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六个月至
本次发行后六个月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或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2、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会
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等相关规定。
    3、本公司将就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向发行人承担赔偿
责任。
    (二)相关承诺的信息披露
    申请人已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在深交所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发行对
象 在 本 次发 行 前后 六 个月 内 不买 卖 公司 股 票的 承 诺 函的 公 告》 ( 公告 编 号
2020-055),申请人已就认购对象在本次发行前后各六个月不再买卖公司股票
的承诺事宜进行了披露。
    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涪陵国投已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前
后各六个月不进行涪陵榨菜股票买卖,申请人已进行信息披露。
    六、认购对象周斌全先生是否符合 2020 年 2 月 14 日发布的《关于修改<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的决定》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周斌全先生不再作为发行人董事会确定的发
行对象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因此本问题不再适用。
    七、发行对象周斌全先生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周斌全先生不再作为发行人董事会确定的发
行对象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因此本问题不再适用。
    八、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7
    1、查阅了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预案修订稿;
    2、查阅了涪陵国投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的审计报告,涪陵国
投的工商登记资料及营业执照;
    3、查阅了涪陵国投及周斌全先生分别与申请人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
周斌全先生与申请人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4、查阅了申请人及涪陵区国资委、涪陵国投就相关事项的说明与承诺;
    5、查阅了涪陵区国资委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批复;
    6、查阅了发行人在深交所、巨潮资讯网公开披露的信息。
    (二)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
    1、涪陵国投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合法方
式筹集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
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2、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申请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涪陵国投提供
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3、在无人报价或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形下,涪陵国投将以
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继续参与认购
且认购金额保持不变,涪陵国投认购金额为135,000.00万元;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已承诺从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
告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后六个月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或减持发行人
股份的计划,申请人已进行信息披露;
    5、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后,周斌全先生已不属于董事会决议阶段确定
的发行对象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不适用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修
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的相关规定;
    6、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后,周斌全先生已不属于董事会决议阶段确定
的发行对象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不适用《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
                                     8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认
定。
       问题2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其食品安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募投项目是否取得
食品生产经营所需资质、许可;(2)生产经营是否符合2018年12月29日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食品生产质量控
制情况;(4)申请人是否曾发生食品安全事件;(5)有关申请人食品安全的
媒体报道、诉讼仲裁事项;(6)是否因食品质量问题受到处罚,是否构成重大
违法行为。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构成严重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和再融资发行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募投项目是否取得食品生产经营所需资质、许可
       (一)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已取得食品生产经营所需资质、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食品安全
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
正)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
依法取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已取得《食品生产
许可证》的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其他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取得的食品生产经营
资质、许可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资质名称                编号              到期日期
  1      涪陵榨菜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10209595   2021 年 10 月 11 日
 1.1     白鹤梁厂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10209353   2021 年 10 月 11 日
 1.2     华龙厂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10209600   2021 年 10 月 11 日
 1.3     华舞厂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10209626   2021 年 10 月 11 日
 1.4     华民厂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10209618   2021 年 10 月 11 日
                                         9
 1.5     华富厂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10210732       2021 年 11 月 3 日
 1.6     华安厂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10209634       2021 年 10 月 11 日
 1.7     南门山经营部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15001020043099       2022 年 09 月 10 日
 2       酱油公司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350010206819       2021 年 08 月 17 日
 3       邱家食品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23013422       2022 年 01 月 19 日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0351140200369       2022 年 07 月 24 日
 4       惠通食业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35114020009769       2021 年 12 月 04 日
 5       桑田食客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15001020111967       2023 年 12 月 26 日
 6       惠聚天下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15114020030871       2023 年 04 月 02 日
                                            JY15001020054860
 7       销售公司         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2 年 11 月 12 日
                                            (1-1)
       综上,发行人目前已取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所需资质、许可。
       (二)本次募投项目达产时尚需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主要建设内容
                                40.7 万吨原料窖池、原料加工车间及设备
       乌江涪陵榨菜绿色智能化生 20 万吨榨菜生产车间及设备
 1
       产基地(一期)           园区智能物流中心
                                  其他必要配套设施(含动力中心、环保工程等)
                                数字化智能工厂平台
       乌江涪陵榨菜智能信息系统
 2                              数字化智能营销平台
       项目
                                大数据智能办公平台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均为发行人,其中乌江涪陵榨菜绿色智能化
生产基地(一期)项目涉及食品生产活动,并通过发行人下属分公司或全资子公
司进行产品销售,乌江涪陵榨菜智能信息系统项目不涉及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
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
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涪陵榨菜拟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在现有设备布局
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鉴
于乌江涪陵榨菜绿色智能化生产基地(一期)项目建设期为三年,且截至本回复
出具之日尚未开工建设,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并具备基本生产条件后,涪陵榨菜方
                                           10
可以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
    综上,发行人已取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许可,乌江涪陵榨菜绿
色智能化生产基地(一期)项目尚未开工建设,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并具备基本生
产条件后,涪陵榨菜方可以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是否符合 2018 年 12 月 29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资质许可、生产经营各环节内控要求及产
品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申请人在生产经营中严格执行《食品安全
法》相关规定,与相关条款具体比照执行情况如下:
                《食品安全法》                              公司执行情况
第一章 总则 (第 1-13 条)                         不适用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 14-23 条),本
章主要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规
                                                   不适用
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
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第 24-32 条),本章主要为制
                                                   不适用
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部门、内容、监督管理等。
                                                   1、申请人已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符
                                                   合监管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
                                                   设施、工艺流程、生产人员等;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2、申请人及控股子公司依法取得了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33-43 条),主要内容为:1、
                                                   生产经营必要的行政许可,办理了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工艺流程、人员配备、
                                                   《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
工艺流程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国家对食品
                                                   许可证》;
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3、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
                                                   3、公司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及公司标
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建立食品安全
                                                   准等进行生产,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追溯体系。
                                                   4、公司已制定并实施《产品召回控
                                                   制程序》、《涪陵生产基地不符合
                                                   控制程序》等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等。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 44 条-第 66 条),主   1、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涪陵基
要内容为: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    地培训管理规定》、《食品安全事
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生     故处置管理办法》、《涪陵生产基
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     地产品质量控制程序》等相关制
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2、食品生    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定期
                                        11
                《食品安全法》                             公司执行情况
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3、 培训和岗前培训,公司及生产厂均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     设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
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     安全管理工作;
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     2、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企业管
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     理标准体系前提方案(卫生操作规
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 范)》,严格规范对从业人员的定
运输和交付控制;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    期健康检查和日常清洁卫生管理;
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5、 3、申请人已建立原料控制、生产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交
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食品     付控制等关键环节的内控制度并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     严格执行;
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 4、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涪陵生
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     产基地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办法》,
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     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
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6、食品、食品添加剂、 价;
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     5、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原料收
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购管理办法》、《涪陵基地榨菜原
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7、国家建立食品召回    料收购实施细则》、《食品添加剂
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     管理办法》等规则,在采购中对供
标准呢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     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进
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     行查验,同时制定实施《工序及产
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     品质量检验判定规则》、《涪陵生
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     产基地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等制
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     度,严格记录并查验出厂食品的合
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     格与安全情况;
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     6、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企业管
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食品生     理标准体系涪陵生产基地产品质
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     量控制程序》,根据程序要求对相
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
                                                   出厂或销售;
                                                   7、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纠正措
                                                   施控制程序》、《涪陵生产基地不
                                                   符合控制程序》等相关规则,明确
                                                   了食品召回的有关事宜。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 67-73 条),主要内   1、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包装印
容为:1、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    制管理办法》、《标识和可追溯性
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     控制程序》、《食品添加剂管理办
                                        12
                《食品安全法》                              公司执行情况
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     法》等制度,明确预包装食品上应
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     当有的标识,食品添加剂包装标识
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法律、法规或者     的内容与标示方式,并明确了产品
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经营者     包装印制过程中相关部门的职责;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     2、申请人的广告以“乌江榨菜”
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     产品照片及商标为主要内容,真实
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2、食品广    合法,不含有虚假内容,不涉及疾
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     病预防、治疗功能等方面的宣传。
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
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节 特殊食品(第 74-83 条),本节主要为对保健
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     不适用
殊食品的特殊监管要求
第五章 食品检验(第 84 条-90 条),主要内容为:    1、申请人品质管理部下设测试分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     析科,在采购、加工、出厂流通等
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     各个环节对原辅料及产成品进行
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     检测;
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     2、申请人按照国家规定每半年进
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行一次产品送检,由重庆市计量质
                                                   量检测研究院第六分院出具质量
                                                   检测报告。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第 91 条-101 条),主要内容
为:1、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涉及
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       进口业务;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应当按照国家出     2、申请人、惠通食业、辽宁开味、
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2、出      道生恒有出口业务,其均已在主管
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进行备案。
案。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 102 条-108 条),主
                                                   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事
要内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
                                                   故处置管理办法》,明确了发生食
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
                                                   品安全事故时,各部门的相应职
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责,以及报告、处置、纠正程序等。
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等。
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 109-121 条),本章主要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及食品监       不适用
督管理的具体内容、措施等。
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 122 条-149 条):明确违反本    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严格执行
                                         13
                《食品安全法》                               公司执行情况
法规,所负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报告期内
                                                   未因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综上,申请人生产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食品生产质量控制情况
    (一)建立食品生产质量控制机构
    申请人设立了品质管理部,作为食品生产质量的管理部门。品质管理部的具
体职责有:负责质量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环保管理以及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
与督导;负责辅料、包装物等采购物资的检验、判定,对不合格产品组织评审、
处置与跟踪;负责送检的原料、辅料、包装物、产品及水质检测,对各生产厂原
料收购与加工、产品加工、污水处理工艺执行及质量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对各生
产厂进行检测技术培训、指导与检查、考核;负责对厂长、内审员、总质检、化
验员等人员进行有关质量标准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等;负责质量信息核实,外部质
量信息协调处理,对质量问题整改跟踪与验证。
    (二)建立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发行人重视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始终坚持以质量求生产、以品质求发展的方
针 , 其 建 立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已 经 中 国 质 量 认 证 中 心 认 证 , 符 合 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 标准。而且,发行人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已经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符合 GB/T 22000-2006/ISO 22000:2005 食品安全管
理 体系 食品 链中 各类 组织 的要 求( 包含 HACCP 原 理 ) 及专 项技 术要 求 :
CNCA/CTS 0012-2014(CCAA 0020-2014)。
    此外,为控制食品生产环节中的生物、化学等危害,发行人涪陵生产基地引
入 HACCP 计划(指 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 英文缩写,即危害
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 标准是国际上共同认可和接受的食品安全保证体
系,主要是对食品中微生物、化学和物理危害进行安全控制),发行人建立了对
各品种产品、各环节工序、不同时间可能发生的质量缺陷鉴定、评估,并对其中
生物、化学、物理危害进行分析和控制的系统性管理体系,该体系经中国质量认
                                         14
 证中心认证符合 GB/T 2734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生
 产企业通用要求》/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
 控制点(HACCP 体系)认证补充要求 1.0。
       (三)建立各项质量控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
 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2、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3、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4、运输和交付控制。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建立的各个环节主要制度标准及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            名称                                  主要内容
一、总体情况
       《涪陵生产基地产品质量   规定了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控制过程的识别,以及涪陵
 1
       目标管理办法》           生产基地质量目标制定等内容。
       《涪陵生产基地产品质量   规定了产品质量控制各单元的管理职责,监视和测量的策划,
 2
       控制程序》               采购产品、半成品、最终产品的监视和测量要求等内容。
二、原料控制
       《采购产品质量管理规   规定了公司涪陵生产基地采购产品质量控制的职责、管理内
 1
       定》                   容与要求。
                              规定了榨菜、萝卜、豇豆、海带等原料收购管理的职责、程
 2     《原料收购管理办法》
                              序、违规违纪等管理内容和要求。
                              规定了涪陵基地榨菜原料收购流程、质量、现场、计量、纪
       《涪陵基地榨菜原料收购
 3                            律管理等内容与要求,适用于对涪陵基地青菜头、盐菜块(看
       实施细则》
                              筋、未看筋)的收购管理。
                              规定了公司各种内包装物、纸箱、辅料、工程物资、其他等
 4     《采购物资管理办法》
                              供应招标物资和列表物资的采购管理。
       《重要物资供应商考核及 规定了公司包装袋(膜)、纸箱、辅料等主要采购物资供应
 5
       订单下达实施细则》     商考核及订单下达的管理。
       《生产基地零星物资采购
 6                            规定了生产基地零星物资采购与小额维修管理。
       与小额维修管理办法》
       《原料加工与贮存管理办 规定了涪陵基地各生产厂、原料加工厂、委托加工点对榨菜
 7
       法》                   原料的加工、贮存等管理。
                                          15
序号            名称                                  主要内容
                                规定了涪陵生产基地各生产厂、原料加工厂以及子公司的原
 8     《原料调拨管理办法》
                                料调拨的管理。
                              规定了实施预防和消除食品欺诈的职责、流程、评估规则、
       《预防和消除食品欺诈控
 9                            保障措施及验证等内容,适用于涪陵基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制程序》
                              涉及的所有供应商。
三、生产控制
                                规定了生产计划、准备、实施过程、关键过程和结果等内容
 1     《生产控制管理办法》
                                管理控制要求。
                              规定了涪陵生产基地对各生产厂月度原料采样原则、月产品
       《涪陵生产基地质量评比 质量评比采样原则、评比规则和评比纪律等内容要求,适用
 2
       管理办法》             于涪陵生产基地的榨菜、萝卜、海带等系列原料及产品质量
                              评比管理。
       《涪陵生产基地食品安全 规定了食品安全自查的职责分工、自查策划与实施,以及自
 3
       自查管理办法》         查程序与要求等内容。
       《涪陵生产基地食品安全
 4                              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工作程序、处置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
       事故处置管理办法》
       《涪陵生产基地食品添加   规定食品添加剂卫生控制职责,食品添加剂采购、检验、使
 5
       剂管理办法》             用、贮存及对不合格食品添加剂的处理。
       《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罚   规定了涉及产品质量各单位的管理职责、产品生产与销售各
 6
       则)》                   环节质量管控以及质量处罚等相关管理内容与要求。
四、检验控制
                              规定了涪陵生产基地测试分析科对采收样、检测过程、数据
       《涪陵生产基地检测控制
 1                            复核、报告出具等检测流程以及基地各化验室的操作规范与
       程序》
                              要求的管理。
       《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程 规定了涪陵生产基地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职责,计量器具
 2
       序》                   的分类、购置、验收入库、使用、检定、报废等内容与要求。
       《涪陵生产基地危害分析 规定了实施危害分析的组织机构,实施危害分析的原辅料特
 3
       控制程序》             性、产品制造流程、特性及相关控制措施。
                              规定了产品抽样类别、抽样程序、抽样凭证、抽样费用等内
 4     《抽样管理办法》
                              容要求。
           

公司受到重庆市涪陵区税务局马武税务所行政处罚(涪陵税马武简罚[2019]100090)

x

来源:证券时报2020-11-05

处罚对象: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07                          证券简称:涪陵榨菜
        关于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〇 年 十一 月
            关于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2589号](以
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
陵榨菜”、“上市公司”、“公司”、“申请人”、“发行人”)会同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南证券”、“保荐机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 “申请人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讨论研究,对
反馈意见述及的所有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落实,并出具相关说明及核查意见,现
提交贵会,请予审核。
                                   1
                               说 明
    一、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尽职
调查报告》一致。
    二、本反馈意见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
异,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致。
    三、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说明
                                   2
                                            目 录
问题 1 ................................................................................................. 4
问题 2 ................................................................................................. 9
问题 3 ............................................................................................... 21
问题 4 ............................................................................................... 33
问题 5 ............................................................................................... 35
问题 6 ............................................................................................... 39
问题 7 ............................................................................................... 84
问题 8 ............................................................................................... 91
问题 9 ............................................................................................... 94
问题 10............................................................................................ 109
问题 11............................................................................................ 114
                                                 3
    问题1
    申请人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重庆市涪陵
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董事长周斌全先生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特
定对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上述2名特定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
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
于本次认购的情形,(2)是否存在申请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上述2名
特定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3)请上
述2名特定投资者明确无人报价情况下,其是否参与认购;以何种价格认购及参
与认购的数量或数量区间。(4)请申请人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遵
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承诺本次股票发行的前后各六个月不再进行股票买
卖并进行信息披露。(5)认购对象周斌全先生是否符合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的相关规定;(6)发行对象周斌全先生是否符合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
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是否符合《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慎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已对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发行对象进行了调整
    2020 年 10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 《关于调整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
对象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的对象进行了调
整,调整后的发行对象为包括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涪陵国投”)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周斌全先生已不属于董事会决议阶段确定
的发行对象。
    2020 年 10 月 27 日,发行人与周斌全先生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
                                   4
议》,约定双方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除保密条款应继
续履行外,其余条款均不再执行,对发行人和周斌全先生均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关于本问题回复中涉及周斌全先生的相关事项不再适用。
    二、上述特定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
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涪陵国投于 1994 年 3 月 17 日成立,主要从事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融资业
务,承担涪陵区政府的重点产业投资、重点项目投资和土地整治(包括农村建设
用地复垦)以及国有资产投资、运营、管理。最近三年涪陵国投主营业务持续发
展,经营成果良好。截至 2019 年末,涪陵国投总资产 10,684,823.82 万元,净
资 产 5,887,796.36 万 元 ,2019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544,087.41 万 元 , 净 利 润
105,115.88 万元(以上数据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计)。
    根据公司与涪陵国投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及涪陵国投出具的《承诺函》,
涪陵国投参与本次认购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合法方式
筹集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委托、信托、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
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涪陵国投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综上,涪陵国投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合法
方式筹集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
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申请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上述特定投资者提供财务
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申请人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
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公司及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
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作出了相关承诺。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出具的《承诺函》,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
公司利益相关方向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及其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
                                      5
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根据公司与涪陵国投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涪陵国投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出具的《承诺函》,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涪
陵国投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涪陵区国资委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出具的《承诺函》,
涪陵区国资委及其下属子公司等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向本次发行认购对象
及其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申请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涪陵国投提
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四、上述特定投资者明确无人报价情况下,其是否参与认购;以何种价格
认购及参与认购的数量或数量区间
    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人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发行方案的调整,以及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涪陵国投签订的
《股份认购协议》,涪陵国投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过程,但接受询价结
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的价格认购。在无人报价或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
价格的情形下,涪陵国投将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80%)继续参与认购。涪陵国投拟认购金额为135,000.00万元,认购的
数量以认购金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对认购股数不足1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
    综上,在无人报价或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形下,涪陵国投将
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继续参与认
购且认购金额保持不变,认购金额为 135,000.00 万元。
    五、请申请人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遵照《证券法》的相关规
定,承诺本次股票发行的前后各六个月不再进行股票买卖并进行信息披露
    (一)认购对象的相关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涪陵国投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已遵照《证
券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承诺:
                                   6
    1、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从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六个月至
本次发行后六个月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或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2、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会
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等相关规定。
    3、本公司将就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向发行人承担赔偿
责任。
    (二)相关承诺的信息披露
    申请人已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在深交所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发行对
象 在 本 次发 行 前后 六 个月 内 不买 卖 公司 股 票的 承 诺 函的 公 告》 ( 公告 编 号
2020-055),申请人已就认购对象在本次发行前后各六个月不再买卖公司股票
的承诺事宜进行了披露。
    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涪陵国投已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前
后各六个月不进行涪陵榨菜股票买卖,申请人已进行信息披露。
    六、认购对象周斌全先生是否符合 2020 年 2 月 14 日发布的《关于修改<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的决定》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周斌全先生不再作为发行人董事会确定的发
行对象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因此本问题不再适用。
    七、发行对象周斌全先生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周斌全先生不再作为发行人董事会确定的发
行对象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因此本问题不再适用。
    八、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7
    1、查阅了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预案修订稿;
    2、查阅了涪陵国投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的审计报告,涪陵国
投的工商登记资料及营业执照;
    3、查阅了涪陵国投及周斌全先生分别与申请人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
周斌全先生与申请人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4、查阅了申请人及涪陵区国资委、涪陵国投就相关事项的说明与承诺;
    5、查阅了涪陵区国资委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批复;
    6、查阅了发行人在深交所、巨潮资讯网公开披露的信息。
    (二)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
    1、涪陵国投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合法方
式筹集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
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2、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申请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涪陵国投提供
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3、在无人报价或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形下,涪陵国投将以
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继续参与认购
且认购金额保持不变,涪陵国投认购金额为135,000.00万元;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已承诺从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
告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后六个月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或减持发行人
股份的计划,申请人已进行信息披露;
    5、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后,周斌全先生已不属于董事会决议阶段确定
的发行对象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不适用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修
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的相关规定;
    6、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后,周斌全先生已不属于董事会决议阶段确定
的发行对象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不适用《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
                                     8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认
定。
       问题2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其食品安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募投项目是否取得
食品生产经营所需资质、许可;(2)生产经营是否符合2018年12月29日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食品生产质量控
制情况;(4)申请人是否曾发生食品安全事件;(5)有关申请人食品安全的
媒体报道、诉讼仲裁事项;(6)是否因食品质量问题受到处罚,是否构成重大
违法行为。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构成严重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和再融资发行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募投项目是否取得食品生产经营所需资质、许可
       (一)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已取得食品生产经营所需资质、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食品安全
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
正)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
依法取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已取得《食品生产
许可证》的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其他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取得的食品生产经营
资质、许可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资质名称                编号              到期日期
  1      涪陵榨菜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10209595   2021 年 10 月 11 日
 1.1     白鹤梁厂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10209353   2021 年 10 月 11 日
 1.2     华龙厂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10209600   2021 年 10 月 11 日
 1.3     华舞厂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10209626   2021 年 10 月 11 日
 1.4     华民厂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10209618   2021 年 10 月 11 日
                                         9
 1.5     华富厂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10210732       2021 年 11 月 3 日
 1.6     华安厂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10209634       2021 年 10 月 11 日
 1.7     南门山经营部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15001020043099       2022 年 09 月 10 日
 2       酱油公司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350010206819       2021 年 08 月 17 日
 3       邱家食品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23013422       2022 年 01 月 19 日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0351140200369       2022 年 07 月 24 日
 4       惠通食业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35114020009769       2021 年 12 月 04 日
 5       桑田食客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15001020111967       2023 年 12 月 26 日
 6       惠聚天下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15114020030871       2023 年 04 月 02 日
                                            JY15001020054860
 7       销售公司         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2 年 11 月 12 日
                                            (1-1)
       综上,发行人目前已取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所需资质、许可。
       (二)本次募投项目达产时尚需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主要建设内容
                                40.7 万吨原料窖池、原料加工车间及设备
       乌江涪陵榨菜绿色智能化生 20 万吨榨菜生产车间及设备
 1
       产基地(一期)           园区智能物流中心
                                  其他必要配套设施(含动力中心、环保工程等)
                                数字化智能工厂平台
       乌江涪陵榨菜智能信息系统
 2                              数字化智能营销平台
       项目
                                大数据智能办公平台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均为发行人,其中乌江涪陵榨菜绿色智能化
生产基地(一期)项目涉及食品生产活动,并通过发行人下属分公司或全资子公
司进行产品销售,乌江涪陵榨菜智能信息系统项目不涉及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
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
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涪陵榨菜拟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在现有设备布局
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鉴
于乌江涪陵榨菜绿色智能化生产基地(一期)项目建设期为三年,且截至本回复
出具之日尚未开工建设,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并具备基本生产条件后,涪陵榨菜方
                                           10
可以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
    综上,发行人已取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许可,乌江涪陵榨菜绿
色智能化生产基地(一期)项目尚未开工建设,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并具备基本生
产条件后,涪陵榨菜方可以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是否符合 2018 年 12 月 29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资质许可、生产经营各环节内控要求及产
品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申请人在生产经营中严格执行《食品安全
法》相关规定,与相关条款具体比照执行情况如下:
                《食品安全法》                              公司执行情况
第一章 总则 (第 1-13 条)                         不适用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 14-23 条),本
章主要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规
                                                   不适用
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
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第 24-32 条),本章主要为制
                                                   不适用
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部门、内容、监督管理等。
                                                   1、申请人已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符
                                                   合监管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
                                                   设施、工艺流程、生产人员等;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2、申请人及控股子公司依法取得了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33-43 条),主要内容为:1、
                                                   生产经营必要的行政许可,办理了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工艺流程、人员配备、
                                                   《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
工艺流程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国家对食品
                                                   许可证》;
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3、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
                                                   3、公司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及公司标
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建立食品安全
                                                   准等进行生产,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追溯体系。
                                                   4、公司已制定并实施《产品召回控
                                                   制程序》、《涪陵生产基地不符合
                                                   控制程序》等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等。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 44 条-第 66 条),主   1、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涪陵基
要内容为: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    地培训管理规定》、《食品安全事
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生     故处置管理办法》、《涪陵生产基
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     地产品质量控制程序》等相关制
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2、食品生    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定期
                                        11
                《食品安全法》                             公司执行情况
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3、 培训和岗前培训,公司及生产厂均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     设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
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     安全管理工作;
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     2、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企业管
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     理标准体系前提方案(卫生操作规
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 范)》,严格规范对从业人员的定
运输和交付控制;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    期健康检查和日常清洁卫生管理;
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5、 3、申请人已建立原料控制、生产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交
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食品     付控制等关键环节的内控制度并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     严格执行;
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 4、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涪陵生
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     产基地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办法》,
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     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
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6、食品、食品添加剂、 价;
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     5、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原料收
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购管理办法》、《涪陵基地榨菜原
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7、国家建立食品召回    料收购实施细则》、《食品添加剂
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     管理办法》等规则,在采购中对供
标准呢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     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进
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     行查验,同时制定实施《工序及产
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     品质量检验判定规则》、《涪陵生
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     产基地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等制
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     度,严格记录并查验出厂食品的合
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     格与安全情况;
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     6、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企业管
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食品生     理标准体系涪陵生产基地产品质
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     量控制程序》,根据程序要求对相
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
                                                   出厂或销售;
                                                   7、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纠正措
                                                   施控制程序》、《涪陵生产基地不
                                                   符合控制程序》等相关规则,明确
                                                   了食品召回的有关事宜。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 67-73 条),主要内   1、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包装印
容为:1、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    制管理办法》、《标识和可追溯性
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     控制程序》、《食品添加剂管理办
                                        12
                《食品安全法》                              公司执行情况
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     法》等制度,明确预包装食品上应
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     当有的标识,食品添加剂包装标识
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法律、法规或者     的内容与标示方式,并明确了产品
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经营者     包装印制过程中相关部门的职责;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     2、申请人的广告以“乌江榨菜”
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     产品照片及商标为主要内容,真实
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2、食品广    合法,不含有虚假内容,不涉及疾
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     病预防、治疗功能等方面的宣传。
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
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节 特殊食品(第 74-83 条),本节主要为对保健
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     不适用
殊食品的特殊监管要求
第五章 食品检验(第 84 条-90 条),主要内容为:    1、申请人品质管理部下设测试分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     析科,在采购、加工、出厂流通等
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     各个环节对原辅料及产成品进行
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     检测;
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     2、申请人按照国家规定每半年进
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行一次产品送检,由重庆市计量质
                                                   量检测研究院第六分院出具质量
                                                   检测报告。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第 91 条-101 条),主要内容
为:1、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涉及
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       进口业务;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应当按照国家出     2、申请人、惠通食业、辽宁开味、
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2、出      道生恒有出口业务,其均已在主管
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进行备案。
案。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 102 条-108 条),主
                                                   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事
要内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
                                                   故处置管理办法》,明确了发生食
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
                                                   品安全事故时,各部门的相应职
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责,以及报告、处置、纠正程序等。
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等。
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 109-121 条),本章主要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及食品监       不适用
督管理的具体内容、措施等。
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 122 条-149 条):明确违反本    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严格执行
                                         13
                《食品安全法》                               公司执行情况
法规,所负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报告期内
                                                   未因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综上,申请人生产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食品生产质量控制情况
    (一)建立食品生产质量控制机构
    申请人设立了品质管理部,作为食品生产质量的管理部门。品质管理部的具
体职责有:负责质量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环保管理以及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
与督导;负责辅料、包装物等采购物资的检验、判定,对不合格产品组织评审、
处置与跟踪;负责送检的原料、辅料、包装物、产品及水质检测,对各生产厂原
料收购与加工、产品加工、污水处理工艺执行及质量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对各生
产厂进行检测技术培训、指导与检查、考核;负责对厂长、内审员、总质检、化
验员等人员进行有关质量标准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等;负责质量信息核实,外部质
量信息协调处理,对质量问题整改跟踪与验证。
    (二)建立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发行人重视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始终坚持以质量求生产、以品质求发展的方
针 , 其 建 立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已 经 中 国 质 量 认 证 中 心 认 证 , 符 合 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 标准。而且,发行人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已经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符合 GB/T 22000-2006/ISO 22000:2005 食品安全管
理 体系 食品 链中 各类 组织 的要 求( 包含 HACCP 原 理 ) 及专 项技 术要 求 :
CNCA/CTS 0012-2014(CCAA 0020-2014)。
    此外,为控制食品生产环节中的生物、化学等危害,发行人涪陵生产基地引
入 HACCP 计划(指 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 英文缩写,即危害
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 标准是国际上共同认可和接受的食品安全保证体
系,主要是对食品中微生物、化学和物理危害进行安全控制),发行人建立了对
各品种产品、各环节工序、不同时间可能发生的质量缺陷鉴定、评估,并对其中
生物、化学、物理危害进行分析和控制的系统性管理体系,该体系经中国质量认
                                         14
 证中心认证符合 GB/T 2734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生
 产企业通用要求》/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
 控制点(HACCP 体系)认证补充要求 1.0。
       (三)建立各项质量控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
 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2、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3、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4、运输和交付控制。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建立的各个环节主要制度标准及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            名称                                  主要内容
一、总体情况
       《涪陵生产基地产品质量   规定了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控制过程的识别,以及涪陵
 1
       目标管理办法》           生产基地质量目标制定等内容。
       《涪陵生产基地产品质量   规定了产品质量控制各单元的管理职责,监视和测量的策划,
 2
       控制程序》               采购产品、半成品、最终产品的监视和测量要求等内容。
二、原料控制
       《采购产品质量管理规   规定了公司涪陵生产基地采购产品质量控制的职责、管理内
 1
       定》                   容与要求。
                              规定了榨菜、萝卜、豇豆、海带等原料收购管理的职责、程
 2     《原料收购管理办法》
                              序、违规违纪等管理内容和要求。
                              规定了涪陵基地榨菜原料收购流程、质量、现场、计量、纪
       《涪陵基地榨菜原料收购
 3                            律管理等内容与要求,适用于对涪陵基地青菜头、盐菜块(看
       实施细则》
                              筋、未看筋)的收购管理。
                              规定了公司各种内包装物、纸箱、辅料、工程物资、其他等
 4     《采购物资管理办法》
                              供应招标物资和列表物资的采购管理。
       《重要物资供应商考核及 规定了公司包装袋(膜)、纸箱、辅料等主要采购物资供应
 5
       订单下达实施细则》     商考核及订单下达的管理。
       《生产基地零星物资采购
 6                            规定了生产基地零星物资采购与小额维修管理。
       与小额维修管理办法》
       《原料加工与贮存管理办 规定了涪陵基地各生产厂、原料加工厂、委托加工点对榨菜
 7
       法》                   原料的加工、贮存等管理。
                                          15
序号            名称                                  主要内容
                                规定了涪陵生产基地各生产厂、原料加工厂以及子公司的原
 8     《原料调拨管理办法》
                                料调拨的管理。
                              规定了实施预防和消除食品欺诈的职责、流程、评估规则、
       《预防和消除食品欺诈控
 9                            保障措施及验证等内容,适用于涪陵基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制程序》
                              涉及的所有供应商。
三、生产控制
                                规定了生产计划、准备、实施过程、关键过程和结果等内容
 1     《生产控制管理办法》
                                管理控制要求。
                              规定了涪陵生产基地对各生产厂月度原料采样原则、月产品
       《涪陵生产基地质量评比 质量评比采样原则、评比规则和评比纪律等内容要求,适用
 2
       管理办法》             于涪陵生产基地的榨菜、萝卜、海带等系列原料及产品质量
                              评比管理。
       《涪陵生产基地食品安全 规定了食品安全自查的职责分工、自查策划与实施,以及自
 3
       自查管理办法》         查程序与要求等内容。
       《涪陵生产基地食品安全
 4                              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工作程序、处置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
       事故处置管理办法》
       《涪陵生产基地食品添加   规定食品添加剂卫生控制职责,食品添加剂采购、检验、使
 5
       剂管理办法》             用、贮存及对不合格食品添加剂的处理。
       《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罚   规定了涉及产品质量各单位的管理职责、产品生产与销售各
 6
       则)》                   环节质量管控以及质量处罚等相关管理内容与要求。
四、检验控制
                              规定了涪陵生产基地测试分析科对采收样、检测过程、数据
       《涪陵生产基地检测控制
 1                            复核、报告出具等检测流程以及基地各化验室的操作规范与
       程序》
                              要求的管理。
       《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程 规定了涪陵生产基地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职责,计量器具
 2
       序》                   的分类、购置、验收入库、使用、检定、报废等内容与要求。
       《涪陵生产基地危害分析 规定了实施危害分析的组织机构,实施危害分析的原辅料特
 3
       控制程序》             性、产品制造流程、特性及相关控制措施。
                              规定了产品抽样类别、抽样程序、抽样凭证、抽样费用等内
 4     《抽样管理办法》
                              容要求。
           

公司受到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涪环罚[2017]91号)

x

来源:证券时报2020-11-05

处罚对象: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07                          证券简称:涪陵榨菜
        关于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〇 年 十一 月
            关于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2589号](以
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
陵榨菜”、“上市公司”、“公司”、“申请人”、“发行人”)会同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南证券”、“保荐机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 “申请人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讨论研究,对
反馈意见述及的所有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落实,并出具相关说明及核查意见,现
提交贵会,请予审核。
                                   1
                               说 明
    一、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尽职
调查报告》一致。
    二、本反馈意见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
异,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致。
    三、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说明
                                   2
                                            目 录
问题 1 ................................................................................................. 4
问题 2 ................................................................................................. 9
问题 3 ............................................................................................... 21
问题 4 ............................................................................................... 33
问题 5 ............................................................................................... 35
问题 6 ............................................................................................... 39
问题 7 ............................................................................................... 84
问题 8 ............................................................................................... 91
问题 9 ............................................................................................... 94
问题 10............................................................................................ 109
问题 11............................................................................................ 114
                                                 3
    问题1
    申请人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重庆市涪陵
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董事长周斌全先生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特
定对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上述2名特定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
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
于本次认购的情形,(2)是否存在申请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上述2名
特定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3)请上
述2名特定投资者明确无人报价情况下,其是否参与认购;以何种价格认购及参
与认购的数量或数量区间。(4)请申请人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遵
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承诺本次股票发行的前后各六个月不再进行股票买
卖并进行信息披露。(5)认购对象周斌全先生是否符合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的相关规定;(6)发行对象周斌全先生是否符合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
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是否符合《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慎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已对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发行对象进行了调整
    2020 年 10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 《关于调整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
对象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的对象进行了调
整,调整后的发行对象为包括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涪陵国投”)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周斌全先生已不属于董事会决议阶段确定
的发行对象。
    2020 年 10 月 27 日,发行人与周斌全先生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
                                   4
议》,约定双方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除保密条款应继
续履行外,其余条款均不再执行,对发行人和周斌全先生均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关于本问题回复中涉及周斌全先生的相关事项不再适用。
    二、上述特定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
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涪陵国投于 1994 年 3 月 17 日成立,主要从事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融资业
务,承担涪陵区政府的重点产业投资、重点项目投资和土地整治(包括农村建设
用地复垦)以及国有资产投资、运营、管理。最近三年涪陵国投主营业务持续发
展,经营成果良好。截至 2019 年末,涪陵国投总资产 10,684,823.82 万元,净
资 产 5,887,796.36 万 元 ,2019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544,087.41 万 元 , 净 利 润
105,115.88 万元(以上数据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计)。
    根据公司与涪陵国投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及涪陵国投出具的《承诺函》,
涪陵国投参与本次认购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合法方式
筹集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委托、信托、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
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涪陵国投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综上,涪陵国投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合法
方式筹集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
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申请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上述特定投资者提供财务
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申请人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
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公司及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
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作出了相关承诺。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出具的《承诺函》,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
公司利益相关方向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及其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
                                      5
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根据公司与涪陵国投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涪陵国投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出具的《承诺函》,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涪
陵国投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涪陵区国资委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出具的《承诺函》,
涪陵区国资委及其下属子公司等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向本次发行认购对象
及其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申请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涪陵国投提
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四、上述特定投资者明确无人报价情况下,其是否参与认购;以何种价格
认购及参与认购的数量或数量区间
    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人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发行方案的调整,以及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涪陵国投签订的
《股份认购协议》,涪陵国投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过程,但接受询价结
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的价格认购。在无人报价或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
价格的情形下,涪陵国投将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80%)继续参与认购。涪陵国投拟认购金额为135,000.00万元,认购的
数量以认购金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对认购股数不足1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
    综上,在无人报价或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形下,涪陵国投将
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继续参与认
购且认购金额保持不变,认购金额为 135,000.00 万元。
    五、请申请人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遵照《证券法》的相关规
定,承诺本次股票发行的前后各六个月不再进行股票买卖并进行信息披露
    (一)认购对象的相关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涪陵国投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已遵照《证
券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承诺:
                                   6
    1、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从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六个月至
本次发行后六个月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或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2、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会
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等相关规定。
    3、本公司将就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向发行人承担赔偿
责任。
    (二)相关承诺的信息披露
    申请人已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在深交所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发行对
象 在 本 次发 行 前后 六 个月 内 不买 卖 公司 股 票的 承 诺 函的 公 告》 ( 公告 编 号
2020-055),申请人已就认购对象在本次发行前后各六个月不再买卖公司股票
的承诺事宜进行了披露。
    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涪陵国投已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前
后各六个月不进行涪陵榨菜股票买卖,申请人已进行信息披露。
    六、认购对象周斌全先生是否符合 2020 年 2 月 14 日发布的《关于修改<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的决定》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周斌全先生不再作为发行人董事会确定的发
行对象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因此本问题不再适用。
    七、发行对象周斌全先生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周斌全先生不再作为发行人董事会确定的发
行对象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因此本问题不再适用。
    八、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7
    1、查阅了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预案修订稿;
    2、查阅了涪陵国投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的审计报告,涪陵国
投的工商登记资料及营业执照;
    3、查阅了涪陵国投及周斌全先生分别与申请人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
周斌全先生与申请人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4、查阅了申请人及涪陵区国资委、涪陵国投就相关事项的说明与承诺;
    5、查阅了涪陵区国资委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批复;
    6、查阅了发行人在深交所、巨潮资讯网公开披露的信息。
    (二)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
    1、涪陵国投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合法方
式筹集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
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2、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申请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涪陵国投提供
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3、在无人报价或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形下,涪陵国投将以
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继续参与认购
且认购金额保持不变,涪陵国投认购金额为135,000.00万元;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已承诺从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
告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后六个月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或减持发行人
股份的计划,申请人已进行信息披露;
    5、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后,周斌全先生已不属于董事会决议阶段确定
的发行对象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不适用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修
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的相关规定;
    6、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后,周斌全先生已不属于董事会决议阶段确定
的发行对象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不适用《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
                                     8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认
定。
       问题2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其食品安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募投项目是否取得
食品生产经营所需资质、许可;(2)生产经营是否符合2018年12月29日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食品生产质量控
制情况;(4)申请人是否曾发生食品安全事件;(5)有关申请人食品安全的
媒体报道、诉讼仲裁事项;(6)是否因食品质量问题受到处罚,是否构成重大
违法行为。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构成严重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和再融资发行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募投项目是否取得食品生产经营所需资质、许可
       (一)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已取得食品生产经营所需资质、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食品安全
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
正)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
依法取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已取得《食品生产
许可证》的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其他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取得的食品生产经营
资质、许可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资质名称                编号              到期日期
  1      涪陵榨菜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10209595   2021 年 10 月 11 日
 1.1     白鹤梁厂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10209353   2021 年 10 月 11 日
 1.2     华龙厂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10209600   2021 年 10 月 11 日
 1.3     华舞厂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10209626   2021 年 10 月 11 日
 1.4     华民厂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10209618   2021 年 10 月 11 日
                                         9
 1.5     华富厂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10210732       2021 年 11 月 3 日
 1.6     华安厂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10209634       2021 年 10 月 11 日
 1.7     南门山经营部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15001020043099       2022 年 09 月 10 日
 2       酱油公司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350010206819       2021 年 08 月 17 日
 3       邱家食品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23013422       2022 年 01 月 19 日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0351140200369       2022 年 07 月 24 日
 4       惠通食业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35114020009769       2021 年 12 月 04 日
 5       桑田食客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15001020111967       2023 年 12 月 26 日
 6       惠聚天下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15114020030871       2023 年 04 月 02 日
                                            JY15001020054860
 7       销售公司         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2 年 11 月 12 日
                                            (1-1)
       综上,发行人目前已取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所需资质、许可。
       (二)本次募投项目达产时尚需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主要建设内容
                                40.7 万吨原料窖池、原料加工车间及设备
       乌江涪陵榨菜绿色智能化生 20 万吨榨菜生产车间及设备
 1
       产基地(一期)           园区智能物流中心
                                  其他必要配套设施(含动力中心、环保工程等)
                                数字化智能工厂平台
       乌江涪陵榨菜智能信息系统
 2                              数字化智能营销平台
       项目
                                大数据智能办公平台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均为发行人,其中乌江涪陵榨菜绿色智能化
生产基地(一期)项目涉及食品生产活动,并通过发行人下属分公司或全资子公
司进行产品销售,乌江涪陵榨菜智能信息系统项目不涉及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
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
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涪陵榨菜拟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在现有设备布局
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鉴
于乌江涪陵榨菜绿色智能化生产基地(一期)项目建设期为三年,且截至本回复
出具之日尚未开工建设,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并具备基本生产条件后,涪陵榨菜方
                                           10
可以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
    综上,发行人已取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许可,乌江涪陵榨菜绿
色智能化生产基地(一期)项目尚未开工建设,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并具备基本生
产条件后,涪陵榨菜方可以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是否符合 2018 年 12 月 29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资质许可、生产经营各环节内控要求及产
品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申请人在生产经营中严格执行《食品安全
法》相关规定,与相关条款具体比照执行情况如下:
                《食品安全法》                              公司执行情况
第一章 总则 (第 1-13 条)                         不适用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 14-23 条),本
章主要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规
                                                   不适用
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
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第 24-32 条),本章主要为制
                                                   不适用
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部门、内容、监督管理等。
                                                   1、申请人已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符
                                                   合监管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
                                                   设施、工艺流程、生产人员等;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2、申请人及控股子公司依法取得了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33-43 条),主要内容为:1、
                                                   生产经营必要的行政许可,办理了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工艺流程、人员配备、
                                                   《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
工艺流程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国家对食品
                                                   许可证》;
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3、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
                                                   3、公司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及公司标
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建立食品安全
                                                   准等进行生产,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追溯体系。
                                                   4、公司已制定并实施《产品召回控
                                                   制程序》、《涪陵生产基地不符合
                                                   控制程序》等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等。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 44 条-第 66 条),主   1、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涪陵基
要内容为: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    地培训管理规定》、《食品安全事
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生     故处置管理办法》、《涪陵生产基
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     地产品质量控制程序》等相关制
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2、食品生    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定期
                                        11
                《食品安全法》                             公司执行情况
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3、 培训和岗前培训,公司及生产厂均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     设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
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     安全管理工作;
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     2、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企业管
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     理标准体系前提方案(卫生操作规
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 范)》,严格规范对从业人员的定
运输和交付控制;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    期健康检查和日常清洁卫生管理;
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5、 3、申请人已建立原料控制、生产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交
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食品     付控制等关键环节的内控制度并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     严格执行;
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 4、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涪陵生
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     产基地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办法》,
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     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
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6、食品、食品添加剂、 价;
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     5、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原料收
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购管理办法》、《涪陵基地榨菜原
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7、国家建立食品召回    料收购实施细则》、《食品添加剂
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     管理办法》等规则,在采购中对供
标准呢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     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进
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     行查验,同时制定实施《工序及产
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     品质量检验判定规则》、《涪陵生
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     产基地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等制
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     度,严格记录并查验出厂食品的合
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     格与安全情况;
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     6、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企业管
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食品生     理标准体系涪陵生产基地产品质
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     量控制程序》,根据程序要求对相
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
                                                   出厂或销售;
                                                   7、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纠正措
                                                   施控制程序》、《涪陵生产基地不
                                                   符合控制程序》等相关规则,明确
                                                   了食品召回的有关事宜。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 67-73 条),主要内   1、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包装印
容为:1、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    制管理办法》、《标识和可追溯性
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     控制程序》、《食品添加剂管理办
                                        12
                《食品安全法》                              公司执行情况
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     法》等制度,明确预包装食品上应
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     当有的标识,食品添加剂包装标识
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法律、法规或者     的内容与标示方式,并明确了产品
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经营者     包装印制过程中相关部门的职责;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     2、申请人的广告以“乌江榨菜”
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     产品照片及商标为主要内容,真实
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2、食品广    合法,不含有虚假内容,不涉及疾
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     病预防、治疗功能等方面的宣传。
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
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节 特殊食品(第 74-83 条),本节主要为对保健
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     不适用
殊食品的特殊监管要求
第五章 食品检验(第 84 条-90 条),主要内容为:    1、申请人品质管理部下设测试分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     析科,在采购、加工、出厂流通等
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     各个环节对原辅料及产成品进行
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     检测;
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     2、申请人按照国家规定每半年进
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行一次产品送检,由重庆市计量质
                                                   量检测研究院第六分院出具质量
                                                   检测报告。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第 91 条-101 条),主要内容
为:1、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涉及
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       进口业务;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应当按照国家出     2、申请人、惠通食业、辽宁开味、
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2、出      道生恒有出口业务,其均已在主管
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进行备案。
案。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 102 条-108 条),主
                                                   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事
要内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
                                                   故处置管理办法》,明确了发生食
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
                                                   品安全事故时,各部门的相应职
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责,以及报告、处置、纠正程序等。
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等。
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 109-121 条),本章主要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及食品监       不适用
督管理的具体内容、措施等。
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 122 条-149 条):明确违反本    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严格执行
                                         13
                《食品安全法》                               公司执行情况
法规,所负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报告期内
                                                   未因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综上,申请人生产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食品生产质量控制情况
    (一)建立食品生产质量控制机构
    申请人设立了品质管理部,作为食品生产质量的管理部门。品质管理部的具
体职责有:负责质量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环保管理以及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
与督导;负责辅料、包装物等采购物资的检验、判定,对不合格产品组织评审、
处置与跟踪;负责送检的原料、辅料、包装物、产品及水质检测,对各生产厂原
料收购与加工、产品加工、污水处理工艺执行及质量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对各生
产厂进行检测技术培训、指导与检查、考核;负责对厂长、内审员、总质检、化
验员等人员进行有关质量标准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等;负责质量信息核实,外部质
量信息协调处理,对质量问题整改跟踪与验证。
    (二)建立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发行人重视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始终坚持以质量求生产、以品质求发展的方
针 , 其 建 立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已 经 中 国 质 量 认 证 中 心 认 证 , 符 合 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 标准。而且,发行人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已经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符合 GB/T 22000-2006/ISO 22000:2005 食品安全管
理 体系 食品 链中 各类 组织 的要 求( 包含 HACCP 原 理 ) 及专 项技 术要 求 :
CNCA/CTS 0012-2014(CCAA 0020-2014)。
    此外,为控制食品生产环节中的生物、化学等危害,发行人涪陵生产基地引
入 HACCP 计划(指 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 英文缩写,即危害
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 标准是国际上共同认可和接受的食品安全保证体
系,主要是对食品中微生物、化学和物理危害进行安全控制),发行人建立了对
各品种产品、各环节工序、不同时间可能发生的质量缺陷鉴定、评估,并对其中
生物、化学、物理危害进行分析和控制的系统性管理体系,该体系经中国质量认
                                         14
 证中心认证符合 GB/T 2734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生
 产企业通用要求》/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
 控制点(HACCP 体系)认证补充要求 1.0。
       (三)建立各项质量控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
 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2、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3、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4、运输和交付控制。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建立的各个环节主要制度标准及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            名称                                  主要内容
一、总体情况
       《涪陵生产基地产品质量   规定了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控制过程的识别,以及涪陵
 1
       目标管理办法》           生产基地质量目标制定等内容。
       《涪陵生产基地产品质量   规定了产品质量控制各单元的管理职责,监视和测量的策划,
 2
       控制程序》               采购产品、半成品、最终产品的监视和测量要求等内容。
二、原料控制
       《采购产品质量管理规   规定了公司涪陵生产基地采购产品质量控制的职责、管理内
 1
       定》                   容与要求。
                              规定了榨菜、萝卜、豇豆、海带等原料收购管理的职责、程
 2     《原料收购管理办法》
                              序、违规违纪等管理内容和要求。
                              规定了涪陵基地榨菜原料收购流程、质量、现场、计量、纪
       《涪陵基地榨菜原料收购
 3                            律管理等内容与要求,适用于对涪陵基地青菜头、盐菜块(看
       实施细则》
                              筋、未看筋)的收购管理。
                              规定了公司各种内包装物、纸箱、辅料、工程物资、其他等
 4     《采购物资管理办法》
                              供应招标物资和列表物资的采购管理。
       《重要物资供应商考核及 规定了公司包装袋(膜)、纸箱、辅料等主要采购物资供应
 5
       订单下达实施细则》     商考核及订单下达的管理。
       《生产基地零星物资采购
 6                            规定了生产基地零星物资采购与小额维修管理。
       与小额维修管理办法》
       《原料加工与贮存管理办 规定了涪陵基地各生产厂、原料加工厂、委托加工点对榨菜
 7
       法》                   原料的加工、贮存等管理。
                                          15
序号            名称                                  主要内容
                                规定了涪陵生产基地各生产厂、原料加工厂以及子公司的原
 8     《原料调拨管理办法》
                                料调拨的管理。
                              规定了实施预防和消除食品欺诈的职责、流程、评估规则、
       《预防和消除食品欺诈控
 9                            保障措施及验证等内容,适用于涪陵基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制程序》
                              涉及的所有供应商。
三、生产控制
                                规定了生产计划、准备、实施过程、关键过程和结果等内容
 1     《生产控制管理办法》
                                管理控制要求。
                              规定了涪陵生产基地对各生产厂月度原料采样原则、月产品
       《涪陵生产基地质量评比 质量评比采样原则、评比规则和评比纪律等内容要求,适用
 2
       管理办法》             于涪陵生产基地的榨菜、萝卜、海带等系列原料及产品质量
                              评比管理。
       《涪陵生产基地食品安全 规定了食品安全自查的职责分工、自查策划与实施,以及自
 3
       自查管理办法》         查程序与要求等内容。
       《涪陵生产基地食品安全
 4                              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工作程序、处置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
       事故处置管理办法》
       《涪陵生产基地食品添加   规定食品添加剂卫生控制职责,食品添加剂采购、检验、使
 5
       剂管理办法》             用、贮存及对不合格食品添加剂的处理。
       《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罚   规定了涉及产品质量各单位的管理职责、产品生产与销售各
 6
       则)》                   环节质量管控以及质量处罚等相关管理内容与要求。
四、检验控制
                              规定了涪陵生产基地测试分析科对采收样、检测过程、数据
       《涪陵生产基地检测控制
 1                            复核、报告出具等检测流程以及基地各化验室的操作规范与
       程序》
                              要求的管理。
       《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程 规定了涪陵生产基地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职责,计量器具
 2
       序》                   的分类、购置、验收入库、使用、检定、报废等内容与要求。
       《涪陵生产基地危害分析 规定了实施危害分析的组织机构,实施危害分析的原辅料特
 3
       控制程序》             性、产品制造流程、特性及相关控制措施。
                              规定了产品抽样类别、抽样程序、抽样凭证、抽样费用等内
 4     《抽样管理办法》
                              容要求。
           

公司受到重庆市涪陵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涪环罚[2017]62号)

x

来源:证券时报2020-11-05

处罚对象: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07                          证券简称:涪陵榨菜
        关于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〇 年 十一 月
            关于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2589号](以
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
陵榨菜”、“上市公司”、“公司”、“申请人”、“发行人”)会同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南证券”、“保荐机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 “申请人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讨论研究,对
反馈意见述及的所有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落实,并出具相关说明及核查意见,现
提交贵会,请予审核。
                                   1
                               说 明
    一、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尽职
调查报告》一致。
    二、本反馈意见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
异,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致。
    三、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说明
                                   2
                                            目 录
问题 1 ................................................................................................. 4
问题 2 ................................................................................................. 9
问题 3 ............................................................................................... 21
问题 4 ............................................................................................... 33
问题 5 ............................................................................................... 35
问题 6 ............................................................................................... 39
问题 7 ............................................................................................... 84
问题 8 ............................................................................................... 91
问题 9 ............................................................................................... 94
问题 10............................................................................................ 109
问题 11............................................................................................ 114
                                                 3
    问题1
    申请人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重庆市涪陵
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董事长周斌全先生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特
定对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上述2名特定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
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
于本次认购的情形,(2)是否存在申请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上述2名
特定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3)请上
述2名特定投资者明确无人报价情况下,其是否参与认购;以何种价格认购及参
与认购的数量或数量区间。(4)请申请人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遵
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承诺本次股票发行的前后各六个月不再进行股票买
卖并进行信息披露。(5)认购对象周斌全先生是否符合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的相关规定;(6)发行对象周斌全先生是否符合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
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是否符合《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慎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已对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发行对象进行了调整
    2020 年 10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 《关于调整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
对象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的对象进行了调
整,调整后的发行对象为包括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涪陵国投”)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周斌全先生已不属于董事会决议阶段确定
的发行对象。
    2020 年 10 月 27 日,发行人与周斌全先生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
                                   4
议》,约定双方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除保密条款应继
续履行外,其余条款均不再执行,对发行人和周斌全先生均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关于本问题回复中涉及周斌全先生的相关事项不再适用。
    二、上述特定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
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涪陵国投于 1994 年 3 月 17 日成立,主要从事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融资业
务,承担涪陵区政府的重点产业投资、重点项目投资和土地整治(包括农村建设
用地复垦)以及国有资产投资、运营、管理。最近三年涪陵国投主营业务持续发
展,经营成果良好。截至 2019 年末,涪陵国投总资产 10,684,823.82 万元,净
资 产 5,887,796.36 万 元 ,2019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544,087.41 万 元 , 净 利 润
105,115.88 万元(以上数据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计)。
    根据公司与涪陵国投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及涪陵国投出具的《承诺函》,
涪陵国投参与本次认购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合法方式
筹集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委托、信托、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
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涪陵国投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综上,涪陵国投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合法
方式筹集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
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申请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上述特定投资者提供财务
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申请人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
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公司及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
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作出了相关承诺。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出具的《承诺函》,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
公司利益相关方向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及其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
                                      5
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根据公司与涪陵国投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以及涪陵国投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出具的《承诺函》,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涪
陵国投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涪陵区国资委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出具的《承诺函》,
涪陵区国资委及其下属子公司等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向本次发行认购对象
及其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申请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涪陵国投提
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四、上述特定投资者明确无人报价情况下,其是否参与认购;以何种价格
认购及参与认购的数量或数量区间
    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关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发行人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发行方案的调整,以及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涪陵国投签订的
《股份认购协议》,涪陵国投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过程,但接受询价结
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的价格认购。在无人报价或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
价格的情形下,涪陵国投将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80%)继续参与认购。涪陵国投拟认购金额为135,000.00万元,认购的
数量以认购金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对认购股数不足1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
    综上,在无人报价或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形下,涪陵国投将
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继续参与认
购且认购金额保持不变,认购金额为 135,000.00 万元。
    五、请申请人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遵照《证券法》的相关规
定,承诺本次股票发行的前后各六个月不再进行股票买卖并进行信息披露
    (一)认购对象的相关承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涪陵国投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已遵照《证
券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承诺:
                                   6
    1、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从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六个月至
本次发行后六个月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或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2、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会
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等相关规定。
    3、本公司将就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向发行人承担赔偿
责任。
    (二)相关承诺的信息披露
    申请人已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在深交所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发行对
象 在 本 次发 行 前后 六 个月 内 不买 卖 公司 股 票的 承 诺 函的 公 告》 ( 公告 编 号
2020-055),申请人已就认购对象在本次发行前后各六个月不再买卖公司股票
的承诺事宜进行了披露。
    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涪陵国投已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前
后各六个月不进行涪陵榨菜股票买卖,申请人已进行信息披露。
    六、认购对象周斌全先生是否符合 2020 年 2 月 14 日发布的《关于修改<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
施细则>的决定》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周斌全先生不再作为发行人董事会确定的发
行对象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因此本问题不再适用。
    七、发行对象周斌全先生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周斌全先生不再作为发行人董事会确定的发
行对象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因此本问题不再适用。
    八、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7
    1、查阅了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预案修订稿;
    2、查阅了涪陵国投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的审计报告,涪陵国
投的工商登记资料及营业执照;
    3、查阅了涪陵国投及周斌全先生分别与申请人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
周斌全先生与申请人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4、查阅了申请人及涪陵区国资委、涪陵国投就相关事项的说明与承诺;
    5、查阅了涪陵区国资委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批复;
    6、查阅了发行人在深交所、巨潮资讯网公开披露的信息。
    (二)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
    1、涪陵国投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合法方
式筹集的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
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2、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申请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涪陵国投提供
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3、在无人报价或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形下,涪陵国投将以
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继续参与认购
且认购金额保持不变,涪陵国投认购金额为135,000.00万元;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已承诺从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
告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后六个月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或减持发行人
股份的计划,申请人已进行信息披露;
    5、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后,周斌全先生已不属于董事会决议阶段确定
的发行对象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不适用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修
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的相关规定;
    6、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后,周斌全先生已不属于董事会决议阶段确定
的发行对象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不适用《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
                                     8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认
定。
       问题2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其食品安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募投项目是否取得
食品生产经营所需资质、许可;(2)生产经营是否符合2018年12月29日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食品生产质量控
制情况;(4)申请人是否曾发生食品安全事件;(5)有关申请人食品安全的
媒体报道、诉讼仲裁事项;(6)是否因食品质量问题受到处罚,是否构成重大
违法行为。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构成严重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和再融资发行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募投项目是否取得食品生产经营所需资质、许可
       (一)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已取得食品生产经营所需资质、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食品安全
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
正)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
依法取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已取得《食品生产
许可证》的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其他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取得的食品生产经营
资质、许可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资质名称                编号              到期日期
  1      涪陵榨菜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10209595   2021 年 10 月 11 日
 1.1     白鹤梁厂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10209353   2021 年 10 月 11 日
 1.2     华龙厂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10209600   2021 年 10 月 11 日
 1.3     华舞厂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10209626   2021 年 10 月 11 日
 1.4     华民厂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10209618   2021 年 10 月 11 日
                                         9
 1.5     华富厂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10210732       2021 年 11 月 3 日
 1.6     华安厂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10209634       2021 年 10 月 11 日
 1.7     南门山经营部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15001020043099       2022 年 09 月 10 日
 2       酱油公司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350010206819       2021 年 08 月 17 日
 3       邱家食品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1650023013422       2022 年 01 月 19 日
                          食品生产许可证    SC10351140200369       2022 年 07 月 24 日
 4       惠通食业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35114020009769       2021 年 12 月 04 日
 5       桑田食客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15001020111967       2023 年 12 月 26 日
 6       惠聚天下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15114020030871       2023 年 04 月 02 日
                                            JY15001020054860
 7       销售公司         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2 年 11 月 12 日
                                            (1-1)
       综上,发行人目前已取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所需资质、许可。
       (二)本次募投项目达产时尚需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主要建设内容
                                40.7 万吨原料窖池、原料加工车间及设备
       乌江涪陵榨菜绿色智能化生 20 万吨榨菜生产车间及设备
 1
       产基地(一期)           园区智能物流中心
                                  其他必要配套设施(含动力中心、环保工程等)
                                数字化智能工厂平台
       乌江涪陵榨菜智能信息系统
 2                              数字化智能营销平台
       项目
                                大数据智能办公平台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均为发行人,其中乌江涪陵榨菜绿色智能化
生产基地(一期)项目涉及食品生产活动,并通过发行人下属分公司或全资子公
司进行产品销售,乌江涪陵榨菜智能信息系统项目不涉及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
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
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涪陵榨菜拟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在现有设备布局
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鉴
于乌江涪陵榨菜绿色智能化生产基地(一期)项目建设期为三年,且截至本回复
出具之日尚未开工建设,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并具备基本生产条件后,涪陵榨菜方
                                           10
可以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
    综上,发行人已取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所需的资质、许可,乌江涪陵榨菜绿
色智能化生产基地(一期)项目尚未开工建设,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并具备基本生
产条件后,涪陵榨菜方可以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是否符合 2018 年 12 月 29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资质许可、生产经营各环节内控要求及产
品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申请人在生产经营中严格执行《食品安全
法》相关规定,与相关条款具体比照执行情况如下:
                《食品安全法》                              公司执行情况
第一章 总则 (第 1-13 条)                         不适用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 14-23 条),本
章主要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规
                                                   不适用
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
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第 24-32 条),本章主要为制
                                                   不适用
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部门、内容、监督管理等。
                                                   1、申请人已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符
                                                   合监管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
                                                   设施、工艺流程、生产人员等;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2、申请人及控股子公司依法取得了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33-43 条),主要内容为:1、
                                                   生产经营必要的行政许可,办理了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工艺流程、人员配备、
                                                   《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
工艺流程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国家对食品
                                                   许可证》;
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3、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
                                                   3、公司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及公司标
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建立食品安全
                                                   准等进行生产,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追溯体系。
                                                   4、公司已制定并实施《产品召回控
                                                   制程序》、《涪陵生产基地不符合
                                                   控制程序》等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等。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 44 条-第 66 条),主   1、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涪陵基
要内容为: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    地培训管理规定》、《食品安全事
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生     故处置管理办法》、《涪陵生产基
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     地产品质量控制程序》等相关制
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2、食品生    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定期
                                        11
                《食品安全法》                             公司执行情况
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3、 培训和岗前培训,公司及生产厂均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     设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
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     安全管理工作;
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     2、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企业管
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     理标准体系前提方案(卫生操作规
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 范)》,严格规范对从业人员的定
运输和交付控制;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    期健康检查和日常清洁卫生管理;
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5、 3、申请人已建立原料控制、生产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交
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食品     付控制等关键环节的内控制度并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     严格执行;
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 4、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涪陵生
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     产基地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办法》,
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     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
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6、食品、食品添加剂、 价;
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     5、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原料收
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购管理办法》、《涪陵基地榨菜原
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7、国家建立食品召回    料收购实施细则》、《食品添加剂
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     管理办法》等规则,在采购中对供
标准呢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     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进
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     行查验,同时制定实施《工序及产
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     品质量检验判定规则》、《涪陵生
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     产基地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等制
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     度,严格记录并查验出厂食品的合
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     格与安全情况;
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     6、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企业管
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食品生     理标准体系涪陵生产基地产品质
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     量控制程序》,根据程序要求对相
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
                                                   出厂或销售;
                                                   7、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纠正措
                                                   施控制程序》、《涪陵生产基地不
                                                   符合控制程序》等相关规则,明确
                                                   了食品召回的有关事宜。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 67-73 条),主要内   1、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包装印
容为:1、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    制管理办法》、《标识和可追溯性
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     控制程序》、《食品添加剂管理办
                                        12
                《食品安全法》                              公司执行情况
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     法》等制度,明确预包装食品上应
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     当有的标识,食品添加剂包装标识
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法律、法规或者     的内容与标示方式,并明确了产品
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经营者     包装印制过程中相关部门的职责;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     2、申请人的广告以“乌江榨菜”
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     产品照片及商标为主要内容,真实
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2、食品广    合法,不含有虚假内容,不涉及疾
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     病预防、治疗功能等方面的宣传。
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
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节 特殊食品(第 74-83 条),本节主要为对保健
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     不适用
殊食品的特殊监管要求
第五章 食品检验(第 84 条-90 条),主要内容为:    1、申请人品质管理部下设测试分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     析科,在采购、加工、出厂流通等
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     各个环节对原辅料及产成品进行
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     检测;
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     2、申请人按照国家规定每半年进
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行一次产品送检,由重庆市计量质
                                                   量检测研究院第六分院出具质量
                                                   检测报告。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第 91 条-101 条),主要内容
为:1、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涉及
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       进口业务;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应当按照国家出     2、申请人、惠通食业、辽宁开味、
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2、出      道生恒有出口业务,其均已在主管
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进行备案。
案。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 102 条-108 条),主
                                                   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事
要内容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
                                                   故处置管理办法》,明确了发生食
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
                                                   品安全事故时,各部门的相应职
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责,以及报告、处置、纠正程序等。
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等。
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 109-121 条),本章主要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及食品监       不适用
督管理的具体内容、措施等。
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 122 条-149 条):明确违反本    申请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严格执行
                                         13
                《食品安全法》                               公司执行情况
法规,所负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报告期内
                                                   未因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综上,申请人生产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食品生产质量控制情况
    (一)建立食品生产质量控制机构
    申请人设立了品质管理部,作为食品生产质量的管理部门。品质管理部的具
体职责有:负责质量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环保管理以及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
与督导;负责辅料、包装物等采购物资的检验、判定,对不合格产品组织评审、
处置与跟踪;负责送检的原料、辅料、包装物、产品及水质检测,对各生产厂原
料收购与加工、产品加工、污水处理工艺执行及质量的监督检查与考核;对各生
产厂进行检测技术培训、指导与检查、考核;负责对厂长、内审员、总质检、化
验员等人员进行有关质量标准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等;负责质量信息核实,外部质
量信息协调处理,对质量问题整改跟踪与验证。
    (二)建立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
    发行人重视食品生产质量管理,始终坚持以质量求生产、以品质求发展的方
针 , 其 建 立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已 经 中 国 质 量 认 证 中 心 认 证 , 符 合 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 标准。而且,发行人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已经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符合 GB/T 22000-2006/ISO 22000:2005 食品安全管
理 体系 食品 链中 各类 组织 的要 求( 包含 HACCP 原 理 ) 及专 项技 术要 求 :
CNCA/CTS 0012-2014(CCAA 0020-2014)。
    此外,为控制食品生产环节中的生物、化学等危害,发行人涪陵生产基地引
入 HACCP 计划(指 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 英文缩写,即危害
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 标准是国际上共同认可和接受的食品安全保证体
系,主要是对食品中微生物、化学和物理危害进行安全控制),发行人建立了对
各品种产品、各环节工序、不同时间可能发生的质量缺陷鉴定、评估,并对其中
生物、化学、物理危害进行分析和控制的系统性管理体系,该体系经中国质量认
                                         14
 证中心认证符合 GB/T 2734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生
 产企业通用要求》/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
 控制点(HACCP 体系)认证补充要求 1.0。
       (三)建立各项质量控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
 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2、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3、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4、运输和交付控制。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建立的各个环节主要制度标准及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            名称                                  主要内容
一、总体情况
       《涪陵生产基地产品质量   规定了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控制过程的识别,以及涪陵
 1
       目标管理办法》           生产基地质量目标制定等内容。
       《涪陵生产基地产品质量   规定了产品质量控制各单元的管理职责,监视和测量的策划,
 2
       控制程序》               采购产品、半成品、最终产品的监视和测量要求等内容。
二、原料控制
       《采购产品质量管理规   规定了公司涪陵生产基地采购产品质量控制的职责、管理内
 1
       定》                   容与要求。
                              规定了榨菜、萝卜、豇豆、海带等原料收购管理的职责、程
 2     《原料收购管理办法》
                              序、违规违纪等管理内容和要求。
                              规定了涪陵基地榨菜原料收购流程、质量、现场、计量、纪
       《涪陵基地榨菜原料收购
 3                            律管理等内容与要求,适用于对涪陵基地青菜头、盐菜块(看
       实施细则》
                              筋、未看筋)的收购管理。
                              规定了公司各种内包装物、纸箱、辅料、工程物资、其他等
 4     《采购物资管理办法》
                              供应招标物资和列表物资的采购管理。
       《重要物资供应商考核及 规定了公司包装袋(膜)、纸箱、辅料等主要采购物资供应
 5
       订单下达实施细则》     商考核及订单下达的管理。
       《生产基地零星物资采购
 6                            规定了生产基地零星物资采购与小额维修管理。
       与小额维修管理办法》
       《原料加工与贮存管理办 规定了涪陵基地各生产厂、原料加工厂、委托加工点对榨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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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原料的加工、贮存等管理。
                                          15
序号            名称                                  主要内容
                                规定了涪陵生产基地各生产厂、原料加工厂以及子公司的原
 8     《原料调拨管理办法》
                                料调拨的管理。
                              规定了实施预防和消除食品欺诈的职责、流程、评估规则、
       《预防和消除食品欺诈控
 9                            保障措施及验证等内容,适用于涪陵基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制程序》
                              涉及的所有供应商。
三、生产控制
                                规定了生产计划、准备、实施过程、关键过程和结果等内容
 1     《生产控制管理办法》
                                管理控制要求。
                              规定了涪陵生产基地对各生产厂月度原料采样原则、月产品
       《涪陵生产基地质量评比 质量评比采样原则、评比规则和评比纪律等内容要求,适用
 2
       管理办法》             于涪陵生产基地的榨菜、萝卜、海带等系列原料及产品质量
                              评比管理。
       《涪陵生产基地食品安全 规定了食品安全自查的职责分工、自查策划与实施,以及自
 3
       自查管理办法》         查程序与要求等内容。
       《涪陵生产基地食品安全
 4                              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工作程序、处置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
       事故处置管理办法》
       《涪陵生产基地食品添加   规定食品添加剂卫生控制职责,食品添加剂采购、检验、使
 5
       剂管理办法》             用、贮存及对不合格食品添加剂的处理。
       《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罚   规定了涉及产品质量各单位的管理职责、产品生产与销售各
 6
       则)》                   环节质量管控以及质量处罚等相关管理内容与要求。
四、检验控制
                              规定了涪陵生产基地测试分析科对采收样、检测过程、数据
       《涪陵生产基地检测控制
 1                            复核、报告出具等检测流程以及基地各化验室的操作规范与
       程序》
                              要求的管理。
       《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程 规定了涪陵生产基地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职责,计量器具
 2
       序》                   的分类、购置、验收入库、使用、检定、报废等内容与要求。
       《涪陵生产基地危害分析 规定了实施危害分析的组织机构,实施危害分析的原辅料特
 3
       控制程序》             性、产品制造流程、特性及相关控制措施。
                              规定了产品抽样类别、抽样程序、抽样凭证、抽样费用等内
 4     《抽样管理办法》
                              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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