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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源股份(00250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4-21 8592.27 312.18 0 0 0
2025-04-18 8484.38 417.73 0 0 0
2025-04-17 8556.62 339.33 0 0 0
2025-04-16 8561.27 216.55 0 0 0
2025-04-15 8678.91 596.64 0 0 0
2025-04-14 8408.44 656.38 0 0 0
2025-04-11 8236.17 710.49 0 0 0
2025-04-10 8063.25 344.96 0 0 0
2025-04-09 8064.60 329.99 0 0 0
2025-04-08 8249.28 569.65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7 126417.88 35.700
2 上市公司 1 17695.95 4.997
2024-06-30 1 其他 7 126417.88 35.700
2 上市公司 1 17695.95 4.997
2024-03-31 1 其他 7 126417.88 35.700
2 上市公司 1 17695.95 4.997
2023-12-31 1 其他 7 126417.88 35.700
2 上市公司 2 24952.95 7.047
3 基金 1 20.53 0.006
2023-09-30 1 其他 7 126417.88 35.700
2 上市公司 2 24952.95 7.04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1倍有智能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其他80000.00110400.0022.592
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17695.9524420.414.997
3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金汇支行金融12595.4417381.703.557
4辽源市智晟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8271.6411414.862.336
5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他7983.6111017.382.255
6锦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6298.128691.401.779
7阿拉山口市弘通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公司5996.678275.401.693
8长城国泰(舟山)产业并购重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5272.417275.921.48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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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022 1.16 1.28 -9.38 256.20 297.19

买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临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1022 1.16 1.28 -9.38 571.06 662.43

买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40719 0.93 1.03 -9.71 390.99 363.62

买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车站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0401 1.04 1.17 -11.11 32.77 34.08

买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巨鹿路营业部

20240229 1.07 1.21 -11.57 45.00 48.15

买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三明列东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907 1.42 1.55 -8.39 50.00 71.00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长江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长江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1-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准所等4人)
发文单位 吉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徐运生,范斌,赵德权,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3-01-1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利源精制: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宇,吕秀云,周海伦,张莹莹,徐申珅,段德炳,王建新,王文生,王立国,王素芬,罗颖俊,胡国泰,高印寒,高原,鲍长江,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1-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利源精制: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2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莹莹
公告日期 2022-12-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莹莹,罗颖俊,鲍长江
公告日期 2022-10-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利源精制等16名责任人员)
发文单位 吉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宇,吕秀云,周海伦,张莹莹,徐申珅,段德炳,王建新,王文生,王立国,王素芬,罗颖俊,胡国泰,高印寒,高原,鲍长江,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准所等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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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1-03

处罚对象:

徐运生,范斌,赵德权,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准所等4人)              
                  
当事人: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准所),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徐运生,男,1970年5月出生,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精制)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范斌,男,1970年11月出生,利源精制2016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赵德权,男,1973年8月出生,利源精制2017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准所对利源精制2015年至2017年年报审计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中准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准所出具的利源精制2015年至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利源精制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在建工程、货币资金等虚假记载行为。中准所为利源精制2015年至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徐运生、范斌、赵德权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各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均为471,698.11元,共计收取1,415,094.33元。
  
二、中准所在利源精制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货币资金科目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1.中准所审计底稿中利源精制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建设银行21XXXX66账户银行询证函回函与建设银行沈阳虎台支行系统中留存的银行询证函回函金额、字体不一致,审计底稿中系伪造的银行询证函回函。根据建设银行沈阳虎台支行系统中留存资料显示,建设银行沈阳虎台支行出具的银行询证函回函列明余额35,604,662.44元。中准所审计底稿中银行询证函回函列明余额147,623,629.83元,与银行系统中留存的银行询证函回函金额、字体不一致。中准所《审计人员亲自前往询证(跟函)工作记录》,未填列询证内容、询证地址、实施现场询证日期、接待人员工号、接待人员回函方式等信息。
  
2.中准所审计底稿中利源精制建设银行22XXXX03账户银行询证函回函与建设银行辽源分行系统中留存的银行询证函回函金额、字体不一致,审计底稿中系伪造的银行询证函回函。根据建设银行辽源分行系统中留存资料显示,建设银行辽源分行出具的银行询证函回函列明余额9,350.33元。中准所审计底稿中银行询证函回函列明余额74,003,442.41元,与银行系统中留存的银行询证函回函金额、字体不一致。
  中准所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对银行函证过程保持控制,导致银行函证程序失效,获取了虚假银行询证函回函,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在建工程科目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1.中准所沈阳利源审计底稿中,沈阳利源提供的在建工程盘点总结和库存盘点表显示,沈阳利源在建工程总金额为7.31亿元,与沈阳利源在建工程余额34.79亿元存在较大差异,中准所未就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核实并记录于底稿中。
  
2
.中准所沈阳利源审计底稿中,《“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明细”凭证测试》显示,中准所分层抽样抽取110笔凭证进行测试,记录附件为发票,审计结论为“可以确认”。经核查,110笔凭证中96笔凭证后附发票金额与记账金额不符,差额较大,中准所未就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核实并记录于底稿中。
  
中准所未关注到上述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中准所在利源精制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货币资金科目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中准所审计底稿中利源精制建设银行22XXXX03账户银行询证函回函与建设银行辽源分行系统中留存的银行询证函回函金额、字体不一致,审计底稿中系伪造的银行询证函回函。根据建设银行辽源分行系统中留存资料显示,建设银行辽源分行出具的银行询证函回函列明余额9,018.83元。中准所审计底稿中银行询证函回函列明余额74,225,952.23元,与银行系统中留存的银行询证函回函金额、字体不一致。
  中准所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对银行函证过程保持控制,导致银行函证程序失效,获取了虚假银行询证函回函,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在建工程科目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1.中准所沈阳利源审计底稿中,《“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明细”凭证测试》显示,中准所分层抽样抽取80笔凭证进行测试,记录附件为进度款拨付表、发票等,审计结论为“可确认”。经核查,80笔凭证中66笔凭证后附发票金额与记账金额不符,差额较大,中准所未就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核实并记录于底稿中。
  
2.中准所沈阳利源审计底稿中,《工程进度支付目录》审计说明中列明沈阳利源根据工程量的70%进行付款。《工程进度支付目录》显示,沈阳利源土建部分共支付189,467,562元,钢结构部分共支付7,797,464元,总支付金额近1.97亿元,而沈阳利源2016年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本期增加18.72亿元,中准所并未就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核实并记录于底稿中。
  中准所未关注到上述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四、中准所在利源精制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货币资金科目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1.中准所审计底稿中,建设银行辽源分行出具的《审计业务银行询证函》中,22XXXX69账户余额为1,021,066.54元,中准所获取的22XXXX69账户银行对账单余额为1,041,067.14元,中准所未针对上述明显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能发现建设银行 22XXXX69账户银行对账单系伪造的事实。
  
2.中准所审计底稿中,建设银行辽源分行22XXXX69账户《“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显示,“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1,041,067.14元,银行对账单余额1,021,066.54元,差额20,000.60元”。审计说明中列明:“底稿记录差额为6笔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导致的,调整后日记账与银行存款余额一致,但由于金额较小未予调整,已提请企业关注”。经核查,上述6笔记账凭证并非未达账项,中准所未检查上述未达账项的真实性。
  
3.中准所审计底稿中,建设银行辽源分行出具的包含22XXXX69账户的“审计业务银行询证函”为事务所打印版本,银行签章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除公章外,无经办人、职务、电话等信息,无骑缝章。中准所《审计人员亲自前往询证(跟函)工作记录》无具体日期,仅填列“2018”。同年,建设银行辽源吉源支行22XXXX77账户银行询证函回函为银行固定格式,银行签章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吉源支行资金证明业务专用章”。中准所未对同一审计年度同一银行回函不同形式保持关注。
  
4.中准所审计底稿中,针对货币资金实质性程序要求“亲自前往银行打印账户流水,无论是否相符,都要形成核对记录,对不符情况单独形成审计记录”,中准所在是否执行栏目中填写“是”,与实际情况不符。沈阳利源建设银行 21XXXX66账户银行对账单显示打印时间为12个月分别打印,但页码却从1-18页连续编号,中准所未亲自前往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未发现银行对账单异常情况。 
  
中准所未对上述银行询证函与银行对账单年末余额不一致的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差异形成的原因,未对同一审计年度同一银行回函形式不同保持关注,未按照审计程序要求亲自去银行获取对账单且未发现银行对账单异常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在建工程科目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1.中准所沈阳利源审计底稿中,《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项目明细凭证测试》“抽样结果统计”列明,“已抽笔数”52笔,表格中显示仅抽凭21笔,其中371号凭证工程暂估15.18亿元,列明凭证附件为工程结算明细,未见发票、工程监理报告、工程进度确认单等证明材料。在建工程对应的应付账款审计底稿《应付账款发生额查验记录》中本期增加凭证查验,记录该笔凭证附件无,审计结论“可以确认”。经核查,沈阳利源371号记账凭证未附任何相关原始凭证。
  
2.中准所沈阳利源审计底稿中,《在建工程实地察看小结》列明“已取得监理报告,并与之核对一致”,但中准所在执行在建工程阶段付款与监理报告核对程序时,仅测试总金额为1,235.44万元的监理报告,占2017年新增的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项目总金额22.47亿元比例过低。中准所样本选取不具有代表性、样本规模不足,未能覆盖涉及虚假支付工程款的供应商,抽样程序存在明显缺陷,且《在建工程实地察看小结》缺少实地察看人和审计人员签字及盘点日期。
  
中准所未关注到上述明显异常的审计证据,审计抽样样本规模不足,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十六条的规定。
  
五、中准所在利源精制2015年至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对利源精制的生产管理系统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利源精制内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利源精制收入记账凭证后附的原始凭证中销售明细单、出库单均出自生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准所未关注利源精制生产管理系统中出库单、销售明细单相关数据与记账凭证中后附的出库单、销售明细单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在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抽取样本环节,获取了利源精制提供的相关收入凭证附件中的铝材销售明细单和出库单,未从利源精制生产管理系统获取出库单和销售明细单,导致未能发现利源精制记账凭证与生产管理系统的出库单、销售明细单相关数据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中准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收费凭证及发票、审计工作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准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行为。
  
对中准所的上述违法行为,相关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徐运生、范斌、赵德权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415,094.33元,并处以1,415,094.33元的罚款;
  
二、对徐运生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三、对范斌、赵德权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4年12月30日

利源精制: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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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1-11

处罚对象:

刘宇,吕秀云,周海伦,张莹莹,徐申珅,段德炳,王建新,王文生,王立国,王素芬,罗颖俊,胡国泰,高印寒,高原,鲍长江,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6号 
 
 
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西
宁大路5729号; 
张莹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王立国,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 
王建新,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副董事长、董事长; 
  — 2 — 
刘宇,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罗颖俊,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胡国泰,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高印寒,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周海伦,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王文生,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段德炳,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高原,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王素芬,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 
鲍长江,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吕秀云,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徐申珅,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2〕2号)查明的事实,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利源精制”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存
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7年,利源精制及利源精制全资子公司沈阳利
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虚构销售业务,
虚构销售回款,导致利源精制2015 年虚增营业收入
597,022,854.7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5.99%;2016年虚
  — 3 — 
增营业收入771,317,193.56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0.15%;
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560,583,967.9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
的18.49%。 
二、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在
建工程余额、固定资产余额、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 
(一)在建工程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通过虚增在建工程工程量的方
式,虚增在建工程,同时,在2015年至2017年向施工方虚假支
付工程款。沈阳利源的上述行为,导致利源精制2015年虚增在建
工程2,675,169,649.21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30.33%;2016
年虚增在建工程1,458,248,875.84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12.06%;2017年虚增在建工程1,859,124,669.17元,占当期披
露总资产的12.21%;2018年虚增在建工程291,781,469.37元,
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2.37%。 
(二)固定资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陆续将虚增在建工程转入固定
资产,导致利源精制2017年虚增固定资产2,903,530,144.47元;
2018年虚增固定资产3,380,794,519.11元。 
(三)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将虚增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导致利源精制2017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3,194,863.23元,2018
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111,585,448.12元。 
  — 4 — 
综上,2015年至2018年,利源精制通过沈阳利源虚增在建
工程、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导致虚增资产总额共计
6,169,544,352.23元。 
三、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利
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利源精制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
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211,346,090.5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
的36.97%;2016年虚增利润总额273,046,286.52元,占当期披
露利润总额的41.57%;2017年虚增利润总额195,251,861.42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0.45%;2018 年虚减利润总额
111,585,448.1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77%。 
四、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余
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7年,利源精制通过虚假记账方式虚增银行存
款。其中,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15年12月31日货币资
金余额虚增186,013,059.47元;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16
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虚增74,216,933.4元;2017年年度
报告中披露的2017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虚增20,000.6元。 
对利源精制上述违规行为,利源精制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王民(已于2019年4月14日去世),全面负责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策划、组织、实施了上述违规行为;利源精
制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张莹莹,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 5 — 
主管会计工作,知悉并参与了上述违规行为,未勤勉尽责。利源
精制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王立国,负责信息披
露事务,主管会计工作;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
长王建新,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宇,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罗颖
俊;时任董事胡国泰、高印寒、周海伦,时任独立董事王文生、
段德炳、高原,时任监事会主席王素芬,时任监事鲍长江、吕秀
云、徐申珅,在任职期间签字保证利源精制所披露的涉案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利源精制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
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利源精制时任董事、时任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总监张莹莹,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
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利源精制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王建新,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宇,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罗颖俊,时任董
事胡国泰、高印寒、周海伦,时任独立董事王文生、段德炳、高
原,时任监事会主席王素芬,时任监事鲍长江、吕秀云、徐申珅,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对上述违规事实
负有责任。 
利源精制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王立国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 6 —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
上述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第十五条
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
定: 
一、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张莹莹,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王立国,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王建新,时任董事、副
总经理刘宇,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罗颖俊,时任董事胡国泰、高
印寒、周海伦,时任独立董事王文生、段德炳、高原,时任监事
会主席王素芬,时任监事鲍长江、吕秀云、徐申珅给予公开谴责
的处分; 
三、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张莹莹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张莹莹、王立国、王建新、刘
宇、罗颖俊、胡国泰、高印寒、周海伦、王文生、段德炳、高原、
王素芬、鲍长江、吕秀云、徐申珅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
  — 7 — 
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利源精制通过本所上市公
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
定联系人(刘女士,0755-88668240)。 
对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1月11日

利源精制: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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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1-11

处罚对象:

张莹莹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16号 
 
 
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西
宁大路5729号; 
张莹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王立国,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 
王建新,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副董事长、董事长; 
  — 2 — 
刘宇,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罗颖俊,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胡国泰,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高印寒,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周海伦,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王文生,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段德炳,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高原,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王素芬,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 
鲍长江,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吕秀云,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徐申珅,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2〕2号)查明的事实,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利源精制”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存
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7年,利源精制及利源精制全资子公司沈阳利
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虚构销售业务,
虚构销售回款,导致利源精制2015 年虚增营业收入
597,022,854.7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5.99%;2016年虚
  — 3 — 
增营业收入771,317,193.56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0.15%;
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560,583,967.9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
的18.49%。 
二、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在
建工程余额、固定资产余额、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 
(一)在建工程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通过虚增在建工程工程量的方
式,虚增在建工程,同时,在2015年至2017年向施工方虚假支
付工程款。沈阳利源的上述行为,导致利源精制2015年虚增在建
工程2,675,169,649.21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30.33%;2016
年虚增在建工程1,458,248,875.84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12.06%;2017年虚增在建工程1,859,124,669.17元,占当期披
露总资产的12.21%;2018年虚增在建工程291,781,469.37元,
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2.37%。 
(二)固定资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陆续将虚增在建工程转入固定
资产,导致利源精制2017年虚增固定资产2,903,530,144.47元;
2018年虚增固定资产3,380,794,519.11元。 
(三)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将虚增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导致利源精制2017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3,194,863.23元,2018
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111,585,448.12元。 
  — 4 — 
综上,2015年至2018年,利源精制通过沈阳利源虚增在建
工程、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导致虚增资产总额共计
6,169,544,352.23元。 
三、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利
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利源精制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
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211,346,090.5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
的36.97%;2016年虚增利润总额273,046,286.52元,占当期披
露利润总额的41.57%;2017年虚增利润总额195,251,861.42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0.45%;2018 年虚减利润总额
111,585,448.1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77%。 
四、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余
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7年,利源精制通过虚假记账方式虚增银行存
款。其中,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15年12月31日货币资
金余额虚增186,013,059.47元;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16
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虚增74,216,933.4元;2017年年度
报告中披露的2017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虚增20,000.6元。 
对利源精制上述违规行为,利源精制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王民(已于2019年4月14日去世),全面负责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策划、组织、实施了上述违规行为;利源精
制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张莹莹,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 5 — 
主管会计工作,知悉并参与了上述违规行为,未勤勉尽责。利源
精制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王立国,负责信息披
露事务,主管会计工作;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
长王建新,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宇,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罗颖
俊;时任董事胡国泰、高印寒、周海伦,时任独立董事王文生、
段德炳、高原,时任监事会主席王素芬,时任监事鲍长江、吕秀
云、徐申珅,在任职期间签字保证利源精制所披露的涉案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利源精制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
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利源精制时任董事、时任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总监张莹莹,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
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利源精制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王建新,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宇,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罗颖俊,时任董
事胡国泰、高印寒、周海伦,时任独立董事王文生、段德炳、高
原,时任监事会主席王素芬,时任监事鲍长江、吕秀云、徐申珅,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对上述违规事实
负有责任。 
利源精制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王立国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 6 —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
上述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第十五条
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
定: 
一、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张莹莹,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王立国,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王建新,时任董事、副
总经理刘宇,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罗颖俊,时任董事胡国泰、高
印寒、周海伦,时任独立董事王文生、段德炳、高原,时任监事
会主席王素芬,时任监事鲍长江、吕秀云、徐申珅给予公开谴责
的处分; 
三、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张莹莹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张莹莹、王立国、王建新、刘
宇、罗颖俊、胡国泰、高印寒、周海伦、王文生、段德炳、高原、
王素芬、鲍长江、吕秀云、徐申珅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
  — 7 — 
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利源精制通过本所上市公
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
定联系人(刘女士,0755-88668240)。 
对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1月11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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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12-01

处罚对象:

张莹莹,罗颖俊,鲍长江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2-12-01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
张莹莹、罗颖俊、鲍长江:
经查,张莹莹作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精制)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规定的行为。
罗颖俊作为利源精制董事、副总经理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鲍长江作为利源精制监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第17.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们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并拟公开认定张莹莹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期,我所已向利源精制送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并要求其送达相关当事人。因利源精制回复称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们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
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们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2月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利源精制等16名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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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10-28

处罚对象:

刘宇,吕秀云,周海伦,张莹莹,徐申珅,段德炳,王建新,王文生,王立国,王素芬,罗颖俊,胡国泰,高印寒,高原,鲍长江,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利源精制等16名责任人员)
????????????????????????????????????????〔2022〕2号
????当事人: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精制),住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张莹莹,女,1982年2月出生,时任利源精制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住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王立国,男,1976年10月出生,时任利源精制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王建新,男,1983年7月出生,时任利源精制董事、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刘宇,女,1982年7月出生,时任利源精制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罗颖俊,男,1972年10月出生,时任利源精制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胡国泰,男,1964年7月出生,时任利源精制董事,住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高印寒,男,1951年7月出生,时任利源精制董事,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周海伦,男,1973年7月出生,时任利源精制董事,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王文生,男,1951年3月出生,时任利源精制独立董事,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段德炳,男,1963年11月出生,时任利源精制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高原,男,1971年1月出生,时任利源精制独立董事,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王素芬,女,1965年1月出生,时任利源精制监事会主席,住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鲍长江,男,1979年5月出生,时任利源精制监事,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吕秀云,女,1980年1月出生,时任利源精制监事,住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徐申珅,女,1984年1月出生,时任利源精制监事,住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利源精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立国、罗颖俊、胡国泰、徐申珅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应王素芬、鲍长江、吕秀云的要求,我局于2022年10月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王素芬、鲍长江、吕秀云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利源精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7年,利源精制通过伪造业务结算单、出库单相关销售单据,虚开销售发票的方式,虚构销售业务,同时通过伪造银行回单凭证的方式,虚构销售回款。2017年,利源精制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通过伪造业务结算单、出库单相关销售单据,虚开销售发票的方式,虚构销售业务,同时通过伪造银行回单凭证的方式,虚构销售回款。
利源精制及沈阳利源通过上述方式虚构销售业务,虚构销售回款,导致利源精制2015年至2017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1,928,924,016.24元。其中,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597,022,854.7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25.99%;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771,317,193.56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0.15%;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560,583,967.9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8.49%。
????二、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在建工程余额、固定资产余额、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
????(一)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在建工程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通过虚增在建工程工程量的方式,虚增在建工程,同时,在2015年至2017年向施工方虚假支付工程款。沈阳利源的上述行为,导致利源精制虚增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期末在建工程。2015年至2018年累计虚增在建工程6,284,324,663.58元。其中,2015年虚增在建工程2,675,169,649.21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30.33%;2016年虚增在建工程1,458,248,875.84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12.06%;2017年虚增在建工程1,859,124,669.17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12.21%;2018年虚增在建工程291,781,469.37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2.37%。
??? (二)利源精制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固定资产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 2017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陆续将虚增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导致利源精制虚增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期末固定资产,2017年至2018年累计虚增固定资产6,284,324,663.58元。其中,2017年虚增固定资产 2,903,530,144.47元;2018年虚增固定资产 3,380,794,519.11元。
??? (三)利源精制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至2018年,沈阳利源将虚增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导致利源精制虚增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期末固定资产折旧额,2017年至2018年累计虚增固定资产折旧114,780,311.35元。其中,2017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3,194,863.23元,2018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111,585,448.12 元。
综上,2015年至2018年,利源精制通过沈阳利源虚增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导致虚增资产总额共计6,169,544,352.23元。
????三、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7年,利源精制通过虚增营业收入的方式,虚增利润总额。其中,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211,346,090.5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6.97%;2016年虚增利润总额273,046,286.5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1.57%;2017年虚增利润总额198,446,724.6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0.95%。
????? 由于利源精制2017年、2018年虚增固定资产折旧,2017年利源精制虚减利润总额3,194,863.2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0.5%;2018年利源精制虚减利润总额111,585,448.1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77%。
??? ??综上,利源精制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固定资产折旧的方式,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211,346,090.5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6.97%;2016年虚增利润总额273,046,286.5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1.57%;2017年虚增利润总额195,251,861.42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0.45%;2018年虚减利润总额111,585,448.1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77%。
????四、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7年,利源精制通过虚假记账方式虚增银行存款。其中,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15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虚增186,013,059.47元;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16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虚增74,216,933.4元;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2017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虚增20,000.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利源精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利源精制的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利源精制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王民,全面负责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策划、组织、实施了利源精制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张莹莹,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主管会计工作,知悉并参与了利源精制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勤勉尽责,上述人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利源精制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王立国,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主管会计工作;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王建新,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宇,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罗颖俊;时任董事胡国泰、高印寒、周海伦,时任独立董事王文生、段德炳、高原,时任监事会主席王素芬,时任监事鲍长江、吕秀云、徐申珅,在任职期间签字保证利源精制所披露的涉案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上述人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王立国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任独立董事期间,对公司各项定期及临时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和审阅,多次实地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查阅财务凭证等资料,并与财务人员多次沟通。公司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专业审计机构也未能发现。第二,任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时间短,无权实际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涉案违法事项不知情,也未参与。综上,请求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 ??罗颖俊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其任职期间负责公司生产管理工作,从未参与沈阳利源的筹建与管理,因财务专业知识比较匮乏,无法分辨出利源精制涉案违法行为。第二,其已在2017年6月因个人原因辞职。综上,请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胡国泰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利源精制的违法行为已触犯刑法,不适用行政处罚。第二,利源精制的违法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非直接责任人难以发现。第三,处罚不当。其担任董事期间审议并签字的只有2017年年度报告,拟处罚款明显过重。第四,充分相信中介机构、独立董事出具的专业意见。综上,请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王素芬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及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其不分管财务、销售工作,对公司涉案违法事项不知情,也未参与。第二,监事的产生不具备合法性,公司监事会和监事形同虚设,签字都是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拿来的空白页让其签署的。第三,相信专业审计机构、独立董事出具的专业意见,没有获得专业培训,不具备审阅财务报告、年度报告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过重。第四,监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应考虑其后续所面临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综上,请求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鲍长江在听证过程中及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其任职监事期间,一直认真履行监事职责。第二,公司未提供监事履职条件。其作为工程部负责人,从未接到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的指令,无法开展检查监督。第三,公司及相关人员对其刻意隐瞒。第四,其非财务专业人员,询问过审计机构财务数据的真实性。综上,请求免于处罚。
????吕秀云在听证过程中及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任职监事期间,其日常工作内容不涉及法律及会计工作,不具备审核财务报告真实性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信任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第二,其从未参加过针对监事的培训、考试,并未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监事岗位考试合格证书,不具备监事资格。第三,对沈阳利源涉案违法事项不知情,监事会从未组织检查公司财务,其无法对财务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第四,一直遵纪守法,积极配合调查,对相关法律不了解、知识储备不够,系初犯。综上,请求免于处罚。
????徐申珅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一直在人事部工作,销售、财务工作都不在其日常工作范围内。其从未在沈阳利源工作过,未参与涉案违法事项。第二,任职监事时间短,其任职期间所有签字由公司相关领导授意后签署,未获得监事职务的劳动报酬,拟处罚款过重。第三,其下岗失业,生活负担重,没有支付高额罚款的能力。综上,请求从轻或者免于处罚。
????针对王立国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王立国自2015年4月任独立董事并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其专业背景、岗位职责为其发现涉案违法事实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其应当对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其申辩意见所列举的行为均属于一般履职行为,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不能以审计机构未发现为由,免除其法定勤勉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其自2017年9月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主管会计工作,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其理应对涉及公司财务方面的重要事项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却未能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履行职责,未达到勤勉尽责的要求,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其提出的不知情、未参与、任职时间短、没有实际职权等申辩意见,均不是法定免责事由。
????综上,我局对王立国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罗颖俊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罗颖俊作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工作,依法负有勤勉义务,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履行职责。其未审慎核实涉案年度报告中相关事项即审议通过、签字确认,也未提出证据证明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第二,其提出的未参与、财务专业知识匮乏、事后离职等申辩意见,均不是法定从轻处罚事由。
????综上,我局对罗颖俊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胡国泰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我局对利源精制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不影响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二,胡国泰作为时任董事,依法负有勤勉义务,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履行职责。其未审慎核实2017年年度报告中相关事项即审议通过、签字确认,也未提出证据证明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第三,已综合考虑胡国泰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知情程度和态度、职务职责及履职情况、专业背景等情况,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我局依法作出处罚,量罚适当。第四,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不是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由。不能以相关机构或者人员未发现为由,免除法定勤勉义务,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我局对胡国泰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王素芬、鲍长江、吕秀云、徐申珅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针对相关责任人员共同提出的申辩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保证义务,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独立做出判断。《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已明确规定了监事的职权职责、法定义务,担任监事应当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及时发现信息披露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主动、积极履行检查、监督、调查等职责及勤勉尽责义务。王素芬、鲍长江、吕秀云、徐申珅作为时任监事,提出的不知情、未参与、不分管相关工作、能力不足、无相关专业背景、非财务专业人员、相信审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申辩意见,均不是法定免责事由,且我局在对相关责任人员量罚时已予以考虑。
????第二,针对王素芬的申辩意见,一是王素芬长期担任监事、监事会主席,本应认真审核相关文件,签字并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自称“都是证券部工作人员拿来的空白页让我们签字”,监事会“从未召开”等不正常情况,作为监事会主席本应格外关注、及时报告,但其漠然视之,这本身就是未勤勉尽责的表现,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二是经查,王素芬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为利源精制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并经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为监事会主席,相关信息依法公告披露,王素芬监事身份真实合法有效。三是利源精制2018年度财务报表被审计机构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后,王素芬未审慎核实2018年年度报告中相关事项即审议通过、签字确认,不能证明其已勤勉尽责。四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是法定免责事由。我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责任认定于法有据,量罚适当。
????第三,针对鲍长江的申辩意见,一是监事履职不应只停留于履行一般职责,其提出的列席董事会会议、参加监事会审议议案、询问审计机构等,属于一般性履职,并未采取其他进一步积极有效的举措履职尽责,其也未提出证据证明已勤勉尽责。二是利源精制2018年度财务报表被审计机构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后,鲍长江未审慎核实2018年年度报告中相关事项即审议通过、签字确认,不能证明其已勤勉尽责。
????第四,针对吕秀云的申辩意见,一是经查,吕秀云经股东大会选举为利源精制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相关信息依法公告披露,吕秀云监事身份真实合法有效。监事在任职期间是否接受相关教育培训不是担任监事的前置资格条件。二是未提出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三是配合调查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其提出的对相关法律不了解、知识储备不够、属于初犯等申辩意见,均不是法定免责事由。
????第五,针对徐申珅的申辩意见,一是徐申珅担任监事期间,本应认真审核相关文件,签字并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但其自称任职期间所有签字由公司相关领导授意后签字,这本身就是未勤勉尽责的表现,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二是其提出的任职时间短、未获得任监事的劳动报酬、没有支付罚款的能力等申辩意见,均不是法定从轻或者免责事由。
????? 综上,我局对王素芬、鲍长江、吕秀云、徐申珅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张莹莹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立国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建新、刘宇、罗颖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五、对胡国泰、高印寒、周海伦、王文生、段德炳、高原、王素芬、鲍长江、吕秀云、徐申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王民已于2019年4月14日去世,不再追究其行政责任。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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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 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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