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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弘高(00250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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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0-12-31 1 基金 1 0.06 不足0.001
2020-06-30 1 基金 2 0.27 0.001
2019-12-31 1 基金 1 0.06 不足0.001
2019-06-30 1 基金 2 2.13 0.005
2019-03-31 1 QFII 1 228.95 0.55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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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5-30 0.60 0.60 0 49.97 29.98

买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凯旋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昌都两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5-29 0.63 0.63 0 49.94 31.46

买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凯旋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昌都两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5-25 0.69 0.69 0 46.17 31.86

买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凯旋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昌都两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2017-04-11 8.99 9.17 -1.96 75.00 674.25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天荒坪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成功街证券营业部

2017-04-10 9.00 9.18 -1.96 75.00 675.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天荒坪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成功街证券营业部

2017-04-07 8.56 8.73 -1.95 100.00 856.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天荒坪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成功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5-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号(江丽芬)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江丽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号(江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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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5-13

处罚对象:

江丽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6号
当事人:江丽芬,女,1982年1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江丽芬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江丽芬的要求于2021年3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江丽芬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江丽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江丽芬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江丽芬实际控制使用如下7人名下的1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江丽芬”湘财证券账户、“江丽芬”新时代证券账户、“江某”光大证券账户、“江某”海通证券账户、“招某燕”长江证券账户、“江某林”长江证券账户、“廖某昌”光大证券账户、“杨某英”光大证券账户、“杨某英”湘财证券账户、“王某文”光大证券账户。账户组资金主要来源于江丽芬家庭资金。
二、江丽芬利用实际控制的账户组操纵股价
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江丽芬控制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大量申报买入,通过盘中多次大额封涨停、拉抬后封涨停、虚假申报等方式,先后操纵“姚记扑克”“宝钢包装”“康跃科技”“蓉胜超微”“彩虹股份”“美尔雅”“新劲刚”“弘高创意”等8只股票股价,具体情况如下:
(一)“姚记扑克”(现“姚记科技”)
2016年7月28日,10:29:59至14:56:42期间,江丽芬通过账户组中“江丽芬”新时代证券账户、“廖某昌”光大证券账户、“杨某英”光大证券账户、“王某文”光大证券账户等4个证券账户,以涨停价18.32元分19笔共申报买入“姚记扑克”16,891,100股,占当日全市场涨停价委托数量的43.37%,在市场涨停价申买量中排名第一;前述账户累计撤单6,834,800股,占前述账户申报量的40.46%;前述账户共成交4,056,900股,成交金额总计74,322,408.00元;截至收盘前述账户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为5,999,400股,占市场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的65.58%,在市场涨停价封单中排名第一。
2016年7月29日9:30:00至14:59:45期间,前述账户申报卖出7月28日买入的“姚记扑克”合计3,996,086股,成交金额74,086,990.96元,获利775,149.39元。
    (二)“宝钢包装”
    2016年8月19日,14:54:10至14:59:51期间,江丽芬通过账户组中“杨某英”光大证券账户,以涨停价11.15元分13笔共申报买入“宝钢包装”12,362,700股,占当日全市场涨停价委托数量的50.77%,在市场涨停价申买量中排名第一;该账户累计撤单400万股,占该账户申报量的32.36%;该账户共成交3,123,376股,成交金额总计34,825,642.40元;截至收盘该账户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为5,239,324股,占市场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的83.75%,在市场涨停价封单中排名第一。
    2016年8月22日9:24:45至14:52:50期间,该账户申报卖出8月19日买入的“宝钢包装”合计3,123,376股,成交金额32,480,608.00元,亏损2,388,957.53元。
    (三)“康跃科技”
    2016年9月23日,11:09:17至14:54:47期间,江丽芬通过账户组中“廖某昌”光大证券账户、“王某文”光大证券账户等2个证券账户,以涨停价23.10元分10笔共申报买入“康跃科技”8,461,000股,占当日全市场涨停价委托数量的41.89%,在市场涨停价申买量中排名第一;前述账户累计撤销涨停价申买单5,823,400股,占前述账户涨停价申报量的68.82%;前述账户共成交725,338股,成交金额总计16,677,734.62元;截至收盘前述账户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为200万股,占市场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的74.98%,在市场涨停价封单中排名第一。
2016年9月26日9:24:27至14:59:28期间,前述账户申报卖出9月23日买入的“康跃科技”合计725,338股,成交金额16,524,129.00元,亏损175,205.45元。
    (四)“蓉胜超微”(现“贤丰控股”)
    2016年11月3日,14:05:04至14:55:23期间,江丽芬通过账户组中“江丽芬”湘财证券账户,以涨停价9.83元分29笔共申报买入“蓉胜超微”26,858,100股,占当日全市场涨停价委托数量的55.62%,在市场涨停价申买量中排名第一;该账户累计撤单15,740,917股,占该账户申报量的58.61%;该账户共成交6,493,283股,成交金额总计63,828,971.89元;截至收盘该账户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为4,623,900股,占市场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的44.76%,在市场涨停价封单中排名第一。
    2016年11月4日9:24:44至9:32:27期间,该账户申报卖出11月3日买入的“蓉胜超微”合计6,493,283股,成交金额68,866,389.23元,获利4,960,416.73元。
    (五)“彩虹股份”
    2017年5月24日,10:06:03至14:57:27期间,江丽芬通过“江某”海通证券账户,以涨停价7.66元分14笔共申报买入“彩虹股份”13,431,400股,占当日全市场涨停价委托数量的41.02%,在市场涨停价申买量中排名第一;该账户累计撤单4,609,700股,占该账户申报量的34.32%;该账户共成交6,870,900股,成交金额总计52,629,298.00元;截至收盘该账户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为1,950,800股,占市场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的30.92%,在市场涨停价封单中排名第一。
2017年5月25日9:22:42至14:58:09期间,该账户申报卖出5月24日买入的“彩虹股份”合计6,870,900股,成交金额53,771,712.00元,获利1,073,745.69元。
    (六)“美尔雅”
    2017年6月5日,13:22:40至14:57:16期间,江丽芬通过账户组中的“廖某昌”光大证券账户,以涨停价10.67元分10笔共申报买入“美尔雅”10,000,000股,占当日全市场涨停价委托数量的47.70%,在市场涨停价申买量中排名第一;该账户累计撤单8,635,066股,占该账户申报量的86.35%;该账户共成交378,834股,成交金额总计4,042,158.78元;截至收盘该账户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为986,100股,占市场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的33.31%,在市场涨停价封单中排名第一。
2017年6月6日10:03:06至11:27:48期间,该账户申报卖出6月5日买入的“美尔雅”合计378,834股,成交金额4,252,919.14元,获利205,346.13元。  
(七)“新劲刚”
    2017年12月5日,9:33:35至14:56:58期间,江丽芬通过账户组中的“江某”光大证券账户、“招某燕”长江证券账户、“江某林”长江证券账户、“杨某英”湘财证券账户等4个证券账户,以涨停价48.10元分19笔共申报买入“新劲刚”2,720,200股,占当日全市场涨停价委托数量的38.50%,在市场涨停价申买量中排名第一;前述账户累计撤单1,329,800股,占账户组申报量的48.89%;前述账户共成交896,100股,成交金额总计43,099,315.00元;截至收盘前述账户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为494,300股,占市场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的60.21%,在市场涨停价封单中排名第一。
2017年12月6日9:23:10至14:52:31期间,前述账户申报卖出12月5日买入的“新劲刚”合计896,100股,成交金额43,230,272.30元,获利77,367.48元。
    (八)“弘高创意”
    2018年1月12日,9:44:41至14:47:27期间,江丽芬通过账户组中“江某林”长江证券账户,以涨停价4.96元分10笔共申报买入“弘高创意”1,000万股,占当日全市场涨停价委托数量的56.50%,在市场涨停价申买量中排名第一;该账户累计撤单6,093,707股,占该账户申报量的60.94%;该账户共成交2,188,411股,成交金额总计10,854,518.56元;截至收盘该账户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为1,717,882股,占市场涨停价申报未成交股数的43.98%,在市场涨停价封单中排名第一。
2018年1月15日13:41:20至14:59:40期间,该账户申报卖出1月12日买入的“弘高创意”合计2,188,411股,成交金额10,548,962.54元,亏损319,957.61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听证会中和会后,江丽芬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一是其没有采取《事先告知书》所载的“盘中多次大额封涨停”“拉抬后封涨停”“虚假申报”等三种操纵手法进行交易,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有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二是其交易行为采取“随行就市”的原则,在其他投资者已经拉涨停后以涨停价下单买入,股票涨停与其申买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其也没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三是《事先告知书》也错误记载了部分交易数据,夸大交易下单笔数。
经复核,我局据实更正了本案委托时点等交易数据,但认为当事人的其他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具体如下:
一是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当事人有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事实。江丽芬控制本人等7人名下的10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大量申报买入,通过盘中多次大额封涨停、拉抬后封涨停、虚假申报等方式,在涨停价位大量买入,并于后续反向卖出获利,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交易“宝钢包装”“彩虹股份“美尔雅”“弘高创意”4只股票,单次申买量即在1,000万股以上,存在大量申报、虚假申报和频繁撤销申报的行为;当事人交易“姚记扑克”“康跃科技”“蓉胜超微”“新劲刚”4只股票,存在大量申报买入,并存在拉抬后封涨停或盘中多次大额封涨停、虚假申报、频繁撤销申报的行为。
二是当事人交易手法具有欺诈性,足以证实当事人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当事人交易涉案8只股票封单量高、封单次数多、虚假申报比例高,强化涉案证券保持涨停的趋势,造成该股交投活跃的假象,误导了其他投资者对市场的判断和投资决策,足以证实当事人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
三是根据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股票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有关中介机构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会提供超100万股的委托自动拆单以符合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功能;但投资者下单笔数,仍需在交易规则的基础上计算。因此,我局以拆单后的交易笔数确定当事人的申报笔数,并无不当。
综上,我局认为,江丽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前述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江丽芬操纵“姚记扑克”的行为,没收江丽芬违法所得775,149.39元,并处以1,550,298.78元的罚款;
二、对江丽芬操纵“蓉胜超微”的行为,没收江丽芬违法所得4,960,416.73元,并处以9,920,833.46元的罚款;
三、对江丽芬操纵“彩虹股份”的行为,没收江丽芬违法所得1,073,745.69元,并处以2,147,491.38元的罚款;
四、对江丽芬操纵“美尔雅”的行为,没收江丽芬违法所得205,346.13元,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五、对江丽芬操纵“新劲刚”的行为,没收江丽芬违法所得77,367.48元,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六、对江丽芬操纵“宝钢包装”的行为,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七、对江丽芬操纵“康跃科技”的行为,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八、对江丽芬操纵“弘高创意”的行为,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合计对江丽芬没收违法所得7,092,025.42元,并处以15,118,623.62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5月7日
抄送:证监会办公厅、稽查局、法律部、处罚委、会计部。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1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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