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徐沛环罚决字【2020】21号),徐州鑫宇因外排废水总氮、氨氮超标,被徐州市沛县生态环境局处以罚款20万元。收到处罚决定后,公司及时缴纳罚款并完成相应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照上述规定的罚款幅度,徐州鑫宇被处于罚款20万元,该等受处罚金额接近罚款幅度的下限,且徐州鑫宇未被处以停业、关闭,因此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